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纪检监察部门“自身不硬”问题还需构筑长效机制

2014-09-12 03:51李珞山王越英侯赞华
观察与思考 2014年7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李珞山 王越英 侯赞华

破解纪检监察部门“自身不硬”问题还需构筑长效机制

□李珞山 王越英 侯赞华

“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警钟再度回响,不仅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也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巨大的正能量。作为锻造反腐倡廉钢铁利器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不断地锤炼自身硬度,增强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的紧迫感,严于剖析“自身不硬”问题,认真查找其形成的根源,探索构筑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才能应对改革开放的各种挑战,肩负并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和职责。

破解 纪检监察 自身不硬 长效机制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新要求中,有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新思想新观点,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不仅震慑了腐败分子,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巨大的正能量,而且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明确了方向。作为锻造反腐倡廉钢铁利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为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只有首先锤炼自身硬度,把自己锻造成具有钢铁一般的坚强意志,钢铁一般的严明纪律,钢铁一般的团结队伍,才能应对改革开放环境下的各种挑战。

一、新形势下破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持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队伍面临的各种考验更加严峻,其自身不硬的问题也开始在一些地方凸显。破解“自身不硬”从本质上讲,就是能否勇于肩负并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职责。

(一)破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问题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机关,按照党章和法律规定履行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神圣职责,其自身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多年的实践证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所以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的势头,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党拥有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能打硬仗、铁面无私的纪检监察队伍。只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于律己,解决自身的不足之处,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确保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才能树立纪检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开创纪检工作的新局面。

(二)破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问题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要求,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新举措,明确了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以及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新任务。这要求我们需要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锐意进取,求真务实,聚焦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建设。一方面,

作者李珞山,男,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教授;王越英,女,中共武汉市委党校副教授;侯赞华,女,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教师,政治学博士(武汉 430023)。紧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实际和特点,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题,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另一方面,自觉把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主动融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放到党委工作和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大局中去定位,有力推进服务党委工作大局和促进各项改革同步发展。

(三)破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问题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也是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还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思想、能力、作风、纪律等自身方面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刻理解系统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既要以监督检查推动全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又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来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新实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有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才能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

(四)破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问题是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需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也是解决党员干部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治本之举。纪检监察机关应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真正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努力把纪检监察机关打造成“做党的忠诚卫士能靠得住,当群众的贴心人能信得过的“铁军”。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以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身不硬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加强自身建设为抓手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认真分析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的主要表现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监察部门的简称,1993年以来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机关整合力量20多年来,反腐倡廉成效显著,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期望相比,自身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政治纪律和监督意识还“不硬”。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纪法规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必须具备坚强的政治意识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集中一致。然而,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纪律意识淡薄。一是政治立场容易动摇,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政治问题上随意说三道四,我行我素;二是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上级的决策不能坚决执行,甚至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随意变通的办法,造成政令不通;三是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热衷于传播所谓“政治笑话”、“政治段子”,认为讲讲怪话,发发牢骚、踩踩“红线”,打打“擦边球”无所谓;四是在重大问题上缺乏原则性,对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

政治纪律意识的薄弱,导致少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力。一是监督失察,对发生的违纪苗头,不敏感、不警惕,“亡羊补牢”现象明显。如现在披露的一些腐败分子,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少是任现职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发生,但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二是监督失职,对已经察觉的一些问题,不批评、不反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消极回避。三是监督失信,在收到群众对信访举报后,不主动、不核查,敷衍了事,造成边腐败边提拔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党和国家利益及信誉受到重大损害。四是监督失效,当同级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有违上级政策规定时,不制止不否决,态度含糊不清,“和稀泥”、“老好人”现象明显。五是监督失术,特别是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拿不出过硬的监督办法,既不能监督,又不敢监督,更有甚者少数纪检书记竟陷入腐败高官的同案窝案。如此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基本成了“聋子的耳朵”。

(二)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还“不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既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责任,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主要目标。然而,一些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能力欠缺。一是没有找到和找准纪检监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不知道如何去为经济建设服务;二是把纪检监察工作和经济建设对立化,唯恐反腐败加大力度会影响本地区经济发展,不愿承担吓跑前来投资外商的责任,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三是服务主动意识不强,把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单纯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四是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素质与工作能力还有一定的差距。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年限长、年龄偏大,尤其是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几乎成了安置性的职位。此外,大部分干部或是部队转业安置,或是照顾关系从社会上调入,或是组织任命调任,而真正具有专业素养的人才和公开考试录用的反而屈指可数。在上岗过程中,相当一些纪检监察部门存在“接岗不去培训,在岗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也常常得不到拓展。由于知识面窄,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有针对性措施不多。

(三)反腐倡廉自律能力和他律手段还“不硬”。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诱惑与抗诱惑、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纪检监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让人尤其痛心。十八大之后落马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中,金道铭格外引人关注,他是唯一一位曾在中纪委履职的,从1993年在中纪委担任副局级干部开始,直到2006年调任山西结束。去山西后,还在省纪委书记任上干了将近五年。①《山西人大副主任金道铭落马》,《新京报》2014年2月28日。另外,如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充当黑组织的“保护伞”;②《多名政法干部当黑恶保护伞》,《青年报》2004年8月17日。曾任广东及浙江两省的纪委书记王华元贪污受贿771万,2010年9月9日一审被判死缓。③《曾任广东及浙江两省的纪委书记贪污受贿771万》,财新网,2010年9月9日。尤其令人震惊的是在湖南全省14个市(州)中,就有娄底、常德、郴州3个市的纪委书记先后因腐败落马。④《彭劲秀:对党纪检工作的忧思和建议》,共识网,2012年5月22日。据有关资料统计,2007年以来,湖南省给予纪检监察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有38人,调离该系统的有6人,调整岗位2人,免职3人。⑤《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铁军”》,《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6月7日。尽管从全局看纪检监察机关的腐败只是少数,但产生的危害和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其它部门腐败,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坏。类似的纪检官员违法犯罪绝非个案。2014年2月9日春节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公布了中央纪委通报的江西、湖北、河北和山西等地四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不容讳言,由于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着上级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监督不得力的状况,让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官员违纪违法的行径难以及时查处。在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检监察机关处于核心地位,其它部门不可能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进行监督,但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言一行却始终受到其它部门及社会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解决监督者自我监督的同时,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深刻剖析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不硬”问题的根源

纪检监察机关在分析查找自身不硬问题根源时,要注意防止以客观工作上的因素掩盖思想认识的根源,以环境条件的因素掩盖管理不规范的根源,以方式方法的因素掩盖体制机制的根源。

(一)体制机制不完善,是困扰纪检监察机关破解“自身不硬”一系列问题根源的核心所在。体制障碍是最大的障碍,机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现实生活中,纪委的监督机制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对同级党委监督乏力,因为按照目前的领导体制,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工作决定权并不在纪委,而在同级党委。根据《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这种“先党后纪”的报告程序,造成了纪委对于同级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存在一种制度性缺位,这一点也在现实中时常得以印证——在各类腐败案件的查处中,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所占比例非常低。表面看,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是一个贪官,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利益帮派;要拔出一个大萝卜,就要设法清除吸附力极强的污泥浊垢——这不仅需要经费、需要时间、还需要勇气和魄力,而且,很可能萝卜没拔出先闪了自己的腰。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体制机制已经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现行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但是,在实际运作上,除少数实行派驻制外,其在组织人事、工作经费等方面主要由地方党委或所在部门掌握,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则仅局限于业务指导方面。地方党委之所以能够对纪委的查办案件有时进行不当干预,主要借助于同级党委对纪委干部的任命管理权,而纪委在财务和编制等方面对于同级党委政府的依存,又强化了这种干预能力。不仅在人事安排,在其它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难以为下级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致使纪检监察系统合力不足,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不力。纪委书记不仅在党政一把手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何况党政一把手对纪委书记的前途还拥有重大影响,所以,难免出现“孩子监督家长”之尴尬。可以说,这么多年的多起腐败案件,几乎没有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例。①《纪委权力优化提升发现腐败能力》,《京华时报》2013年11月21日。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发生在地方的腐败大案要案的侦破,都是中国最高监督机构——中纪委亲自组织查处或挂牌督办的,部门和单位纪委自己查办和纠正的腐败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许多案件如果没有中纪委的参与,几乎没有任何查办和纠正的可能,这也是影响一部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硬不起来的重要因素。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难以落实,是阻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对破解“自身不硬”问题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根源的瓶颈所在。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己身处执纪执法要害部门,享有监督和惩处别人的权利,却忘记了监督者首先受监督的义务;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清水衙门,付出得多,回报的少,得不偿失;有的认为政治上提拔慢、交流难,于是思想上放松了要求,行动上降低了标准,更谈不上主动提高自身的能力;还有的认为当前工作环境不佳,以致态度消极,随波逐流,公仆意识淡化。

思想认识的偏差自然导致制度建设的欠缺。一是部分监督制度笼统抽象,实用性、操作性差,执行过程中弹性难以把控。二是一些地方制订了不少监督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落实制度的决心和狠心,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在一定程度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三是监督者不能被有效监督。到目前为止,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这个监督者,全国上下还没有明确制度规定。因此,一部分人忽视了自我监督,近几年披露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就是明显的例证。四是内部监督方式方法的滞后。这主要体现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在定性量纪上还存在一定人为因素,执纪者能否用好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自律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这样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五是对纪检派驻机构的监督不完善。纪检组属派驻制,其日常工作和考核、任免、晋升均由同级纪委管理,驻扎部门无权过问,而同级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再监督又往往鞭长莫及,“谁来监督纪检派驻机构”的问题随之呼之欲出。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不规范、不科学,是影响提升队伍素质、增强机关活力、破解“自身不硬”根源的关键所在。从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看,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过程中的自我监督管理方面,各地基本上是自搭炉灶、自我摸索,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和规定,但这些文件和规定,多存在“竹篮式”、“橡皮式”等问题,缺乏统一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另外,从地方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看,纪检监察工作摆不上党委议事日程是常有之事,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也是能凑合的即凑合,导致该配的迟迟配不上,配上的也不一定管用。不少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不“专用”、“兼职”不“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同志成了“万金油”和“突击队”,兼职干部中则有的身兼五、六种,并非以纪检监察工作为主,实际上是忙什么抓什么。特别是在乡镇,纪委书记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分管工作繁多,精力分散,专职纪委副书记也没有做到真正的专职,有些乡镇纪委甚至几年没办过一个案子。

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不规范、不到位极大地削弱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开放各项工作难度不断增大,平时各级党委、政府信赖纪检监察干部这支队伍,把一些难点、热点问题都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解决,有突发事件也是纪检监察干部上。对其却少了一分关心与培养,客观上造成与一些经济部门相比,纪检监察干部待遇较差;与一些组织部门相比,晋升渠道又比较狭窄,干部交流也基本维持在本系统内进行。有的干部在纪检监察部门一呆就是十年甚至是二十年,直到退休,成了“终身制干部”,导致在干部中出现了做纪检监察工作没奔头的思想情绪。特别是一些地方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政策不到位,过分强调地方、部门的平衡。如在选配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人时,不注意选拔年富力强的同志,而是搞照顾性安置导致不少部门纪检监察干部老龄化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素质与时俱进,降低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战斗力。

四、探索新形势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长效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立足当前,切实解决自身不硬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队伍下大气力、花真功夫,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制度建设,将探索践行的重要成果转化为加强自身建设的制度和机制优势。

(一)建立健全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纪律意识的长效机制。新形势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中央权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前提,是当前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强化政治纪律教育,使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坚定不移。当然,自觉严守政治纪律,绝不是谨小慎微、人云亦云,或对上级机关的文件照搬照套,凡事做无原则的老好人。不能够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贯彻上级精神看成违反政治纪律,更不能把对官僚主义以及违反科学发展观的批评意见也解读为违反政治纪律。

总体上,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经过组织反复挑选,优中选优,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对于错误政治思潮,其并不具备与生俱来的免疫力,也不是天然的“拒腐保险箱”。因此,必须以铁的纪律着力解决执纪中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一是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的各项要求,深入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二是把政治纪律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阶段性的主题教育同长期性的集中教育结合起来,把典型教育中的正面示范与反面警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其感染力和实效性。三是将政治纪律教育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主题课程,作为党校教育、党课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其和理想信念教育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让政治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违反政治纪律者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少数我行我素者应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岗位,以彰显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坚决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做到任何时候都是一支能够既让党和人民放心、又让腐败分子胆寒的坚强队伍。

(二)建立健全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能力的长效机制。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能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当前,问题倒逼改革的形势已经形成,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自觉增强服务保障能力,是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转变理念,切实履行职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意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做到围绕中心不偏离、服务大局不犹豫、保障发展不动摇,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为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工作大局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是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意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要服务于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工作大局。这种服务保障意识的培养和增强,需要一个从岗位要求到品质内化的过程。只有把服务保障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真正做到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创新服务保障形式,切实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敢于查处腐败案件,充分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反腐倡廉,严查腐败,就是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能力的最好体现。

二是科学规划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保障的综合素质。地方党委和上级领导在向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任务的同时,不求在使用上高配一格,但求在培养上厚爱一分。一方面,积极探索与重点高校及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培训机制,支持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专业学习,尤其是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信息、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学习,通过专题研究、专家讲解等形式不断拓展纪检监察干部的国际视野和思维层次。另一方面,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纪检监察业务的专家能手。同时,面向不同岗位,依据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进行分类分层的业务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和新领域,进行应急处突、传媒应对、更新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鼓励纪检监察机关不同岗位干部交叉学习。

三是根据立足实际的需要,提高服务保障的实践能力。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现实形势,以自身问题为导向,鼓励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开展常态化的技能竞赛和考评,支持党员干部苦练基本技能,提升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能力。有计划地选派专业干部参与重大案件、疑难信访的处理,进一步加大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与轮岗交流力度,加大系统内外上挂下派力度,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队伍适应多岗位需要的实践能力。

(三)建立健全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权力制约监督的长效机制。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为了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大对监督者受监督和制约的力度,确保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充满了期望和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切实建立健全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监督别人。

一是以科学配置权力为契机,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更加有效地惩治腐败和监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就是要使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仅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还要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顺畅,使权力切实发挥作用,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科学发展。惩治腐败不能只是纪检监察机关扛旗践行、媒体呐喊,其他方面看热闹,必须是综合治理,通过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集约各方面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是体制内外、上下联动、方方面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更加科学配置权力和强化监督体系方面,提出了纪委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成为反腐布局中一项令人期待的重要改革。《决定》提出必须落实“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两个为主”将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这是很准确的改革定位。

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并不是排斥或削弱党委领导,《决定》指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样既能使纪委集中精力发挥专业特长,又能减少同级党委对纪委查办案件的不当干预,有助于纪委的有效协调运作,提高工作效能,破解地方纪委查办案件中存在的“拉锯战”现象,同时,也有助于党委超脱于常规办案这样的具体事务,在更高层面上统揽全局。一方面,强化双重领导体制打破了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的单一体系,另一方面,有助于纪委履行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党政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编织全方位的纪委“监督网”,不仅使同级党委受到有效监督,而且不留一旦纪委主要领导腐败难以及时查处的死角,做到对任何权力腐败的监督百密而无一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了监督者逃避监督的可能。这对无论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还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都会更加有效率、有力度。

二是以权力监督为关键,让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率先进笼子、见阳光,建立健全机关内外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笼子是对权力的有力约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反腐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很大,所以对于自身权力的监督、制约就更加重要。解决监督制约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监督与摆脱监督、制约与摆脱制约将长期较量,必须把落实中央对权力监督制约规定精神的螺丝不断拧紧。首先,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公开曝光是坚持对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监督的制度创新,是党务公开的实践探索。要建立公开曝光常态化制度,发挥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有力震慑、使之“不敢”的氛围。其次,必须确保纪检监察干部“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做到让别人不能做的自己先不做,让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从严执纪、不留情面。对匿情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使之“不能”的氛围。第三,必须不断加快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体系的全方位监督。根据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紧紧抓住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的决策权、行政权、财务权等落实权力监督制度。虽然,一些纪检部门出现的工作不力问题,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过失,目前在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上还存在困难,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推脱对自身的责任追究。随着更加细化的责任认定制度出台,只有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所有违纪违法问题敢于出铁拳、下猛药、零容忍,早日形成以制度反腐监督替代权力反腐监督的新格局,才能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全方位无盲点的监督体系的同时,有效破解其自身不硬的问题。

责任编辑:凌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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