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方式及比较

2014-09-19 07:41嘉兴学院浙江嘉兴314001常州大学江苏常州213164
商业会计 2014年13期
关键词:轮流集群会员

□(嘉兴学院浙江嘉兴314001常州大学江苏常州213164)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焦点问题。集群内互助担保以其低成本、良好的适用性、风险内部化等优势,成为疏解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浙江温州部分中小企业集群借款危机的爆发,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的关注。因此,优化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体系,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危机的发生显得尤为迫切。

一、互助担保的理论基础

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通货理论》(1963)中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干预理论”。针对国内货币政策,他强调,政府首先要实行大规模的借款支出,这些支出应优先用于能迅速见效的项目上;其次要保持廉价并且充裕的信贷,特别是降低长期利息率,并建议长期债券利息率降低到2.5%或更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对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各级政府可以制定若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政策,为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提供政策支持。例如,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快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法可依;2009年3月,银监会、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标志了现代融资担保行业的稳健发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还特别强调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起步较晚,相关政策体系并不健全,各级政府作用的发挥还有很大的空间。

图1 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各实体联系图

二、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的方式

集群下的中小企业由于产业专业化和地理接近性的特征,在融资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单个中小企业的优势:增加了信息对称性、减少了交易成本、结合了高收益与低风险。基于集群的这些优势,国际上早已形成了由政府部门、互助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而组建的互助担保模式,如日本各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韩国的“联系担保计划”,意大利的“互助担保基金”等等。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各实体联系如图1所示。

如何才能充分利用中小企业集群的优势,构建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体系?根据对长三角地区集群中小企业的调研,笔者认为以下三种互助担保融资方式比较适用于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集群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一)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

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政府和集群内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互助担保法人组织,政府的出资比例一般为50%。该组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出资的中小企业是互助担保公司的会员,同时也是互助担保公司的股东。互助担保公司为集群内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以克服这些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抵押品不足而导致的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方面的缺陷。

政府出资参与互助担保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政府还通过减税等方式在政策上支持互助担保公司。政府的参与,使得政府对互助担保公司不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另外,政府的扶持还能减少一般担保企业的盈利驱动性,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但是,一旦遭遇担保风险,容易诱发中小企业的搭便车心态,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导致风险转嫁到政府身上。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运行模式

图3 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协会运行模式

中小企业集群内互助担保公司不同于普通担保公司。一方面,互助担保公司更强调互助、联合的会员制。与普通担保公司相比,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运行体制的优越性表现在:金融机构、互助担保公司、会员企业的关系固定在一个产业集群上;对行业信息、会员信用经营状况信息较为对称,减少了银行信贷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互助担保公司相比于普通担保公司违约风险低。中小企业出资是互助担保公司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为了避免发生风险而影响后来加入者的积极性,互助担保公司在吸纳第一批会员时,一般选择集群内市场竞争力强、信誉状况好、效益好、前景好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对于申请入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向、经营状况,企业运作中发生的问题,企业家的诚信、人品、嗜好、经营能力等等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除首批企业外,以后加入的成员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入会:第一,交纳足额的互助金;第二,同时得到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由于集群内中小企业地理位置集中,而且相互间本就存在非业务和业务上的联系,即使没有打过交道,也可能通过集群内的各种信息渠道相互了解。如果某企业以前就有过违约或欺诈行为,这样的企业一定就会被排除在互助担保公司之外。互助担保公司对入会中小企业的信誉度要求之高,以及成员企业良好的信誉基础降低了违约风险。另外,互助担保公司引入的反担保或再担保业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风险,同时也提升了金融机构、互助担保公司平台和产业集群的整体运营信心。

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是联系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突破口。以江苏省为例,早在2001年6月,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木材加工企业集群就成立了互助担保公司;截至2006年7月末,沭阳县全县共有乡镇互助型担保公司10家,为集群内300余家中小企业累计办理融资担保900余笔,总计金额1.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当地中小企业的成长和竞争力的提高。在浙江省,大部分中小企业集群也引入了互助担保公司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例如杭州转塘互助担保有限公司等。

(二)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协会

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协会是发起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由政府和集群内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互助担保社会团体组织,政府的出资比例为15%-20%。该协会组织由政府或者集群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主导,由集群内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及金融机构联合组建。该协会按照法律规定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协会成员企业自愿入会或者退会。信用评价机构对入会成员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并判断申请入会的成员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协会的要求。会员企业向互助担保协会提交贷款申请,经互助担保协会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为该会员企业提供贷款;否则,不予提供贷款服务,会员企业可在改进相关不足后再次向互助担保协会提交贷款申请。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协会运行模式如图3所示。

互助担保协会对集群成员企业外的中小企业也提供一定的担保服务,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非会员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由于互助担保协会基金是建立在资金互助的基础上,而成员外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出资,这就加大了担保代偿风险性。如果受保企业违约,互助担保协会的损失将大于成员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另外,对成员外企业进行担保容易引起集群成员内企业的不满。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时,互助担保协会收取大于会员企业的担保费用。但是该担保费用尽管高于会员企业,还是比商业性质的担保费用要低得多。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协会具有打破企业、行业的局限,为企业提供数倍于资金的借款担保的优势。但是,互助担保协会的推广仍面临着诸多问题:第一,政府支持力度小,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政府只出资15%-20%,出资份额相对较少,大部分资金由集群内中小企业筹集。另外,政府的监督不完善,参与互助担保协会的企业较少。参与企业数目少及出资有限导致基金规模较小,当众多会员企业同时提出融资担保或者单个会员企业提出大额资金需求时,仅仅依靠现有的基金总额,就难以实现会员企业的融资目的。有限的资金规模、较弱的担保能力及相对薄弱的政府支持影响了企业参与互助担保协会的积极性。第二,协作金融机构与互助担保协会风险分摊比例不合理。互助担保协会融资模式都是与银行进行合作的,但是银行让互助担保协会全额承担代偿风险。会员企业则往往要求互助担保协会全额承担风险,加之全国及地区性再担保体系并不健全以及反担保资产变现困难等原因,互助担保协会在有效的风险分散、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第三,违约风险高。由于会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同,自然抵御风险能力也不同,任何一家企业出现亏损,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此时互助担保协会就有责任来偿还所欠银行的贷款,这将会给互助担保协会带来损失。当会员企业的违约带来的损失远远超出了其出资及反担保资产时,互助担保协会又将承担这部分损失。由于互助担保协会的资金运作只靠保费、利息收入,使得协会内部资金补充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基金的风险收益严重不成比例。另外,成员企业在进入、退出协会的要求上,缺乏强效的约束机制,无法稳定担保资金的来源与总量,这就使得互助担保协会成员企业的违约风险更高。

(三)集群内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

集群内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是指集群内部中小企业在基于本地联系及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期限内各自将一部分资金贡献出来,轮流使用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集中在钢贸、建材等集群。该融资模式采取会员制,由核心会员发起,各会员企业交纳会费形成中小企业互助基金为会员企业生产流动资金提供互助性借贷。该融资方式要求贷款成员企业必须先存款到一定比例以后,才可以在流动信用不足的情况下,具有向企业联合互助基金申请贷款的资格,即贷款企业存贷相联、先存后贷。这种轮流信用融资除了保证企业互助基金能够保证必要的流动性以外,还使得贷款企业拥有在互助基金内的存款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抵押担保功能。中小企业集群内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运行模式如图4所示。

图4 中小企业集群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运行模式

在轮流信用融资中,轮流信用管理委员会担负着相当重要的决策和审批职责。轮流信用管理委员会根据会员中小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大小作为本期给予该企业贷款数额的判断;并且在贷款过程中,随时根据会员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变动预期来调整未归还贷款部分的贷款利率和期限。会员企业通过抵押自己未来收入的一部分或者与未来收入相关的收入指数,来获取当期的现金补偿。即会员中小企业通过收入相关贷款来改变未来收入在生命周期中的时间配置,通过收入的时间配置将未来某一时点的风险均衡分配到整个贷款周期,以此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互助基金成员对其他成员企业的违约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责任。

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主要是中小企业集群中共生单元的内源性融资渠道,它是脱离政府财政支持的担保机构。由于脱离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与监督,集群内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模式内部管理与操作的不规范,可能会引起相当大的违约风险。在轮流信用融资模式下,其中一个会员企业资金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其他会员企业集资的做法来填补缺口。虽然初衷是规避风险,但随着不规范操作的出现,风险随之而来。一旦担保对象无法偿还贷款,作为担保方会受到牵连,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集群企业因此容易受到大面积波及。风险一再累积,最终将会集中爆发。

集群内轮流信用模式的信用风险分摊与传导机制具有独特性,在运用该融资模式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以规避不必要风险的发生:(1)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与监督。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本身存在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市场失灵。因此,仅仅通过自由市场机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几乎是不可能的,政府应该发挥“看得见的手”的指挥作用。(2)处于较低的制度层面。会员中小企业相对稳定性较差的自身经营方式,以及轮流信用基金以自愿、开放和自主为原则的合作机制,使得互助基金的资金量时刻可能发生变化,会员企业也时刻发生调整。这些不足使得轮流信用组织对互助资金的控制力较差,最终导致轮流信用整体组织形式的规模和正规性处于较低的制度层面。(3)轮流信用管理委员会权力太集中。轮流信用管理委员会在不完备的制度约束下,一个小小的错误决策就可能使得轮流信用资金池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进而导致该种轮流信用融资模式解体的结果。

三、不同互助担保方式的比较

以上三种互助担保融资模式在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方式的高效运行上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例如都采用会员制的形式,都需要有良好的集群环境。但是不同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及适用范围。表1从资金来源、资金支持对象、违约风险等方面对三种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进行比较。

集群互助担保公司需要依托政府的引导、集群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共同建设,才能促进其高效发展。由于互助担保公司严格采用《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对集群内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审查较为严格。这种模式还涉及到民间资本的参与,必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并且审查时间较长,因此进入门槛较高,违约风险较低。信用状况差的中小企业很难申请得到互助担保公司的大额担保,但是一旦信誉好的中小企业通过了互助担保公司的信用审核,单笔贷款额度就比较大,而成熟期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和业务记录趋于完善、组织健全、市场趋于饱和、资信度高,容易得到互助担保公司的认可。另外,成熟期的中小企业一般违约风险低,这与互助担保公司对风险的要求也是契合的。因此,对于处于成熟阶段的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公司融资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融资模式。

虽然集群互助担保协会和互助担保公司都是由中小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但是互助担保协会与互助担保公司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首先,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上,互助担保公司比互助担保协会有优势。互助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制度开展经营活动;而互助担保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事项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其次,互助担保公司对入会成员企业的资格审查较严格。互助担保公司中除首批企业外以后加入的成员企业申请入会时,必须同时先交足互助金,并取得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才能申请加入;而互助担保协会只需两个以上股东为其推荐即可。最后,互助担保公司不提供非会员企业的担保业务,而互助担保协会以高于会员企业的贷款费用为非会员企业提供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互助担保协会融资模式的违约风险。由于互助担保协会融资不涉及到外源融资,信用评价机构对申请入会企业的信用要求不会太高。因此,该融资模式适用于集群内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集群内被广泛认知,与外界的交往增多,向互助担保协会传递企业发展势头良好的信息。尽管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信誉状况不是很稳定,金融机构也愿意为其提供资金。

集群内轮流信用担保与前两种互助担保融资方式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脱离了政府组织。由于缺少政府的资金支持与政策指导,集群内轮流信用担保风险相当大。因此,这种模式相对于其他两种模式而言较为不稳定,一旦集群内中小企业的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就容易导致互助资金池资金紧张,引起借款危机从而使得这种模式难以维系。对于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集群,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融资模式。另外,该互助担保融资模式涵盖的资金支持对象较分散、单笔贷款量小,比较适合资金流动性较小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总之,在三种互助担保融资方式中,政府发挥了不同程度的指导作用。在互助担保公司融资方式中,政府发挥了相当大的政策支持与监督作用;在互助担保协会融资方式中,政府的作用相对来说不是很明显,主要体现在政府出资方面;而在集群内轮流信用担保中,政府几乎没有参与该互助担保融资方式。由于政府的指导作用,前两种互助担保融资方式取得了较高的融资效率,违约风险较低;而第三种融资方式的违约风险相当高。在对长三角中小企业集群的调研中,前两种融资方式下的中小企业发生融资危机的概率较小,而第三种融资方式下由于互助担保发生借款危机的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可见,政府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融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四、结束语

任何一种互助担保融资模式都不是单一地建立一个机构就能发挥作用的。要发挥这些融资模式的最高效能,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中小企业集群本身、金融机构外,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支持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还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针对中小企业集群互助担保还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社会信用基础相对薄弱。政府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与监管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投入,从而保证互助担保资金池内资金不会出现短缺的情况;二是进一步完善反担保机制,在集群内企业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时,政府要严格要求贷款企业为集群内企业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违约风险;三是政府规范贷款资金的用途,杜绝滥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四是引入绩效评价,对政府资金投入使用效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不断完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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