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毅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中外合作办学出现了国外学生到中国来学习中国法律的情况。国内高职院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的思路和途径越来越宽泛,带动了我国高职教育事业的国际化发展。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潮流之下,国外职业院校的学生来华交流学习趋于频繁。不仅仅是亚洲和非洲国家的学生来华交流学习,欧洲发达国家的学生来华进行交流学习也日趋常见。本文以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合作学院的荷兰留学生班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为例。该批学生来自荷兰的 萨 克 逊 大 学 (Saxion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萨克逊大学是荷兰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公立大学,隶属于荷兰教育部,是荷兰著名大学之一,属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非学术研究型本科院校。虽然学生来自于荷兰的应用型大学,但是学生的国籍背景包括荷兰和德国两种,荷兰学生与德国学生之间交流的语言是英语,该批学生在中国交流使用的语言亦是英语。
学界通常认为,法律世界存在大陆法系(罗马法法系)与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之分。本文并不涉及两大法系的优劣比较,两大法系本无孰优孰劣,只是依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对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律的法典化、成文化,法官并无造法权利而只能适用法律进行断案;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主,偏重于案例编纂而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的法官通过断案而被赋予了造法的权利。在法学学者看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认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是德国、日本、法国,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当属英国与美国。目前看来,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观点,两大法系之间互相借鉴、互相融合。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选登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在每个判例的文首会归纳出该案例的法律适用和法律依据,对现行法律进行有效的补充和解释,指导各地法院审理案件。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成文化的单行法律越来越多,有效地补充了判例法体系。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并无争议。荷兰的法律体系究竟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抑或是间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法系?在法学理论界,这些问题的结论以荷兰本土法学家的观点为主流。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简·斯米茨教授认为:“荷兰法,在任何情形下,都属于罗马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系统地区分了人法(家庭法)、物权法和债法。虽然英国法影响了荷兰民法典,但这种影响已经被完全融入了罗马法系的传统中。”[1]这些表述清楚地指出,荷兰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类似,均源于罗马法,荷兰的罗马法系的传统吸收和融化了英国法的影响。在法学学界尚未认可存在混合法系的前提下,将荷兰法律体系划归于大陆法系是合理的分类。
充分考虑荷兰和德国的法系背景,结合高职法律课程开设和留学生法律基础制定教学计划。从南通纺院法律课程的开设情况来看,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的开设,无论何种专业,基本遵循阶梯式递进的模式,即在初入大学时,通常学习政治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在专业课程中开设与专业相应的法律课程。比如,在国际合作学院的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中,按照澳方要求,开设国际商务合同法课程、国际惯例与法律课程;在建工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中,开设建筑合同管理课程;在建筑工程造价专业中,开设建筑合同管理与招投标课程;在经贸系会计专业中开设会计法律法规课程;在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中开设外贸磋商与合同签订课程;在纺织贸易类的专业中,开设国际商法课程。该批留学生在荷兰的萨克逊大学学习的课程主要是纺织服装类的专业性课程,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关于荷兰及德国法律或者是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投资法律类的法律课程教育,业已学习过一些涉及到关于荷兰与德国的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知识点的课程,可以从这些课程中的关于法律的知识点出发,便于留学生理解和应用。
满足留学生在中国投资和与中国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南通纺院原有专业中的法律课程教学设计并不宜直接移用于荷兰留学生班,但是应用性是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南通纺院法律课程的开设是针对三年制的高职学生;该批留学生没有任何中国法律基础,对于中国法律没有任何的接触和了解,南通纺院三年制学生业已修完法律基础课程。留学生的学习目的性很强,该批留学生是四年制大学本科生,对与中国从事纺织服装方面的国际货物买卖极为关注。留学生年龄段为21至26周岁,独立性较强,比如,到中国留学的费用承担问题,该批学生主要是通过自己打工、向政府贷款来解决的,父母的支助仅限于中荷之间的往返机票。荷兰与德国的留学生对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并不了解。荷兰与德国属于欧洲联盟成员国,1993年,欧共体就已经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分别处于不同成员国的工商行业从业人员,从事商事交易时,运用国际公约较少。欧洲联盟成员国实行一个共同的贸易政策,共同使用欧元货币。对于侧重于应用技术能力培养的萨克逊大学而言,在纺织服装专业中开设国际公约与惯例的法律课程的现实需要驱动力不足。
按照教学对象的可接受性原则及教学目的的决定性原则来设计教学内容。在述及中国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通常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学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劳动法、诉讼程序法、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2]基于不可能先行修学中国法律基础课,在贯彻教学对象的可接受性原则时,考虑荷兰与德国的大陆法系背景与学生的中国法律基础状况,宜按照大陆法系划分部门法的模式介绍中国的法律部门。在贯彻教学目的的决定性原则时,设计两大教学内容模块——主体法与行为法。择取 《宪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这四个单行法律,及国务院部委办局中的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税务总局相关行政部门规章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将《宪法》作为中国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要求,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二是因为,如果将中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作阶梯式排列的话,宪法处于阶梯的顶端。
留学生班法律课程的教学实施场所,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教室。留学生法律课堂作为一个物质性的硬件,是校内的教室。这个教室里的学生和老师围绕着主体法和行为法互相交流,即围绕着外国组织和个人如何在中国大陆发起、设立、报批、运营公司,如何将货物从原材料以保税监管的方式进口、到签署加工合同制作、到出口至欧洲,如何开展财税的管理和流转,展开法律法规层面的操作性探讨。如前所述,应用性是萨克逊大学和南通纺院共同的教学原则。对留学生课堂作一个外延拓展的理解,应用性教学的最佳课堂包括了为了能够满足留学生在中国投资和与中国从事纺织服装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参观、考查乃至介入贸易角色的纺织服装实体性公司、贸易型公司,甚至这样的课堂还包括了涉及到的贸易环节各方,包括物流公司、货运公司、工商、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也涉及到了纠纷解决的机构,包括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
对于其本国国内商事法律知识基本空白的问题如何解决?在中国的课堂上中国的法律教学者诠释荷兰与德国的法律,难以为续。立足于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大陆法系的基点,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将中国大陆、荷兰、德国的法律体系通过划分部门法、区分规范层级效力来清晰地展现,实施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框架的课堂教学内容,唤起教学对象的认同。强调有别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行为,欧洲国家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国际贸易行为受国际公约和贸易双方国内法的约束,以此促动留学生填补其本国国内商事法律应用的空白。为解决留学生应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技能弱的问题,应精心选择国际贸易实务中业已有定论的案例加以剖析与讨论,这些案例应当来源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者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权力机构。基于中国的《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在实施内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及其救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教学内容时,宜使用有权机关发布的生效的案例进行教学。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判例教学是主要的教学方法。对于案例的选择与设计,“根据真实工作任务分析进行项目课程设计,这是课堂教学的脚本。”[3]真实的工作任务并不排斥模拟的学习性的工作任务。真实工作任务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签署出口贸易合同、签署加工贸易合同、违约索赔、纠纷仲裁与执行、纠纷诉讼与执行、外资企业的破产与清算。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任务为例,案例择选包括合伙纠纷案例、股权转让纠纷案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案例、虚假注册抽逃出资案例、行政权与私法权冲突案例;程序规范以行政审批流程及民事诉讼基本程序为主;实体法规范文件以合同法为主。
留学生的课堂需要使用外语,目前要外聘荷兰语的老师较为困难,一般由授课老师用英语来实施课堂教学活动,该批荷兰与德国的学生英语水平较高,完全适应课堂学习的需要。外聘的专业师资来源于仲裁机构与司法机构。该批留学生班的中国法律课程为32课时。结合课时总量,按照教学目的的决定性原则,聘请商事仲裁机构及有涉外案件管辖权法院的涉外案件庭审法官作为兼职教师,分别担任《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及商务部行政审批规章内容的授课任务。《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涉及到国际贸易的主体问题。《公司法》中,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审批程序、公司的管理机构、公司的运营、公司的财务制度、公司的破产清算是应有的教学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资企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是主要的教学内容。《合同法》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行为规范问题,基于1999年施行的中国的《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合同制度的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或者说,中国的《合同法》在许多合同制度的设计方面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此将内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及其救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这五个方面作为留学生班的主要教学内容。这些课程内容的专门性与实践性非常强,外聘师资能够满足需求。
在评价留学生的学习过程和结果时,评价的项目分为两大类。一是项目评价,即分八项项目进行评价,在分项给出八项项目的成绩基础上,给出总评成绩,分项成绩与总评成绩均为十分制,六分为及格分;二是语言性描述评价,由任课老师用英文对每位留学生写出一段评语。总的评价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包括了教师口头对学生实践现场表现的评价、对学生讨论过程的口头评价、对学生纸面完成项目任务的书面评价、对学生发来调查报告的电子邮件评价。
对留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评价,秉承鼓励发现问题、探索解决的目的。基于教学实施场所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教室,总的来看,对学生的评价不采用学生在规定教室的规定座位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纸面测试内容的方式,不追求契合应试教育下纸面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模式。
中国的教师对来华的留学生从事法律课程的教学,一方面需要克服教学语言的问题,即对于留学生需要用英语来授课,另一方面需要精心进行教学设计和施教。现在国内的职业教育正在开展双语教学的研究和实践,对于从事留学生教学的教师而言,需要更进一步地直接用英语来教学。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基于“双语”又高于“双语”的“单语”教学,只不过这种“单语”不是教师的母语,而是教学对象的母语或教学对象也擅长的语言。具体到国际交流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课堂使用的语言还涉及到法律英语。国际交流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实践需虑及学生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传统、学历教育背景、职业教育背景、其所学专业及已经学习的专业课程,辅以恰当的教学手段与方法。这些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提炼及再运用于实践。
[1][荷]简·斯米茨.法律模式的进口与出口:荷兰的经验[J].魏磊杰,译.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14):146-179.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8-149.
[3]马斌.高职课堂论[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