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

2014-08-16 01:22廖皓
2014年16期
关键词:劳教

廖皓

摘要:重罪、轻罪的分类在各国刑事立法体系上意义重大,所以从长远看,废止劳教后,轻罪制度的构建也是我国的刑事立法的最终目标,它为我国在保障人权和完善我刑事政策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宝贵经验。也能更好的与国际刑事立法接轨,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

关键词:轻罪制度;劳教;前科消灭;社会处遇

长达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初期我们对城市游民、妓女改造和安置而积累的治理经验,到今天成为了有关部门截访堵访、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效方式,其制度上和运行中存在各种缺陷的弊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有学者提出,“劳动教养的实质在于,以不恰当地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来实现社会稳定,是一种具有任意性的政治工具”。随着社会各界要求“废除”劳教的呼声越来越高,自此,中央已于出2013 年“停用”该制度。为此,停用后我们的社会治理法规该何去何从?

一、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径之争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因此选择何种改革路径,便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均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与理由,大致概括为以下两种:(一)重构劳动教养。如,建立中国式的保安处分制度。(二)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尤其合理性,但其中的弊端诸多,从长远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刑法体系出发建立属于我国的刑罚轻罪制度。

二、轻罪制度的概念与定性

轻罪制度作为从普通刑事处罚制度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制度,主要是指专门针对较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整套体系化制度,既有实体法上的处罚对象,也能在程序上依法保障其人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使用的轻罪概念指的是与重罪相对应概念[1],其所包含的范围包括《刑法》分則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罪名、劳动教养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违法行为。

与国外的刑法相比,我国的刑法实际上是一个重刑的“小刑法”。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在界定轻罪概念上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国的轻罪范围比较大,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德国《刑法》规定,轻罪是指判处1年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美国《刑法》规定,轻罪是指判处1年以上监禁的刑事违法行为;澳大利亚《刑法》规定,轻罪包括对人身的轻微伤害,酒驾、侮辱,、恶意损坏财务的行为等;而2年以上则为重罪。意大利《刑法》规定,轻罪指最高刑可判处3年拘役。

三、我国轻罪制度建立的意义与必要性

轻罪制度的建立有着诸多方面的益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有利于司法资源在轻罪案件处理上的优化配置,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对象上,相互交叉、重叠的弊端;以及轻罪案件“案多人少”的困局。(二)有利于违法犯罪行为刑罚体系的自我完善,健全当前我国违法犯罪行为体系中的结构完善。以及能够有效地解决在我国刑法体系之外再建构重刑于事处罚制度的诟病。 (三)轻罪制度的建立也为新型的、复杂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和方法。众所周知,“厉而不严”的特点是我刑法结构中存在的弊端[2],刑事立法的覆盖面有限,这种刑事立法结构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刑法功能。而刑法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刑法结构“严而不厉”,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借鉴西方国家轻罪制度的迹象,比较典型的是醉驾、扒窃独立入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以及扒窃独立入罪的立法规定也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刑法结构正在经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而笔者认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是解决此弊端的最佳选择。

四、轻罪制度立法构思

笔者认为可以轻刑化作为切入点,考虑折中性方案对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一、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重,具有较强的犯罪特性,可纳入刑法犯罪圈。其入罪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一)《刑法》中规定的最高为三年的法定刑的部分犯罪行为。[3]应当包括以下罪名:《刑法》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名誉权、财产以及民主权利中最高法定刑为3年的有期徒刑。(二)原劳动教养处罚的部分违法行为。例如,(1)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刑罚标准的行为。(3)传播恐怖信息、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行为。这些可以纳入轻罪范围。(三)部分需要以犯罪化的危险行为。比如,特定身份人员和特定场合的“见死不救”行为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的,可纳入行政处罚范围。为了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无缝衔接,可考虑将刑法上的拘役刑起点由 1 个月下调至15天。这样就能够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衔接,从而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采用“定性”界定犯罪原则,即“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中犯罪概念中大多采取用定性加定量的原则来界定犯罪,但是“定量”的标志却很难有个准确的标准,各个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却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势必会出现“同案不同罪”的尴尬境地。所以,我们在立法时应该考虑在“定量”时当作情节轻重来处理,这样才能体现刑法的明确性。实现刑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机能。

五、轻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为了整合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轻罪制度的运行效率,应该建立“轻罪速办速裁”和“程序分流”制度; 为了消解轻罪制度建构中惩罚对象对“犯罪标签”的担忧,实现轻罪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应当建立“犯罪标签消灭”制度和“社会处遇”制度。[4]

(1)“轻罪案件速办速裁”制度旨在轻罪与重罪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充分利用与优化配置作用。轻罪制度建立后,犯罪案件必定增多,所以为了更加高效的审理案件,必须制定出一套方便。快捷的审判方式。

(2)“轻罪案件程序分流”制度对于刑事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分流,是西方发达国家处理刑事案件都坚持的一项原则。公检法三家应该做的密切配合,相互分工相互制约。对此可以扩大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作用,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对于法定、酌定、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情形,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侦查机关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检察建议。

(3)“犯罪标签消灭”制度。刑罚犯罪圈扩大后,势必给犯罪人带来很大的社会负面评价,所以可以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来解决犯罪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这样做,不但可以承继劳动教养制度中对惩罚对象不当作罪犯对待的优点,也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从而也能体现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精神。

(4)“社会处遇”制度。在构建轻罪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建立一套与轻罪化相适应的刑罚体系,对于轻罪制度中轻罚体系的建构,应该坚持轻刑化和社会化的处遇原则,能通过社区矫正、禁止令等社会化处遇方式达到改造犯罪人的效果,尽量适用社会化处遇方式。

结语

轻罪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虽然在构建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曲折,条件尚未成熟,从长期发展来看,它能够更好的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犯罪人的宽仁程度是一个法制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所以,轻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高长见主编:《轻罪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页

[2]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梅传强: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4]张绍彦:《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基础问题思考》载《法学》2001年第3期。

猜你喜欢
劳教
后劳教时代非访行为规制的限度
后劳教时代:并非单纯以社区矫正制度替代劳教
浅析职教结合劳教的教学实践中探索保健按摩教学方法改革
废止劳教:从管制转向治理
劳教终结
劳教制度的终结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如何定位
劳教制度“高墙”倒塌前前后后
终止劳教
从促进劳教人员再社会化角度研析劳教人员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