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其防治

2014-08-30 13:49朴晶
人民论坛 2014年20期
关键词:治理谣言网络

朴晶

【摘要】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极大,它不仅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还会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并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基于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一是要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二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导功能,三是要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规制。

【关键词】网络 谣言 危害 治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秦火火”案使人们更加关注网络谣言

2014年4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秦火火”(姓名为“秦志辉”)通过网络谣言诽谤、寻衅滋事一案,经过较长时间的审理之后,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以诽谤罪判处“秦火火”2年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火火”1年有期徒刑,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3年有期徒刑。“秦火火”表示不会上诉。2013年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诽谤的信息被转发500次可视情况判刑。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按照法律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对“秦火火”案进行审理之后认为,“秦火火”的网络虚假信息已经被转发500次以上,诽谤多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诽谤罪。除此之外,法院审理认为,“秦火火”通过微博编造“铁道部对动车事故外籍乘客天价赔偿”等虚假信息,通过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构成寻衅滋事罪。①除此之外,“秦火火”的“谣微博”还有,其以“东土秦火火”的微博称,少将罗援的大哥在德国一家著名的企业担任高管;以“炎黄秦火火”暗指张海迪之妹更改姓名和国籍,通过各种手段承接残联工程项目;以“川中秦火火”称杨澜股市骗钱诈捐。

“秦火火”案,从一开始的拘留、起诉到法院立案、审判等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使人们更加关注网络谣言问题。网络并不是法外世界,恶意造谣和传播谣言必须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使网络谣言的产生更加便捷。其传播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几何级增长,许多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

第一,网络谣言对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节节攀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年底,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了6.18亿人,2013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在我国人口中的普及率已经达到45.8%。②而且,我国网民的数量目前仍然在迅速增加。可以预计,将来的网络必定像目前普及到民众生产生活中的广播、电视一样覆盖到全国各地的每一个城市、村庄的每一个角落,而一旦将来实现了全民上网,“网民”这个称谓也就不复存在。目前的移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我国通过手机上网的人数急剧增加,目前手机网络用户已达4.5亿人,通过手机上微博、微信的用户分别达4亿人、3亿人,几乎每一个人均可通过移动网络而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发布者。这些网民的众多声音、意见建议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舆论场,在这个自媒体、微信息的时代,人人均有麦克风,均可成为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人人都像记者一样通过网络报道身边的人和事。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的网络生态已经被完全打破,我们之前习惯用现实社会、虚拟社会区分现实与网络,将网络作为虚拟社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的差异性已经逐步被打破,“网上冒烟网下燃”即形象地说明了网络上的热点话题可能发酵成为现实社会中的热点事件乃至群体性事件,在当前网络技术更为发达的状态下,网络事件引发现实社会中的实体事件,网络中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成为社会恐慌的爆发点,对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海南省“毒香蕉”事件,网络上曝出海南的香蕉有毒,导致香蕉的价格从每市斤1元多降到了0.2元多,不仅影响蕉农的收入,而且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严重干扰。

第二,网络谣言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网络谣言偏好于社会上的负面信息,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负面信息更加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瞬间被大量转载,对事情的真相进行瓦解。所以,往往发生这样的事情,网络谣言通常被社会公众误认为就是事情的真相而被广泛传播,后来即便政府或者相关机构、个人出来澄清,但澄清之后的事实无法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许多民众的头脑中始终记忆的是“谣言”而非事实的真相。网络谣言通过瓦解事实真相的方式,对社会信任体系产生摧毁性的巨大负面作用,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被无限制地放大、扩散,从而不断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无中生有进行恶意的攻击,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威胁,让民众对政府和社会丧失信心。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如此特殊的历史时期,网络谣言往往成为现实中各种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谣言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乃至导致社会震荡,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某些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社会矛盾,通常容易成为网络上谣言的“策划点”,比如资源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腐败问题等内容,这些问题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确实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但是经过别有用心的或者不经意的网络扩大化宣传、虚假宣传之后,博取更大的点击率,产生更大的负面传播效应。而且,此类谣言能够迎合当前我国转型时期某些内心具有不安全感、不确定性的心理弱点,引起社会公众更为广泛的关注,最终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比如,在湖北省石首事件当中,有谣言称死者是因为知道了当地法院院长夫人、公安局局长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毒的事情之后被谋杀的;在贵州省的瓮安事件当中,有谣言称瓮安事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当地领导的亲戚,说是死者的叔叔被带到公安局问话之时被打死,等等。这些网络谣言借助一定的社会矛盾引发的具体事件,充分利用广大网民的猎奇心理、仇视社会的心理,以谣言方式掩盖事件的真实情形,对社会信任体系产生极大的撕裂作用。

第三,网络谣言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一个网络谣言一旦传出,大部分网民甚至新闻媒介人士都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来源进行核实的意识和习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状况下就会相信网络谣言,并且将这些网络谣言作为判断事实和对相关事物进行批评的依据,甚至还有媒体记者将网络谣言作为撰写评论的“论据”。在河南省“钴60事件”当中,后来当地政府多次出面、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辟谣,但是事实的真相却被汹涌澎湃的质疑声、责骂声所淹没,舆论已经完全被谣言所挟持,为事件的最终妥善解决带来了巨大困难,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在甬温“7·23”特大铁路事件发生之后,“秦火火”在网络上编造谣言,说我国政府花费了2亿元人民币的巨资对外籍旅客进行赔偿,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引起疯狂的转载,立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善后事宜变得极其被动。网民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需要像传统媒体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导致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无法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事件的全貌,政府形象受到极大损害。网络谣言也并非空穴来风,其可能有着一定的诱发事件,但更多的是由于人们有组织和预谋地进行的,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网络谣言信息的产业化。比如,2013年10月,云南网络名人“边民”(董如彬)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被逮捕。据警方认定,“边民”打着“维权监督”的旗号,频繁捏造事实、制造热点事件疯狂敛财。③“边民”曾试图通过网络言论“搞臭”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曾经发布言论称“宣威火电厂”导致了云南省的某个村癌症高发,云南机场集团负责人刘某生前违法违纪,湄公河惨案是政治阴谋等。“边民”的诸多不实网络言论,给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

网络谣言的预防与治理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谣言问题越发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基于目前的现状,网络谣言的预防和治理对策为:

第一,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目前,网络上的谣言一经发布,许多谣言的接受者缺乏对信息的辨别意识,“自然地”、“想当然地”相信谣言,认为谣言就是事实、就是真相,公民对网络信息缺乏辨别意识、辨别能力,是网络谣言得以迅速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一个健康、理性和文明的社会和法治社会状态下,决不会允许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依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规制。当前,结合我国网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的实际,亟待提升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进行辨别的意识,提升辨别的能力。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党和政府在舆论引导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网民的辨别意识、辨别能力,对网络上鱼龙混杂的信息、参差不齐的信息进行辨别,决不偏听偏信,在党委、政府对网络信息切实加强审查的同时,也需要民众主动地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有意识的辨别,提升网民素质,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

针对目前我国网民法律意识总体较低的实际,应采取措施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依法进行、合理进行。要注重培养网民的法律思维方式,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网络虽然属于虚拟社会,但是能够对社会现实产生巨大影响,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接受法律监督,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执法司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相关事件作出依法处理之后,坚决予以声援、支持拥护。由10万网民投票选出的“十大网络不文明行为”中的第一条就是传播谣言、散布虚假消息,因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并且严重破坏政府形象,摧毁社会诚信的基础。所以,要加强针对网民的诚信教育,让网民诚信上网、文明上网,避免网民的无意识行为而引发更大的网络谣言事件。

第二,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导功能。治理网络谣言,政府要积极主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如此,才能让谣言及时得到澄清,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促使行政机关和社会民众间保持信息的对称,提升政府公信力,避免网络谣言给政府形象造成侵害,避免网络谣言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在产生网络谣言之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公权机构在相关事件处理中确实有失误、过错的,要及时承认错误,避免被人通过网络信息进一步炒作。《中国青年报》于2011年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数据显示,83.2%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社会谣言多,而73.1%的受访者认为谣言之所以泛滥,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发布信息不透明。④正因为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无法通过政府发布的信息中让自己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情权得到实现,此时只能将获取信息的渠道自然而然地转向网络。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亟待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准确的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舆情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锁消息方式予以处理,结果就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从网络上寻找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助长了谣言传播和进一步扩散的空间。

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在发生网络舆情事件之时,部分行政机关为了消除舆情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而对消息进行封锁,而政府一旦封锁消息,社会公众就无从知晓事件的真相,网民们对事件进行各种各样的猜测,网络谣言随之产生,加之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煽风点火,谣言的扩散和传播越发不可收拾,最终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充分发挥政府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要及时、准确地将事实的真相公之于众,以行政机关发布的权威性、科学性信息辟谣。相关行政机关对网络谣言的反击必须迅速、准确、针锋相对,行政机关作为权威信息的掌握者,在产生网络谣言之时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进行谣言公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挤压谣言传播扩散的空间,将谣言可能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第三,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首先,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化、延展性和无限制的复制性,导致网络谣言突破时空的束缚无限制扩张,海量的网络信息通过网络在极短的时间内转发和评论,往往导致公民和相关组织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部分网络谣言还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要健全完善网络谣言的民事规制,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执法司法部门予以有力支持,使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打击网络谣言的有力武器。

其次,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网络媒体是极端重要的战略阵地,网络谣言及其容易诱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的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一旦网络阵地失守,将给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带来不堪设想的负面后果。基于行政机关对网络谣言治理中的责任,对网络谣言进行行政法规制,成为依法治理谣言的重要任务。对网络谣言进行行政法规制,必须依法进行,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当前,还须注重和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谣言”、“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以更加适应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需要。

最后,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当前,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呈现增长态势,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侵害,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对通过网络谣言进行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2013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性质属于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将该“解释”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网络谣言进行刑事规制,并对“情节严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

(作者为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刘洋:“‘秦火火一审被判3年 成首个‘转发500谣言获罪者”,《新京报》,2014年4月17日。

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年1月公布。

③涂重航:“网络名人‘边民涉三宗罪被批捕”,《新京报》,2013年10月17日。

④向楠:“83.2%的受访者确认现在社会谣言多”,《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8日。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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