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诚 黄丹雯
各地要以监测报告司法认可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做到管理更严格、操作更规范、行文更严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规定,自2013年起至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接到全省各地两百余份监测报告数据认可申请,其中约有10%的报告未能通过审核认可。
省环保厅监测科技处处长林文指出,各地要以监测报告司法认可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做到管理更严格、操作更规范、行文更严谨。
管理要更严格
监测数据的质量,关键在日常工作的管理。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刘军看来,要确保数据质量,要从严格日常管理做起;很多报告未能通过认可,就是因为管理不严、要求不高导致的,“十分可惜”。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报告的技术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监测仪器必须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有些一年一次,有些两年一次。今年5月,某市送来的监测报告显示某台仪器检定有效期是今年3月,但这台仪器没有送检还继续使用,报告里的样品分析日期是5月。“这样的报告自然不能通过。也许平时仪器性能稳定,我们不送检也能正常使用,但到了法庭上就可能因为证据瑕疵输了官司。” 据介绍,还有些监测报告中列出的仪器型号、编号与检定证书不一致,这也是导致报告未能通过审核的原因之一。
“当然,一些基层监测站也有种种困难,如资金紧张、送检困难等等。但不能因此心存侥幸、放松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日常管理。”
每份申请报告须提供8项申请材料,其中“监测人员和仪器一览表”被单列一项。据介绍,一些未通过认可的报告中,在分析项目这一项仅仅填了未达标监测指标的数据,其他达标的监测指标数据都空在那里没有填。
“或许是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只需认可超标的指标数据,而其他达标数据不需认可。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监测报告应如实、全面、准确地体现监测情况。”
操作要更规范
科学规范的操作,也是确保监测质量的重要一环。报告能否顺利通过认可,也是对操作环节是否科学规范的检验。
废水各类污染物采样点都有明确规定。“即使是专业人员,在采样时也可能会犯错。像今年3月,某区环保局提交的一份报告中,pH、悬浮物和石油类等污染物属于第二类污染物,按规定应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采样,但报告中标示的采样位置却是在车间排放口。”各地要注意评价标准适用范围及条件,尤其要注意对有多个车间排口(非总外排口)的污染物达标评价时,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对样品的保存也有严格的规定。在送审的部分报告中,记者对比了相关规范要求的保存时间,发现一些样品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据介绍,近期多个城市送审的报告中均存在此类问题。比如分析pH值的样品保存时间,《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规定是不超过12小时,“虽然在各项指标中,pH值造成的影响不大,但样品超过了保存时间,这样的分析数据也不能通过。”
另外,监测项目分析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方法的要求。“比如一些标准方法要求使用分光光度计来分析样品,但一些条件好的城市,会买一些高端的分析仪器,比如流动注射仪来分析氨氮、氰化物等项目。但这种仪器依据的方法与现行的标准方法不一致,这样做出来的数据也不能通过。”刘军强调,这项工作有待改进,“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阶段标准方法的滞后性,但目前必须按现行标准来做。”
行文要更严谨
“在未通过审核的报告中,行文不规范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司法证据的监测报告,一定要更加严谨。”
首先,要准确。如某区环保局去年底送审的9份报告中,有3份采样单位名称仅写“环境监测站”类的简称。这样的话,采样责任主体不明确,应该明确是哪个市的或是哪个区的环境监测站采的,而且必须全称。还有像对某些“三无”企业,部分环保局回避对该类企业排污适用标准的确认,仅转发省厅的文件。如当地环保局只是转发省厅关于电镀行业执行标准的通知,但是对某个企业污染源的执行标准没有确定,这样的送审材料也不合格。
其次,要具体。一些监测报告对采样位置与外排口关系表述不清楚。如今年5月,某区送审的监测报告中对采样位置描述为“厂区外污水井”,但对是否为外排口却未说明。各地在报告中应对采样位置是否为外排口及其周围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并补充示意图。
另外,要完整。一些送审的监测报告中,缺少签名页、样品分析方法等重要信息。“一般来说,这些重要信息应作为报告重要内容放在报告主体里。即使作为附件,也应在主体报告中说明。如某地监测报告,只有前两页盖监测站的章,附件没有盖章也没有在报告中说明,因此没有通过。”
最后,要注意来样分析报告和采样分析报告两者的区别。当前监测报告主要是这两种类型。来样分析报告应明确说明是什么单位送来的、样品编号以及样品完整性、样品性状描述等。在缺少采样记录、监测位置说明、生产工况描述、评价标准等信息作为报告附件的情况下,报告中不应出现“监测位置”、“达标评价”等信息,以避免造成报告编制单位主体责任的混淆。如今年某区环保局送审的几份来样分析报告,报告首页明确写明为来样委托监测,然而报告中却过多描述采样位置、生产工况等现场情况。“这样不规范,监测站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对自已的采样、分析等行为负责;至于外单位(包括环保局)送来的来样分析报告,无从判断采样过程就不应当对采样进行分析评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