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雪萍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与物流管理系,广西 柳州545006)
中国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迅速发展起来,它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其发展实践中也出现出了诸如数量少规模小、运行机制不健全、外部环境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济的发展。
自2007年国家专门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蓬勃发展,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基本态势。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2007年底全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2.65万家,而到了2012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8.9万家,年均增长率39.9%;入社农户53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0%;全国范围看,山东、江苏、山西、河南、河北、浙江、吉林、安徽等省份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较快,约占全国总数的53.4%。1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之二[J/OL].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农村一种先进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总的来讲它的功能是为其成员提供系列化服务,发挥整合资源、发展农村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的作用。现实操作来看,其功能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共享,逐渐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服务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根据相关问题研究者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合作组织对其产品进行统一加工、统一包装,统一商标出售,其中72.41%的合作社对收购的产品进行加工和分级包装,73.44%的合作社出售产品时统一品牌,64.96%的合作社的同一品牌进行过商品注册,62.61%的合作社进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认证。另外,2马彦丽.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P2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域也日益广泛,现在已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林业、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等多个农业生产部门。
首先,就组织的管理机构来说,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建了如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等具体的经营部门,其中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长一般由理事会或社员大会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一般由理事会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规模较大、业务内容较多的则在理事会下设立总经理及其他若干部门;其次,组织的决策机制主要是一人一票的方式。据有关学者对173个合作社进行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样本合作社(77.1%)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只有11.4%的合作社明确表示按照一股一票的方式分配投票权,还有10.3%的合作社表示以一股一票为主、一人一票为辅的方式投票。3同 2,P107.另外,在收益分配方式方面,一般都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社员的加入和退出方面,绝大多数合作社都坚持自由自愿的原则,并建立了相关的规定。
为了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都积极采取了许多支持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布,与此相配套的还有《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示范章程》(农业部第4号令)等几个重要的法规。税收方面,有2008年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81号),在金融方面,2009年,农业部与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大力度的信贷支持。2013年,国务院建立由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中央部门的号召,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优惠政策。
就目前来讲,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基本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组织发育的层次也比较低,运行机制还不够成熟,因此它的发展还面临着种种因数的制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虽然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是与农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我国的平均数在2012年底才达到20%。而目前美国平均每个农户参加2.6个合作社,法国、澳大利亚、日本、荷兰等国家90%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从规模上来看,据农业部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近70个成员,虽然近几年这一数据比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大多数合作组织的成员数量并不是很多。从服务带动功能上来看,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服务项目单一,缺乏必要的社会联系,多数组织只是局限在经营同一农产品的几十户人家,而跨行业、跨区域的比较少,具有高技术设备、大型销售网络、全方位信息等高水平服务的比较少,这就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效能。
一是虽然绝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规范的章程,但很多时候并不“照章办事”,而使这些章程流于表面;二是部分合作社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于是造成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利益间关系连接不紧,这就大大降低了社员为合作社服务的积极性;三是缺乏管监督机制和管理人才,据有关研究者对浙江省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全省1.5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专业合作社社长文化程度高中以上者仅占31.9%,平均年龄47岁,在专业合作社中工作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以上的毕业生仅为404人,所占比例不到百分之一。4农业部课题组.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P154.
虽然国家制定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许多政策在执行中缺乏具体的实施对策,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一是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农业、工商、财税等部门应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支持,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细则进行明确的规定,于是各部门就会因为责权不明确而失去协调一致的“抓手”;二是税收等优惠政策不够明确,落实力度不够,由于目前的税务部门并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单独的纳税申报主体类型,于是就出现了减免税收政策普遍存在着手续复杂、费事费力的现象,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合作社建设配套仓储、加工、监测等服务设施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很难有效落实。
规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市场力量的推动、社会力量的支撑、政府力量的大力扶持,只有这样才能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并促进其内部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
通过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农户能够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使更多的农户能够积极地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或根据所在区域的状况建立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通过广泛动员种养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产品购销大户、产品营销经纪人等组织和个人发挥各自的优势兴办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另外还应围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的原则,重点开发一些名、特、优产品,并使一些优质产品取得一些专用标志,形成品牌效应。并通过引导更多的合作社介入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中,实现一体化经营,增强其服务带动能力。
为了规范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已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对国家支持和促进其发展的一些政策和方式做出了规定,但这部法律是原则性的规定,其许多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应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工商登记、用地管理办法等方面制定出较为具体的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章可循。另外,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参照中央部门的法规和办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适合本地基本情况的实施细则。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增强组织自身的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在广泛征求全体社员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严密的组织章程,并通过监事会监督组织章程的遵循状况,使合作社组织不断走向规范化;二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理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使其各司其职,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组织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按照组织的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留足集体积累资金和各种储备资金,实行成员惠顾和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逐步形成一个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四是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并不断加强对社员的培训,以此提高组织管理效率和社员的合作意识与凝聚力。
政府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行做法,我们在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应确保这些政府的优惠政策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整体上整合涉农部门力量,积极为农民专业组织服务,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共同服务的模式,以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实施盈利返还的情况,免征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另外,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的合作社税收申报体系。三是加大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应继续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整合各个涉农部门的支农资金,形成合力,设立一些重要的国家或地方级别的重点工程和项目,进行直接的资金支持。四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和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1]中国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接受本刊专访.[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3).
[2]农业部课题组.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 2010[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马彦丽.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4]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5]刘继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仍是首要任务[J].农村经济管理,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