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彩云
〔河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执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史上的一大创举,也为世界政治制度理论补充了具有无限生命力的新鲜成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深远的历史依据和深刻的法律依据。
无产阶级在争取自身解放的伟大事业中,一定要尽可能地争取联合其他可能联合的阶级、阶层和民主政党,团结一切有利于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社会力量,建立起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理论依据。
自从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问世以来,无产阶级的统一战线理论就包含在这一科学的理论体系之中了。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这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的第一个纲领中,不仅提出了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指导思想,而且奠定了无产阶级统一战线学说的理论基础。
《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议。”[1]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革命的工人政党对于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应当采取的态度是:“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一起去反对工人政党所要推翻的派别;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想要巩固本身地位来谋私利的时候,就要加以反对。”[2]早在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回答过“共产主义者怎样对待现有的其余各政党”的问题,指出:“在各个不同的国家里将采取各种不同的态度。”[3]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统一战线的战略策略原则,不仅为无产阶级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而且他们本人就是这些原则的卓越实践者。在1848年德国革命中,他们就曾以民主派的身份参加了《新莱茵报》的编辑工作,并在办报期间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民主派进行了成功的合作。后来恩格斯在谈到这种联合的重要性时指出,如果当时不这样做,“那我们就只好在某一偏僻地方的小报上宣传共产主义,只好创立一个小小的宗派而不是创立一个巨大的行动党了。”[4]
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及革命胜利后巩固政权的斗争中,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统一战线的学说,十分重视联合同盟军的问题。列宁指出:“必须极仔细、极留心、极谨慎、极巧妙地一方面利用敌人之间的一切‘裂痕’,哪怕是最小的‘裂痕’,利用各国资产阶级之间以及各个国家内资产阶级各集团或各派别之间的一切利益对立,另一方面要利用一切机会,哪怕是极小的机会,来获得大量的同盟者,尽管这些同盟者是暂时的、动摇的、不稳定的、靠不住的、有条件的。”[5]225列宁强调指出: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是丝毫不懂得马克思主义,丝毫不懂得一般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列宁要无产阶级政党学会“运用这个真理”,并且指出,这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和以后的时期,都是一样适用的。”[5]226
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指出,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里,首先要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不仅要与农民结成同盟,而且要与资产阶级民主派联合,“但是不要同他们融合,甚至当无产阶级运动还处在萌芽状态时,也绝对要保持这一运动的独立性”。
1922年1月,共产国际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和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共产党与民主革命派合作的决议,进一步重申了反帝统一战线的思想。在会议期间,列宁抱病接见了出席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表示了对国共合作问题的密切关注,并提出“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是否可以合作”的问题。这次会议,对中华民族决定对外独立、对内统一的国民革命方针,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进一步提供了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战线的理论和策略。根据这些理论和策略建立起来的统一战线,既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时期的战略总路线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战略总路线的重要条件,在各个革命发展阶段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成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各国应当根据各国不同的阶级关系状况、不同的历史条件等情况,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6]20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长期革命历史的产物,是中国民主革命统一战线产生、发展、演变历史的延续,目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格局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多党合作发展而来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长期合作的历史,经历了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民主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从孕育到形成的时期;建国以后,多党合作是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为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共同奋斗的必然结果。
第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合作和团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依据之一。
就民主党派总体而言,它是作为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反对者而崛起的,是作为爱国主义者捍卫民主、自由、独立而诞生的,是作为共产党的同盟者和合作者出现于中国政治舞台的。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由于本身的软弱性、动摇性,不可能形成独立的强大的政治力量。中国各民主政党成立时的政治纲领,主要是反帝、爱国和要求民主,这种要求是同国民党的独裁统治相对立的。为实现他们的政治要求,他们必须寻求工农和革命知识分子的支持,这就决定了这些民主党派从成立的时候起,就是作为共产党的合作者和同盟者出现的。而无产阶级和共产党要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也必须争取联合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以达到彻底孤立和集中打击最主要敌人的目的。而民主党派政治纲领的指导思想同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纲领,基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各民主党派从成立的时候起,就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政策的影响下,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程度不同的合作关系,并在革命过程中逐步发展了这种关系。就是在这种具体历史条件下,中国八个民主党派,经过长期的孕育,在抗日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胜利后反对国民党的斗争中发展形成的。
抗日战争时期,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合作,为坚持抗战、团结、进步,反对国民党顽固势力的投降、分裂、倒退而努力。在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的国共和谈和旧政协期间,各民主党派作为“第三方面”,主要是和共产党一起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内战、独裁政策,为争取和平、民主而共同奋斗。在国民党反动派悍然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全面内战的时刻,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严正声明不承认国民党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和所制定的“宪法”,积极参加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运动。1948年初,在人民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并不断取得胜利的形势下,各民主党派公开宣告站在人民一边,同共产党一道为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而斗争。随后,各民主党派发表通电、声明,响应中国共产党在1948年5月1日发表的关于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应中国共产党的邀请,陆续进入东北和华北解放区,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参加筹备新政协。1949年9月,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筹建了新中国。
由此可见,各民主党派随着与中国共产党关系的发展和日益投入人民革命斗争的洪流,其基本方面是同共产党合作的。尽管各民主党派中也曾有少数人反对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标榜“中间路线”、“第三条道路”,幻想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团结、教育、争取下,各民主党派的大多数成员都在中国两条道路、两种前途决战的历史关头,毅然走上新民主主义道路,这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同中国共产党合作,以至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到底。
第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建立“三三制”民主政权的尝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依据之二。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团结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抗日,推进全国的政治民主化,加速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主动在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团结一切抗日阶层的民主政权,这就是“三三制”政权。
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三三制”政权规定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其中共产党员代表工人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派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三三制”原则,是通过普选实现的,它不仅要实行于参议会,还要实行于政府机关。在根据地,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都是由选民直接无记名选举产生,三级政府由参议会选举产生。陕甘宁边区分别在1937年、1941年和1945年进行了三次普选,选举中实现了普遍、直接、平等、自由的选举原则。各级参议会、常驻委员会与政府委员会,即边区政权的权力机关实行彻底的“三三制”,共产党限制自己的候选人只占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如果共产党人超过三分之一时,大多以辞职办法退至三分之一。
在“三三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不是依靠数量上的优势,而是依靠党的正确政策和共产党的模范工作,去争取和团结非共产党人士合作共事。既要使党外人士愿意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又要使他们有职有权,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毛泽东曾指出:“三三制”是党的真实的政策,不能敷衍塞责。为着执行这个政策,必须教育担任政权工作的党员,克服他们不愿和不惯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狭隘性,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民主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7]767由于共产党坚持贯彻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三三制”的统一战线原则,对党外人士尊重信任,真诚相待,逐步形成了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好传统,使根据地各级政权的工作做得很好,从而牢牢地掌握了共产党的领导权,同时,发挥了党外人士的积极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三三制”仍然不变。在解放区的政权机关和社会事业中,除共产党人外,继续吸收广大的党外民主人士、中间分子参加工作。除汉奸分子和反动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阶级、性别、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政权建设的一个创造,也是以后在各解放区实行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一项重要政策。“三三制”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在内的统一战线政权形式。“三三制”政权的实践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第三,新中国建立后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同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依据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各民主党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部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这表明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人民民主专政,赞成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
建国以后,各民主党派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建设事业和统一战线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策,是一支十分重要而活跃的政治力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和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中担任了许多重要职务。据统计,在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的76 名常委中,非中共人士就有39 人,在13 位副委员长中,非中共人士有8 人,不仅如此,各民主党派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发挥自己的参政议政作用。当时,在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以后,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是同中央人民政府协议事情的机构。一切大政方针,都先要经过全国委员会协议,然后建议政府施行;在实行普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人民政协仍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和政治协商,不仅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中进行,而且还采取了“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协商座谈会”等形式。
双周座谈会是建国初期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各人民团体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之一。1950年3月1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工作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举行各民主党派座谈会,每两周一次”,故命名为双周座谈会。双周座谈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报告会,二是座谈会。主要内容: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形势报告和工作报告;座谈时事问题;协商有关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的问题。双周座谈会从1950年4月20日开始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66年7月停止活动,共召开116 次会议。双周座谈会对于加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密切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保持在政治活动中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从1954年10月10日第一次会议到1964年12月停止活动,共举行会议20 次。以1957年为界,最高国务会议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共召开会议13 次,主要内容围绕国家重大事务和现行政策,听取报告和座谈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在20 至40 人之间。后期共召开会议7 次,主要议题是听取国家领导人所作的有关国际国内形势的报告,参加人数在100 人以上。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作为国家和部门的领导人参加会议,占参加会议人数的一半以上。虽然最高国务会议前后期参加人员变化较大,会议内容也有变化,但是,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一种合作共事场所,最高国务会议确实起到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民主协商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协商座谈是共产党就党的重大决策及国家大事、国内外形势和党派关系等问题同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进行协商和沟通思想的不定期会议。这种形式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它在我国政治民主生活中已形成惯例。从1950年到1966年“文革”前共召开座谈会31 次。座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直接对话的一条重要渠道,主要体现的是政党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这一形式,除“文革”中有所中断外,一直延续至今。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随后毛泽东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思想作了系统阐述。1956年9月,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郑重宣布,“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应遵循的方针。八字方针的提出,极大地鼓舞了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热情,被一些民主人士誉为“民主党派新生命的开始”,更加坚定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合作的信念。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又把五十年代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和“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连在一起,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报告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界定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把完善这项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它是按照邓小平的意见,经中共中央及统战部等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反复协商制定的,是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到目前为止,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180 多次,协商内容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召开协商会等5760 余次。这些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对于实现中央和地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初,胡锦涛同志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指出:要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成立了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中央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的文件起草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对这个文件十分重视,2005年1月20日、24日,胡锦涛同志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文件稿进行了认真讨论。2月4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又制定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从“坚持和完善”,到“进一步加强”,共产党人的决心在这里得到了充分印证,统一战线的智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展示。
总的来说,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多党合作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坚持了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方针,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继续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都是十分有益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既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的政权性质,也体现了政党制度的民主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还体现了政党同政权相联系的政治原则,表明了我国政权社会基础的广泛性。这一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以集中地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高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其法律依据的。
首先,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确切反映我国国情和阶级状况的关于国家性质的科学规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80%-90%。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联盟。”[7]1367-1368它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最高原则,为人民专政奠定了牢固的阶级基础。
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和基础力量,同时还要团结城市小资产阶级、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方面的爱国人士,这是一个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更加广泛的联盟。正因为此,1949年,我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曾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在新的历史时期,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下两个范围的联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下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为此,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就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全面而又深刻地阐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根本原则,其内涵有两个基本的方面:第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第二是人民享有并行使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公民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其中包括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的前提和保障;人民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则是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从总的方面来说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根源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的直接体现。从国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只有极少数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才是专政的对象。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本质就是人民的权力,它是代表人民利益并保护人民利益的权力。从政体上看,社会主义民主通过代表会议制度和人民的直接民主制,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方面人士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广泛而充分的其他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是组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共同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其统治的政治形式。因此,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是统一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正是这两者统一的体现。
那么,在我国,人民是指哪些人呢?1949年,毛泽东同志曾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7]1364在我国进入新的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1979年指出:我国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6]172这清楚地说明,我国民主党派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民主党派成员同广大人民群众都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主体力量。这就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根据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以及第五条中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各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平等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与合作的政党,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
各民主党派有权参与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的制定、修改和协商。
各民主党派有权参与国家其他大事的决策和协商。
各民主党派有权参与国家各级机关和国家各部门的领导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各民主党派有权参与国家各级领导人人选的提名、协商和选举。
各民主党派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计划执行的情况,并提出批评和意见。
各民主党派有权监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各项领导和管理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民主党派有权向中国共产党和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要反映各民主党派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社会主义爱国者的要求和愿望,并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我国宪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提供的法律依据,体现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8]在现阶段,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是工人
、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的人民的联盟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专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就是这个联盟的体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全能够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团体相适应。在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样,就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法确立政党活动的法律准则,但是我国宪法已经原则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和地位,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原则,并且在上述前提下,民主党派的合法活动已经获得宪法的保障,因而不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加以重申。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出现的大量社会矛盾需要通过法律来调节,各种社会集团在寻求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也需要不断改善,但是,以宪法为法律依据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加强和发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党派有其长期存在的客观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也将长期存在。这一制度的存在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具有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合理选择。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85.
[2]马克思,恩格斯.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384.
[3]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26.
[4]恩格斯.马克思和《新莱茵报》[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8.
[5]列宁.列宁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 第2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 合订本[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7.
[8]列宁.列宁全集: 第27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