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本主义思潮的源与流

2014-08-15 00:51梅长胜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思潮

梅长胜

(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安徽 马鞍山 243011)

一、人本主义思潮的概述与价值取向

1.西方人本主义思潮概述

“人文主义”一词,来源于拉丁文“humanus”(人类的)或“humanitas”(人类性),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与神学相对立的人文学科;二是指关于“人”的学说。人文主义思潮首先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兴起,随后便迅速蔓延到西欧各国。从中世纪晚期开始西欧各地出现的一些人文主义者,最先起来反对中世纪的神学,要求重新把人置于宇宙的中心,从而弘扬了人性,声张了人作为人的权利和资格。人文主义向前发展,在近代笛卡尔的主体性哲学产生以后,人文主义便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哲学意识形态,即人本主义(humanism)。人本主义在“推崇人,把人摆在中心的地位,加以拔高、肯定和揭示”这一点上延续了人文主义的理念,并且成为现代西方的各种理性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等社会思潮的一个基本思想预设。我们按表达习惯把文艺复兴时期的humanism称为人文主义,而在一种更抽象和更广泛的意义上把作为现代哲学意识形态的humanism 称为“人本主义”。[1]23

文艺复兴时期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和启蒙运动时期以近代民主、自由为核心的人文精神,铸成了西方法治的自由、平等价值。而近代科学倡导把人类自身的理性作为一切知识的源泉,这本身就是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可以说,现代西方的法律传统贯穿了人本主义的精神,从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以来,西方民法就与人本主义结下了不解之缘,直至今天它仍强烈地支配着民法学者的思维和意识。

2.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价值取向

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主张人是世界的中心和尺度,把人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反应在价值取向上高度肯定、张扬人的价值和自由,主张通过弘扬人性的内在要求去促进社会“人道化”。具体地说,西方人本主义思潮在价值取向上有如下特征:

第一,高度肯定、张扬人的价值和自由。现代西方人本主义,主张“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哲学,反对“以物为中心”的哲学,强调人的作用、人是价值的创造者。由于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是人的自然的要求,不是人先存在后有自由,而是存在就是自由。自由是自我在意向上的一种自主性。这一命题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自由就是选择;其二,选择的实质是人的精神的自主性。

第二,主张自我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如同个人自由一样,个人竞争是西方人本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竞争是适者生存的过程,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机制,是指导生活的哲学。同时西方人本主义强调个人自立,个人自立是西方人本主义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个性独立,尊崇自我的人本主义思潮,极大地调动了西方社会的积极性。

第三,主张个人主义、个人本位。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个人主义,强调一切以个人为中心,个人价值高于一切,每个个体被视作一个完全不同于他人的独立个体。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认为“社会制度产生于社会秩序建立之前的为个人利益而行动的个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之中。”

二、法律人本主义思潮的历史考察

1.西方人本主义的精神底蕴

从历史渊源上讲,西方人文精神在古希腊就已孕育而成。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1]45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2]19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的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甚至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它以人为尺度衡量政治法律良莠的观念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

苏格拉底深受智者学派人文思想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和人生的探索。他提出了“美德就是知识”的著名论断,他说:“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3]56最高的知识就是对“善”这个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认识。苏格拉底从这一伦理观出发,认为一个人没有知识,也就不懂得“善”的概念,也就不能为善;而一个人有了知识,就决不会为恶。正是在这一道德观念的基础上,苏格拉底指出正义是法律的一种美德。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相同,苏格拉底确信“一种美德必然总是有益于它的占有者”[4]12,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不同的是,一方面,苏格拉底对法律是否正义的判断不是经验或感觉,而是知识或理智,从而创立了理性的法律观。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还把遵从和恪守法律的尊严堪称人的美德。在他看来,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性,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也不论违反法律而受到的裁决是否有效,服从这种权威才是人具有美德的表现。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哲学的主流已经由自然哲学转变为人的哲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就是这一转变的产物。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人既是它的出发点,也是它的最终归属。早期的柏拉图认为只有哲学家的统治才是知识或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而晚年的柏拉图不再依据人的德性,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应当凌驾于国家的一切官吏和公民之上,一切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当遵从法律。由此可见,柏拉图以人为逻辑起点,首先提出人治,但是为了人的现实利益,他最终接受了法治。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完善了柏拉图的法治学说,他的法治主张也是建立在对人的认知和关怀之上。他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5]98在他看来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因为人性中有恶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主张,他又根据人的利益需求,对法律的统治提出了若干要求,特别是立法应当反映多数人的意愿。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直接成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关于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和“法律下的自由”的思想渊源,及法律统治的正当理由。

古典法治理念不仅成长于人文精神的襁褓中,而且处处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从此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构成了西方法治理论的精神底蕴。

2.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

一般意义上讲,中世纪的个人是服从集体的,私人性质的权利观念难以充分发展。更严重的是,重视整体的前近代社会的主导精神还不断蚕食和瓦解权利观念的私人性质。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中,人性被神性吞没,人的价值和尊严被践踏,以人性解放为宗旨的文艺复兴运动,重新确立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为西方法治主义价值目标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思想来源,这集中表现在人文主义对人的自由、平等理念的牢固树立和大力宣扬上。

文艺复兴运动通过艺术形式、再现了古代希腊的精神生活特征,即以人为整个宇宙的中心。其伟大贡献在于:第一,文艺复兴运动强调人的高贵、鼓励人们对命运的抗争、培育了人们的自我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文艺复兴运动贡献了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全新的世界观”,而它的成功同时就是神学观念的失败。第二,文艺复兴运动表现了一种个人主义的精神倾向。投身于文艺复兴运动的伟大人物完全是各自为战,他们之间既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相互的结盟。而且与后来的思想运动不同,文艺复兴的伟大人物并没有诉诸大众,而只是在一个小范围的圈子内相互评论。它所体现的精神——重视人的尊严并通过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表现这种尊严——却有特殊的力量,成为后世百代高举的旗帜。

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首先,它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和精神上是自由的,而这恰恰是人们发展这种自由的前提和条件。没有这样的认识,再好不过的有利于自由的条件也不能发挥作用。其次,宗教改革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有权依据自己的良心而解释圣经,人们可以与上帝建立直接的、个人的关系,本身就是人们政治自由的前提。因为,人们可以借助这些原则而推定:人们在政治上是完全平等的,国家应该维护个人的自由。[6]225-226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逐步确立了个人的至尊地位,为人们的思想解放创造了主题和氛围,这其中已然包含了人文主义的产生过程。这种人文主义思想的萌芽产生了近代西方社会的权利事实,这种观念在后来的政治斗争中不断地被接受,人们才真正认识了人文主义的精神实质,才真正掌握了维护自我独立、思想自由的武器。

3.罗马法的复兴和人文主义法学

16世纪对于欧陆法学来说是一个充满危机的世纪,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纪。在这个转折点上,中世纪法学面临着淘汰的结局,而代表新生力量的人文主义法学正焕发着勃勃生机,它引导着整个16世纪的法学思潮。人文主义的法学思想最先产生在意大利,15世纪开始,随着法国的几代君主对意大利的四次远征,阿尔卑斯山脉另一侧的文明开始输入到法国,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渐渐地在法国成为主导地位的思想潮流。[7]79人文主义法学派(legal humanism),是法国 15-16世纪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通过将人文主义这一新的世界观引入法学研究,在思想观念、研究方法、具体操作技术等方面,都使当时法学研究的面貌为之一新。该学派的兴衰不仅构成西欧中世纪后期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罗马法在法国的复兴、运用乃至融入法国的习惯法、最后为资产阶级立法(特别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吸收架设了一座桥梁。

人文主义法学家的首要工作就是把罗马法从中世纪的权威中解放出来,对其进行“净化”。首先,在人文主义者那里,法学中的“人性”因素被发掘出来了。其实11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复兴已经预示了这个时代的来临,罗马法在注释法学家和评论法学家那里就已经散发出人性的气息。人文主义者要按照历史的本来面貌来研究所有的文献、资料和书籍,他们认为这些都是人类留下的业绩,是人类生活的遗迹和反响,因此应当对它们进行考察和展开批判性的讨论。人文主义者相信古典文化与其产生的社会历史生活是分不开的,而社会历史就是人类创造活动的结果,因此任何一种文化最后都要归结为“人”的创造,人文主义者就这样惊奇地发现了“人”的存在,而此前欧洲人却把一切文明的产生归因于上帝的存在。

对人文主义法学家而言,《民法大全》应该被看作一个人为的、处于特定时空中的历史现象,一项人类的业绩,这与中世纪学者把它看作是从天而降的礼物完全不一样了。因此可以说,人文主义者的最大的成就即是重新发现了罗马法中的人性因素,这标志着在西方法律传统进入了维科所说的“人道的法”的时代。

人文主义的古典精神转化成了建设现实生活的动力,于是人文主义法学一个意外的后果就是法国的地方习惯法学的繁荣。在人文主义者那里,现代民法开始向概念主义、形式主义、体系化和逻辑化迈出了第一步,欧陆的民法开始了理性化的进程,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民法学的初步面貌开始呈现,人文主义法学鸣响了现代民法学的前奏。

4.西方自由主义法治传统的形成

上帝的神话被打破以后,上帝的至上性和神圣性受到普遍的怀疑。法治主义与神治主义的根本对立,就意味着法治主义所要求的法律至上的理念不可能建立在对上帝的崇拜上,它必须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需要人文精神的支持。对上帝的信仰必须“脱胎新生”,形成对一种新的“事物”的信仰。而这种新的“事物”必须是能充分表达人类理性、更值得人们信赖和更有权威性的事物。由于法律在中世纪就曾与上帝同样神圣,具有一定的信仰基础。况且,此时的法律已经完成了世俗化改造,完全独立于宗教。它不仅被启蒙思想者描绘成“人类理性的体现”和公平、正义的规则,而且以自由、人权的保护神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和意识之中。

文艺复兴运动揭开了反基督教神学的序幕,动摇了基督教在意识领域的绝对统治地位;而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启导下,18世纪西方爆发了规模宏大的启蒙运动。在运动中,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旗帜,把理性当作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裁判者。它的成就首先表现在理性主义的确立。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布洛克所言:“启蒙运动的了不起的发现,是把批判理性应用于权威、传统、和习俗时的有效性,不管这权威、传统、习俗是宗教方面的,法律方面的,政府方面的,还是社会习惯方面的。提出问题,要求进行试验,不接受过去一贯所作所为或所说所想的东西,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方法论。”[1]99这个“方法论”就是理性主义。在理性的昭示下,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受到人们的青睐。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内在特质和终极目标,而自然法突出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基本人格,是体现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的“良法”。以人本主义为中心的人文精神逐渐建立起了人们对法的信赖,主要表现为法律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的生成。在启蒙运动中崛起的新兴资产阶级,经历了理性主义的熏陶之后,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古典自然法思想,并以此形成了一套理性主义的法的观念、价值、原则和制度。

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法治的奠基人洛克,认为任何人不享有多于他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受制定法约束的。自然法仍然存在,而且是国家制定法的依据。但洛克强调法律对自由的约束并不是目的,“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8]38在洛克看来,自由权利永远高于法律。正是为了实现自由,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法律的地位才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对权利的制约具有正当性,法治的建构具有必然性。正是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的形成提供了依据。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自由、平等为特定内涵的人文主义思想最终铸成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

[1][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M].董乐山,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2]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

[3]苗力田,李毓章.西方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杨适.哲学的童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吴玉章.自由主义权利观念的产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M].李玉成,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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