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志杨,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摘要:我国的经济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必须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才能突破经济发展的瓶颈。在过去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颇受重视,而相关的立法和执法问题却严重滞后。虽然经济结构的调整本身属于经济问题,但如果只重视运用政策手段进行调整,而不引入经济法的规范和引导,就不能很好解决在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进而无法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结构;调整一、引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高速状态,经济实力持续增长,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同时在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步。然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结构却面临着严重的失衡问题,并且成为阻碍当前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如果要实现经济协调、平衡、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当前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经济结构调整中不可或缺的两种常见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重政策而轻法律”现象,经济手段中的各种经济政策颇受重视,法律手段中的经济法规范却不够完善①。事实上,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会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而发生很大变化,如果没有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势必会产生很多矛盾和纠纷,进而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
二、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法的关联
从名称上看,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法的关联并无疑问。然而,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却远非如此,人们往往漠视二者之间的关联,从而使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法隔离开来。因此,从理论上弄清二者的关联,不仅能为本文的展开奠定逻辑基础,更可以帮助人们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经济结构调整的本质
经济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经济形态,是认识和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角度。经济结构是一个含义非常丰富又十分复杂的概念,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经济结构是指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重关系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所以从某种角度讲,我们可以把经济结构视为所有经济关系组成的巨大经济功能耦合网络②。这一张巨大的网络中,有一系列的经济规范制约着经济主体的行为,这些规范主要以法律法规、政策、信仰以及风俗习惯等形式存在。在不同的体制架构中,由于其规范形式不同,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和内容不同,便会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经济结构;一旦这种体制架构发生重大变革,相应的经济结构也会发生改变。所以,经济结构问题,实质就是体制架构问题;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是对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法的内在契合
从经济结构调整的本质来看,所有的经济结构调整行为,都与特定的体制相关。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产业管理体制和计划体制,投资结构调整涉及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分配结构调整涉及整体的分配体制,特别是财政体制、税收体制,等等③。上述各种体制的形成,都与经济法律制度直接相关,而体制的合理与否,往往直接影响到经济结构的合理程度。因此,经济结构调整要建立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基础之上,而经济体制的变革则要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做支撑。同时,通过分析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目标,我们会发现二者具有高度一致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诸如市场秩序不规范、交易公平缺失、经济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而使得市场运行处于一种低效率状态,因此国家开始介入经济生活,发挥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使市场经济秩序更加规范,经济结构更加合理,经济增长更加健康、持续、快速。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最初是以经济政策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是由于经济政策缺乏强制执行力,所以最终必然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于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④。所以,根据产生背景来看,经济法价值具有特殊性,它一开始便具有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保证经济高效运行的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取向与追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是内在一致的,我国现阶段所要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正是为了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运行效率低下、利益分配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与经济结构调整在本质上是高度契合的。
三、经济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特有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存在困境。经济结构调整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特有功能。通过比较经济法与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分析行政法和民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局限,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发现经济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所具有的优势和特有功能。
(一)经济法价值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的优势
法律最主要的两大价值是公平与效率,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过分注重公平就无法保证法律高效运行,高效运行的法律则必然会导致公平的部分缺失,所以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既高效运行又保证绝对公平,否则,该法律将不能解决自己的内在矛盾⑤。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它追求经济社会财富的最大值增加,所以经济法必须把效率作为自己追求的首要价值,然后再兼顾社会公平。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配置并限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⑥。作为国家机构的基本架构法律,行政法的主要价值不是效率,而是保证公平。虽然行政法也追求一定的效率,但这只是对行政法自身效率的追求,与行政法追求公平的价值目标不能混为一谈。经济结构失衡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低效运行的状态,调整经济结构,其目的正是为了使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达到一种理想的高效状态,也只有经济法才能对其进行调整。
同时,社会公平方面,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公平,这是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的公平,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公平。经济法以经济主体的不平等为基础,对不同主体进行不同对待,通过形式上的差别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例如,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无不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则是一种形式公平,这是层次较低和范围较窄的公平。它的假设前提是所有抽象人格一律平等,同时要求机会均等,必须没有差别地看待所有经济主体,然而,这种公平观忽略了一项关键的因素,即经济主体具有个体性差异,它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外因素对经济个体的影响,所以忽略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⑦。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分配结构不公平,只有追求实质公平的经济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如果运用民法对其进行调整,不仅不会使分配结构趋于合理,反而会使分配结构更加失衡。
(二)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经济法之所以能够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是缘于国家的存在。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滥用私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家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力对其私权进行限制。比如,为了实现更为有效的经济调节,国家可以强制没收市场主体的财产,但这并不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为了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国家可以强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但这并不属于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侵犯;为了确保市场的合理竞争态势,国家可以强制解散垄断性的企业,但这并没有侵犯其合法经营权。而民法是不具备这些功能的,因为民法是一种确权法,不是限权法,它不可能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全方位的限制,否则民法将丧失它的本性。而经济结构的调整却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权利限制从而促进合作来实现,所以只有经济法才能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本位、社会思潮以及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民法自身确实发生了一些演变,如开始关注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但这些演变远远没有达到变异的地步⑧。笔者认为,民法在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时必须明确自身的前提和限度,其前提是民法必须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其限度是民法的社会化必须考虑民法自身的性格。如果把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基于社会本位而对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全面限制,这不仅会使民法的规制发生彻底变异,还将使民法的原有价值丧失殆尽,同时还将使和谐稳定的法律体系受到破坏。
同时,因为在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政府机构既要行使公权,同时也要尊重私权;这一过程既存在着公的关系,又包括一定的私的关系。而行政法是一部最典型的公法,因此,如果运用行政法来调整经济结构,那么将导致行政法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这与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的最基本法律的地位相冲突。
四、结语
总之,经济结构调整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关键所在。从经济结构的本质出发,我们可以找出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法的内在契合关系,这一契合关系充分说明了经济结构调整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保障,离不开经济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它所具有的特有功能是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经济法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不断提高经济结构调整的法治化水平,以促进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最终实现。(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注解:
①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②周振华:《我国经济结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经济学家》1998年第4期。
③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④赵成瑜:《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⑤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⑥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⑦高灿、温志勇:《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以“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为视角》,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第2期。
⑧李昌麒、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独立性——基于对市场失灵最佳克服的视角》,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J].法学杂志,2011(1).
[2]周振华.我国经济结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J].经济学家,1998(4).
[3]赵成瑜.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J].湖南社会科学,2003(1).
[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高灿、温志勇.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以“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为视角[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7]李昌麒、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独立性——基于对市场失灵最佳克服的视角[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