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破解弱势群体融资困境问题探讨

2014-08-15 00:56王桂堂石婧雯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小贷网贷信贷

王桂堂,石婧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

小企业融资难、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到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金融服务权利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羁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与所有制结构调整阶段,小型与微型企业大量涌现;在城镇化进程加速阶段,转移劳动力中创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加,故破解弱势群体融资困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由于技术原因与金融制度的障碍,传统的间接融资领域(银行信贷体系)与直接融资领域(资本市场体系)都与小型及微型的市场主体有诸多不适应、不兼容之处,导致弱势群体融资难的问题不断延续,甚至一度成为银企关系中的“死结”。近年来随着金融业中一种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批以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的新型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诞生,使得前述矛盾的解决有了新思路与新转机。[1]本文将对网络小额信贷破解弱势群体融资困境问题做一浅探,以就教于方家。

一、互联网金融制度下网贷金融服务兴起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界与金融界非常流行、时髦的词汇,它与之前出现的“网银”、“网络金融”等概念有所不同。其差异之处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网络技术”+“金融活动”,亦即它不仅仅是指“现代技术含量高”、“信息化、数字化特征明显”的新型业态,更重要的是指一种更加开放、平等、民主、自由的金融活动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不啻于一种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全新的金融理念与金融制度安排,它的诞生与发展,有可能颠覆传统金融的运行机制。

网络信贷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里讨论的网络信贷不是指商业银行将传统信贷业务搬迁到网上拓展市场,而是指互联网金融模式下P2P 信贷方式。P2P 信贷是一个舶来词汇,国内通常翻译为“人人贷”,这一“直译”方式恰巧诠释了该信贷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即金融服务不通过传统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而是直接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展开。[2]人人贷的前身实际上就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所创办的以扶助穷人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模式,该模式在世界范围推广之后,有了不少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制度下的P2P 信贷就是一种比较成功的小贷发展方式。

众所周知,由于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存在,传统商业银行在对“小贷”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审贷”耗费的成本通常无法从贷款的收益当中得到补偿,如果加上事前征信、优质客户甄别筛选以及事后的跟踪调查、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投入,服务于“小贷客户”更是“吃力不落好”的买卖。因此,从技术角度分析,越是大型的商业银行越是有排斥小客户的倾向。而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银行体系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发展的配套产物,银行的绝大多数产品与服务及其业务流程,都是为大型客户设计的,我国银行界所流行的“对公业务”这一术语就是对这种境况恰如其分的描述。这种状况即便是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也还保持着原有的路径依赖,没有根本性的改观。因此,尽管近年来我国上至金融监管部门、下至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小微企业的规定,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正是在这种“制度约束”的背景下,P2P 信贷模式脱颖而出,受到公众青睐。对我国现有的P2P 信贷模式做一近距离观察,不难发现这其实是一种信贷供需双方直接沟通,直接达成协议,然后再直接完成信用交易全过程的“民间借贷”。这种模式不用通过传统的金融中介将社会闲余资金集中,然后再分配给信贷需求者这样迂回的环节,大大降低了各种中间成本及费用,易于为交易双方所接受。因此,短时间内P2P 信贷模式就拥有了一大批“受众”群体,特别是受到了社会上被传统金融服务所排斥的社会弱势群体的青睐。

目前我国P2P 信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类,线上提供信息,线下交易。即P2P 网站只为信贷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信息沟通平台,随后的谈判、签约、交易、偿还的程序全部在线下一对一、面对面地进行。

第二类,P2P 网站提供交易信息,同时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亦即交易双方的谈判、签约、成交、偿还等都可以在线进行,网站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三类,P2P 网站提供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同时还承担有限的违约风险责任。即网站在提供相应配套交易服务的同时,还担任中间保证人的角色,一旦资金借入方出现违约风险,网站将先行垫付资金,补偿出资方的风险损失。故这类模式是最能引起投资人与资金借出方关注的。

以上三种类型大致反映出了互联网金融下P2P信贷模式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演进过程。较之前两种,显然第三种模式级别较高,功能较健全,最能反映互联网金融的特性。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当中,发展较快、影响较大的P2P 网络小贷平台有拍拍贷、宜农贷、开鑫贷、贷帮、红岭创投、易贷通、51GIVE 等。

由于P2P 网络小贷在引入我国时恰逢众多小微企业告贷无门,融资瓶颈难以破解,这一矛盾又与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以金融资本形式沉淀下来,亟待新的投资渠道这一个端口相碰撞,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P2P 网络小贷数量增长很快,由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迅速进化成各种类型的P2P 金融产品创新的实践。[3]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各类P2P 网络小贷平台已超过1200 余家,可监测到线上信贷余额达100 亿元。

二、P2P 网络小贷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关于P2P 网络小贷起源,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它起源于孟加拉国尤努斯博士创办的“穷人银行”,也有人认为是起源于英国的“个人对个人”的信贷模式,还有的认为是起源于北美地区华人社区“标会”与“合会”。无论P2P 网络小贷起源的“宗亲族谱”如何,倘若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支撑,这种信贷模式只能在狭小的社区圈或熟人圈里发挥有限的作用,不可能走向开放,更不可能跨越国界。而在我国,最早开办此项业务的是来自美国的两名女孩所创办的“我开网”。她们看到中国还有数量众多的贫困阶层难以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于是通过开办网站的方式号召美国的有钱人出资,为每日生活费不足1.25 美元的贫困者提供信贷帮助。虽然由于外汇管制等各方面因素的掣肘,这家网站最后不得不关闭,但“我开网”是在我国依托互联网金融开办小额信贷的一个标志性案例,必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留下印记。

据此,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中的P2P 网络小贷模式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分析:

1.P2P 网络小贷模式的优势

(1)以小客户为目标群体。前述分析提到,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是“以大为美”,而P2P 网络小贷则反其道而行之,以小为美。[4]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P2P 网络小贷所提供的融资服务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渠道,也不同于一板、二板等公开上市的资本市场渠道。尽管从形式上看,网贷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它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开放度极高、包容性极强、信息传递极为迅速的优势,特别是网络融资平台不受时间、空间、地域限制,相当于一个永不歇息的金融服务超市,完全能够满足小微企业与社会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短、急、频、快的特点,所以自然成为“草根金融需求者”汇聚的场所。而根据网络营运的技术特征,网站的人气越高,受众越多,网络平台自身维持营运的平均成本就越低,网贷成功的几率就越大。因此,传统融资渠道难以逾越的交易成本障碍在这里得以解决。

(2)交易成本低廉。基于网络平台的网贷服务,通过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5]具备数据查询快捷、信息透明度高、共享便利等优势,传统金融服务过程中征信难、信用资质审核难、优质客户筛选难、信用风险监控难等一系列问题在这里将统统被“无障碍通道”取而代之。因此,每笔贷款都可以以极为低廉的成本走完规范业务的全部程序,从而解决了传统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过程中“要么成本高到小企业不能承受,要么收益低到金融机构无法办理”的两难困境。

(3)信息对称度高。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平等“融资权”的重要障碍。特别是相对于大中型市场主体而言,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重要财务报表经常处于不规整甚至缺失状态,更加剧了金融机构与小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网贷整合了电子商务的特长,因此对于买卖双方,每笔交易都有实时记录数据可查。对介入电子商务的小企业乃至“个体户”的日常交易记录,通过网络平台,利用网络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一系列处理,可以方便地还原出信用提供者所需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状况与现金流量状况,从而成为甄别信贷对象、做出信贷决策的一手资料。互联网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信息集合,以阿里小贷的成功运作为例,阿里集团正是看到了社会信息集合当中潜藏着巨大的商机,于是利用淘宝网、支付宝等现存信用查询功能,将网络经济、信誉评估、信贷调查、信贷决策、信用风险监控等有机结合在一起,成功跨越了小微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程度高、评估难、信贷决策难等一系列技术障碍。特别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生成连续、动态变化的违约概率时间序列,其揭示的信誉度往往比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信用等级评价更为有效,[6]这就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打开了新的通道。

(4)激发金融创新动力,提供个性化服务。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个巨大经营优势在于将已设计好的标准产品提供给众多的客户,这样不仅可降低经营成本,而且有利于风险控制,其典型的例子如各类标准化的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也有类似特征,例如上市公司只能按照要求发行标准股票、债券等来获得资金使用权。这种标准化的产品相对于千差万别的小微企业而言,是难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小企业通常更需要的是差异化的零售服务。而网络金融则可以利用其开放度高、参与度广、进入门槛低等技术优势,由借贷双方进行一对一的博弈,在服务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竞争过程中产生众多的定制化创新与个性化的产品。[7]特别是众多的小型市场主体可借助网络平台所提供的各种产品的设计与定价,一改过去金融产品定价权几乎垄断于金融机构一方的弊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消费者主权”得到最大程度地体现,而且整个社会金融资源也得到最优配置。[8]

2.P2P 网络小贷模式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清。目前各种各样的网贷无一例外都要依托于网络平台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这是P2P 网络小贷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最大的不同之处。而网络平台到底是属于一种机构、市场形式,还是市场中介,尚无明晰的定位。当然,网贷属于新生事物,短时间难以定位也是意料之中的。但长此以往,特别是在我国各类网贷平台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定位模糊不仅会影响到这类新生事物的规范与自律,也会潜伏众多的金融风险。

(2)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网络平台介入金融活动,本身已成为社会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信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不管其介入金融活动的深浅程度如何,本身都要具备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9]目前除了为数不多的网贷平台健全了事前调查、事中控制、事后跟踪的风险管理与监控体系之外,多数平台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不健全甚至是缺失的。一些平台甚至声称:只负责发布供求信息,信息真伪自行鉴别,交易风险全责自负。在网贷越来越普及的情况下,平台风险控制机制缺失将很容易造成风险外溢。

(3)网络安全状况堪忧。目前不同类型的网贷平台所采用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同,网络防火墙的构筑也大相径庭,加之我国在这方面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一旦平台数据遭遇泄密,客户的资金安全将面临巨大威胁,若数据遭到黑客的恶意破坏,则会引发交易秩序的混乱乃至风险暴露。[10]

(4)网贷利率水平不尽合理。对于网贷客户而言,必须借助网络平台才能尽快找到交易对象,才能得到快捷的网贷服务。因此平台收取的运行与管理费用,包括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线下交易除外,只要是线上交易,必然有这部分成本)便成为P2P 网络小贷价格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一部分网络平台利用自身的品牌与知名度将价格抬高,如拍拍贷的年利率最高曾达到25.24%。这么高的价格,是众多小微企业群体难以承受的,如此发展下去,网贷的低成本优势将丧失殆尽,P2P 信贷的市场行为也将出现“逆向选择”。

(5)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正式的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度规范。由此造成的监管主体空缺、管理依据空缺等状况令人担忧。由于法律规范的缺位,一部分网贷平台打起了政策的“擦边球”,名义是网贷服务,实际上是利用“会员制”做起了网络集资。而在我国,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严禁开展类似业务的。

三、对若干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前述分析表明,尽管P2P 网络小贷引入我国之后还存在一些问题,潜伏一些风险,但其为解决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困境的发展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为此,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第一,尽快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内生于行业商业惯例与行业行为准则,是规范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外部监管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缺的当口显得十分重要。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机制一定程度上可替代政府的外部监管,从而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基于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取向,通过设立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来健全自律机制也应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成本,在较短的时期内完成相应的制度安排。

第二,健全网贷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前面多次提及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这是P2P 网络小贷与传统信贷的重要区别之一。因此,规范的技术标准不仅是网贷业务、客户资金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也是保证网贷开放度高、参与度广、进入门槛低的前提条件。目前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都是电商企业基于商业化的目的构建的,基于趋利的本能,电商企业会首先考虑低投入成本、低费用,至于安全性、便利性、快捷性以及与其他平台的对接等等,则是第二位甚至是末位考虑的。因此在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之后必须予以强制实施,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从短期看,这增加了部分电商企业的初始投入成本,但从长期看,则会极大地节省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金融活动的运行效率。

第三,充分发挥优惠政策引导作用。由于小贷是用于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在某种程度上,小贷产品及其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小贷产品都是会得到政府政策鼓励的。过去我国对小贷的扶持是在“线下”进行,现在,越来越多的小贷集中到了“线上”,因此政府的引导与鼓励,也应当不失时机地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其间,除了各种税费减免与贴息之外,可考虑由政府出资建立若干家公益性的网贷平台,尽管这类公益性的平台服务对象数量有限,服务范围有限,但社会资本的运行可产生示范性的导向作用,同时也可以平溢商业网贷平台攀比的服务价格。

第四,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新生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必然的,但毕竟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相关的法制建设方面比我国先进很多,因此我们有很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不必在法制建设方面每一步都进行“试错”程序。只有法制健全了,相关的监管才能迅速跟进,因监管空缺、监管责任不明、监管归属不清造成的行业性风险才能有效规避。过去一个时期我国担保业在此方面就出现过较为严重的问题,以致引发了行业性的信誉危机,其教训是值得认真汲取的。

第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与教育。目前我国精通互联网金融的人才可以说是屈指可数,通晓互联网的金融群体也相当有限。更多的企业、个人乃至金融机构都是被动卷入互联网金融大潮的,尽管他们也可称之为“业内人士”,但互联网金融对其而言更像一个巨大的黑箱,在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通过学术研讨、各种培训乃至在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等方式进行教育,也是当务之急。只有更多的群体掌握互联网金融知识,P2P 小额信贷这一新生代金融产品及其服务方式才能在解决弱势群体融资悖论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1]刘伟建.破解弱势群体融资难的新思路[J].金融纵横,2012(8) :3-6.

[2]张金艳.论我国“人人贷”的发展现状、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J].西南金融,2013(3) :37-39.

[3]杜征征.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兴起与发展[J].银行家,2012(11) :17-20.

[4]潘意志.阿里小贷模式的内涵、优势及存在问题探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2(3) :30-33.

[5]张冬青.云计算对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J].学术交流,2010(4) :135-138.

[6]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11-22.

[7]孟添.关于“人人贷”融资模式的思考[J].华东科技,2012(7) :50-51.

[8]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18-23.

[9]苗晓宇.网络P2P 信贷风险与防范[J].甘肃金融,2012(2) :20-23.

[10]王紫薇.中国P2P 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J].新金融,2012(2) :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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