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纷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电子技术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增加了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规定,这标志着我国送达方式多样化和送达立法的完善。然而,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和发展并不平衡,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就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法院电子送达实际开展情况不同。主要概括为:
新《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电子送达方式法律地位已2年多。但在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省市地区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如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地,且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各法院适用电子送达情况也大不平衡。以海南省为例,该省三级法院中也只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适当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大不相同。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自2012年1月开始试行电子送达,试行之初就在探索电子和传真之外第三种电子送达模式,通过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效果①参见:中国长安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工作调查,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5/09/content_7570417.htm,2014-9-1.。又如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目前只开展适用电子邮件送达,而对于其他类型电子送达方式并未涉及。
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在2012年专门建立了司法文书电子邮件送达系统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可通过登录该院网站(http://www.sfdzs d.com),按照一定步骤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短信密码,即可在网上接收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同时,江北区法院主要通过在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先询问当事人是否了解并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进而要求当事人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法院于2013年8月9日首次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通过自己QQ邮箱向承办法官发来邮件进行确认,愿意以自己的QQ邮箱接受诉讼文书。收到确认邮件后,承办法官将上述诉讼文书拍照,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材料发送给当事人。这是该院首次利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成功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①参见:安徽省宣城市广德法院网.广德法院首次以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http://www.gdcourt.gov.cn/bencandy.php?fid=48&id=2139,2014-9-1.。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程序规则是:一是让当事人到法院进行立案时,根据其意愿填写《电子送达确认书》,留下电子邮箱、手机号或微信号等;二是当案件进入送达环节时,办案系统将自动生成带有防伪码的诉讼文书,由办案人员将文书扫描入审判系统中后,导出并生成正式PDF文件;三是通过法院专门发送平台发送至当事人电子信箱中,从而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综上,全国法院系统中只有部分省市地区法院使用电子送达,而且各个法院实际做法大径相庭,如有的法院只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而对于其他电子送达方式正处于探索阶段或甚至还没有适用;有的制定专门的电子送达规则;有的并没有相应作法。总之,大部分地区法院对于电子送达基本上还没有适用,电子送达发展并不平衡,并未得到广泛落实和开展。
电子送达具有高效、便捷等特点,是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司法工作方便群众的创新之举,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电子送达方式在全国法院系统并未得到广泛推行。通过分析,归纳出阻碍电子送达全面推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院对电子送达的法律价值及重要性缺乏充分和正确认识。很多法院考虑到建立电子送达机制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投入大量成本,同时,电子送达系统应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这些均需要一定财政予以支持。尤其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基层法院来说,在经济不够发达、司法资源较为匮乏情况下,与其将财政投入在电子送达方面,不如放在司法环境的提高更具有实际意义;其次,法院大规模运用电子送达系统需依赖网络等信息技术建设、司法人员掌握电子送达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妥善解决等;再次,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电子送达程序等规则,法院要面临如何确定送达与否等问题。如存在当事人故意不打开并未下载已成功送达的诉讼文书,法院如何确定送达与否。法院在考虑上述种种问题时,多会保守地选择不予适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送达的广泛推行。
首先是考虑当事人自身有没有接收电子送达诉讼文书能力。当事人可能没有使用传真或者电脑等接收设备;其次是在推行电子送达初期,社会公众可能对电子送达这种新型送达方式缺乏一定认识和了解,可能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风险而不愿选择适用。然而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去选择适用,是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前提,如受送达人因上述等原因不选择适用,法院推行电子送达也就受到一定制约。
电子送达送达完成需要借助信息处理和传输等技术。目前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还不能完全保障电子送达系统绝对安全。首先从电子送达系统自身安全性看,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具有精确快捷特点,但是系统出现故障时会造成发送失败或造成诉讼文书丢失,甚至出现电子送达系统显示送达成功而当事人打开却是空白邮件情况,进而影响民事诉讼送达进程;其次是电子送达系统可能会遭到外来因素影响,如不法分子通过对电子送达系统恶意攻击,扰乱司法秩序。这些都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这也是阻碍电子送达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电子送达是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也符合民事送达制度在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在全国法院系统有效地落实和推行电子送达,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对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本身对适用电子送达的法律价值不充分确信会导致电子送达顺利推行,要推行电子送达,就要普及对电子送达的正确认识,让司法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价值及重要性,发挥法院自身主观能动性来服务于法院电子送达机制建设。
另外,针对社会公众对电子送达安全及有效性产生怀疑问题,法院在电子送达启动程序应充分做好与电子送达相关说明和法律宣传工作。司法工作人员须协助指导当事人正确了解和使用电子送达。如法院应主动向当事人详尽说明使用电子送达所需接收设备和条件等事项,在电子送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等,使当事人加深对电子送达的了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自愿选择电子送达。
目前,部分法院为了推广电子送达,结合自身司法实务经验,制定了专门电子送达规则,如北京市海淀区民三庭制定的《电子邮件送达工作流程》。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也制定了专门电子邮件送达规则。这些做法尽管能缓解电子送达在程序立法方面上的空白,但从法律位阶看,这些规则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且每个法院制定规则也不尽相同,适用起来难免出现混乱,不利于广泛地落实和推行。因此,从电子送达程序层面对其规制,保证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时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立法本意及制度设计规定去运作,对电子送达广泛推行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应将电子送达适用条件与范围明确化。一是针对电子送达适用条件,法院在当事人来院立案时先进行一定筛选,对不适合适用电子送达当事人予以排除,以避免诉讼文书不能有效送达。同时,所有适用电子送达案件,必须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接受为前提。如可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填写电子送达确认书,以此保障电子送达实际价值实现。如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中主动载明其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可推定其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二是针对适用电子送达案件范围,可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如网络纠纷案件可以采取电子送达。一般来说,该纠纷案件当事人都熟悉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而非网络纠纷案件则需要斟酌考虑①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6期,第130页。。从而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可操作性。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在全国法院系统内立即统一制定电子送达规则不太可能,而分区域由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即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省经济、科技发展情况统一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规则。一是通过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方式对电子送达启动程序进行规范。该确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要求受送达人对送达方式做出选择;要求受送达人提供明确送达地址;告知受送达人确认收悉途径;告知受送达人视为送达情形;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法律效力等;二是明确电子送达文书格式要求。电子送达不能只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相关程序,法律应当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格式做出严格规定。无论采取何种电子送达方式,诉讼文书格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应与传统纸质文书格式保持一致,防止不同法院或不同送达方式送达文书格式出现不一致,造成受送达人对诉讼文书效力质疑;三是明确送达时间。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电子送达的,以诉讼文书经电子数据传输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只要法院发出电子诉讼文书并收到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提供送达回执,无论受送达人是否及时回复,都视为该诉讼文书已经送达。
电子送达方式是科学技术与民事司法制度的结合。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完善,要有相应成熟的技术来予以保障。为了确保电子送达公信力和电子送达环境安全,首先,各地法院应该建立统一电子数据发送平台,并对外公布。从而避免电子送达系统误删或者被他人假冒法院名义欺骗诉讼当事人情形;其次,在文书传送过程中,对传送的文件进行加密处理,保证文书传送的安全;受送达人成功下载送达信息后,系统会自动显示转换后可阅读的送达信息,受送达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及时下载送达信息时,系统会提示操作人员将诉讼文书改成传统送达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①苏佳:《论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建立与完善》,《法制博览》,2013年第2期,第174页。。
另外,法院也应注重当事人有相关接收设备普及。对于当事人愿意选择电子送达但没有相应设备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没有具备电子送达等设施,法院可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辅助当事人完成送达,如可在立案庭处配备计算机等设备,当事人可通过该设备发送文书或直接在线接收诉讼文书,使当事人更能平等地接近和运用信息技术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先进信息技术对民事诉讼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影响。电子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信息化表征,它具有便捷、高效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相信在未来,电子送达极有可能成为最主要送达方式。
[1] 鞠海亭.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 张利民,胡亚球.涉外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条件分析[J].法学评论,2008(1).
[4] 奚晓明,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