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公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的发展历程

2014-08-15 00:50褚尔康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政法公平正义法制

褚尔康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山西太原030024)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提出了当前和一段时期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思考维稳和维权、活力和秩序的关系,认真妥善处理好和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当前政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法正义理论观点,通过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发展的历史进程,深刻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的重大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的理论基础

公平正义的政法工作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正义观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正义观的理论形成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方“自然法”理论公平正义观的继承和批判。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也称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等)是“实在法”(也称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等)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自然法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而在这种悠久的法律历史传统中,“规则和正义是法律的两个关键要素,是法律这个大厦中的两个顶梁柱。”所以,自古希腊时代之后,在西方法律理论体系中,如何均衡个体的自由本性与国家的法律约束之间的矛盾,实现法律公平与秩序间的平衡构成了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永恒难题”。按照“自然法”观点,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对人而言是一种必须的约束。因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所以,在西方法律思想传统中,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时,法律绝不是内在的温情和默默起作用的力量,而是在必要时必须露出锋利的牙齿。正如庞德所言,“自十六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了。……不仅是为了一般的安全,也是为了几乎所有社会控制的任务。”

作为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观,自然法学观对于正义和秩序的关系探讨还带有历史的局限性。而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科学回答了两者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法的根本目的不应当是压迫人的“异己力量”,而应该成为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所以,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系统论证了公平与秩序的辩证关系。他认为,“作为实体的理性是必要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承认法律,并把它作为我们自身本性的实体来遵循。”所以,马克思提出法律公平和秩序的辩证统一,在于“当人的主观意志服从法律时,自由与必然的对立消失。然后,客观的和主观的意志和解了,且是一个和谐同一的纯洁的整体。”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才得出了他的著名观点“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传承人,列宁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正义观。他认为只有“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而“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国家的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属于人民的时候,才能完全地和真正地得到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但列宁也清醒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广大群众的习惯愚昧这样一种势力,这些群众‘照老样子’生活,而不必严格地认真地遵守苏维埃政权的法律。”所以,他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的完善与法的遵守过程,他认为“不应当钻法制不完备的空子……法只能是办事的准绳,只有从实际出发,对事务的本身和它相关联的各方面,加以周密的分析,才能达到妥善办事的目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的实践基础

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根据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毛泽东同志在其法制思想观中,系统论述了法的公平与秩序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在中国历史中,由于长期以来统治阶级对人民采取压迫和愚民政策,国家都是以压迫和掠夺人民的面目出现,“群众对于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毛泽东同志认为,要“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因为,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水平。毛泽东还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同志还特别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对法的遵守和对公平秩序的追求,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工作人员,如果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规章办事,以至随心所欲,乱‘司’其法,这就必然会破坏这个国家的民主生活”因此,对于“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因此,对于破坏法制的现象,必须严肃对待。这对于一个新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所以,毛泽东同志提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的形成阶段

虽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所以,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邓小平同志郑重提出“法律的极大权威,就是人民意志的至上权威”。在他看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程序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凝聚了群众的智慧,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所以,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度化建设,他认为只有用稳定健全的制度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他引用列宁的观点指出,“民主组织原则,其最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律的制度化建设目标,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要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任何法律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的公平和秩序统一的理论雏形。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因此“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他认为“民主总是同法制结合在一起的,什么样的民主就由什么样的法制来体现和保障”,这就必须将法律监督纳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中,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其实质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民主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使民主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机统一为一体。这就要求“法律包括法治应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充分崇尚和彰显人性,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把权利置于权力之上。”从而将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主体和动力,将民主立法、公正司法和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一切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发展新阶段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只有在执法实践中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既强调法律程序正义又注重实体正义,这就要求政法队伍在处理的每一项工作和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社会稳定既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前提。当前中国社会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复杂,民生问题突出,只有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稳定首先要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好,建立和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得到了公平对待。所以,两者关系从本质上应理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前提,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因此,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系统阐述了新的历史时期政法工作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的重要意义,深刻阐释了新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观发展的新特点。这就为新的历史时期政法工作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辩证统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正义理论的与时俱进。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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