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思想及实现路径

2014-08-15 00:44韩永廷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大户农场农户

韩永廷

(中共蚌埠市委党校 科研部,安徽 蚌埠 233040)

邓小平立足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农民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国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大力发展“三农”的新思想。“两个飞跃”是邓小平“三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发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和推动“三农”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的丰富内涵

20世纪90年代初,面对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状态,邓小平在与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高瞻远瞩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实践证明,第一个飞跃——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最有效实现形式。通过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来实现我国农业的社会化、商品化和科学化,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动“三农”科学发展的正确选择。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又一重要实现形式。实践中,农民通过扩大耕种面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或通过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发展外部规模经济,实现农业产业化。“两个飞跃”之间的辩证关系集中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第一个飞跃是第二个飞跃的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把农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农业实现第二个飞跃奠定了制度基础和市场主体基础。因此,我们不能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对立起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原则。第二个飞跃是第一个飞跃的延伸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增强和扩大家庭经营的功能,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低效率,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①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思想,既是对我国以往实行农业集体化运动教训的总结,又揭示了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演变的主要趋势,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三农”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深化农村改革,不仅使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成为现实实践,而且,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思想。如中央提出的农地流转政策是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为农户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经营模式,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在一个产品、一个产业、一个区域或更大范围实行规模经营,是促进农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充分体现了邓小平作为一个战略家的真知灼见和长远眼光。我们只有始终坚持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思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三农”科学发展的美好愿景。

二、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思想实现路径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稳定农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据统计,2012年底,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约1.9亿户,经营耕地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政策深得民心,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这一政策指向十分明确,目的就是要更好地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给农民吃长效“定心丸”。稳定和完善农地承包关系,需要加快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户的承包地主要采取合同管理的方式,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也存在随意调地、土地纠纷多发等问题。农地确权登记是政府对农户家庭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主要是在原农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重新查实农地面积、公示确认、登记在册、颁发证书等工作。为此,要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超标准留用机动地、违规发包“四荒地”、强迫或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等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和长期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的权益。

(二)积极引导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农村改革承载着亿万农民的新期待。推进农村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有活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个百分点。

1、大力发展专业大户。据统计,2012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养大户达到287.5万户。专业大户是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但是,专业大户在健康、规范、稳定发展等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要建立有利于专业大户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专业大户健康、规范、稳定发展。一些专业大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多是口头协议,规范的书面合同少;土地流转期限较短,影响专业大户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规范的土地流转是专业大户产生的先决条件,又是催生更多、更大专业大户的基础条件。第二,按照科学定位、加强引导、重点培育的要求,加大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专业大户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予以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支持专业大户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其保费补贴比例。加强对专业大户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指导,提高市场竞争力。

2、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是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模式和有生力量,大力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践证明,家庭农场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一方面,农户把土地租给农场主得到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农场主租赁经营土地,避免土地丢荒并化解粮食危机。家庭农场能为一些种养能手、经济能人提供施展手脚的新平台,同时,又能在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中,解决劳动力不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等问题。近年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家庭农场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达到87.7万户,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户均200.2亩,年收益18.47万元,均明显高于普通承包农户。当前,家庭农场以种植和养殖为主,由于农民的信息采集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博弈市场能力相对有限,家庭农场种养的风险和压力较大。因此,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第一,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让家庭农场能对接并打开市场,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新的支柱点。第二,应在财政、税收、用地、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家庭农场的覆盖面,让家庭农场能够普惠到更多的农民。

3、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制度是世界范围内比较成熟的一种农业经营制度。目前,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农民合作社。美国5/6、法国4/5、日本几乎百分之百的农民参加各类合作社。荷兰农产品8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3个奶类合作社的经营额占领了全国80%的牛奶供销市场,2个合作拍卖行几乎销售了全国所有的花卉,1个马铃薯淀粉合作社占领了全国100%的市场,1个马铃薯种子合作社在全国市场中占有70%的份额。2007年7月1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有95.07万家,实有成员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联合社有5600多家,联合会有2554家,涉及种、养、加和农机、农技、运输、信息、销售服务等多种生产经营领域。合作经济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农民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实现小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问题。通过合作社生产和技术交流、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联系更加紧密,有利于提高农业农村生产力水平,增强农业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当前,第一,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第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第三,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联合社。2013年,财政部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8.5亿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支持各地农民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对成员开展服务等;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9.96亿元,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2425个。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成为普遍现象,组建联合社成为广大农民的第二次、第三次合作。这种全新的组织形式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增收致富的能力。

4、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实践证明,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一,要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不断拓展产业链条。第二,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第三,要带动农民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帮助农民降低成本,提升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和抗风险能力,带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第四,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第五,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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