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人才培养“双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

2014-08-15 00:47费婷婷
河北职业教育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双导师导师制顶岗

费婷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人才培养上更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高职人才培养应打破传统的教师授业解惑这一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更加注重理实一体,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将职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文中结合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实务类专业探索实施双导师制的经验,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双导师”制的内涵

双导师制,即在高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由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共同完成学生培养工作。校内导师由专业课教师担任,主要负责基本知识传授以及初步的职业建议;校外导师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实践能力的培养,并通过顶岗实习中学生的表现给出具体的职业规划建议。校内校外导师相配合,共同完成学生综合职业素养的培养工作。

双导师制的形式表现各学校都大同小异,但其内涵应与具体的专业特点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以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为例,人才培养方案提出的培养目标是要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基层,培养具有与本专业未来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专门人才。这样的培养目标对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均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因而法律专业双导师制的实施着重强调导师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职业自豪感、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培养。在导师的安排上,由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等专业能力的培养需要较长的过程,故校内导师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在学生入学后,承担将他们“领进法律之门”的工作,随着专业学习的深入,对学生进行学习、思想、心理等全方位的指导;行业导师多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他们在学生实训时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在顶岗实习阶段正式加入导师队伍,承担进一步的实践能力锻炼、顶岗实习全程指导等工作。校内、校外导师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对学生职业自豪感、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培养。

二、“双导师”制的实施

我院法律实务类专业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导师制,2010年起将行业导师纳入导师队伍,开始探索“双导师”制,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制定了《人文法律系“双导师”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双导师”制的实施初步形成体系,取得了较好的人才培养效果。《实施方案》明确“双导师”制的实施目标是“通过实施‘双导师制’,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引导,专业上的辅导,生活上的指导和心理上的疏导,搭建专业教师、行业导师与学生交流的平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创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塑造勤奋好学、互帮互助的校风;使学生成为‘对己有信心、做事有耐心、待人有爱心’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围绕这一目标,“双导师”制的实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导师选择与配备

导师制已经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广为应用,研究生、本科均在实施导师制,但高职人才培养更注重应用性,在实施双导师制中,导师的选择标准应与本科等有所区别。校内导师从专业教师中选择,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工作热情,并具有双师素质。行业导师由法律从业人员担任,主要是来自于校企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中小企业法务人员等,从业两年以上,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指导,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向学生传达最真实、最直接的工作感悟、工作经验。

考虑到实施效果,应严格控制师生比。在美国斯坦福师生比是1∶3,普林斯顿师生比为1∶6,布朗大学和达特茅斯学院均为1∶9,而我国目前全国高校的师生比平均约为1∶117,某些学校某些热门专业师生比更低。[1]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指标体系中规定,达到优秀水平的,生师比应1∶16,即每16名学生至少配备一名教师。参照此标准,校内导师指导人数一般在16人以下,行业导师指导人数应在3人以下。以2014年上半年为例,法律专业共有在校生189人,校内导师12人,平均一人负责指导15.75名学生,从工作精力上来说,导师能够完成学生的指导工作。行业导师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实践教学,此时的师生比要求可以放宽,只要能够完成实践教学工作,达到教学效果即可;二是顶岗实习,此时行业导师要承担的是全面指导工作,鉴于他们均有本职工作需要完成,故1名行业导师至多指导3名学生。

(二)导师的职责

由于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分属于不同工作单位,却要完成共同的人才培养任务,故二者之间的职责划分及合作非常重要。

1.校内导师的职责

校内导师是专业教师,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专业学习,交流沟通,还负责顶岗实习期间的专业教学指导。具体来说应包括:(1)思想上引导。高职院校的学生思想工作,往往通过班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开展,思想引导形式统一化,未考虑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影响了思想工作的效果。校内导师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和学生的日常接触,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个性开展思想工作,使得思想工作有针对性,更加具体化。(2)专业上辅导。作为专业教师,除了课堂上统一授课之外,还根据学生需要承担辅导答疑等工作,提高学生课后的自学效果。(3)生活上指导。许多学生在进入高职院校之前,从未有过住校经验,独立生活能力较差,却又因为各种原因羞于请教同学或不熟悉的老师。而导师因为与学生接触较多,足以为学生提供在校期间的生活指导。(4)心理上疏导。学生从入校到毕业,面临多次的角色变化。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角色变化,从学生到实习生再到准员工的角色变化,每一变化都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变动,而这些心理波动往往反映在行为中。导师应注意每一个处于角色变化期的学生,及时发现问题,给予心理上的疏导。

2.行业导师的职责

行业导师的职责主要体现在顶岗实习阶段,他们负责对学生进行实践操作能力的锻炼和实习期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1)实践能力锻炼。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知识主要来源于书本,少量的校内实践课程并不能满足实践能力锻炼的需要。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直接进入实习单位进行全面锻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行业导师首要的职责就是帮助他们熟悉规章制度,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尤其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多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需要他们解决的都是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甚至涉及定罪量刑。这就需要行业导师从接待当事人到卷宗装订,进行全程的指导。(2)综合职业能力培养。除了实践能力外,学生在实习工作中表现出的职业认同感、法律思维与专业语言、与人沟通的技巧等是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内容。这些能力的培养更多地是通过行业导师的“身教”,即导师需要在完成实习工作的过程中,边做边讲解,让学生了解综合职业能力对未来就业、从业的影响,重视综合职业能力,并时刻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综合职业能力。

(三)实施方法

“双导师”制几乎贯穿高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且涉及校内校外的工作人员,具体的实施方法包括交流方式和交流内容两方面。

1.交流方式

(1)定期见面。导师与学生在互相选择后,首先经历的是从不熟悉到熟悉,这就要求导师和学生应定期见面。《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导师应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可以是全体学生与导师见面,也可以是单独见面,但必须是当面交流,QQ、微博等网络交流方式不能替代定期见面。此实施方式主要用于两种场合,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尤其是一年级学生与校内导师之间;二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与行业导师的交流。

(2)网络交流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一对多”的实时指导和离线指导。[2]实时指导利用QQ群、微信聊天群,学生事先与导师预约好时间,在网上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可以是一名导师同时与多名学生交流,学生之间也可以就某一问题相互讨论。这样的指导方式与定期见面相比,更加灵活,节约成本。离线指导则由学生给导师在QQ、微博、电子邮件中留言,导师上线看到留言后进行回复。网络平台是师生交流最常用的方式,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指导的效率。

(3)走访实习单位。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校内导师定期走访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在实习单位的表现。因学生多在省内实习,校内导师走访具备较强的操作性,教师通过走访,亲自观察学生实习过程,当面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能够更为全面地了解学生真实的实习状态。

(4)校内导师与行业导师的沟通。当学生走出校门,进入具体实习岗位时,学校专业导师应及时与企业导师沟通,[3]通过沟通,行业导师了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状况和能力特点,以便更好地安排实习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校内导师了解企业的实习安排和工作侧重点,更好地制定学生在顶岗实习阶段的指导计划。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校内外导师也应经常交流,了解学生的实习表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提高实习效果。

2.交流内容

交流内容因学生的学习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学生刚入学阶段,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包括学习习惯从主要靠老师课堂传授到主要靠自我学习的转变、学习内容从传统的语数外到专业知识的转变、生活习惯从依赖父母到独立生活的转变等。故第一学年交流内容主要是导师帮助学生完成以上几个转变,使学生更快地适应大学生活。当学生已经适应了大学生活后,进一步要思考的是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此时导师与学生交流内容主要是对专业的认可、学习以及未来发展的规划。学生进入顶岗实习阶段后,第一次实战式地进入法律行业,师生交流的内容侧重于入行体验、职业能力锻炼、综合职业素质养成等内容。

(四)评价机制

对于双导师制的实施效果评价,通过系部考核和师生双向评价完成。系部考核是指系部从教学管理的角度对导师与学生的指导过程进行量化考核,考察师生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导师网络交流答复的及时性、校内外导师的合作程度等。师生双向评价是师生之间的相互评价,导师主要评价学生参与双导师制活动的积极性、学习的主动性、活动效果等,学生对导师的活动组织、答疑解惑的效果进行评价。

系部考核侧重于制度的执行,是过程性的形式考核;师生互评侧重于活动效果的评价,是对导师制实施内容、效果进行的评价。两种评价方式以师生互评为主,并结合师生互评时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双导师制的实施方案。

三、实施效果

经过近七年的实践,“双导师”制在法律实务类专业人才培养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实现了人才培养的系统化、全程化,初步实现了校企合作育人,培养法律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

(一)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

专业教师担任校内导师,改变了以往教师上完课就回家,与学生缺乏交流的状况,学生有更多的途径与专业教师交流,师生联系更加紧密,对学生的知识学习、为人处事均有促进作用。“双导师”制的实施也能够弥补班主任工作的不足,相比较班主任对全班学生的管理和指导,担任导师所带的学生人数较少,精力更加集中,效果自然也更好。

(二)促进了师资队伍建设

导师是“双导师”制的具体实施者,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决定了实施效果的好坏以及整个模式实践的成败。[4]导师若想更好地指导学生,就必须不断学习,了解行业动态;为了更好地与学生交流,就必须与时俱进,了解不同年代学生的思想状态,保持年轻心态;为了更好地完成顶岗实习工作,校内外导师必须保持联系,多交流沟通,相互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指导能力。

(三)强化了校企合作

为了完成对学生的指导,校内外导师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校企合作制度的建设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学校与企业以顶岗实习的合作为主要平台,不断进行多方面的人才培养合作。人员互相渗透,专职教师同时也是合作的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接受律所的管理;企业在校设立奖学金、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与行业协会签订订单班协议,为律师行业培养专门的助理人员;律师事务所等紧密合作单位接纳毕业生就业。

因法律职业的门槛提高,高职法律实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面临较大的挑战,“双导师”制的实施,导师从思想、学习、生活、心理上全方位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得到全面提高,毕业时具备了较高的综合职业素质,在就业竞争中体现了较强的竞争力,为高职法律实务类人才培养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1]李书华.浅析高职院校导师制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J].商情,2011,(40).

[2]杨敏,贾新民.校企合作“双创业导师制”探赜[J].职教论坛,2011,(31).

[3]蒋凤昌,周桂香,陈红秋,袁学峰.顶岗实习“三导师制”探索[J].中国高校科技,2012,(8).

[4]张凤营,陈亮,杨海玲.关于高职“双导师制”教育模式的实践[J].职教论坛,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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