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赵飞+徐春燕+郁丹炯
陈赵飞(1982年4月25日),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浙江省永康市;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专科;单位:浙江国辐环保科技中心,研究方向: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
文章摘要:电磁辐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产生巨大的危害,对环境的巨大污染作用已经为人们所认知,电磁辐射与水污染、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被并称为主要的四大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热效应、非热效应以及致癌变畸等三个层面。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与意见建议,以期能够对于促进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污染;法律保护;多元机制
一、当前电磁辐射污染的基本现状概述
1999年5月7日,国家环保局正式通报新闻界:应该警觉电磁辐射对环境的污染。电磁辐射已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之后的第四大公害,环境保护法将其列为有害的环境污染源。电磁波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周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各类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移动通讯设备等迅速进入人类生活和生产的各个领域。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电视、广播、电脑、手机、空调器、电热毯、电磁灶、微波炉,生产中接触的塑料热合机、高频加热炉、微波手术刀、高压输电线、变电站、配电柜、广播电视发射塔等设备,无一不与电磁波有关。这些高科技产品在推动社会进步,丰富人类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同时,也会产生各种不同波长频率的电磁辐射,引起电磁污染,给人体带来潜在危害。
电磁辐射对于人体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包括热效应、非热效应以及致癌致畸作用。具体而言,其一是电磁辐射的热效应。在辐射特别强的区域,辐射功率密度一般在10mw/cm2以上,人体吸收的辐射能转化为热能超过其调节能力时,将会使人体温度明显升高,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引起生理功能紊乱。例如,可导致白内障、男性生殖系统障碍和其他热损伤。瑞典已正式承认强度在0-2μT以上的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有害。其二是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小于1mw/cm2,长时间照射虽不会引起体温明显升高,但会使人出现烦躁、头晕、疲劳、失眠、记忆力减退、脱发、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和脑电图、心电图变化等症状,这些症状一般在脱离辐射源后,可以逐渐恢复。其三是电磁辐射的致癌、致畸变作用。也称为累积效应,是一种电磁辐射的远期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产生伤害累积,久之会导致染色体畸变,可能诱发癌症,危及生命。还有一些研究资料表明,长期使用电脑,显示器所发出的电磁辐射对女性的内分泌和生殖机能会产生影响,危害生殖细胞或早期胚胎发育。环境电磁污染已经引起人们的关切和不安,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当前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困境
一是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是一项国家层面的战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是解决四大环境污染问题的重中之重,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电子设备的依赖越来越高,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保护必须有相应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作为指引,否则在实践中,既缺乏规划,又缺乏约束,就会成为空谈,被束之高阁。制度进度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推进落实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制,实现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所面临的电磁辐射的全面保护,就必须依靠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目前我国在电磁辐射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较少,主要有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一些规定。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的位阶不高,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规定也还存在诸多不足,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技术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更,这也使得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缺乏公众参与力度。电磁辐射的危害最终都会落实到个人,围绕在人类身边的天然磁场、太阳光、家用电器等都会发出强度不同的辐射。这种电波和磁波对于个人的危害往往处于一种运动之中,但是人们往往对于这种身边的电磁辐射缺乏相应的认知,举例而言,很多人都会将手机放在枕头边睡觉,以图方便,但是对于手机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却缺乏了解与认知。因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较低,也使得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为任何制度措施与方法策略最终的落实都需要具体的个人去践行,否则再好的制度都会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三是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方法有待优化。电磁辐射在本质上是一种物理上的污染,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热效应、非热效应以及致癌变畸等三个层面。对于电磁辐射污染的保护必须要有相应的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方法至关重要,对于电磁辐射的防范通常有以下几种策略,其一是距离防范,通过将电磁辐射源放置在距离人体较远的地方,进入一个安全区域,使得电磁辐射放射源能够远离人体,进而确保人体免遭电磁辐射污染源的危害。其二是屏蔽防护与个人防护相结合,这种方法主要是指人们在无法远离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情况下,可以将电磁辐射源进行隔离,或者穿戴相应的设备进行隔离防范,此外,个人也可以通过防护墙纸、防护透明薄膜、屏蔽服、防护眼镜、“护胎宝”围裙等工具对电磁辐射污染源加以防范。其三是科学合理的锻炼与饮食防范,良好的身体素质对于个人有效防范电磁辐射污染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加强身体锻炼以及制定科学合理的饮食计划。事实上,从社会整体环境来看,对于电磁辐射的防范仍然是任重道远,尤其是随着电磁辐射源的增多以及技术制式的变化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方法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这些方法的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人们对于电磁辐射的防范仍然主要停留在利用距离防护的策略,而且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方法优化力度的研究较少,使得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方法难以优化。endprint
三、完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主要对策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宏观引导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必须都给予战略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引导,把握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已经体现了国家治理思路的改革,实现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合作治理。因此,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如何充分科学合理有效的行使职能,并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至关重要。政府的首要任务在于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制度规划,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个参与主体有机协作、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共谋全体系、全方位、全过程的发展,携手提升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管理品质。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地区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的影响因素不是单一的,与该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因素都息息相关。江宁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中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系统层面进行战略布局并扎实推进。尤其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的位阶及其有效性对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二是高度重视电磁辐射环境的保护的理念培育与个人参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所面临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保护难度也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必须采取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势。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实施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创建标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审批监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需要转变发展观念,变革传统的发展模式,这就需要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通过审批实现“把关人”对后续效果的预判。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是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控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全程监控环境质量,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公布公开各类环境质量公告。需要指出的是,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公众参与,调动社会公众进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富民、惠民。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建设实践的路径与经验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培育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诸多措施形成良好的宣传效果,培育公众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理念。事实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其根本的指向在于“人”,不是自然,但是“自然”其本身的属性决定了,人类不能脱离自然,甚至是工业化时代的一些“改造自然”或是“人定胜天”这样一些思想带有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建设实践中,社会上各个具体个人的参与也至关重要。因此每一个公众(个体)的生态文明理念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三是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系统推进。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过程中,并不是单一的考量地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发展的问题,而是对与电磁辐射环境保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系统考量,统筹兼顾。需要将考察的客体(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当做一个整体或“系统”,并不是从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个单一因素来考察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从而使得完整性、结构性、逻辑性、层次性等分析概念得以发挥,并系统的观点出发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模式及其路径进行优化。强调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进而实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发展的合力推进,也使得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底子厚”、“基础牢”、“路子宽”、“结果好”。进而促进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深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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