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蓉
(浙江传媒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是党中央为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文化艺术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社会生产力,在实现国家创新型战略目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近几年,在中央层层推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号召下,地方政府纷纷制定文化发展纲要,亮出建设“文化强省”、“文化大省”、“文化立市”的口号,文化创意产业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艺术类专业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密切的联系,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给艺术教育提出了十分严峻的任务和重新调整的可能”[1],新形势赋予了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深层次的内涵与意义,也为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讨和建立符合高校和企业合作共赢规律的、教育与社会生产密切结合的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意义重大。
文化创意产业产学研合作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科技与文化经济建设科学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效举措。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产学研”合作链上重要环节之一的艺术类院校,承担着产学研合作的核心技术培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主导性功能,系统完善的合作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可以为实现“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2]这一目标提供切实保障。
美国学者麦克尔·波特在二十世纪就曾指出,产业集群是形成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模式,可以有效促进区域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3]文化创意行业对“知识、信息、灵感”的依赖,使得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正效应体现得更为明显。艺术类院校的优势专业与人才资源,可以为具有高度相关性的文化企业以及衍生行业关联的产业链群集提供丰富的人才与知识储备。同时,高校还是文化信息汇集与扩散的高地,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及时汇聚行业优势资源,形成创新的重要动力,对文化创意行业、产业的集聚发展起到重要的导向和引领的作用[4]。
从艺术类院校的自身需求上来看,艺术类专业应用性强,对与行业之间的联动需求更为密切,推进产学研合作,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方向。探索建立系统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助于艺术类院校积极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合作机制的建构,还能助推艺术类院校知识资本的激活,助推艺术成果与技术创新完成市场转化。
受行业特性的影响,文化创意企业对人才和创意的需求相对其他类型的企业更为迫切[5]。推进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建立院校与企业、政府与企业的长效合作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满足文化创意企业对人才、创意、核心技术、研发、培训等自身发展的需求,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企业从“粗放型”向“智能型、集约型”转变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进而带动、引领行业发展。
近年来,全国文化创意产业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GDP显效相对滞后,各级主管部门相对更注重产学研各环节中“产”的偏好,较少关注需要长期投入和培育的孵化项目,还存在因政出多门产生的政策重复与缺位并存、产业规划不明确而造成的政策不稳定等现象。各级各类的工、农、信息等应用科技型学科的产学研平台、项目发展迅猛,与之相比,文化产业的产学研合作在政策倾斜、政府配套等保障措施上也有着较大的差距。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艺术类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动力不足、需求不匹配也是阻碍合作机制的建立及推行的因素之一。艺术类院校存在对产学研合作的自身定位不明晰,对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认识缺乏前瞻性,甚至将产学合作作为现有教学模式下学生实习的补充途径,重视成果鉴定、缺乏对艺术成果的技术开发及转化等问题。加上我国现阶段的大部分文化创意企业仍以传统密集型劳动力为主,停留在模仿、消化吸收外来创意与技术的层面上,偏好短平快的技术成果和成熟的系统技术,对开发周期长、见效慢的创新项目兴趣不高,没有真正树立依靠创新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理念。多方积极参与合作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
高校与政府、企业之间链接的牢固程度不够,艺术类院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民间的、自发的、单一的、局部的、“点对点”式的为主,呈现出短期化、临时化、零碎化、离散化的现象。因合作各方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够明确,风险共担机制尚未健全,长效的、可持续合作的涵盖财税、金融、评估评价等内容的系统战略机制没有形成。如文化创意行业的风险投资融资环境不够成熟、现行的高校教职员工的职称评聘及工作量等制度限制教师深入参与合作教育实践等。各合作方尤其是企业相对偏重既得利益和短期效应,往往一项合作完成,合作各方的关系便宣告结束,尚未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产学研合作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6]。
受合作各方的动力要素相对独立、协同效应较难发挥等因素的制约,艺术类院校产学研的合作以技术咨询、人员交流、培训提高、实习实训等松散型的合作方式为主,没有形成有效的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转让关系不够彻底,产权归属和技术价值界定模糊,创新资源运用效率不高。直接导致框架、意向协议较多,项目单一化,合作浅层化,相对重视协议的签订、忽视合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和监督评价,项目的推进依赖合作各方私交或高层的社会资源展开等等,常有合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现象,缺乏有效推进纵深发展的合作动力机制。
构建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市场规律的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分配是合作的前置条件。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以创造利润为最终目标的产能部门;政府负责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为产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艺术类院校通过合作研发掌握核心技术,依据文化市场的现实需求培养学生。因此,企业是否有创新需求,高校是否有核心的艺术和技术成果等知识资本,政府是否有文化产业的规划和布局,产业是否有未来发展前景,是检验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能否顺畅运行的基本条件。
学校和企业的获利肯定不以牺牲对方的利益为代价,互利共赢是合作得以持续开展和不断深入的重要前提,产学研三方主体必须“放大或相互输送利益,达到共赢的目标,其本质必然是互利共赢的关系,否则就没有存在或创新的必要”[7]。因此,合作各方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建设重要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整合艺术类院校的智力及人才优势,求同存异,寻求并确定共同利益的融合点和创新汇聚点,才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共赢。
新形势下的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制定还必须考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整体情况,针对当前国内市场还不够成熟、自主创新技术还不够领先的特点,合理布局,制定分层次、分重点、分阶段的规划,逐步推进,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修订。比如先从高校和企业双方高端人才互聘、开展员工培训等局部项目合作入手,或者在政府的扶持下,点对点式地开展某类艺术学科和某项文化创意产品的对接,在合作双方建立稳固的信任关系后,再逐渐推行系统的、更深层次的项目合作。
建立政府层面的跨越体制的管理和联动协调机构,拟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协调有关部门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政策、资金支持,构建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产学研合作的财税金融、土地出让、资源共享、咨询决策等优惠政策体系。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的各类文化艺术科技资源标准规范,协调合作各方的利益和关系,规范、监督各方的行为。“对高校主动同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协同创新予以重点引导、支持和调控;对具备建立协同创新联盟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最好纳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革试点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的范畴,进一步加强部际协调和省部协调,加强试点和推广工作。”[8]
针对契约型、协作型、咨询型、一体化等多样化的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模式,明确版权等知识产权归属、产业技术转移、资产评估、成果收益分配、风险保障、合作纠纷等行为规范,建立符合文化创意行业特点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利益分成机制。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技术转让的强制性机制的制定与执行,积极推行第三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中心的成立及作用发挥[9]。从法律上有效促进、保护或者阻止各合作方的经济行为,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为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的开展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制定涵盖资金、人才发展等导向性的激励政策,加大对文化创意类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开发主体、受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10]制定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的技术转让、咨询、开发及服务业务的奖励及税收减免,允许经认定、评估的专利技术折价作为股本和注册资金,解决企业参与研发合作等支出不能列入运营成本等问题。督促艺术类院校制定产学研人才发展及团队式作战、顶尖技术的开发研究等顶层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专业课程,加大产学研合作成果在职称评定中的权重,制定政策性倾斜措施等,推动艺术类院校自觉开展课程改革及职称评聘等制度的创新。
设立政府财政专项引导基金,鼓励和推动艺术类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形成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创新利益共同体,优化投资结构,支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的优势资源合作项目。对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倾斜政策、重点扶持,提高科技、艺术成果的转化率和利用率。通过设立项目、财政资助等方式,引导、扶持艺术类院校深度参与市场化项目,重视高教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建设,鼓励中小型创新型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加大向产业核心领域的投资力度。“一方面紧缩和削减传统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另一方面扩大和增设产学合作项目以及与工业需要有关的应用研究项目经费。”[11]强化国有资金对项目合作的引领作用。
开拓融资渠道,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12]的多元化融资体系。通过银政合作建立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通道,评估艺术类院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创新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创意的可复制性等因素,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效益预期明显、自主创新的文化创意项目贷款,鼓励风险投融资机构灵活组合投资或联合投资。探索建立著作权、版权、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信贷体系,逐步解决文化创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可量化指标和系统规范标准难以细化的瓶颈问题,制定系统严密的融资项目资金监控措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艺术类院校产学研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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