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秩序”视角下农民市民化路径探析

2014-08-15 00:45朱海英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市民化城市化

□ 朱海英

农民市民化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最为深刻的层面。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新社区,乡土秩序逐渐“退场”,而与当前城市社会相适应的秩序未能顺利“出场”,由此产生了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二元困境:传统村落文化与现代都市文化的碰撞并引发诸多现实问题。基于这一背景,本文试图从社会秩序整合的视角,深化对农民市民化现象的理论理解,同时在实践和政策层面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二元秩序下农民市民化的本质

农民市民化一直是当代中国社会学普遍关注的主题。2011年4月国家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城镇人口达6.6亿,城镇化率达49.68%。如何实现农民真正向“新市民”的转变,同时使“新市民”与“老市民”同步协调发展,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

然而农民市民化并非单纯户籍意义上的身份转变,更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其背后的权益保障、文化融入与素质提升等内容。一些学者正是从这个层面对市民化进行了概念界定,如舍勒认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一种人的文化心理性质和内在心性秩序更为深层的变化。’现代性是深层的‘价值秩序’的位移和重构”[1](P207);Evelyn Nakano Glenn认为“市民化其实并非一个简单的固定化的状态,而是通过日常实践和斗争得以生成的一个流态的身份。”[2]冯振东则从多元的角度指出,“市民化是指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部分农民脱离农业生产活动,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生活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3]

从中国学术语境看,我国的农民市民化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内涵。我国农民的市民化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政府主导的“被动”市民转化过程。西方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几乎是一对“孪生子”,具有渐变的特征,城乡之间也因此不会呈现我国所特有的二元秩序对立。换言之,我国的农民市民化是在“大城市化”和“快速城市化”理念驱使下被迫启动的。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民的行为和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并没有因为职业的转换、地域的转移、身份的转变而完全改变。因此,真正值得关注的,应该是这个问题背后所昭示的社会秩序变迁,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改造和超越从而实现社会转型期的秩序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农民市民化过程,是指乡村秩序和城市秩序两者之间从彼此冲突到相互调和,最终达成和谐的过程。

二、社会秩序理论概述

自社会学诞生以来,社会秩序问题一直被视作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社会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开展的社会选择行为构建的,与此同时人们的社会行为又会反过来受特定制度和规则的制约。其实,农民市民化问题,小到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大到价值观、社会文化,其背后隐含的都是“传统”与“现代”二元的理论预设。[4]农村指向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民间规范和行为规则凝结而成的乡土秩序;城市则指向以都市为中心,理性化为特征的城市秩序。

哈耶克(Hayek)认为,关于人类社会的秩序,可以用“人为”的秩序和“自然”的秩序来区分。前者是依靠外力或策划产生的秩序;后者则是自生自发的,排除计划和设计的可能,是内部自发形成的。当然,这里的秩序二元观指的并不是乡村秩序和城市秩序的区分。但从某种意义而言,传统乡村生活的秩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发秩序”,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中“自发”形成的稳定的社会交往准则和行为规范。这种秩序使人们对村落共同体产生依赖感和归属感,即便进入城市依然根深蒂固。

吉尔茨(Geertz)所谓的“地方性知识”则为我们提供了关于乡村秩序的另一种解释。他认为,“地方性知识是植根于文化脉络里的意义体系,事实上,地方性知识的实践并非一种威胁现代性的外部力量,而是成为了纠正现代化问题和偏向的内在动力和组成部分,地方性知识蕴含着建设性的价值。”[5]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地方性知识”包含的乡村结构、村庄公共生活、宗教信仰、民间习俗等多重变量,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图景,为我们更好地展现了乡村结构秩序的原生态与农民的行动逻辑。他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现代化进程中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也许应该回到具体文化情景中去寻找问题的根源,才能避免发生所谓的“现代化危机”。

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开创性地使用了“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元分析框架,并用以说明复杂社会中存在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6]这里的“大传统”代表的是以城市秩序为框架的都市文化生活,而“小传统”则代表以乡村秩序为背景的村落农民文化。然而,雷德菲尔德认为,大小传统之间存在着某种完全对立的差异,农村最终会被城市“同化”,淹没在现代文明的大潮中。虽然学术界对雷德菲尔德的这一观点颇有争议,但是大小传统的区分也为我们提出了思考农民市民化问题的一条反思性路径,那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小传统”在与城市“大传统”的博弈中,是否可以依靠其独特的生存机制,通过秩序的调和,从而与城市“大传统”获得双向的生命力。

在有效区分两种社会秩序之后,该如何整合二者间的关系?洛克伍德、哈贝马斯、吉登斯等学者在对秩序进行研究时,提出了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两种视角。社会整合主要着眼于从微观的角度——系统内部的实践者、行动者和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描述,把立足点放到行动者如何处理社会冲突和混乱上来;而系统整合则主要着眼于从宏观的角度——系统内部各个部分之间和谐或不和谐,把着眼点放到了制度和规范领域的矛盾。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区分,阐释了其所折射的社会变迁的复杂性,也为我们指明了社会转型期社会秩序变迁的两种机制。应用到农民市民化问题上,我们认为这二者实质上并非泾渭分明的两种模式。当下中国,要超越城市化背景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秩序之张力和束缚,既需要我们将目光投向“新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实践,通过社会整合的方式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基本的文化认同;同时也需要强调系统整合,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布局,形成社会系统的有效管理。当然,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动态调试的过程。

三、农民市民化的困境:“新市民”群体的“二元秩序”演进

社会秩序的两分法为我们思考和探索农民市民化问题提供了一种深层的逻辑和新的诠释方式。对社会秩序区分和重构的理解,在分析农民市民化问题时彰显了理论的“魅力”。我们认为,隐藏在农民市民化困境背后的正是城乡“二元秩序”在当下艰难融合的同义语。运用社会秩序之“二分”与“重构”对这个问题进行诠释,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农民市民化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为如何消解这个现代性矛盾提供有效路径。

作为被动城市化的城郊农民群体,城市对他们而言无疑是陌生的。应该说,进城农民的理性融入和感性回归共同谱写了这个群体的日常生活秩序,每一个过程都充斥着理性与感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城郊农民进入城市空间之后,他们直接面对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冲破二元结构的束缚。是安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还是适应城市生活秩序,是徘徊在城市边缘还是融入城市社会秩序,这无疑是艰难而彷徨的抉择。因此,进退维谷的农民市民化道路,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这既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再到顺序的渐进性、阶段性动态过程,也是社会秩序不断梳理、不断重构的过程。

(一)内在秩序:基于原生的乡土秩序

对农民而言,传统村落生活凝结而成的乡土秩序是基于血缘和地缘的、自然的内生秩序。正如哈耶克所言,这样的秩序是一种靠内在力量维持的原生态自然秩序。“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是对传统村落生活秩序的基本写照。在传统社会,由于农民多以农业生产为主,职业相对固定,人口流动较小。一方面共同的生产生活以及血缘关系养成了较多的基于熟悉的信任;另一方面交往的限制也造成了村民与外在世界关系的相对孤立和隔膜。日常的行为规范是约定俗成的民间传统和村落礼俗文化,由此凝结而成的乡土秩序有着完整的民间成长历史和积淀。这种富于地方性的乡土社会秩序,往往是出于直觉的感受性秩序向由交往实践而成的习得性秩序逐渐过渡的自然秩序。

(二)外在秩序:约定形成的城市秩序

在很多社会学家看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实现理性化的过程。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认为,以血缘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呈现的是一种“机械关系”。而在工业化城市中,社会联系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更为强调人们对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遵守,因此现代社会是一种“有机团结”的社会。相对于农村社会地域、思想观念以及关系网络的相对封闭和狭隘,城市生活赋予了人们更多的个体自由和独立性,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思考各种因素。在工业化城市中,社会分工更加严格,以此为基础的社会联系、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规范和日常行为理性化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城市秩序的形成,也是建立在各种组织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为了弥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弊端,城市管理体制应运而生,无论是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还是城市市民参与方式的改变,都是以制度作为基础的。作为城市化发展过程的“新市民”,出于人群的适应性,他们必须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以便实现对城市社会环境的适应。在这个过程中,进城农民与城市环境、城市机构和城市市民之间建立了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三)理想秩序——秩序的重构和整合

乡土秩序在城市化社会发展的有力冲击下,原有的秩序功能大大减弱,但城市生活的覆盖并未从根本上中断乡土秩序的影响。他们只是从表面上退隐了,而以另一种潜在的力量惯持着他们的生活。尤其是年长农民来到城市之后,传统乡村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会依然沉淀在他们内心生活的心理世界,不可避免地使他们按照原有的习惯生活。双重社会秩序不仅打乱了原有的乡土秩序规则,更打乱了现代化进程中正在形成和生长的现代城市秩序规则。二元秩序的交织和冲突,亟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整合。

对于秩序感的追求,一直是人类社会内在的冲动。然而,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大小秩序之间的某种不适,长期以来并没有强有力的中间协调机制,往往只能让冲突的破裂零碎自我拼凑,从一种无序走向另一种无序,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陷阱之一。在乡村秩序与城市秩序冲突与融合的二元载体下,作为乡村秩序生成和发展主体的农民,既是社会生活方式适应和转变的实践者,又是城市化转向中社会秩序融合与创新的推动者。从社会结构上说,农民进城之后,原有的封闭半封闭的空间逐渐被打破,社会流动增加,空间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社会规范的同步跟进。随着环境的变迁,乡土秩序已经与原有社会载体脱钩;而新的秩序尚未建立,如何去填补原有秩序逐渐消解和新生秩序尚未形成留下的空间构成了社会学的重要研究旨趣。可以说,现代性危机便是在这断裂的链条中产生的。

总之,“农民市民化的困境,既有来自社会文化和政策体制等宏观层面的结构性约束,也有来自于个体素质和社会交往等微观层面的行动制约。”[4]在城乡二元秩序的背景下,乡土秩序的“退场”与城市秩序的尚未“进场”,实际构成了农民市民化的一种双重束缚——这也决定了我国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四、出路:互动与超越——社会秩序整合的三维重构

与社会整合的二元观相对应,建构“新市民”群体的社会秩序一方面要借助政府强大的资源后盾和政策推动力,以保证社会秩序的平顺过渡与稳定运行;另一方面要发挥“新市民”的个人选择能动性和传统文化对社会秩序的积极推动力,激发秩序主体的内在活力和行动力,从而使得社会秩序良性运行。“新市民”社会理想秩序的整合,若完全依靠政府进行过分干预,则不仅难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容易导致城市化“畸形”发展;也抑制了社会和“新市民”的自主精神。反之,若政府完全退出“市民化”领域的引导,让“新市民”自我进化,也必然导致一定的盲目性和社会无序。同时,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诸多变量,诸如价值观、道德等,则既不是外部推动力强行灌输的结果,也缺乏纯粹依靠内生变量自我修炼的可能,而是介于“个体”和“系统”之间,需要依赖于内外变量之间的互动才能生成。

总之,“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间的博弈,也不能偏执一隅。“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之间双向和谐的互动演进,才是最终理想秩序整合的动力源泉。按照这个逻辑,我们认为,走出当下中国农民市民化困境,客观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依赖于“系统整合”的力量,强调一种“建构的秩序”,需要政府在宏观上主动建构一种城乡一体化的新秩序,为城乡统筹发展创建必要的条件;从中观上讲,就是要建设新型的村社共同体,发挥其在城乡统筹间的桥梁式作用。另一种路径则是按照“社会整合”的方式,强调一种“秩序的建构”,从微观层面去提升农民自身素质,帮助农民去主动适应城市,实现自身市民化的积极转变。

(一)宏观:政府城乡统筹的两种路径选择

在当代中国,政府在大致沿着两条路径推进城市化:一条是城郊农民市民化的常规路径——“撤村建居”。通过城中村改造,既能比较直观地改变原来农村混乱分散、设施不足的村庄形态和不良环境;也使农村以较小的代价,以比较平顺的方式实现群体角色转移。然而,在撤村建居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存在片面追求“大城市”、“快速化”的发展倾向。如果一味地急功近利,容易出现迅速城市化与滞后市民化的矛盾而导致“城市化综合症”。中国社科院专家陈耀专门撰文指出,“有些地方把城镇化错误理解为空间规模的扩大,大量圈地。这在学界来看,就是冒进、缺乏合理规划,居民生活质量不高,推进进程过于急躁。”[7]

另一种路径则较为渐进,主张通过建立城乡链接的统筹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这一主张对新型城镇化提出了如下界定:(1)从形态上看,城市化并不意味着农村的消灭,而是在承认城乡差异的基础上和而不同,鼓励城市发展的多样性;把城镇化的着力点放在县城和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以此作为城乡链结的纽带。(2)从内容上看,城市化不仅意味着人口的转移,更要让农村共享改革开放、现代文明的成果。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一体的配套制度、权利保障、公共服务等建设,实现城乡发展的均等化。(3)从过程上看,撤村建居见效快,时间短,但是后遗症和副作用严重。而城乡链接则是一种渐进型的、长期的道路,不急于一时,但更注重城乡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4)从方式上看,政府应寻找适合城乡统筹新的驱动力,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手段。各级政府应思考如何从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引导的方式上来,改变过于直接干预的方式,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为农民市民化创造必要的条件。(5)从目标上看,城乡统筹必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今后的目标,让城市与乡村在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相互协调,互相融合,使农民从乡村生活方式逐渐纳入到现代性的轨道上来,由此实现和谐秩序背景下的内涵式角色转化。

(二)中观:新型村社共同体培育

由于自身条件的缺乏,刚刚脱胎于农民的新市民无疑是这个城市最为边缘、弱势的群体,他们唯一能够拥有并且借助的社会资源便是有着与自身一样完整的成长历程和民间传统文化沉淀的村民,同时又有着政治合法性的村社共同体组织。在农村改造的过程中,正是依赖于这个村社共同体,村民才可以以群体的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城中村改造完成之后,新型农村社区也是帮助农民城市化的承担桥梁与唯一载体。正如国外研究外来移民的研究者注意到:“民族文化聚居区”“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8](P283)在城市秩序与乡村秩序、传统与现代“博弈”的过程中,正是村社共同体这个特殊的平台成为了现代文明得以传播的土壤,使得两者的冲突能够消融在平缓的演变之中。鉴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对于农民市民化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有必要发挥“新市民”新型社区对农民物质和精神家园纽带的作用,从而实现农民城市化进程中多重利益共赢。这一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一是社区认同感和凝聚力的重建。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如何形成广泛的“共同利益”,增进村社成员的公共关系“共同性”,这是社会转型的核心问题;而如何找到一条有利于社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社区治理模式则是实现这一转型的必要条件。二是政府要创造如何使农村丰富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在新型条件下合理发挥作用的条件,保障政府合理性制度的供给。三是要创新社区管理模式。政府和社区要加强新型社区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要制定一套合理健全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社区管理制度,运用新型的社会策划模式和社会工作方法,探索社区党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的新机制,形成构建和谐新社区的合力。四是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适应新环境下新市民快速增长和日趋多元化、新型化的服务需求。

(三)微观:农民新市民素质提升

建设“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还需要从城市化的主体出发,重视农民群体的素质提升。研究表明,农民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流动偏好就越大,就更能适应环境变迁。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不仅能帮助农民更好地就业,还可以从情感上帮助农民缓解移居城市的心理偏差。客观地讲,农民市民化不仅仅体现为户籍、地域、职业等“外在特性”的转变,更体现在作为城市化主体的人身上。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互动条件,真正实现农民在社会地位、权益保障、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生活质量、政治参与等方面和市民的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城市化最本质的要求,也是人类发展的最高目标。当然,在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要提升农民素质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以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为重点,为农民创造一个和“老市民”双向互动的条件,城镇是农民的一所大学校,广泛的社会交流能帮助农民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更好地发展自己。其次,要帮助新市民提升城市生存能力。包括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科学文化素养的培育等,使他们能尽快地融入到城市专业分工的体系中来。三是要重视农民公民权益的保障,赋予他们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提升他们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四是要重视社区文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社区教育课程体系;要以新市民出现的问题和学习需求为基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教育活动,培养新市民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德]马克思·舍勒.资本主义的未来[M].宋玮译.北京:三联书店,2009.

[2]Evelyn Nakano Glenn.Constructing Citizenship[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11(1).

[3]冯振东.关于我国农民市民化政策性壁垒问题思考[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4]文军、黄锐.超越结构与行动:论农民市民化的困境及其出路[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3).

[5]潘泽泉.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迈向经验解释的中国社会[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7).

[6]郑萍.村落视野中的大传统与小传统[J].读书,2005(7).

[7]查振祥.稳中求进——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J].特区经济,2012(1).

[8]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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