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小蕊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110034
教育是实现人生幸福感的一个主要途径,而教育公平则是教育是否具有良好品质的一项重要考核标准。由于我国综合国情的影响,使教育公平一直是整个教育界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受教育者的幸福感问题更是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注。[1]
“公平”本身就是个体对各种社会现象或者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理想的评价标准,对公平的理解,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同视角的学者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同样,对于教育公平而言,也是如此。
“西方教育机会均等说”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教育机会均等,其中教育机会均等则包括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教育最终目标的平等;“教育公平关系说”是从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关系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的,它把教育公平看作是社会公平的表现,是公民对教育公平权利的一种主观感受;“教育平等说”则是将教育公平等同于教育平等,这种教育平等是包括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以及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公平差异说”是从影响教育公平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的。
不同的学者由于其所处的学科背景不同,他们所得出的关于教育公平的定义也是存在着差异的。总体上来说,可以将教育公平界定为三个层次和两个方面:三个层次是指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两个方面则是是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2]教育公平应当是使得每个受教育者都能够在教育的过程中得到其应当得到的东西,个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应当与其获得的成绩成正相关,以及每个人所得到的能力是应该遵循个体差异性、尊重个性发展的,同时还应当强调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补偿。
总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一种延伸,那么也就意味着教育公平不仅可以使教育者和受教育在教育活动中获得一种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还可以通过教育公平的实现,使得他们获得人生幸福感。
教育的对象是人,人有着一种不断追求幸福的本能,幸福是人生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幸福,怎样才能够得到幸福,这个问题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同教育公平一样,不同理论学派对幸福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性。禁欲主义认为幸福就是节制的美德;享乐主义认为幸福就是现在所享受的快乐,它是可以使个体避免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的;自我实现主义则认为幸福应当是追求自我实现的过程,是人在不断完善自己时的内心的快乐。[3]
幸福是一种人的内在主观体验,它是依据个体不同的内心需求,这种需求可以是精神上的、物质上的,也可以是依托于个体自身、社会的,这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后,其内心能体验到一种积极的情绪,从而能够促使其身心健康和谐,人格更加完善。同时,幸福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应当是个体能够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使自己获得幸福的能力,只有拥有这种能力,才能够促使人们主动去满足自己内心的需求,以获得幸福感。
我国是世界上地区差异性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的教育也存在着地区差异性。就教育而言,真正的教育公平应该是每个人在一生的任何时候,不管身处何地都能够毫无障碍地接受教育,同时这种教育应当是形式多样、内容切实丰富、针对性强的,实施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教师专业技能和人格品质。但是由于地区的差异,造成了城市的教育的发展水平远高于农村地区的水平,这种表现在现实中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在教育投资商倾向于城市,农村的教育一直处于“无力经营”的状态,政府投资较少,使得一些优秀的教师倾向于到城市发展,也就造成农村的教育没有良好的师资队伍;二是师资质量的差异,这主要就表现在教师无法进行在职培训、数量不足、学历较低;三是政策上的倾向性,突出表现在课本和课程的设置上,以城市为标准,缺少农村的特色化。这些现象也就使得农村地区以及经济水平较低地区的受教者在起点上就处于不公平的状态,没有受到与城市或者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学生相同的择校待遇。
这种在教育起点上的机会不平等,使得参与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获得成功的道路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使得其希望通过教育来实现幸福,获得幸福能力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影响了其希望不断实现自身完善愿望的实现。[4]
学校学习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其学生不仅要有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还要有相应技能的学习。首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人们所享有的教育资源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5]由于社会分层的影响使得一些中高等收入家庭的孩子能够进入到一些发展较好的、教学资源较丰富的学校进行学习,他们在整个教学活动中获得的教师指导、参考资料以及学习设备都比低收入家庭孩子的机会要多;其次,在学校教学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学生所享有的资源也是不平等的,如:教师受“罗森塔尔现象”影响、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选择性交往、教育资源的短缺,等等。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影响到学生的自信心,使得学生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师生关系的不理想,在学生幸福感消失的同时,教师的教学活动得不到良好的实现,也影响了教师的成就感、幸福感的实现。
教育结果的平等是指每一个接受教育的人,在他受完教育后获得平等的发展或享有运用自己教育结构谋生的机会。但是由于各地教育发展水平与我国就业市场机制的不完善,造成受教育者在完成学业后所得到的学历证书不被社会劳动部门所认可,使得其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受到影响,使其在未来的发展机会上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状况,这也就造成了参与者自我实现感的降低。[6]
转变传统的理念,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重,实现各类教育的等值,实现教育参与者在认知度上的公平,形成幸福感。
第一,政府重视教育制度的建设,大力宣传并普及基础阶段的义务教育;
第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律的角度确立整个教育体系的地位。
保障一定的教育经费,是实现教育经费的前提条件,充足的经费投入有利于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这样对参与者在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构等方面实现公平得到一定保障,使其能够真正认识到,可以通过教育来实现人生幸福的终极目标。
在教育与幸福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关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的幸福感获得。[7]就整个教育活动的幸福感获得来说,它主要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整个教学过程应当是师生双方均能体验到幸福的过程;二是整个教学过程以及教学结果应当能够引导师生提升自身幸福的能力,能够获得更幸福的生活。
就受教育者的幸福感培养来说,首先,应当注重受教育者天性的发展,让受教育者能够从事自己喜欢的事情,将其特长与其在学校所学习的专业相衔接,增强其学习的自信心;其次,就中国的现实来看,各级各类学校中所谓的“差生”,他们的幸福感更是要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此时,学校应当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辅导,家庭也应当鼓励学生,使其获得尊重、关注与信任,进而获得幸福感。
就教育者的幸福感获得来说,首先,由于某类教育领域(如职业教育)的学生的特殊性,会影响其教育者成就感的获得,这就要求社会关注这类教育中的教育者,提高其社会地位,为其幸福感的培养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开展各种教师活动,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使教师形成一个正确的幸福观;最后,提升教师的整体水平,主要包括良好人格魅力的培养、教育能力的培养以及知识结构的更新,这样,有助于教师成就感的获得,进而在其教学过程中体验到幸福感。另外,构建一个良好的师生关系,也有助于师生双方在教学活动中体验到快乐与幸福。
教育公平的实现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不仅有助于提升教育体系自身的发展空间,更是对参与到教育活动中个体幸福感的关注,只有个体在教育活动中体验到幸福,并获得创造幸福的能力,才可以提升教育的吸引力,促进其长久发展。
[1] 文泰安.近十年我国教育与幸福问题研究综述[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2] 张良才.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J].教育研究,2002.
[3] 王华斌,陈世永,马婉娟.和谐视角下我国教育机会均等问题探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
[4] 孙小红.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分化与教育机会均等[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4.
[5] 易凌云.论关涉人生幸福的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
[6] 叶纪林.试论教育公平[D].上海师范大学,2006.
[7] 文晶.教育公平的理论与实践[D].河南大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