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篇》与《形而上学》的实体概念
——《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评论

2014-08-22 09:34
关键词:质料亚里士多德范畴

陈 玮

[浙江大学,浙江 310028]

古代哲学研究的一个特别之处在于,研究者对文本状况的判断(作品的真伪、写作时期、顺序等等)与对该文本的思想内涵所做的阐释和理解总是紧密相关,甚至彼此影响。一个人对文本状况的预先认识与判断会将他导向某一种特定的阐释路径,反过来也一样,他所认同甚至偏好的某种理解会要求甚至迫使其对文本状况重新加以审视,提出一个与自己的观点相符合的、合理的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削足适履”、误解甚至割裂文本而使其服膺于研究者的主观理解是一种极端的危险;而与之相对的另一端则是过分受制于文本:由于古代哲学文本在其保存、翻译、修订与流传等过程中必然会承受一定的损伤与误解,如果忽略这一点,就很难避免对文本所蕴含的思想做出过度甚至错误的理解与判断。阐释过程中的这种张力及其所带来的压迫感始终缠绕着古代哲学的研究者,这是这项工作的困难之处。然而,古代哲学研究的迷人之处恰恰也在于此:承受这种张力以及压迫感,不断地寻求更加合理的阐释途径,由此不断地趋近真理——后者是为那些诚实地面对文本并努力予以钻研的灵魂所准备的最高奖赏。

仅就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研究来说,如何看待《形而上学》各卷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Z卷在全书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如何解释Z卷内部各章之间的联系,都直接决定了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思想的理解;不仅如此,由于《形而上学》在较深的层面牵涉到亚里士多德的其他著作,由于这些相互指涉的著作对于某个问题的立场和表述或者彼此一致,或者看起来相互矛盾,因此,如果要对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思想提出更深层也更恰当的理解,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对这些文本之间的张力予以充分的重视并做出有效的说明。即便如此,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仍然不能保证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整体思想做出一个清晰而准确的阐释,因为这不仅涉及如何看待他在某些问题上与柏拉图的关系,同时也关系到我们是将他本人的思想看作一个前后一致、层次丰富的整体,还是一个经过发展甚至剧烈变化之后形成的产物。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思想可以说是哲学研究中最困难的领域之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聂敏里先生的著作《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1-9)》(以下简称《存在与实体》)对于上述理论困难做出了具有典范意义的回应。由于Z卷的结构以及各章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学界争论的焦点,[1](P22-26)因此,《存在与实体》在“引论”部分就针对这个问题明确地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态度:

……这就是尽量尊重流传至今的现有的Z卷各章之间的顺序,尽量按照这一顺序来把握Z卷的篇章结构和思想线索,除非万不得已。我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这就是,我们现在确实不可能再知道《形而上学》乃至Z卷当初是怎样形成的了,在提不出一种更好的方案和设想的时候,原来流传的文本因其在时间上较我们更接近过去,从而就有理由值得我们至少认真对待和充分尊重。[1](P27)

这种研究态度构成了全书论证的出发点,而这种态度虽然看似保守和简单,但它要求一个相当复杂的解释与论证,对于一些关键的问题(例如亚里士多德是否持有一个前后一致的实体概念,主体原则在Z3中是否继续作为界定实体的根本原则,Z7-9是与其他篇章无关的插入部分还是逻辑上具有紧密关联的构成部分,等等)则要求给出具有突破性的解释。大致说来,该书的论证思路可简要梳理如下:

(一)《形而上学》的Z卷是一个逻辑上内在一致的整体。因为:

(二)亚里士多德在Δ卷中指出,在存在的四种意义之中,只有“就本身而言的存在”和“作为潜能和现实的存在”是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而这两种存在最终将被证明是一致的。根据Δ的相关论述(1017a24-30),“就本身而言的存在”与范畴类型所表示的存在相一致。

(三)《范畴篇》(尤其是1-5章)讨论了对存在本身的范畴结构的划分原则,并将对存在的研究聚焦于对实体的研究,在此意义上构成形而上学的一个预备性研究。

(四)《范畴篇》与《形而上学》Z3对实体的界定相互一致,它们共同为整部Z卷对存在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即:形式(“是其所是”)是首要的实体、严格的单纯物以及严格意义上的事物自身,它是形而上学研究的真正主题。

(五)真正有效的实体研究要求从存在论的讨论深入到生成论的说明,《物理学》卷A确立了实体(也就是形式)可以作为变化的主体这一观点,因此可以被看作Z7-9从生成论层面来说明实体是什么的预备。

(六)Z7-9进一步从生成论的层面阐明了实体的三个原则:第一,形式(实体)在生成中具有在先性;第二,形式不被生成;第三,形式与质料不分离。其中第三点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尤为重要,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没有无质料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质料,而这二者同时也就是一个具体的可感实体本身。”[1](P38)这一点的确立为将来从功能整体的角度来论述Z10-17中的实体研究提供了基础。

由此可见,Z卷不仅可以被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且经过与其他文本以及《形而上学》其他卷的相互阐释,它更可以被揭示为一项具有相当清晰和紧凑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性研究,其核心论题是首要的实体(也就是形式和“是其所是”),这一论题同时在存在论和生成论两个层面上得到了解释。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亚里士多德不仅在Z卷中对实体问题给出了一项完整的研究,而且他的《范畴篇》、《物理学》以及《形而上学》等著作共同呈现了一个前后一致的实体思想。

如果上面对《存在与实体》的论证思路所做的概括基本准确,那么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点是作者本人所选择的研究态度,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全书所要证明的一个目标。第(二)、第(三)和第(五)点是对与Z卷相关的文本所做的阐释,它们成功地揭示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所提出的实体理论的重要背景和一些隐含的前提,而这些阐释共同地指向第(一)点,就是说明Z卷可以被看作是一个逻辑紧密的整体。在此基础上,第(六)点回应了西方学者关于Z7-9与其他各章之间的关系所提出的种种疑难,对这三章的性质与作用提出了一个在我看来相当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即:Z7-9是在已有的基础上将对实体的研究从存在论转向生成论,从而提出了一个更深入也更有效的、对于首要实体的说明。这为将来进一步解读更为困难的Z10-17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看来,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第(四)点。这不仅是因为学界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概念是否始终一致这个问题有所争论,[2](P197-211)同时也是因为这一点实际上构成了影响《存在与实体》的整体论证的一个重要关节。《存在与实体》全书似乎是要在两个承诺之间建立一种逻辑上的必然性:第一个承诺在于,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将首要实体规定为个体与他在《形而上学》中将首要实体规定为形式,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第二个承诺则是,从生成论层面说明同一个形式如何能够既作为可感实体、同时又作为存在的本质和万物生成的最初原因,这对一个真正有效的实体概念来说是必需的。这也意味着Z7-9在整个Z卷的地位是关键性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于《存在与实体》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论证亚里士多德在Z3中将实体界定为形式与他在《范畴篇》中将实体界定为与属相对的终极主体是彼此一致的,而主体原则不仅在《形而上学》中没有被否定或降低,而且始终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发挥作用。因此,第(四)点的论证是否成立对于全书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后面的部分将试图对这个部分的论证予以梳理,指出其中所涉及的两个颇富争议性的困难,说明《存在与实体》不仅成功地回应了这两个解释上的困难,而且它的论证思路也是极富启发性的。

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研究中不止一次地对实体做出说明,其中有些说明看起来相互冲突,以下是《范畴篇》、《形而上学》Δ卷和Z卷1-9提出的几个关键(但并非全部)的界定:*本文的讨论只涉及定义1-6,即《范畴篇》、《形而上学》Δ卷以及Z3,《存在与实体》的论述则暂时推进到Z9,因此,这里仅列出与《存在与实体》直接相关的部分定义。

1.实体“既不谓述一个主词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Cat.2a14),*本文所使用的概念和文段均采用《存在与实体》的译法,以下不再逐一标明。第二实体是第一实体所属于其中的种以及种的属。不仅如此,在第二实体中,种比属更接近第一实体,因为种更特殊,而属更普遍。第一实体在真正意义上表示“这一个”。(Cat. 2a15-3b10)

2.实体有两个内涵:一是终极主体,二是“这一个”以及分离的存在。按照这个标准,形式,或者说是其所是,就是实体。(Metaphy.1017b22-25)

3.实体有四种含义:是其所是、普遍者、属和主体,其中首要的主体由于被其他东西陈述且不陈述其他任何事物而最是实体。(Metaphy.1028b34-1029a1)

4.主体包含质料、形式以及质料和形式的合成物,根据3,质料看起来是唯一的实体。(Metaphy. 1029a1-5,10-25)

5.由于“可分离者和这一个看起来最属于实体”(Metaphy. 1029a28),因此,首先,4是不可能的,质料不是实体;其次,形式和由形式与质料构成的合成物可能比质料更是实体。(Metaphy. 1029a27-29)

6.质料和形式构成的合成物是“在后的而且表面的”(Metaphy. 1029a31),因此它不是实体。由此看来,形式是实体。

7.“是其所是属于那些其描述为定义的东西”(1030a6),它属于且只属于 “属”的“种”;定义和“是其所是”在首要的和单纯的意义上属于实体。(Metaphy. 1030a11-12,1030b5,1031a1,13-14)

8.“是其所是”是每一个东西的实体,它与每一个东西必然同一。(Metaphy. 1031a17-19,1031b19-22,1031b35-1032a5)

9.形式和质料不被生成,被生成的是质料与形式的混合体。质料中的形式就是“这一个”,个体之间的差别在于质料而非形式。(Metaphy. 1032a17-25,1032b1-4,1032b11-15,1033a1-3,1033b5-25,1034a5-9,1034a22-27,1034a32,1034a33-b3,b9-10)

与此相对,较为晚近形成的另一种读解则将这种不一致看作仅仅是表面上的,这种读解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承认在第1和第2之间存在区别,但这种区别并非来自实体理论内部的不一致,而是由于该理论的提出经历了两个阶段,第2是在更深的层面上对第1所初步提出的定义与界定原则做了进一步发展。[3](P472-510)另一种较强的观点则认为,第1和第2是一致的,说与属相对的“这一个”是实体,与说形式是实体,不但不存在相互矛盾,而且还是相互联系、彼此加强的。[4](PP72-80)《存在与实体》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与后者相同。

第二个困难则存在于Z3内部,也就是第3到第6之间。一方面,第3重申了第2提出的“终极主体”是实体这一重要原则,并运用该原则在四个备选项中拣选出主体(后面进一步阐明为“是其所是”)作为实体;另一方面,第4承接第3,在指出主体具有的三个含义之后,再次使用主体原则得出质料似乎是实体,但这显然与第2相矛盾,主体原则的有效性在此似乎遭到了动摇;第5和第6则形成了逆转,否定了第4的推论,进而用“这一个”原则覆盖主体原则,将质料排除在真正的实体之外,更进一步表明质料与形式的合成物由于包含着质料而同样不能是实体,因为“它是在后的而且表面的,而质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表面的”(Metaphy.1028b32-33)。因此,第二个困难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主体原则是仅仅适用于《范畴篇》,还是一贯地适用于《范畴篇》与《形而上学》?如果这个原则是一贯地起作用,那它如何与个体原则相容并共同说明只有形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

一般说来,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和《形而上学》中提出两个实体概念的学者,也会同时认为个体原则在后来取代了主体原则;而主张一个实体概念的学者则会发生进一步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什么是实体”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主体原则,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个体原则替代或更新了主体原则。不仅如此,学者们在论证主体原则与个体原则在什么意义上相容、如何有效地将质料与形式的复合物排除在实体之外的时候,所采取的路径也是有差别的。一种思路是限定个体原则的作用范围,认为个体原则只是在论证的局部或者主体原则内部起作用,总体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主体原则。另一种更强的思路则认为,主体原则非但没有被个体原则取代,相反正是前者使得后者能够应用于形式,使其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实体。[5](P214-232)《存在与实体》的立场接近于后一种思路。由于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研究已经发展到极为精微细密的程度,争论的格局基本上已经定型,因此,重要的不只是观点之间的不同(例如一个实体概念还是两个实体概念),对于同一个观点的论证路线之间的不同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具体的论证是否成立,同时也影响到对Z卷的其余部分、对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思想甚至对他与柏拉图之间关系的理解与判断。基于这个原因,尽管《存在与实体》所采取的论证思路是相当具有启发性的。

相应于前文所说的两个困难,《存在与实体》提出了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从解释Z3所列出的实体的四个备选项之间的关系开始,旨在说明所谓《范畴篇》和《形而上学》的不一致只是表面上的,因为实体的四个备选项——“是其所是”、普遍者、属和主体——之间并非如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相互平行的关系,而是彼此不对等的层级关系。具体论证如下:

(1)亚里士多德在行文中将主体与其他三个备选项区分对待。

(2)主体包含质料、形式以及二者的合成物。

(3)“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不是质料,也不是质料与形式的合成物。所以:

(4)“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都属于形式。所以:

(5)“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包含在主体之中,是主体的子项的子项。所以:

(6)主体始终是实体的候选项。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什么是实体”的时候,并没有同时提供四种平行的可能性,而是提供了一个包含各种可能选项的层级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主体的地位是根本的且一贯的。而随着主体不断展开为形式、质料和二者的合成物以及“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主体-形式-“是其所是”构成了严格程度逐渐递增的、真正合法的实体备选项。据此,《存在与实体》得出两个阶段性的结论:第一,Z3并不是整个Z卷的一个预告,而更像是整体论证的一个微缩模型,它已经明确地提出了Z3最后将要论证的结论。第二,《形而上学》提出形式是实体,实际上仍是将主体确立为实体的合法候选项,这与《范畴篇》对实体的界定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形而上学》实际上是将《范畴篇》的观点推进到了更深入也更严格的层面上。这样看来,第一个困难只是表面上的。

在此基础上,《存在与实体》进一步说明,第二个困难也不存在,因为Z3并没有否定《范畴篇》所确立的主体原则。具体说来,首先,主体不能被理解为“载体”,否则就无法有效地将质料和质料与形式的合成物从实体的备选项中排除出去。其次,正如前一个论证已经说明的,主体与“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之间并非平行关系,而是在经过最严格的限定之后成为“是其所是”、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因此不存在主体被排除以及主体原则被覆盖的情况:

“……亚里士多德在Z3中绝没有否定他以往在《范畴篇》中所形成的实体的主体原则,相反,是对这一原则作了更为深入的发展和丰富,表明真正可以作为主体的只有形式,而由此,形式就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显然,在这里,《范畴篇》中所奠定的实体是主体的原则是一贯的,并且是思考的持续的动力,正是在对实体是主体这一原则的深入的思考中,才进一步地在它的可能的三个候选项中确定了形式的真正主体的地位,而沿此思路进一步思考,就可以明确形式的三个候选项中‘是其所是’才是最后的真正的主体,是实体的唯一的合法候选者。”[1](P130-131)

至此,《存在与实体》已经对前面所说的两个困难做出了回应,说明:第一,《范畴篇》和《形而上学》一致地认为主体是实体;第二,在这两部文本对实体加以界定和阐述的过程中,主体原则始终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发挥作用。由于对于第二个困难的回应还只是初步的,因此该书继续论证主体原则与个体原则如何彼此相容并说明形式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一个简要的重构如下:

A. 亚里士多德使用同一个理由排除质料与合成物,即:与形式相比,它们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主体。

B. 质料不可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因为:

B1. 仅以主体原则确立实体是不充分的,如果主体概念尚未得到限定。

B2. 亚里士多德在1029a11-30提出的论证其实是一个归谬论证:

a. 主体是一个事物去除偶性之后所留存的东西。

b. 完全剥离偶性的存在、在种种偶性变化中保持不变的是质料性的东西。所以:

c. 看起来质料是实体,形式规定性是偶性。但是:

d. 一个事物的形式规定性就是它的本质。*d到f使用了前文所说的、对实体的定义8,即:“是其所是”是每一个东西的实体,它与每一个东西必然同一(Metaphy. 1031a17-19,1031b19-22,1031b35-1032a5)。而且

e. 不存在无所规定的具体存在物。因此:

f. 不存在可以被称为一个事物的纯质料。因此:

g. 质料不是实体。

C. 而且,“可分离者和这一个看起来最属于实体” (Metaphy. 1029a28)。所以:

D. 具有形式规定性的具体实在看起来最属于实体。由于:

E. 形式与质料的合成物是具有形式规定性的具体实在,是可分离者和“这一个”,所以:

F. 合成物比质料更是实体。

G. 形式规定合成物的本质,真正是作为“这一个”而存在的个体事物,所以:

H. 形式是真正的主体、是一个事物的自身,因此形式是实体。

如果以上重构基本可靠,那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存在与实体》所给出的两个论证是成功的(尤其是第二个论证),而更重要的是,它们所采取的具体的论证路线是富有启发性的,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两点在于:第一,按照主体包含其他三个备选项的思路来解释第一个困难,说明主体始终是实体的候选项;第二,将1029a11-30的论证解读为归谬论证,以消除亚里士多德论证中存在的表面上的不一致。这个论证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指出了主体原则在这里之所以看起来不再有效,是因为主体的概念还不够清晰,其他两个候选项(质料与合成物)仍有可能成为实体。一旦我们将这两个候选项排除出去,那么主体原则依然是有效的,也是最根本的。这两个论证思路基本上都具有充分的文本根据,并且与亚里士多德在Z卷的其他部分的论述相一致。

大致说来,我完全同意第二个论证,并倾向于接受第一个论证的结论。但是,我对第一个论证本身的两个小细节还存有疑问:首先,这个论证的第(1)点涉及对亚里士多德的具体文字表述的读解,即:

(1028a33-1029a2)[6]

由此,第(2)和第(3)构成了真正的前提。其中,第(2)——主体包含质料、形式以及二者的合成物——是亚里士多德本人在1029a1-5明确论述过的,确定成立。而第(3)——“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不是质料,也不是质料与形式的合成物——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是其所是”、普遍者和属这三个备选项属于质料、形式或合成物这三者之一。这其实也就是说,这三个备选项属于主体。但是由于主体包含另外三个备选项正是这个论证所要证明的,因此这里看起来就存在着一个循环。由于从(4)到(5)的推论是成立的,但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3),因此,对(3)做一个进一步的说明仍是必要的。

正如前文所说,能否说明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和《形而上学》中对实体所做的界定及其所运用的原则是一致的,这是影响到《存在与实体》的整体论证的重要问题,也是作者选择按照现有的文本顺序将Z卷读解为一个逻辑上一致的整体所要面临的挑战之一。现在看来,作者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很有说服力的,这为他进入第二个部分、论证Z7-9的关键性奠定了好的基础,同时也与“引论”中预告的对Z10-17的解读相呼应。事实上,当我们面对一个存在多种解释可能、而每一种可能看起来都困难重重的古代哲学文本时,很自然地会对现有的文本构成与篇章顺序产生疑虑,并由此怀疑作者本人的思考和表述可能存在矛盾。相比之下,寻找证据以说明现有文本的编排不但是可接受的、而且是合理的,并对此提出一个有效的解释,这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比质疑原有的文本更加困难。仅就这一点而言,《存在与实体》就已经值得我们致以敬意,因为它在面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一系列“老问题”的时候,给出了看起来最保守、实际上相当具有突破性的解释。对于那些同样倾向于按照现有的构成顺序来解读《形而上学》的人来说,《存在与实体》所提出的论证思路无疑是极有吸引力的。

参考文献:

[1]聂敏里.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1-9)[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M.Cohen, Substances[A].G. Anagnostopoulos (ed.). A Companion to Aristotle[M].Blackwell, 2009.

[3]基尔.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再思[A].聂敏里.20世纪亚里士多德研究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4]M. Frede. Substance in Aristotle′s Metaphysics[A]. Essays in Ancient Philosophy[C]. Clarendon Press, Oxford.

[5]吕纯山.形而上学中的实体(ousia)标准及Z3在ZH卷中的地位[J].世界哲学,2011,(2).

[6]W.Jaeger. Aristotelis Metaphysica. Oxford Classical Texts, Oxford,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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