罗振玉“由金文以窥书契”的考释方法

2014-09-21 08:02
关键词:罗振玉卜辞罗氏

谭 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增订殷虚书契考释》是甲骨文研究史上里程碑式的杰作,王国维曾作出高度评价:“自三代以后言古文字者,未尝有是书也。”[1]329他将罗振玉的考释方法概括为“发轸南阁之书,假途苍颉之器,会合偏旁之文,剖析孳乳之字,参伍以究其变,比校以发其凡”[1]330。所谓“假途苍颉之器”,指借助铸有文字的古器物。在此,王国维指出了罗振玉的一个重要考释方法:通过与金文的“参伍”、“比校”来考释甲骨文字。罗振玉曾将自己的考释方法总结为“由许书以溯金文,由金文以窥书契,穷其蕃变”[1]97、334。可见,金文在罗振玉的考释中起着连接《说文》与甲骨文、以“穷其蕃变”的重要作用。金文的发现与研究早于甲骨文,充分利用金文已有的研究成果来进行甲骨文研究,已成为甲骨研究学者的共识。

将甲骨文与金文进行比较研究,勾画出文字的演变轨迹,体现了罗振玉的文字发展史观。早在罗氏作《殷商贞卜文字考》时,就指出甲骨文字“可与古金文字相发明”[1]13,并通过实践——“以许书所载古籀证以古金文字,合者殆寡……而以古金文字证卜辞,则合者十六七”[1]20——发现了在文字发展史上,古金文与卜辞更为接近。因此,在甲骨文考释中,他比刘铁云①、孙诒让②要更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经初步统计,《增订殷虚书契考释》利用金文的字头有187个,共引述金文293条次,其中仅言古金文或器物未摹字形者就有69条次,涉及到760个甲骨文形体的考释。具体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以金文证甲骨文例

(一)以金文偏旁证甲骨文偏旁

1.异字偏旁相证

用非同一字的甲金文字形作比较,因金文已释、形体已明,故可借金文之偏旁证甲骨文形体相似之偏旁。

罗氏释甲骨文,总是力图形义兼释,故多有偏旁部件之分析,力图阐明其构字理据。此条将金文“戈”字所从之“”与甲骨文“帚”所从之“”比较,指出它们均示柄末之意。

还有如“炎”[1]486,罗氏发现古金文从火之字与甲骨文从火之字“火”的形体是相同的,有作、、者,亦有作者,故轻松地考释出 为“炎”字。“謝”[1]499-500,由“古金文宿从”,象席形,知甲骨文中所从之诸形亦均象席形,又结合典籍说明“从言从两手持席”乃“謝”字。

2.同字偏旁相证

一般是甲骨文与金文形体有别或甲骨文与《说文》相关字的说解不甚相合时采用。因文字发展有沿袭传承,甲金文之间相似度较高,主要构字部件当仍有关联,故能以所从之偏旁来证相应的偏旁。如:

此外,“ ”[1]406《说文》作“雝”,罗氏以“卣、臤尊亦均从”,与“”相似,证知亦为“”;“福”[1]417-418用“弭仲簠福字亦从”“象尊形”作辅证;“僕”[1]431将甲骨与古金文之构字部件一一对比,异中求同,从而证其为“僕”;“盂”[1]462用盂鼎亦从“于”来证甲骨文,非如《说文》所谓“亏声”;“ ”[1]472“古金文亦均从厂”,不能因与《说文》之“矦”形体有别而判定不了;“獸”[1]522在先獸鼎作、员鼎作,其所从之偏旁为,罗氏认为与待考释的甲骨文诸形体中的、相同,从而证此组甲骨文也系“獸”字,等等。

(二)以金文偏旁证甲骨文单字

运用此类方法的共有10条,涉及21个甲骨文形体。如:

其它如“泉”[1]402以散盘“原”字从证甲文;“樂”[1]463通过虘钟(濼)所从之偏旁证甲骨文为“樂”;“聿”[1]464用 父辛卣“”之上半部为证;“火”[1]483概言“古金文从火之字皆如此作”;“ ”[1]494,用伯疑父“疑”字所从之偏旁证之;“夭”[1]494用金文及石鼓文“”之部件证;“堇”[1]496借助了毛公鼎“”字之偏旁;“少”[1]531利用寰盘“沙”字之偏旁证;“噩”[1]533-534借助侯、齐侯壶“丧”之偏旁作辅证;等等。

(三)以金文单字证甲骨文偏旁

此例不多,典型者如:

还有证“鳳”[1]447字从凡,也是以“凡字,古金文作”,与所从之 略同,而证得的。

(四)以金文单字证甲骨文单字

一般是甲骨文与金文差异小、相似度高时采用,因二者形体结构基本一致,故可定为一字。充分利用已有的金文考释成果,是早期甲骨文考释中的普遍现象,刘铁云、孙诒让均有大量的相关实践。这说明,在甲骨文考释早期,能借金文单字释出的甲骨文单字较多。据我们的初步统计,《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中运用这种方法考释的字头有106个之多,一共引述金文172条次,其中仅言古金文或器物未摹字形者42条次,涉及441个甲骨文字形。

1.以金文字形和甲骨文字形作比

常用古金文“与此(略)同”、“与此合”、“与此不异”、“与卜辞正合”、“与卜辞同”、“与卜辞合”、“与卜辞(亦)略同”等等;也有言某器物金文“亦作”者,其表意一样,也是以金文作参照用甲骨文字形与之相比较。运用此类考释方法的前提是已确知金文字形为某字。总体而言有四种情形。

第一,仅概言古金文与甲骨文同。这类情形大多是金文字形已有共识,且又与甲骨文字形相似程度高,故不予细说。

通过古金文及石鼓文与甲骨文形体比较,轻松证得甲骨字形均为“射”字。此条罗氏对“射”字的分析极为精当,已广为学界接受。

如此仅简言古金文与甲骨文形体同者,还有“一 ”[1]385、“二 ”[1]385、“三 ”[1]385、“ ”[1]424、“羞 ”[1]434、“衣 ”[1]468、“若 ”[1]495、“妥 ”[1]504、“受”[1]508、“丮”[1]509、“锡”[1]531等。

第二,仅指明载金文之器物,不摹字形。金文字形已有定论,且与甲骨文字形相去不远,故简言之与卜辞同或简要分析其形体结构以表明与甲骨文为同一字。

第三,指明载金文之器物并摹字形。这类情形最多。往往金文与甲骨文间有小异但大同,也有罗氏认为金文释得不确,故相比较,就甲骨文情形而改之者。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行”[1]398用“父辛觯亦作,与卜辞合”作一有力证据;“州”[1]403“散氏盘亦作”与甲骨字形同;“商”[1]405“乙亥鼎作、丁未角作”,与卜辞同,故知甲骨文为“商”;“宅”[1]407“晋邦作”,与甲骨文略同,故知它们为“宅”字;“”[1]407师遽方尊、商方卣均作,与甲骨文形体相同;“”[1]409先借田盘辞句释其义,又以鲁文旁尊及师父鼎同字字形作辅证,认为此组字非“師”非“帥”,当隶定为“”;“南”[1]411父戊爵作、周青鼎作、南姬鬲作,与待考释的甲骨文字形略同,故释甲骨文为“南”,等等。此 外,“七 ”[1]386-387、“烝 ”[1]414、“寮 ”[1]414-415、“亯 ”[1]417、“卜 ”[1]418、“宾 ”[1]425、“倗 ”[1]426、“母 ”[1]427、“”[1]432、“白 ”[1]433、“酒 ”[1]433-434、“”[1]436-437、“犅”[1]437、“熊”[1]444、“黍”[1]451-452、“康”[1]452-453、“杞”[1]454、“斝”[1]457-458、“”[1]459、“ 裘 ”[1]468-469、 “ 弓 ”[1]469-470、 “ 叔 ”[1]471、“箙 ”[1]473-474、“戉 ”[1]476、“率 ”[1]482、“傳 ”[1]490、“匄 ”[1]490、“宿 ”[1]494-495、“”[1]497、“曰 ”[1]499、“戠 ”[1]501、“秉 ”[1]503、“”[1]506、“ ”[1]506、“出 ”[1]511、“陟 ”[1]514、“降 ”[1]514、“登 ”[1]514-515、“遣”[1]516-517、“”[1]518、“”[1]521、“克”[1]521-522、“驅”[1]522-523、“余”[1]526、“我”[1]526、“成”[1]528-529、“魯”[1]529、“疾”[1]532-533、“”[1]534、“今”[1]536-537、“于”[1]538、“乎”[1]538-539、“霍”[1]539,等等,也均是既指明器物,又摹写金文字形,以与甲骨文形体作比较,从而证它们实为同一字。

第四,摹写金文字形,但不言何器。但言古金文作某形,与此同,不言何器,此种情形与第一类相似,金文已为学界通识,摹金文字形不过是为增强说服力而已。如:

这类例子不多见,因为金文的可信度高,故大部分仅概言古金文与此同或某器所载字形与此同了,即如前述“第一”、“第二”那样处理。

2.以甲骨文字形和金文字形作比

常言甲骨文字形“亦见”某器物、“与古金文(略)同”、与某器物同等等。与上文所述金文与甲骨文字形作比的做法只是在语言表述上有些差异而已,其实质是一样的。因为金文的发现与研究早于甲骨文,所以在考释甲骨文时,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金文考释成果。与上文“以金文字形和甲骨文字形作比”一样,一般均是金文已有共识,故用甲骨文与之作比,以证甲骨文。《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中运用这种方法考释的有25条,涉及68个甲骨字形。我们可从以下几条知其大概情形:

以上诸例,基本上都有一个前提——金文已识。采用这种表述方式的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言与某器物同,属于这类的有“派”[1]402、“方”[1]409、“祝 ”[1]413、“貝 ”[1]465、“弘 ”[1]472、“歸 ”[1]512、“伐”[1]520、“單”[1]521、“御”[1]523等条。第二类,概言与古金文 同不 言何 器,“西”[1]410-411、“禄”[1]418、“ 妣 ”[1]427-428、 “ 彝 ”[1]455-456、 “ 尊 ”[1]456、“鬯 ”[1]458-459、“鼎 ”[1]459、“鼓 ”[1]463、“朋 ”[1]465、“ ”[1]474-475、“反 ”[1]502、“”[1]502、“亞 ”[1]530、“粤”[1]538等即是此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诸条中基本没有发现摹写金文字形的情形,且概言与古金文同者较多,25条中有14条,大概是因为用以作比照的金文大都是作者认为确无可疑者。

3.甲骨文金文相互比照

一般情形是不明言甲金文相同,所讨论的字往往是《说文》所无或按《说文》析解不通甲骨文形体时采用,这是与上述1和2之区别处。相互比较是通过分别摹写字形来实现的,读者自会从所摹字形中得出甲金文相同、实系一字的结论来。例如:

未明言相同,也未言金文载于何器,但言古金文均作 ,字形与甲文是相同的。

摹出金文字形,与甲骨文相互比较,指出微异原因。

这类例子基本上都没有展开具体比较分析的语句,表述往往都很简明扼要,但因均不言甲金文同与不同,我们估且看作罗氏是用二者作相互比较。可以归入此类的还有“亖”[1]386、“洹”[1]405、“中 ”[1]411-412、“公 ”[1]422、“卣 ”[1]459、“ ”[1]459、“眔”[1]496、“旁”[1]538等等。

二、金文甲骨文互证,总结通律,以通律推证甲骨文

金文研究中发现的很多规律,罗氏有意识地用来考释甲骨文,对他更多、更准确地认识甲骨文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互证总结出的通律或具体运用于考释中的通律有如下几种情形④。

(一)合书

合书现象在甲骨文中较为常见,中国社会科学学院考古所编的《甲骨文编》[5]、高明先生的《古文字类编》[6]等都辟有专章著录。然而,在甲骨文研究早期,有意识地总结合书的规律并广泛运用于甲骨文考释者,罗氏当为最早的学者之一。

关于数字合书现象的总结,最早当是孙诒让,他在《契文举例·杂例第十》中说“金文纪数字,多二文合书,龟文亦然”[7],并举例曰“‘十五’作”、“‘亖千’作”。罗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现“百”也有合书现象。

“与古金文同”,当是于大量甲骨文中发现记百之数字合书现象,又借助金文考察,发现此亦是金文之通律,故可相互为证。

卜辞、金文中千以上的数,均加数于“千”字之中间,认识到了这一规律,就可以在考释中类推出相应的一组字来,罗氏进行了这样的类推,较孙氏例证更为丰富。

此外,罗氏还发现了“‘上下’及‘下上’合书”[1]410,“‘小臣’合书”[1]424等。罗氏因所见甲骨文更多,故对合文现象的归纳较孙氏要更具体全面。

(二)同形异字,古今有别

金文中的很多字形不可与后世之字简单等同,不可简单以《说文》去反推。甲骨文亦是如此。

“罗振玉是指出甲骨、金文中地支字之‘子’当读为‘巳’的第一人,孙诒让还不知道这一点,仍然误以为是‘子丑’之‘子’”[8]339。罗氏之所以能成功释出此字,一则与他看到干支诸表有关,再者也因他对宋以来诸家释古器中“乙子”、“癸子”诸文很不满意,终于通过甲骨文干支诸表观古金文亦合,知甲金文中地支“巳”皆作“子”这一通律。

此外,《增考》中据金文之通律,他还有论及“‘麓’本 从 ‘录 ’”[1]401、“‘祖 ’之 早 期 作‘且’”[1]412⑤、“‘贞’‘鼎’二字多不别”[1]418-419、“‘有’多作‘又’”[1]501等。

(三)字不定形,多有省减

早期汉字,字形多不稳定,这点不难从甲骨文金文的观察中发现,如果机械地守着一笔一画来考释,无疑会使研究陷入僵局。罗氏早在作《殷商贞卜文字考》时已有此种观点:古象形会意字“不妨增损移易”、“不拘笔画”[1]17-18。他的这一思想在大量的甲骨文金文的观察中得到了证实,故更自觉地使用这一规律进行考释。

此外,还有“形复者常有减省”[1]485-486、“‘木’多省作”[1]496、“从‘酋’之字多从‘酉’、从‘’之字或省从‘一’”[1]530。虽然这其中有的讨论在细节上还有待商榷,但罗氏有意识地利用这种规律来进行考释,做法是可贵的。

三、金文篆文比较以证甲骨文例

通过古金文与篆文字形比较,分析甲骨文的主要构件,从而考释出甲骨文。

此条将古金文与许书“客”比较,知它们均从宀、各,实际上证明了甲骨文形体中的主要构件,然后对其差异处——增加了“人”,作进一步的说解。

四、甲骨文、金文比较,溯演变之迹

借助金文,追溯从甲骨文到《说文》的演变轨迹,对于确证甲骨文为某字意义重大。金文在建立这一链条的过程中主要有四个作用。

(一)通过金文,明甲骨到金文到小篆的分化

(二)通过金文,明甲骨到金文到小篆的简化

从甲骨文的“象持酒肉于前”到金文及篆文的“从手持肉”,文字发展有从简的趋向。

(三)通过金文,明甲骨到金文到小篆的繁化

甲文之形“上形如鼎,下形如鬲”,古金文加“犬”于旁,而许书改“犬”从“瓦”,更加晚出。从而清晰地勾勒出“甗”的形体演变之迹。

此例也是文字演化繁复化的情况,古金文及篆文在甲骨文形体基础上增“缶”。

(四)通过甲金文字形比较,证文字发展过程中的讹变

第3期 谭飞:罗振玉“由金文以窥书契”的考释方法

23矣,许慎已不明其象何虫,段玉裁作《说文解字注》[9]时也作出了错误的解释。

卜辞及古金文“鬼”字无“厶”形,而许书谓从厶,当是讹增之矣。

讹变现象比较多,罗氏书中通过与金文比较发现的还有“彊”[1]399-400“古金文亦均从弓”后起之“疆”讹增“土”;“ ”[1]492-493“印抑二字古为一字”,后假“印”为“抑”,俗作讹增“扌”。

五、甲金比照,明文字初形、用法

(一)以金文形体作辅证,明甲骨文为字之初形

“啚”为“鄙”之本字,“古金文都鄙字亦不从邑”,雝白彝“圖”字所从之“啚”作,正与甲骨文字形相合。

(二)以金文用法明甲骨文用法

“古金文用为训此之兹,与卜辞同”,即借与金文用法的比照来明甲骨文用法。

还有少部分引述金文例,意图不十分清晰,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如:

其用意好像在于指明“寅”字字形甲骨文里变体很多,金文也不如此作,但这些变体究竟是如何考释出来的,就不得而知了,此条引述古金文于证甲骨文字意义不大。

六、甲骨文、金文比较,正前人之失

(一)甲金篆参照,正金文家之失

《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中引述金文除了起到以上几种作用外,还有同甲骨文、《说文》一道证金文家释字之失者,如:

此例先分析了甲骨文形体之下半部分构件,认为其为“宅”,然后通过卜辞与晋邦盦“宅”形体之比较,指出吴大澂谓金文 、“从止”为误,“亳”当“从乇”。

(二)甲金共证《说文》之失

“凡许书所谓卪字,考之卜辞及古金文,皆作 ,象跽形”,意即许书所谓从“卪”者,实应为从跽形之“人”。

此条通过观察甲金文得出“‘ ’与‘辛’之别,但以直画之曲否别之”的规律,然后用以分析《说文》,指出《说文》归部之误:“凡许书 辛二部所隶之字及部首之‘辟’、口部之‘ ’,皆应隶部。”

还有如“友”[1]426-427师遽方尊作《说文》云“古文作 ”,“从,乃从 传写之讹;从,又为之讹也”;“戈”[1]475-476甲骨文为全体象形字,古金文形已失矣,许书云“从弋,一横之”,因字形失而误会也。

七、结语

不难发现,罗振玉在考释甲骨文的过程中,对金文的利用是比较充分的,有金文甲骨文比较以证甲骨文者,有金文篆文比较以证甲骨文者,有以金文通律证甲骨文者,有甲金对比以总结文字学之通律者,有甲骨文金文篆文比较以明文字之变迁者,还有甲金对比以证金文家和《说文》之失者,甲金对比寻字之本原者,以及以金文证甲骨文之用法者等等。这些实践已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考释范围,可见罗氏在甲骨文研究过程中全局观念很强,不仅仅满足于字形的隶定、字义的释解,还在构字之理据、文字之演化规律等方面多有思考。

注释:

① 刘铁云之考释方法参见赵诚先生《刘鹗对甲骨文研究的贡献探索》。

② 孙诒让之考释方法参见程邦雄先生《孙诒让文字学之研究》。

③ 后两形从“亡”,或非“良”之省,乃“ ”,为“狐”之初文。郭沫若曰“亡音古读無,与瓜音同在鱼部。即读阳部音,亦与瓜为对转也”。《卜辞通纂》,见《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2卷,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1页。

④ 因为罗氏在考释中通律的总结与利用往往是揉和在一起的,难以机械分割,故置于一起讨论。

⑤ 孙诒让在《契文举例·释文字》篇中已指出“龟文称‘祖甲’、‘祖乙’等之‘祖’皆借‘且’为之”,见《契文举例》71-72页。从罗氏此条表述来看,他没有将之视为“借”,而是认为“祖”之本字为“且”。

⑥ 参拙作《罗振玉甲骨文考释之误释字研究》,载《语言研究》2011年第2期。

[1]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三种[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赵诚.刘鹗对甲骨文研究的贡献探索[C]//古文字研究:第21辑.北京:中华书局,2001.

[3]程邦雄.孙诒让文字学之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4.

[4]郭沫若.卜辞通纂[M]//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2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83.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5.

[6]高明.古文字类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孙诒让.契文举例[M].楼学礼校点本.山东:齐鲁书社,1987.

[8]裘锡圭.谈谈孙诒让的《契文举例》[C]//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2.

[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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