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晓云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时期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江泽民并没有系统论证社会公平问题,但由于“社会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他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也表达了深邃的社会公平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思想。
江泽民“受命于危难之际,赴任于多事之秋”,上任伊始,中国便面临着很多棘手问题。社会主义阵营问题迭出、摇摇欲坠,并于1991年发生了苏联解体以及随后的东欧剧变,中国的社会主义该何去何从?这是他面临的第一大问题。改革开放面临着巨大阻力,传统的社会主义“一大二公”的观点阻碍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社会上有很多反对改革的声音,甚至有人认为中国改革是走苏联解体的老路。中国要不要改革,这是他面临的第二大问题。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但是在新形势下党内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严重不足,甚至发生了1989年的学生动乱事件。应该如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这是他面临的第三大问题。
20世纪末,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出现了很多曲折,在西方和平演变战略和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共同作用下,先后发生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再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阵营而存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然而西方国家并不满足于在推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方面取得的“胜利”,很快又把和平演变社会主义的目标转向中国,企图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逐步瓦解分化中国,叫嚣要攻下中国这个社会主义最后的最强大的堡垒,在21世纪从地球上彻底消灭共产主义。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再次面临来自资本主义世界的“被颠覆”的空前压力,党和国家前途面临生死挑战。
于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将走向何方”成了党必须要回答的首要问题。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魄力,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从而稳住了改革开放的大局,维护了国家独立和国家安全,确保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给予很高的评价:“我们要永远铭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承、发展并成功推向二十一世纪的。”[1](P6)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帷幕,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进一步确认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从思想上扫除了将计划和市场看作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根本区别的制度属性束缚。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中国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战略部署,为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了一整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体系。到20世纪末,中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公平、自由、竞争”为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人与人之间建立平等关系提供了前提。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根据商品的价值来确定商品的价格,进行等价交换。产品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地位上、身份上、机会上等都是平等的,在这种平等的市场大环境下,社会不再唯权力和地位马首是瞻,权力和地位对社会价值的影响力会逐步减小,市场主体的知识、能力、技术等能够为自己带来前所未有的财富。他们不但能够自己满足自己和个人家庭的需要,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从而保证产生最大的社会价值。劳动者为了追求更多的社会价值和更为优质的生活,就必须努力工作和不断学习,逐渐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以适应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只要肯努力,每个个体的潜能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1)为维护社会主义而反对改革开放。认为改革开放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看不清腐败是历史的沉疴,而把它看作改革的产物,认为改革将会葬送社会主义,中国和平演变的风险将会发生在经济领域等。这些人大多是主张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但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纯洁性,他们反对改革,认为改革势必会危及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反对社会主义,主张补资本主义的课。这些人片面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认为中国搞社会主义超越了社会发展阶段,应该“补上资本主义这堂课”,建立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西方的议会制和多党制度等。这些人积极主张“改革”,但他们真正想革掉的却是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根据他们的改革主张推进改革,势必会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3)开展群众运动,彻底消除腐败。持这种观点的人都苦大仇深,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认为彻底消除腐败是当前中国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贪污腐败之所以不能杜绝,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开展群众运动,中国要根治腐败,必须开展大规模的群众性运动,将群众都动员起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监管作用。中国有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规模群众运动的历史传统,这种思潮如果引导不当,极易诱发社会动乱。
社会公平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思想,与时俱进,继往开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公平的论断,表达了自己的公平思想。
如何实现社会公平?这既是一个理论难点问题,也是民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任何社会的公平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超越历史和超越阶级的“永恒正义”是不存在的。江泽民指出:“从理论上讲,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公平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在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公平的内涵也会不同。”[2](P48)因此,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公平的标准和理解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古罗马,人们认为奴隶制度就是公平的。由此看来,只有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极高程度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生产力获得了解放,人民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满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社会生产力越发达,人自我解放程度越高,社会就会越公平,人就会越自由。因此,江泽民在充分分析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提出了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2](P48)把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同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联系起来,充分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我们最大的国情是:生产力还不发达,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始终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判断我国社会公平的根本标准。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3](P13),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其分配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现阶段我国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反映了劳动力要素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部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根据个人能力和个人贡献的大小,人们的收入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由于人的能力和贡献的差别是有限的,实行按劳分配不可能导致贫富悬殊。”[2](P48)但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人们的机会并不是均等的,这就容易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行政干预、征税等措施加以限制和调节。但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只要人们的收入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得来的,即使人们之间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那也是公平的。
根据唯物辩证法,公平在其肯定意义上必然包含着它的对立面——不公平,只有包含不公平因素的公平才是现实的和具体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实现共产主义之前,公平的本质就在于它所包含的不公平性,有差异的公平才是现实社会中真正存在的公平。江泽民在论述分配公平问题时指出,“平均主义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相互影响、互为依存,这两者都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2](P50)平均主义和收入悬殊是分配领域最大的不公,但分配公平也要承认收入的合理差距,只要他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就应该承认并予以保护。当然,当前社会也存在一些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总体而言,收入差距过大是由于“以权谋私”、“公器私用”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造成的。一方面,“少数人靠非法手段,如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捞取不义之财。”另一方面,“不同职业、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缺乏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劳动者在竞争中缺乏同等的机遇。……由此而形成的收入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2](P49)因此,要实现分配公平,必须首先做到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健全公平竞争机制,破除“以权谋私”和“公器私用”,消除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收入悬殊现象。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理想目标,也被称为结果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4](P550)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随着其他要素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他分配方式在分配制度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变化。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5](P534),在邓小平提出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将“其他分配方式”提高到与按劳分配“并存”的高度,指出了“其他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给方面的重要作用,指明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6](P22)这一论述大大提升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高度和思想境界,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原则的确立,是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理论的扬弃,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拓展与深化。“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突破性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之举。”[7]在十六大报告中他再次强调:“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4](P550)同时,他也提到要在收入均衡增长中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关注民生,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引导社会财富向低收入地区倾斜,进一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既要重视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问题,也要加快破解新二元结构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P511)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法可依)、严格的执法程序和运行机制(有法必依),更在于能够保障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各个领域得以实现(依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所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8](P556)
(2)依法治国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首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各种民主权利。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享有除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有利于实现权利公平,而法律的强制性也使它成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最有效的形式。其次,实行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惩治腐败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贪污腐败、徇私舞弊是造成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党和国家的少数干部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人情和潜规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破坏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对此江泽民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和收入分配悬殊问题,是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焦点。”[2](P51)因此,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坚决及时查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各种以权谋私、将权力转化为金钱的违法行为。”[2](P55)这昭示着中国共产党匡扶社会正义的决心。
江泽民社会公平思想回答了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公平的衡量标准等理论热点问题,特别是对人们关注的分配不公问题做了积极回应,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小康社会是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规划中国社会发展蓝图时提出来的伟大构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决议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9](P700-701)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公平是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只有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增加,社会公平才会成为可能。离开社会发展,人们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能限于空谈。公平是发展的价值体现与保障,只有实现社会公平,付出得到了合理的回报,人们的劳动热情才能得到保护与鼓励,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生产力。离开公平,人们将会丧失劳动热情,甚至会发生社会动荡,危及稳定的大局。所以,社会越公平,人们的劳动热情越高,就越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也就越有利于推进中国小康社会的进程。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但是到了新世界新阶段我们党内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贪污腐败、官僚主义、自由主义、特权思想等,他们“不是自我牺牲地为党和人民工作,而是利用党和人民的力量并破坏党和人民的利益来达到个人和宗派的目的,因此它是同党的联系群众的原则、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不相容的。”[10](P995)这破坏了党的纪律和原则,严重影响到我们党的威信和执行力。社会主义社会决不允许贪污腐败和特权思想存在,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这也同我们党的宗旨和先锋队性质背道而驰。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同实现社会公平是辩证统一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站在时代前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以纯洁性和执政能力为主线的党的建设,可以为构建社会公平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实现社会公平,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在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奉公守法,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官僚做派和个人特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重塑形象,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然而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实行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由于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家庭负担不一样、拥有的机会不一样、占有资源不一样,再加上某些权力拥有者滥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最终导致了社会产品分配的不公,出现了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基尼系数不断增高,人们普遍有不同程度的仇富情绪,这反而滋长了社会的“平均主义”思想,加深了社会矛盾。江泽民指出:“贫富差距扩大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证明,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过大,就会引发民族矛盾、地区矛盾、阶级矛盾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就会出大乱子。因此,收入分配差距和地区差距扩大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2](P543)所以,提倡公平正义,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地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能够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活力,能够增强人们的成就感和幸福指数,从而有利于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
[1]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2]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
[4]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6]江泽民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江洪明,江泽民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27).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 公报 决议 决定[R].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10]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