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族规中的戒与罚:介于法与情的道德规训

2014-03-06 20:39溆,杨
关键词:家法家训道德

邱 溆,杨 丽

[海口经济学院,海口 571127]

不论是从高雅的“需要层次论”,还是从直白的“力比多”论来阐释“欲望”与“文明”的关系,都可以将其表述为:人人心中皆有一个“恶魔”,只是被关在文明与良知的牢笼里,至于它何时冲破牢笼,则无法知晓。而文明化的社会能够做的便是不断地加固牢笼,希望能够使“恶魔”驯化,安居其中。所采取的手段亦是不外乎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制约:一个层面是通过文化道德教育,长时的熏陶,净化人的心灵,培养自制力,过有节制的生活;另一个层面便是通过舆论谴责、乡规习俗和法律制度的管制,对违德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纠错纠偏,以儆效尤,实现有序的社会秩序。

而作为我国古代家训*①家训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文本形式,它是历代家长为教育子孙后代而专门撰写的“训示”与“教诲”之辞。其名甚多,亦可谓家诫、家范、家规、家书、宗范和族范等等。可参阅徐少锦,陈延斌:《中国家训史》导言部分,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中的某种形式的家法、族规和族训,对家族和乡里的和睦与发展起着特殊的秩序化的作用,是一种介于法律与人情之间的道德化的规训方式,为维系古代礼法社会的长久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功效,也是我国法律文化独特的组成部分。

一、家法族规:礼法在家族中的表征

我国古代社会最为显著的特色便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社会。与西方社会相比较,东方的个体及其权利远不如西方突出。“说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没有个人,也就是说没有个人权利这种东西。”[1](P216)家族集体的荣誉高于个人的权益,因而在法律上所表征出来的就是“私法”的缺失。即便各朝大多制定了不少的所谓法律,其实不过是刑律。法与刑相通,《管子·心术》便言“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论·诏圣》亦言:“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在我国古代,法律几乎等同于刑罚,其目的就是使人畏惧而不敢争强好胜好勇斗狠。“让酷刑和处决的观念永远存在于意志薄弱者的心中,制约着驱使其犯罪的情感”。[2](P117)我国古代这种提倡以德治国,即以道德为基点建立社会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模式,在法律和社会层面所体现出来的便是“礼义”原则。

礼义的内涵甚广,“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作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也是渗透到所有制度中的一贯精神”。[1](P219)礼义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法则,是个人行为、道德、法律和政治的根据,是“道”在社会中的呈现。《乐记》释“礼”为“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与理具有一致性。而据《礼运》“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礼”是“义”在社会中的实体化形象,礼因义而生。《管子·心术》又曰:“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喻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礼是情与义在社会中的合理显现。于是,礼即是有理且有义,能够节制人的欲望,使其居于中道。

又因我国古代社会持有家国同构、君父与天同一、知行合一与内外一致等观念,从而使得“德治模式”与德性政治深受欢迎。所谓圣王盛世就是阴阳协调,天下一家,治情修义,讲信修睦,近者悦远者来,父慈子孝,夫妇和谐,天下太平,人民幸福安康的理想社会。正如《礼运》所言: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3](P915-916)

家国的治理模式也是一样的,都是以“礼”为规范构建政治秩序,实现对人的七情六欲的良好管理,从而就能实现世界大同。这个令人向往的社会在《礼运》中被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3](P874-875)

由此可见礼义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性。“是故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3](P907)就社会结构而言,礼义具有始基性的意义。

以此为社会生长点,而衍生出刑律、伦理道德规范,家法和族规也是其产物。因而家法与族规还是礼义原则在家族中的表征。

二、家法族规中戒罚形式的考量

需要说明的是“家法”这一概念,虽然汉时就已经出现,《后汉书·儒林列传》就有“五经博士,各以家法传授”,但并不是家训意义上的治家之道,而是自成一体的学说与思想。而家训意义上的家法出现于三国时期,“初见于《魏书·杨播传》‘陈纪门法’一语”。[4](P369)直到唐朝中叶,家法才成为一种家训的形式,主要是指家族前人所流传下来的优良道德规范与秩序,以及值得后人学习的家训;同时还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严格训诫方法。不过,家法还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具有强制力和明确赏罚条例的行为规范,其几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赏罚条例。

真正使得家法族规具有法律意味的是唐朝陈崇所制定的《陈氏家法三十三条》。陈氏“立刑杖厅一所,凡弟侄有过必加刑责”的家法,开创了我国家训史与宗法史上家训刑罚化的先例。《陈氏家法三十三条》使得家族逐渐组织化,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整个陈氏家族“立主事一人,副事两人。管理内外诸事”。这三个负责人“不拘长少,但择谨慎才能之人任之”。此外还“立库司二人,作一家之纲领,为众人之表率,握赏罚之二柄,主公私之二途”。[4](P375)这种组织化形式为家法族规的实行奠定了基础,专人专职,权责明确,才能在制度上保证族规的长期施行和管制的有效性。也成为后世家法族规的效法对象,使得家族走上了组织化的道路。其刑责的具体量化,对我国古代国家的法律也是一个有力的补充,可以说是道德法律化的一个典型。自此以后,家法族规法律化逐渐形成潮流,宋明速增,清朝达至巅峰。在家法族规中,各种惩罚观念和条例颇为繁杂,概而言之可以分以下几种。

(一)劝骂:言语之罚。陈崇家法反对成年男女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因而规定:“丈夫除令出勾当外,并付管事手下管束。逐日随管事吩咐去执作农役等,稍有不遵者,具名请家长处分科断。”多以言语劝告,不听者,则由家长进行训斥。更重者,则按家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王夫之告诫后人“如有不是,何妨面责,慎勿藏之于心,以积怨恨”。[5](P319)对于不合家规的行为,当面指正的效果最佳,一则能够使其明白问题所在;二则能够避免误会,尤其宿怨的形成。“有败类不率教者,父兄戒谕之,谕之而不从,则公集家庙责之,责之而犹不改,甘为不肖,则告庙摈之,终身不齿”。[6](P125)言语上的劝告、责骂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为常见的家庭教育方式。一般“由族长或其他宗教首领对犯者当众训诫、斥责,令其悔过”。[7](P98)而家训、诗训和歌训本身就是一种言语上的训示。

(二)体罚:身体之罚。陈崇家法“立刑杖厅一所,凡弟侄有过必加刑责”,使得体罚成为家法族规的正当规定。其规定甚是详细,如:“诸误过失酗饮”,各笞五十。“恃酒干人及无礼妄触犯人者”,各决杖五十。“不遵家法,不从家长令,妄作是非,遂诸赌博斗争伤损者,各决杖一十五下,剥落衣装,归役一年。改则复之”。“妄使庄司钱谷,入于市肆,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缺者,各决杖二十,剥落衣装,归役一年。改则复之”。[4](P377)

一般而言,家法族规中体罚主要包括罚跪、锁禁、杖、鞭和笞等。罚跪,即是令犯者跪于祠堂内祖宗牌位前,向祖宗请罪。罚跪时间以燃香计算,一炷香至三炷香不等。锁禁是令犯者居祠内专设之黑屋,限制自由。时间由两个时辰至六个时辰不等。个别宗族锁禁时间高达十日。近于面壁思过。鞭板则是以特制竹鞭或木条抽打犯者臀腿部,十次起算,每五次一等,高止四十。[7](P98-99)其实这已经是刑律意义上的惩罚了。

(三)罚金:钱财之罚。陈崇家法劝勤责懒,奖功惩过。为了保证各项家法规定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陈氏家法比较充分地运用了奖惩制。对养蚕“得茧多者,除给付外别赏之,所以相激劝也”。对于经营有方,田产添修、仓廪充实者,予以奖赏,而对“怠惰以致败阙者,则剥落衣装,重加惩治”。[4](P377)罚银是指犯者交纳银两,充作公用。数额从五钱至三两不等,无力出银者易以劳役,修葺祠屋祖坟。

(四)除名:尊严之罚。包拯家训甚严,对于违法子孙惩处严厉,规定“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工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昭后世”。[8](P256)在古代社会,这种惩罚是最为严重的,它使人丧失了最为基本的归宿和认同感。

这种以损害尊严为手段进行规训的方式从轻到重分为记过、革胙、不许入祠和出族。记过便是于宗族“功过簿”上记录,并用大字书其名于祠内照壁或特制木牌上,并知晓族众。屡被记过,则给予较重处罚。革胙则指剥夺犯者领取祭品的资格,一年起算,可高至十年,甚至终身,严重者永远革胙。不许入祠是指犯者生前不许入祠参与祭祀及其他公共活动,且死后不准入祖宗之神主牌位。出族最为严重,是指对犯者于族谱上除名,族内削籍,不准同姓,不准居住族属土地;否定其身份。

(五)送官:法律之罚。以我国“亲亲相隐”的传统而言,送亲于官府是有违亲缘道义的。只有少数极端的事例才会促使这种事情的出现,那就是违德违法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如出现子弑父,亲相残,杀人犯法之类的情形,才会被族人送交官府处置。族规有“鸣官”之例,即由族众扭送官府,族长族望出面,既作为家长要求官办罪,又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六)处死:死亡之罚。这是我国古代家法族规中最为严酷的戒罚。家法族规中的处死,主要针对乱伦奸淫、不孝忤逆等犯者,直接处以活埋、勒死、令自尽等极刑。这种惩罚可以说已经具有刑法的功能了,其对整个乡邻的影响相当大,具有非常强的震慑作用。

这些戒律与惩罚的方式在我国古代家法族规中甚为常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法的不足之处,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家法族规中戒罚条例的功能与意义

随着我国古代律法的发展,法制观念逐渐渗入社会各个阶层,进而使得道德和法律不可避免地相互影响。由此,“产生出双重的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它们是同一种事物的两面,因此既有共同的表现,又有不同的影响”。[1](P278)而在家法族规之中,道德法律化甚是明显。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时便成为法律。”[9](P221)家法族规实则是道德规范的家庭家族中的具体表征,然而其中的戒律与惩罚条例却又起到了法律的效应。

就家训中的道德法律化而言,在我国古代也有突出的表现,那就是政府直接批准报送来的各种家法族规,并支持其施行,这就大大强化了其权威性和管制力度。明万历十六年长沙擅山陈氏宗族,将家训报送长沙府“呈验”批行,后经长沙府骆知县批准实行。

家法族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律法的功能,能够调解各种民事关系,规范乡邻秩序,管制各种违规违德行为,以实现和谐无争无讼的民间社会。在政治上,通过维护父权与族权,以达到维护君权的权威性和政治稳定。我国古代律法中规定,对于欺瞒田粮、脱漏户籍,不按期纳税者,不但要治罪与其人,还要连坐其家长。因而在家法族规中就有相应的督办规定,“完粮纳课”成为必要的内容。对“拖欠钱粮”者,轻则“将其田地山园,家庙照业出卖,以完国课”,重则“合族送官公处”,以“不忠”之罪论。不少家族规定,族田收入必须“先完国课,后计开销”。此外家法族规明确禁止斗殴、盗窃和各种违德犯罪行为。这就弥补了律法的不足之处,可以说是律法在私域中的延伸。

众人皆知,家法族规的宗旨在于教化后人,使其修身养性,增长智慧,获得不朽的功业。因而教化是根本的动机,惩罚与规训只是手段,即便是将族人送交官府审判,其目的也是劝诫、惩治和警示,“寻求对一种罪行的适当惩罚,也就是寻求一种伤害,这种伤害的观念应能永远剥夺犯罪观念的吸引力”,[2](P117)希望通过这种介于法律与情义之间的惩罚来进行道德教化与规训,从而实现良好的个人理想与社会秩序。这对于当下我国社会无疑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良好的家法与族规,不仅能够弥补法制的不足,还能够从家庭教育上对人们进行道德规训,使其成为优良的公民,于民于国皆有重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法]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汉]郑玄 注.[唐]孔颖达 正义.礼记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4]徐少锦,陈延斌.中国家训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卢正言主编.中国历代家训观止[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

[6]蒋伊.蒋氏家训[A].丛书集成初编(第977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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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国宜整理.包拯集编年校补[M].合肥:黄山书社,1989.

[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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