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增 黄乾海 介崇崇 薄佳琪 岳文莉 陈金梦 曹梓轩 田甲乐
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新乡,453003;2新乡医学院免疫学研究中心,新乡,453003;3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我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医生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1]。安乐死在国外已有很久的历史,然而,在我国围绕安乐死的医疗纠纷和法律纠纷却很多,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审理和评价上都遇到困难。安乐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同时,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各种难以治疗疾病的增多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乐死将成为乐于倡导的伦理道德之一[2]。公众对安乐死的态度对安乐死在我国的发展有重要影响,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最多、地理位置居中的省份,对该省份的公众进行安乐死认知现状的调查研究,可以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提供参考。
针对河南省公众特点,自行编制“河南省公众对自愿安乐死认知调查问卷”。以河南省普通公民为研究对象,调查覆盖新乡、郑州、洛阳、开封、信阳、濮阳、安阳、驻马店8个地区。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63份,有效问卷950份,回收率96.3%,有效率95.0%。
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社会学特征,获得安乐死的途径,对安乐死的认知、态度,对实施安乐死的意向等24项问题。2013年6-7月进行了预调查,并根据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改。2013年7月组建多个调研小组到达河南省多个地区,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了解河南省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情况。
对问卷进行统一编码后应用Excel电子表格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 17.0 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
被调查者性别:男性496人(52.2%),女性454人(47.8%)。年龄:18-30岁608人(64.0%),30-50岁266人(28.0%),50-70岁57人(6.0%),70岁以上19人(2.0%)。职业:农民190人(20.0%),工人190人(20.0%),农民工95人(10.0%),学生399人(42.0%),教师38人(4.0%),医务工作者19人(2.0%),其他19人(2.0%)。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下475人(50.0%),本科418人(44.0%),本科以上57人(6.0%)。
950名被调查者中,40人(4.2%)对安乐死“非常了解”,57人(6.0%)有“较多了解”,“只是听说过”和“没听过”的分别有621人(65.4%)和232人(24.4%),说明河南省公众对安乐死知晓率较高,但只是浅层的理解,并未深入了解。被调查者对安乐死认知率在8个地区分别为新乡12.8%、郑州13.2%、洛阳12.6%、开封12.7%、信阳12.4%、濮阳12.1%、安阳12.3%、驻马店11.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被访者对安乐死的认知渠道主要是电视和报纸,其比例为50.6%(481人),有88人(9.3%)是通过家人或朋友了解,有343人(36.1%)是在学校教学过程中了解的,只有38人(4.0%)表示曾通过政府机构了解安乐死。
不同人群对安乐死的认知情况见表1。男性、年轻、文化程度较高的被访者对安乐死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不同职业的被调查者对安乐死的认知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对安乐死内涵的理解的调查显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不负责任”的占14.1%,认为安乐死是“对濒死病人的生命质量和死亡尊严的尊重”的占34.0%,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过程”的占42.9%,认为“当事人没有权利选择死亡”的占4.3%,“不清楚”的占4.7%。
表1 不同人群对安乐死认知的比较 n(%)
调查显示,有50.3%的被调查者赞成安乐死,25.9%的被调查者不赞成安乐死,23.8%的被调查者没想过。57名学历为本科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46人(80.7%)赞成安乐死,475名大专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中,仅有193人(40.6%)赞成安乐死,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对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调查中,19名被调查者只有7人(36.8%)赞成安乐死。被调查者对安乐死赞成与否的原因见表2。
表2 被调查者对实施安乐死的看法
调查显示,有52.6%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有必要合法化,有27.4%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没有必要合法化,20.0%的被调查者认为可有可无。478名赞同安乐死的被调查者中,有462人(96.7%)认为安乐死有必要合法化,说明赞成安乐死与赞成安乐死合法化具有高度一致性。被调查者认为影响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见表3。
表3 被调查者认为影响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48.3%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属于法律问题,58.8%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属于伦理问题,50.6%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属于医学问题,认为是社会问题和哲学问题的分别占60.5%和12.1%(多选)。
关于安乐死决定权的调查显示,有38.4%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应由患者自己决定,有46.2%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共同决定,有2.8%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应由家属决定,仅有12.4%和0.2%的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应由医生和司法机关决定。
有71.2%的被调查者表示“当自己遇到绝症时愿意选择安乐死”。当家人患有绝症时,被调查者愿意对其实施安乐死的仅有28.7%。当问及“亲人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医生单方面达成协议并让医生为其实施了安乐死,您会起诉这名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吗?”,有52.6%的被调查者认为会,27.4%的被调查者比较矛盾,难以作出决定,仅有20.0%的被调查者不会。
作为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安乐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安乐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及对现代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安乐死是医学界、伦理学界和哲学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仍然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但国内众多学者研究表明,安乐死在不同人群中都具有较高的了解度。本研究结果也显示,有75.6%的被调查者对安乐死有所了解,安乐死总体知晓率较高,这可能与安乐死的实际需求增加,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各种难以治疗疾病的增多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关。
本研究表明,50.3%的被调查者赞成安乐死,较姜永东在成都市调查的赞成率(58.7%)低[3],较王俊调查的医学生赞成率(45.5%)高[4],这种差异可能与调查的时间、地区、人群结构不同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死观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安乐死是人类理性意识的深化与觉醒,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是对患者的尊重。
不同学历的被调查者对安乐死的态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学历越高者越主张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学历越高者,其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越强,这与何农的研究结果“安乐死观与受教育程度呈现正相关”是一致的[5]。总体上讲,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的知识越多,越能认识到人类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不同人群的被调查者对安乐死支持态度的差异有显著性,患有绝症的被调查者更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这说明患者本身想解除不堪忍受的痛苦。然而,当家人患有绝症时,被调查者愿意对其实施安乐死的仅有28.7%,主要原因是伦理道德和家庭观念的影响,更多的家属选择临终继续救治,延续对患者的感情依恋。大部分被调查者也认为安乐死属于伦理和社会问题,这也是安乐死立法困难的主要原因。
在对医学生的调查中,大部分医学生支持安乐死,特别是在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赞成率明显增高,这一结果与梁冬梅的研究是一致的[6]。相反,医生对安乐死赞同率较低,可能是由于被调查者从事临床第一线诊疗工作,职业风险大,且当前医患关系异常紧张,出于职业保护的需要,他们更倾向于不赞成安乐死,不主张安乐死合法化。此次调查中有52.6%的被调查者表示,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亲人与医生单方面达成协议并让医生为其实施了安乐死,自己会起诉这名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这也可能是医生赞同率较低的原因。
总之,安乐死的认同率在逐年增高,人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死亡是一个科学事实。作为有自我意识的人类,一直在追寻着死亡的意义。安乐死就是人们试图在死亡事实与死亡价值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探索[7]。人有生存的权利,也有死亡的权利,死亡的权利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同样应该受到尊重。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尊重每一个权利,一个人处于疾病晚期且极度痛苦时,有权选择死亡。
[1]刘刚.国内安乐死研究综述[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 21(1):156.
[2]莫洪宪,刘维新. 医事刑法研究论纲[J]. 现代法学,2011,33(6):107.
[3]姜永东,游桂英,谢红.成都市民对安乐死态度的流行病学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2):308-309.
[4]王俊,王燕森,黄薇,等. 医学院校学生安乐死观念调查初步分析——以皖南医学院为例[J].中国卫生产业,2014(9):33.
[5]何农,郑布英,何卫妹. 大学生对安乐死意向的调查及其立法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6):11.
[6]梁冬梅,聂大年,尹松,等.不同阶段医学生安乐死观念的调查[J].卫生职业教育,2007,25(3):132.
[7]田甲乐. 安乐死:科学与人文的博弈[J].医学与社会,2011,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