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燕峰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作为一个学术名词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有过不同的内涵。从人文关怀的视角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可以发现,它比西方抽象的理念性的市民社会理论更具有感性而温暖的人文关怀色彩,对于当今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源远流长,这一理念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后经西塞罗、霍布斯、洛克以及黑格尔等的发展,都体现了对人或人类群体自由美好生活的一种理念性的探索,具有关怀生命的伦理色彩。这种人文关怀理念内含于“市民社会”理论之中,在马克思主义之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态。
1、把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这一观点又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即政治共同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只有在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里,其自由才是可靠的,因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中,民主才能得到保证,①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权利才会得到保障。但是,在亚氏那里,公民只是地位平等的少数人,奴隶、妇女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这种自由平等的权利也只是“公民”所有。第二,社会契约论者的“市民社会”。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市民社会是与自然状态下的野蛮社会相对立的概念,此时的市民社会理论逐渐将着眼点从国家本身转移到人身上,提倡人权。他们用市民社会理论反对专制王权和君权神授的思想,认为君权民授,并通过建立契约关系可以实现。以上两种观点在本质是一致的,即都把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研究的对象是政治国家,而非市民社会。虽然都是对政治的理性追求,具有理想化色彩,但其所倡导建立的政治体制都体现出对人自身权力——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种探讨,客观上表现出对人的存在的重视与关怀。
2、把市民社会拓展到私人领域。黑格尔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剥离,把市民社会置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中去研究。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自由理念伦理三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发展链条上的一环,是“由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原子式的个人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或混合体”,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私人生活领域。这个私人领域是个人在“需要的体系”下,追求个人利益的场所,个人需要的满足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法则,同时,保护这种利益实现的社会秩序和组织也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虽然在黑格尔这里,市民社会中更多地展现出对个人的重视,但是,黑格尔眼中的市民社会只是国家概念中的一个环节,是国家概念的对象化产物,他对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是在观念的立场上通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是一种理性的伦理精神的绝对化,具有抽象的意义。
然而,无论把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还是作为私人领域,它们都是对人或人类群体追求自由美好生活的一种理念性的探索,都体现了对人的关怀。黑格尔之前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从抽象的人出发,以建构理想的政治社会为目的而构建的理论,但客观上体现了对人及其权力的关怀与尊重。黑格尔虽然也是以外在的“绝对理性”为理论目的,并将人、市民社会、国家视为“绝对理性”或“绝对精神”的具体体现,但他却不是从抽象的人出发,而是从经济视角、以劳动为核心来把握市民社会,强调物质经济的需要体系,转向了对市民社会中彼此间争夺私利的现实的人的关注。正是这种关注的转向,为之后马克思主义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出发,构建人本主义与现实的人相结合的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一条清晰的线索,开辟了道路。
马克思在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对前人的超越。马克思对这一理论的阐述,比起在其之前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者,无论是对市民社会的最初关注,还是在最终实现克服市民社会的方法上,都带有构建自由人性的目的,透露出浓厚的具体化的人文关怀色彩,实现了对黑格尔绝对理性伦理精神的超越。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②而构建自由人性,实现人的真正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1、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和阐发尤见于早期所著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论犹太人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强调:“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③后来,马克思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④从而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即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国家决定哪个市民社会。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⑤“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⑥在这里,马克思已看到市民社会中异化现象的普遍存在,这种物的异化使得人也被异化了。在《提纲》(1845年5月)中,马克思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⑦说明马克思从新旧唯物主义的区别上使用了市民社会,一方面批判了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因此,“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⑧结果,市民社会成了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体的共同体,因而造成了“脱离了社会关系的抽象个人”的存在;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把与人有关的一切“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⑨因而看到了实践中人的能动作用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出了“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结论,⑩即市民社会又是体现人的现实关系的社会生活领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⑪即他们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用交往形式来界定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物,并且市民社会在其本质关系上是私人的交往关系。
2、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西方理性人文关怀思想的超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感性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马克思探讨市民社会问题的个人背景是对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物质利益困惑问题的思考。1842年1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遇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林木盗窃问题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生活贫困问题,这些问题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了信仰危机,于是,马克思重回书房着力解剖市民社会。就此,马克思在后来曾指出:“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⑫可见,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的这一初衷相对于黑格尔从意志出发建构的市民社会而言,充满了更多的浓厚的人文关怀,这是对黑格尔伦理环节上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巨大超越。第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构建的逻辑起点是有生命的现实个人的存在及其“人的需要的有效满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先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然后,有生命的个人“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⑬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按照人自由发展程度及其人的需要层次,把社会划分为人对自然的依附、人对物的依附、自由个性三个发展阶段,而在第二个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培育密切相连,这时出现的“商品拜物教”把人严重异化了,而人需要的满足则体现为需要对象的物化和异化。只有到了生产力极大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人的需要才能得到最大满足。马克思的这一思维逻辑把市民社会植根于现实的人及其发展需要,而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之前的伦理发展中的一环,是人追逐私利“需要体系”。第三,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曾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界定市民社会,使人的主体性在市民社会中开始得到构建——从事自由的商品经济。所谓市民社会的内容,是指人们的经济活动,即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和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所谓市民社会的形式,是指工商业经济生活的组织形式。它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一方面它有别于国家的组织,是保护工商业活动及个人利益的私人机构;另一方面,它又不能取代国家,而只能成为社会的一部分。在此,马克思从否定市民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虽然市民社会形式造成人的严重异化,但它是人自由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只有克服了它对人的异化,才能实现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人文关怀思想的实现路径。马克思在批判性研究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指出,只有克服市民社会,才能建构自由人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变革旧的社会制度,即通过政治解放、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消灭异化,克服资本主义,建立全新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因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要有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要有高度发达的制度文明作保障。”⑭马克思发现这一切都是罪恶的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同时,马克思还发现了破坏旧世界,建构新世界的阶级力量,并为他们未来的世界描绘了一个蓝图。马克思指出,克服现有市民社会对人异化的社会力量和条件——无产阶级以及其社会力量的增长。如马克思强调:“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⑮而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也强调,建立新的社会必须要靠工人阶级,因为“工人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资产阶级社会。”⑯马克思勾画了未来市民社会的模样——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关于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指出:“代表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⑰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马克思谈到了资本和劳动的斗争及其结果,并提出了斗争的策略和斗争的终极目的。他郑重地告诫工人,要明白日常斗争反抗的只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延缓了资本的趋势而不改变方向,服用了镇痛剂而不是祛除病根。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提出人类解放和政治解放的问题,并把民主政治的实现看作是人类解放的序幕,而不是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到达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个人奴隶般地从属分工的情形才会消失,个人才有全面发展的可能。由此可见,工人阶级只有彻底地颠覆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从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从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走向社会自身的解放,才能建立“自由人联合体”,才能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的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及其前人的市民社会理论,他在批判市民社会的同时,也指出了市民社会的历史意义。关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马克思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其概念有不同阐述。正如一些学者理解的那样,他们认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是市民社会的实质,“交往形式”是市民社会的表现,“社会组织”是市民社会的载体,“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无论市民社会以哪一种形式出现,马克思在其著述中都是从人类解放的视角上抽象而高度地阐述了市民社会的人本主义色彩。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二者经历了从统一到分化再到新的融合统一的历史发展规律。只有到了无产阶级和人类彻底解放之时,人类社会才能超越国家与市民社会。今天,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政治国家的长期存在及其力量的不断壮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及其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市民社会的兴起已成为可能,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和谐社会建设有一定的启示。
1、商品经济与市民社会将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利益的特定发展时期,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阶段。在这一阶段,“人对物的依附”造成人自身的严重异化,即商品经济统治着一切,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现,然而,过去人们往往未能正确地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内涵,由于对资本主义的仇视而带来了对商品经济的偏见,同时也把市民社会贬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定范畴。如果从这种认识出发,便可得出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是相对立的推论,但这与马克思最初的论断可能造成相互矛盾。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有着密切联系,资本主义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说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市民社会,他只是强调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为所有制形式的联合社会才能成为可能,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实现,市民社会这一社会阶段才可以自动消除。虽然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形态,但是,我们并不能说社会主义已经克服了市民社会。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也为社会主义所有,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也证明了把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决然对立是错误的。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的现实存在,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体制而长期存在,而且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实现社会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基础性支撑。因此,社会发展实践已充分地表明,在人仍然需要物质的生活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市民社会仍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且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长期存在。
2、必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历史性的、发展的,与具体的社会境况相联系的,人的主体性的发展是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而发展的。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国情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价值诉求的主要载体和基础环境。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市民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稳定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必要条件和屏障,政府职能转变、政治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助推器,同时,还是社会公正环境的沃土和动力。
3、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和谐伦理精神。人作为社会的核心,与社会密切相连,不可分割,因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生活在社会之中;而在现实世界里,既没有离开社会的人,也找不到没有人的社会。所以,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乃是人的发展,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社会建设的目标,而作为社会核心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伦理价值取向,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⑱社会的建设要围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来展开,而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建立在个体的人的自由自觉之上的。因为只有当个体的人实现了自由自觉,才会在社会行动中与他人团结合作,才会出现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态。以人为本是和谐伦理精神的内在本质要求,而市民社会的个体、权利与契约论等伦理精神,则集中体现了其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和理性精神。以人为本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它强调尊重人、为了人、解放人、依靠人和塑造人,要拿人当人,积极发展人的主体性,使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在和谐社会中不断彰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要使社会充满活力,就必须通过塑造人的活力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民道德人格的转型,才能建立起基于自由和理性基础上的真正的道德人格,才能发挥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释:
①(美)柯亨,阿拉托著:《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②④⑦⑧⑨⑩⑪⑮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41、57、56-57、54、57、41、443、274页。
③⑫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2、78页。
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00页。
⑭何萍:《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市民社会》,《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⑯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页。
⑱邹海贵、曾长秋:《市民社会伦理精神与和谐伦理精神的构建——基于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伦理思想的启示》,《南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