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爱国主义”足够了吗?

2014-08-15 00:45李哲罕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宪政爱国主义

□ 李哲罕

德国在“二战”中彻底战败后,在西方国家控制下的德国部分地区,德国人对他们之前的政治思想进行了自我反思并接受了同盟国发起的“去纳粹化”和“再教育”。德意志文化在经历过纳粹的野蛮化和“二战”后同盟国在社会经济生活文化上的美国化之后,已奄奄一息。像乔治·斯坦纳在1959年就观察到:“死掉的是德语。翻看日报、杂志,翻开对新近上市的各种畅销书和学术专著的评论,去看一场新的德剧,或者听一听收音机里或联邦议院里说的话语,你会发现,这不再是歌德、海涅还有尼采他们使用的德语。甚至不是托马斯·曼的语言。”[1](P110)

年轻一些的德国知识分子在“二战”后开始登上舞台,他们对政治哲学问题的关注角度和研究方法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同时他们也接受了纳粹德国时代的历史包袱并批判性地接受了他们之前的政治哲学传统。

一、“宪政爱国主义”早期版本与“自卫型民主”

在后纳粹的和由两德分立所导致的后民族的联邦德国,“政治正确的”知识分子们的思考是围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联邦德国重新寻求正当性基础——这是因为德国的战败、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两德分立导致主权的不完整,这个基础已经不能建立在原先的民族或文化等传统之上了。只有寻求与这种传统相断裂的以及与西方国家一致的认同来构成联邦德国正当性的基础才是唯一可行的方案,正像哈贝马斯所说的:“不幸的是,对德国人的文化国家而言,对普遍主义的宪政原则的联结是扎根于只有在奥斯维辛之后,或者说经历过奥斯维辛才能形成的信念之上。”[2](P227)

战败的罪责和结果,对于德国人来说不仅是一种不幸,同时也是一次契机,按照扬-维尔纳·米勒的说法:“恰恰是德国,以有些辩证的方式经由大屠杀而得到政治净化的德国,最有可能作为一个后民族的、多文化的‘国家 - 民族’而出现。”[3](P124)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与之前的政治哲学传统做出彻底的分离,“宪政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Verfassungspatriotismus,也译作立宪爱国主义或宪法爱国主义)应运而生。这个说法是由雅斯贝尔斯的学生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最早提出的。根据扬-维尔纳·米勒的考察:“早在1959年,斯特恩贝格尔就曾经想到过‘宪法国家中的爱国情操’;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他又发展了Staatsfreundschaft(意思是与同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对国家的友谊);1970年,Verfassungspatriotismus一词首次亮相。”[4](P21)①有学者指出,斯特恩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一文应该是作为下萨克森州的政治教育中心的政治教育系列材料的一种而出版的。参见参考文献[5](P207)。

对于斯特恩贝格尔而言,雅斯贝尔斯和汉娜·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思想是他发展出“宪政爱国主义”的线索之一,即他试图从他们的指引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欧洲政治哲学思想中挖掘出一条前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传统——一种用共同体的公民认同来取代后来的民族认同的形式。斯特恩贝格尔认为,是几个世纪以来的民族主义运动扭曲了原本对于共同体的公民爱国主义传统,“宪政爱国主义被理解为一种朝向前民族爱国主义的回归。”[4](P22)但是除了古已有之的欧洲公民爱国主义传统外,美国则是“宪政爱国主义”的另一个参照。这是鉴于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和二战后世界上最为强大的势力,使得德国人不得不思考美国的经验,即“美国的‘信条’总是被宪政爱国主义的支持者们视为默认的参考。”[4](P6)

但是,“宪政爱国主义”并非简单的恢复公民爱国主义的复古之情,而是要将这种爱国主义落实到一套现代自由民主制之中:“正如这一概念的始作俑者以及本文所理解的那样,旨在提出这样一种理念,即政治忠诚应当被纳入到一套自由民主宪政的规范、价 值 以 及——更 间 接 而 言——程 序 当中。”[4](PP1-2)

在德国的背景下,“宪政爱国主义”的早期版本带有很强的可以称之为“记忆”和“战斗性”的意味,卡尔·施米特的“敌我划分”的问题像幽灵似地再度出现——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宪政爱国主义”不得不和“自卫型民主”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联邦德国早期政治实践的指导性原则。其实早在“二战”前,卡尔·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鉴于魏玛共和国无力保卫自己,任凭左右两派的极端分子肆虐最终导致希特勒上台而提出了“战斗型民主”(Militant Democracy,也译为自卫型民主,或防御型民主)这个说法。[6](PP417-423)“自卫型民主”的意思即用非民主的手段维护民主,亦即打击民主之敌保护民主之友。按照扬-维尔纳·米勒的分析:“记忆,在这里主要指对大屠杀和纳粹历史的自我批判式的回顾;战斗性,在另一方面,则是针对民主的敌人,主要通过诸如禁止政治党派和限制言论自由等司法手段来体现。换句话说,一个战斗型的民主对于其自身的原则和价值显然绝非中立,它要将那些有敌意的(或被认为有敌意的)事物置于严格的控制之下。”[4](PP10-11)在“二战”后,联邦德国为了防止魏玛时代政治上极端的反制度政党对民主制度的颠覆再次发生,在法律上和实践上完善了“自卫型民主”的概念。按照张千帆对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分析:“对现代民主政治而言,结社和组党自由确实是必不可少之保障,但为了保护民主自身的生存,防止在根本上反民主的政治组织滥用民主权利来颠覆民主的历史悲剧之重演,《基本法》允许政府去禁止某些极端政党的组织活动。”[7](P154)在 20世纪 50年代,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根据判决先后取缔了右翼政党社会帝国党和左翼政党德国共产党,[7](PP277-281)并在60年代以后与激进派学生运动展开斗争。

但是“自卫型民主”以非民主的手段打击敌人捍卫自身的做法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人们不禁要质问这种基于非民主手段的“自卫型民主”和法西斯主义不只是一纸之隔吗?幸好联邦德国在这方面并不缺乏“审慎”的实践智慧,它们运用“自卫型民主”成功地延续了民主制度,并得以培育“宪政爱国主义”。

二、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

联邦德国在几十年的存在过程中经过了诸多的考验,朝着一个稳定的议会民主制国家发展,并积极主导和投身于欧洲一体化进程。西方国家认为联邦德国已经“归队”。在这个时期,“宪政爱国主义”的说法也较少引起争议。但是面对接下来的1989年到1990年代一系列政治事件——包括柏林墙倒塌、两德统一、苏联解体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崩溃,以及统一后的德国迁都柏林,加上欧盟一体化进程等新情况,“宪政爱国主义”这个概念却遭到了诸多的挑战。

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接过斯特恩贝格尔的“宪政爱国主义”的旗帜,他希望德国人可以从寻求同质性的民族国家观念中脱离出来,捍卫和拓展“宪政爱国主义”。不过深受欧洲启蒙运动影响的哈贝马斯并没有将视野仅仅局限于解决“二战”后的和再度统一后的德国本身的问题,他所尝试的是将“宪政爱国主义”从“二战”后联邦德国的适用语境普遍化,使其适用于欧洲一体化问题,乃至全球化问题。因此,哈贝马斯在斯特恩贝格尔的“宪政爱国主义”早期版本的基础上发展或深化了“宪政爱国主义”,按照扬-维尔纳·米勒所比较:“斯特恩贝格尔的爱国主义将重心放在那些值得保卫的民主制度之上,哈贝马斯则关注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共理性的空间。在公共领域内,公民认识到彼此之间自由平等,他们加入民主的学习的过程,将彼此的诉求置于他们以爱国情愫所支持的普世主义原则下。”[4](P31)

对哈贝马斯来说,特定的传统和集体认同等问题需要重新加以审视:“在公认的普遍原则的名义下,要求公民在一些特定的传统和集体认同问题上做出批判性的反应。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必须反思性地接受或者拒绝那些他们所面对的特殊民族传统。”[4](P29)哈贝马斯认为这些特定的传统和集体认同已经不敷使用:“它(集体认同)与民主过程无关,具有先在特征。把由公民组成的民族——不同于由民众组成的民族——统一起来,不是什么现成的东西,而是主体间可能达成的沟通。”[8](P185)因此,传统上关于国家的参照点显然是要被一个开放的交往理性所改造或重构,即“领土,组织机构,垄断性的司法暴力(包括针对宪政敌人的暴力),这些传统上关于国家的参考点,要被一个强调开放性的沟通过程所取代。”[4](P31)这是因为哈贝马斯认为,复杂的现代社会无法由实质性的价值来维系,而是需要一个保持开放性的沟通的框架性程序。在哈贝马斯看来,“(‘宪政爱国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为某个民族、某种文化所特有的东西,而是具有超越性的向度和普遍主义的内核的,因而也是可以用哲学理论进行辩护的——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动、合理论辩和公共领域的讨论,说到底就是对这样一种普遍主义内核进行发掘、为它进行辩护。”[5](PP48-49)

协议书附图是描述边界线地理位置的法律图件,是协议书的附图,由乡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与修测后的边界地形图叠加一起制作形成,与界线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作用。

但是,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宪政爱国主义”并不仅仅局限在关于交往、论辩和公共领域等建制层面,而且还要涉及相应的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育。“宪政爱国主义”是和民主政治文化相关联的:“前者要解决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后者则是不但能够置换民族性并赋予价值规范以形式普遍性的新的认同标准,而且能够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从而保证自由民主制度得到稳定支持的动力资源。”[9](P186)

哈贝马斯不仅并不否认,而且还承认政治进程的推进是需要相应的契机的,但是两德统一的实际进程是依靠“马克帝国主义”的方式而非一次民主的“再确认”,“统一进程似乎是以执行为中心,由精英推动,恰恰排斥了哈贝马斯的理论和民主活动的核心实体:公共领域,公民在其中能够自由从事话语的、主体间的政治谅解。”[3](P128)同时,民主德国的人民也并没有像哈贝马斯所设想的一般有政治热情,他们关注的更多的还是经济层面的问题。因此,错失这次契机的哈贝马斯将他的关注焦点从德国问题转移到欧盟问题上来。对于欧盟问题来说,哈贝马斯认为,重要的是将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主导权从布鲁塞尔的那些政治精英和专家手中夺过来交到欧洲人民或公民手中,“下一轮面向后民族社会的一体化浪潮能否取得成功,关键不在于某个‘欧洲民族’的实质,而在于建立起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网络:它扎根在共同的政治文化当中,基础是一个公民社会。”[8](P176)

三、“宪政爱国主义”足够了吗?

“宪政爱国主义”源于“二战”后的后民族的联邦德国的特殊语境之中。当两德统一之后,德国再次成为一个拥有完整主权的民族国家,在这个时候,“宪政爱国主义”是否继续适用就遭到了挑战。此外,哈贝马斯试图将“宪政爱国主义”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相关联的努力又因为所谓的“欧洲意识”远不如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有力,因此遭遇各种批评。人们不禁要问“宪政爱国主义”走出德国面向欧洲,甚至是要面向全人类的话——这是它内在的普遍必然性所要求的——是否足够了呢?哈贝马斯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在一些观察者看来,维持一个复杂社会的一体化,宪法爱国主义是远远不够的。”[8](P138)

首先,对于“宪政爱国主义”是否可以普遍地取代或者超越传统的民族、历史或文化的认同基础,很多学者表示质疑。按照戴维·米勒的分析:“我认为我们应该对‘宪法爱国主义’替代更为熟悉的民族性表示怀疑。一部宪法作为一个民族政治原则的明确表达是有价值的,或者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是在民族历史上起重要作用的历史事件,别把这一概念与宪法忠诚能够单独充当民族认同的替代品这一观念相混淆,这一点是重要的……它(一部宪法)没有提供民族性提供的那种政治认同。特别是它没有解释为什么政治共同体的边界应该落在这而不是那,也没有给你任何共同体的历史认同感——将今天的政治与过去做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连接物。”[10](PP165-166)对于戴维·米勒来说,民族感和凝聚在其中的历史或文化才是认同的基础:“因为决定边界的东西正是一种共享的民族感,而不仅仅包括对一部宪法的忠诚。即使在美国的情形中,宪法忠诚在定义民族认同上也许发挥了最突出的作用,那种认同中同样存在重要的历史和文化成分。”[10](P166)戴维·米勒最终拒绝了“宪政爱国主义”:“它(‘宪政爱国主义’)追求排除关于共享历史和共同文化的问题,生成公民联结的基础可以是纯粹政治的。到如今应该很清楚,我拒绝这种形式的公民民族主义。我已指出,支持共同公民身份的民族认同必须比‘宪法爱国主义’所暗含的更厚。”[10](P192)

其次,在两德统一后的新情况下,“宪政爱国主义”在德国也遭遇了挑战。对于两德统一的问题,虽然左右两派都对这个作为联邦德国对民主德国的吞并以及自身资本主义制度的扩展的统一进程及其结果表示不满,但是右派知识分子却指出了与哈贝马斯不同的另外一条道路。他们认为在德国重新恢复为一个拥有完整主权的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原先关于文化或历史的民族认同又可以重新作为认同的基础。像亨宁·里特尔(Henning Ritter)便断言:“引领德国走向未来的前景可以被规划成以下内容:柏林共和国将比波恩共和国更具‘政治性’。”[3](P299)

和马丁·瓦尔泽同属战后文学家圈子“四七社”①“四七社”(Gruppe 47)指1947年至1967年受到汉斯·维尔纳·里希特(Hans Werner Richter)邀请参加德语作家聚会的与会者,其中包括亨利希·波尔(Heinrich Boll)、恩岑斯贝格尔(Enzenberger)、君特·格拉斯和马丁·瓦尔泽等,这个松散的组织对“二战”后联邦德国的文化运动,甚至是政治运动都有重要的影响。的著名作家君特·格拉斯从另外一面挑战了“宪政爱国主义”。对于格拉斯来说,犯下罪责的德国是无权以一个完整的民族国家存在的:“格拉斯认为,因为特定的地理政治现实,或用一个相当概括的说法,因为‘一场失败的战争的结果’,一个单一的德意志国家是不可能以像法国这样的方式存在的。对于格拉斯来说,‘唯一的机会’是选择支持在两个德意志国家的联邦中实现隐匿在德国作为联邦的那段漫长的历史和传统中的一个旨在文化上的统一。”[3](P28)格拉斯认为,德国的认同并非基于哈贝马斯所持有的“宪政爱国主义”,而是“德意志文化”——他所谓的“德意志文化”非常类似于后期托马斯·曼的界定,即是被十九世纪的民族主义扭曲之前的、人道主义的、具有欧洲性的,但是同时又是具有鲜明的德意志特性的“德意志文化”。格拉斯认为:“大屠杀并没有把民族的概念完全否弃——像许多作品的‘后民族主义’立场所想象的那样——而是保证了向一种德国高级文化的回归,那是隐含在文化民族这一概念中的。”[3](P97)

最后,哈贝马斯在欧盟问题上推进他的“宪政爱国主义”的努力同样也遭遇到阻力。哈贝马斯在欧盟问题上的立场是因为他基于交往理性的政治理论内在的连贯性所带来的必然要求,而且在欧盟范围内创设一个超越主权国家边界的公共领域对于他来说也是非常大的诱惑,只是他没有认识到其中阻碍这个进程的历史或文化等传统方面的限制性因素是如此有力。

哈贝马斯认为2003年2月15日欧洲多国人民走上街头抗议美英不遵守联合国相关规定和决议入侵伊拉克是可以通过与美国的对立从而形成所谓欧洲自我认识的一个契机。5月31日,哈贝马斯和德里达在《法兰克福汇报》和《解放报》上共同发表了《2月15日,欧洲人民的团结日:以核心欧洲为起点,缔结共同外交政策》一文,希望在以法德两国为核心的所谓“核心欧洲”带领下推进欧盟一体化进程。他的倡议在大西洋两岸虽然不乏支持者,但也遭到了许多知识分子的批评,甚至是遭到了“冷嘲热讽”。如果没有对哈贝马斯和德里达倡议的这么多反对性回应,估计也没有人会认识到现在在欧洲内部的分歧是如此之大和如此具有活力。

哈贝马斯没有认识到,将西德队与东德队统一为一支德国队和将法国队与德国队统一为一支足球队那完全是两回事情。

通过上面的辨析,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二战”后联邦德国特殊历史产物的“宪政爱国主义”在1989年之后的语境下,不论是对统一后的德国,还是对欧盟来说,都是不足够的:这正是因为蕴藏在一个民族背后的基于传统的历史或文化的正当性基础依旧是强劲有力的。而且,联邦德国时期在“宪政爱国主义”背后起到支撑性作用的也正是德国人所经历过的那段关于纳粹的历史——即按照哈贝马斯所说的:“对普遍主义的宪政原则的联结是扎根于只有在奥斯维辛之后,或者说经历过奥斯维辛才能形成的信念之上。”

[1][美]乔治·斯坦纳.语言与沉默:论语言、文学与非人道[M].李小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Jürgen Habermas:The New Conservatism[M],Polity,1989.

[3][美]扬-维尔纳·米勒.另一个国度:德国知识分子、两德统一及民族认同[M].马俊、谢青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4][美]扬-维尔纳·米勒.宪政爱国主义[M].邓晓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5]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6]Karl Loewenstein:“Militant Democracy and Fundamental Right I”[J],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31(1931).

[7]张千帆.法国与德国宪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9]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10][英]戴维·米勒.论民族性[M].刘曙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11][德]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永远活在希特勒阴影下吗?[M].丁君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12]Frank Finlay:“Günter Grass’s political rhetoric”,in Stuart Taberner(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Günter Grass[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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