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雅 高学栋 董德利
当前,山东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制约瓶颈之一,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较为缓慢,“半城镇化”难题亟待破解。从总体来看,目前山东城镇常住人口近年来有较大幅度提升,2011年末,全省城镇常住人口占比达到50.95%,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表明山东省已开始进入到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的城市时代,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相对来说却较为缓慢,2011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也就是市民化水平只有40.95%,低于人口城镇化水平10个百分点,有900多万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并未完全享受到城市市民待遇,处在“半城镇化”、“半市民化”状态;[1]在农民工大军中,对农村没有太多留恋、具有较高城市认同感和价值追求的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队伍的主体,农民工市民化成为新型城镇化推进中无法回避的、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但作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弱势群体、无归属群体,新生代农民工同其他农民工一样,融入城市却面临多重阻力,导致其城市归属感很低;而农民工非市民化的不平等待遇,也极易引发其不满和抵触情绪,产生与城市社会的对立和隔阂,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甚至引发冲突、诱发犯罪、影响治安。[2]因此,加强对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寻求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对于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突破农民工市民化的户籍瓶颈。户籍制度是制度性排斥农民工的基础性制度,因此,必须积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消除身份歧视,变城乡居民不同的身份管理为统一的市民管理和国民管理,进而按照市场经济对人力资源流动性的需要,逐渐在全省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有条件的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使劳动力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没有障碍地流动。要坚持户口一元化管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进而按照“分层次批次、就地就近”的原则,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例如,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对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应该允许其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设区市应有序放开户籍限制,清理造成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在市区务工经商、投资兴业、购租住房、引进人才等方面的外来人口的落户限制;济南、青岛等特大城市的城区应在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现行落户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口登记制相衔接的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年限的农民工落户提供阶梯通道。
(二)深化城镇就业体制改革,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就业是农民工生存的基础,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平等的就业机会,依赖于切实有效的就业保障制度。当前,从农村到城市的劳动力转移仍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城镇劳动就业制度对农民工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歧视现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就业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按照人力资源价值而不是以身份为依据的就业、用工和职业保障制度。1.要改变过去二元的就业制度,打破劳动力流动的城乡壁垒和所有制界限,摒弃就业制度上的城市化偏向,取消职业选择上的户籍身份的限制,取消对农民工不合理的就业歧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将农民工就业纳入统一的就业范围,实现用工标准从以看重劳动者身份为主到以劳动者的技术和能力为主的转变,使城乡劳动者都能公平地参与就业竞争。2.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并健全连接城乡的人力资源网络,使不同身份的劳动者能够在城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3.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之内,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和政策咨询服务等。[3]
(三)要改革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当前,要加快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的改革,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住房及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应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全覆盖,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有相应待遇;探索建立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机制,加强企业社保缴费的监管力度,提高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的参保率,[4]推进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推进社区医疗服务向农民工聚居地延伸,保障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农民工就业保障尤其是就业法律保障制度,使农民工就业市场的运行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就业权益;逐步提高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和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险作业等损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扩大社会救济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救济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请社会救助,并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应急救助、贫困救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创新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基本住房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受教育的权利,降低入学门槛,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等等。
(四)通过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改革农村土地管理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大程度上是以人口为依据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现实中因为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很多土地已经实际上在流转,集中到了部分留守农民的手中。因此,积极探索和规范新时期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解决进城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的退出机制。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非常担心的是一旦户籍改变成为市民以后,怎么样来确保他们的土地权益。对此,应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颁证”,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依法处置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有效形式。要通过配套制度改革,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保障一定时期内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等。要继续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发展需要,土地增值收益足额返还农村。要创新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一)优化城镇吸纳农民工为新市民的政策,需要坚持规划引领。山东省“十二五”规划强调,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强和改进大城市人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我省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市民化是我省城镇化必然要经历的历史过程,在当前我国、我省进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发展阶段,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稳步推进城市化发展,是客观的趋势,应创造农民工可转化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和市民的政策条件。因此,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科学指导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要纠正克服以往城镇化规划仅囿于原有城镇户籍人口而没有把已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规划进去的不足,结合我省实际和各市实际,对城镇化进程进行战略规划和政策引导,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科学规划,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定位、路径安排、经费来源及分摊机制等在总体上有整体性的规划与布局,尤其要严格规划管理,健全规划监督体系,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保证规划健康有序推进,通过规划的严格执行,促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
(二)制定实施积极吸纳农民工为市民的政策体系。目前,中央政策已明确,城镇化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逐步转移的过程。1.城市管理者应消除农民进城的政策性障碍,放开进城落户的政策限制,借鉴广东省探索实施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政策等经验,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济南、青岛等大城市探索并逐步实施居住证、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的政策体系,“分层次批次、就地就近”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施城乡一体化政策,凡是在城市、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农民工,以及其配偶和子女,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城镇实现市民化。2.城市管理者应改变外来人口不能享受户籍人口各项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政策,改变只希望使用农民工廉价劳动力而不愿意给予其平等市民待遇的不公平政策,对市民化后的农民工实施非歧视的、与原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的政策,实行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均等化政策,实行符合农民工新市民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实行其随迁子女在城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3.城市管理者应消除原来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实行平等的就业政策。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放宽创业市场准入,实行一定期限内的创业免税政策或优惠税率政策,加强创业服务,鼓励农民工在市民化进程中以创业带动就业,使具有创业潜能的农民工在城镇实现“创业梦”。要实施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政策,有目的地进行技能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就业技能条件。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夯实就业基础,对那些可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行业和企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倾斜和扶持,尤其是对能够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提供财税、担保贴息、规划指导等优惠政策,多途径创造能够充分吸纳农民工新市民的就业岗位,培育农民工市民化的载体。
(一)积极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载体。没有城镇的发展和城镇承载力水平的提高,农民工市民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必须大力推进山东全省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紧紧抓住我省城镇化处于加速、提质的有力时机,进一步突出城镇化重要地位,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从总体上来看,虽然近些年来山东的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综合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城镇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城镇承载力不断提高,但也仍然存在着城镇发展质量不高、城镇化发展速度不快等不足。尤其是城市群发展滞后,大中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小城镇规模小、实力差,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不足、承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这成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重要硬件阻力。所以,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山东城镇化工作新局面。
(二)推进城镇化科学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承载力。国内外城镇化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大中小等不同规模的城市,其功能、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区域经济、吸纳就业、转移新增农村劳动力等方面的作用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此,山东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科学定位,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突出全局性、战略性、整体性,加快构筑以城市群为主体,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龙头,以中小城市和县城为支撑,以小城镇为节点,以新型农村社区为单元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功能协调、城乡互动的新型城镇体系,构建“一群一圈一带”科学合理的的全省城镇化空间格局:[5]“一群”即山东半岛城市群,以青岛为龙头、青岛和济南为中心,包含行政区划的淄博、潍坊、东营、烟台、威海、日照等8市,应建设成全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一圈”即济南都市圈,以济南为中心,包含行政区划的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等7市,应建设成带动我省中西部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经济增长极;“一带”包含行政区划的日照、临沂、济宁、枣庄、菏泽等5市,依托鲁南经济带开发建设,要构筑成欧亚大陆桥东部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城市带。
在注重从空间上推进城镇化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的同时,还要以提升城市承载力为重点,注重城镇内涵的提升,不断提高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强化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并大力发展城镇社会事业,特别是注重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的配套建设与发展,增强城镇的集聚功能,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此外,还要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推进保障性住房改革,加大对进城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力度,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有效载体,让市民化的农民工能够安居乐业。
就业是前提,产业是基础。没有产业的支撑,城镇化搞不成,难持久;没有就业岗位的支撑,市民化根不牢,难推进。进城容易就业难,能否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是农民工能否彻底从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关键一环,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一步。据调查,目前在城市的农民工大军中,有高达70%甚至80%的人其就业是不稳定的。如果没有稳定的就业机会,即使解决了农民工的城镇户籍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市民化最大的难点是要夯实产业基础,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民工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工市民化有坚实的就业基础。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产业带动工程,积极推进工业化进程,夯实产业基础。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就业支撑。要贯彻实施省十二五规划和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围绕城镇化发展战略布局,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推动生产要素向城市群、都市圈、城镇带、区域中心城市和小城镇聚集,坚持狠抓项目建设兴产业,优化结构调整强产业,加快平台建设聚产业,以第二产业的突破带动一、三产业发展,加快壮大城镇产业规模;要注重增强产业发展的就业吸纳能力,提高城镇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城镇产业体系;工业化既是城镇化的“发动机”,也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方式,故要走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相结合的路子,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做大做强并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知识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要强化城镇体系专业化分工协作,善于发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相对更接近农村、转移劳动力易于适应新环境的优势,提升中小城镇产业承接能力,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并把发展新型工业、特色农业、低碳旅游业、第三产业同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合理布局、相互促进,建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独具特色的产业体系;要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着力提高城镇服务业比重,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重,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发展金融保险、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现代商业、文化创意、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病患陪护等社区服务业,并善于不断拓展服务新领域、培育服务新热点,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6]
(二)增强城镇就业吸纳能力,让农民工在城镇能够乐业,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政府还应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区域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出台具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行政管理高效化,服务环境优质化,积极提供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信息服务,招商引资、招才筑巢,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是当前中小企业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在吸纳农民工就业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要大力营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创业环境,探索灵活多样的孵化新机制,提供财税、担保贴息、规划指导等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民工也是当前创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创业可能会带动更多的农民工就业,因此,要鼓励农民工用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创业服务,帮助具有创业潜能的农民工实现“创业梦”。
(一)营造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环境。农民工市民化的实质和核心是政府要为进城农民提供与城市原居民同等的服务,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使农民工平等地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城农民工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应当分享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理应享受到市民的权利,这就要求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以解决,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差距逐步缩小甚至不存在,则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就能得以实质性的推进。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针对农民工被贴上了诸如肮脏、随地吐痰、偷盗、低俗等不文明 “标签”的偏见,针对农民工市民化会增加城市负担、增加就业压力、影响城市形象、带来社会混乱、带来不稳定因素等种种陈旧观念和错误认识,针对某些老市民对农民工狭隘偏激的歧视心理,针对城市居民长期存在的排斥农民工的特权文化和心态,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改变过去曾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对农民工负面报道多、贡献宣传少的片面性,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手段,积极宣传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报道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提高市民的思想觉悟,祛除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让包括市民、决策者、管理者、执法者等在内的城里人不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农民工,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营造农民工市民化的良好环境,让农民工更容易的融入城市生活。
(三)营造开放包容平等的文化氛围。开展对广大市民和职工平等观方面的思想宣传和教育,传播媒介在舆论宣传中增加尊重、重视农民工的内容,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农民工,使他们逐步树立起尊重农民工、平等地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开放、宽容、包容精神教育,创建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使市民学会换位思考,增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多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善意、平等地对待农民工,对他们不符合公共生活规范的某些举止、陋习,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善意地提醒并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改正;加强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互动与交流,建立和维持一种平等、包容、真诚的沟通方式,消除隔阂,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弥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文化鸿沟,营造农民工与市民交往融合的和谐文化环境。
山东农民工的总体文化程度不高,较低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成为其市民化的绊脚石。因此,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还必须在全面提升农民工素质方面多做文章、多下功夫。农民工只有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得到老市民的认可,从而真正地融入城市。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需要政府和农民工共同努力。
(一)政府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作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措施来抓。根据农民工对就业技能、社会心理调适等方面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教育培训模式,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和培训。要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筹集充足的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就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学校等阵地作用,把开展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结合起来,紧贴劳务市场需求,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要强化岗位定向培训,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就业定向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岗中培训,确保农民工和企业双赢。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教育培训,进行创业辅导和指导,传授创业经验、创业技能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鼓励有创业欲望和创业潜力的农民工以创业带动就业,贡献城市,融入城市。要加强基础教育、市民道德和市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市民道德和市民意识培训体系,通过建立社区学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制定实施市民行为准则和市民公约等,提高其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市民意识,培育其市民观念和守法观念,主动承担市民义务。
(二)农民工也要以正确态度对待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充分认识加强学习、接受培训、提升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在获得就业机会、增加职业收入、取得市民资格、得到老市民认同等方面自觉努力,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增强接受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努力向书本学、向工友学、向市民学、向实践学,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和劳动技能,提升自己的文明素养水平和公民道德水平,培养市民意识,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角色转换能力,尽快完成新角色的再造,主动融入城市。此外,为加强与老市民的沟通和融合,农民工还要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中,不断积累关于城市社会的背景知识和文化符号,主动接触新事物、新文化,努力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注重培养自己的竞争意识和个人效能感,形成一整套能够顺应现代城市社会生活的价值观、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7]
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党和政府提出的明确任务,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因担心农民工市民化会导致城市人口膨胀,需付出成本,增加公共费用,从而以困难与阻力为借口,消极对待,拖延推诿,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不允许的。但从另一方面讲,历史的经验教训也表明,农民工市民化速度也并非越快越好,必须有序、稳妥、逐步推进。如果农民工市民化也搞大跃进,一窝蜂,甚至为实现快速城镇化使农民工一夜之间变成市民,但其思维方式、交际圈子和谋生技能不能同步得到提升,还处在原来的水平,既没有市民的心理素养,也没有市民的就业能力,则可能会给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新的问题。
(一)农民工市民化具有面大量广的特点,任务相当艰巨,它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省当前就有近千万的农民工有待市民化,还有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加入这个队伍,这可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消化吸收过程,必须逐步、稳妥地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它面临着成本分担、进城后如何安居、稳定性差、与本地人融合、就业岗位不足等诸多难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均衡发展问题,这都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努力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过度市民化”,冒进式推进市民化,使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少数大中城市,城市人口过度增长,而城镇规划滞后、功能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管理跟不上、承载能力不强、产业支撑缺乏、基础设施落后,城市建设的步伐跟不上人口城市化速度,就会破坏城市各个系统间的平衡,造成严重的“城市病”,甚至出现拉美化的贫困陷阱,带来城市人口过度膨胀,贫民大量存在,失业严重,贫富差距悬殊,城市管理无序,资源环境承载力达到极限,犯罪率上升等等诸多问题。
(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还特别需要强调“有序”二字。对此,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根据小城镇、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等具体情况“因城而异”,根据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等不同人员的具体条件“因人而异”,按照“包容、公正、有序”的精神,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1.要以那些举家迁徙的人口为重点,把长期留在城市中收入已经相当稳定、完全适应城市生活的一部分农民工,尤其是那些开饭馆的业主、小企业家等私营企业主,以及大量的技能型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让其率先市民化,获得城市归属感。2.新生代农民工因务农经历短,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很多人甚至出生在城市、成长在城市,对城市有较强的适应力和向往,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日趋城市化,是最有市民化意愿和急需市民化的群体,也可以优先转变为市民。[8]3.因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有的农村在地理位置上已纳入城市市区,但其管理体制和相应政策尚处于过渡阶段,村民在生产条件、社会福利、生活方式等方面仍未与城市文明接轨,因此要积极推进城市边缘区和郊区的失地农民市民化,积极帮助“城中村”居民向市民转化。4.部分在城市近郊区务农的农民,在务农的同时大多也从事非农生产和经营,由于处于城郊,城乡交流与互动频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不断对其产生影响,如果他们有转化为市民的意愿,也可以逐步转为市民,在此基础上,其他的农民工可以分期分批市民化。此外,大城市可以借助广东省积分入市的经验,通过定量化的指标体系,用进城务工打分的方式,分批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通过构建能人回流、要素集聚的体制和机制,在县级市县区中依托县城建设一批小城市,在经济基础较好的镇(乡)所在地建设一批强镇,让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就地市民化。对山东省来说,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和济南都市圈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展较快,有条件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先行一步,并为省内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思路。
[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城镇化发展报告:2012[R].黄河出版社.2012.1.
[2]郑悦,冯继康.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障碍及出路[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8-9.
[3]韩俊.农民工市民化与公共服务制度创新[J].行政管理改革,2012(11):20.
[4]李兴华.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因素分析[J].湖南农业科学,2007(5):15-17.
[5][6]山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EB/OL].http://www.sdny.gov.cn/art/2013/01/30/art_767_330127.html.
[7]孙金海,苗密.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障碍及对策分析[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2(2):9-12.
[8]刘永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分析—以青岛市城阳区新生代农民工为例[J].济宁学院学报,201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