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溪市委党校课题组
(中共玉溪市委党校,云南 玉溪 653100)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云南省玉溪市在激活民间投资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少民间资金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未能发挥作用。为推进玉溪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顺利实现 “四个翻番”、“两个倍增”、“四个率先”的目标,中共玉溪市委党校课题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激活玉溪市民间投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相应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退民进”政策扶植下,一批批个体、私营企业逐步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玉溪市民间投资的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投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寻求更加有利的投资场所已成了民间投资者的共同愿望。为满足民间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真正把“造福于民”的执政理念落到实处,玉溪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把激活民间投资作为加快民营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从优化投资环境、放开市场准入、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为民间投资主体创造良好条件,在激活民间投资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2012年末,全市民营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4亿元,分别占全市的76%和53.6%;民营企业户数达10.9万户,从业人员达到46.6万人;实现增加值324亿元(位列全省第三),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32.4%(扣除红塔集团,占全市GDP的52.6%);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1亿元,实现进出口额5.3亿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100%。民营经济三次产业比重为8.9∶55.4∶35.7,第二、三产业的比重逐年上升。民间投资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了推动玉溪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有不少民间资金尚未进入实体经济发挥作用。2013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129.2亿元,比上年增加127.5亿元,增长12.7%;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708.4亿元,增加76.5亿元,增长12.1%。存贷比62.7%,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加之找不到更为有利的投资渠道和投产场所,而提早用于购买车辆、房产等消费性产品和难以统计的民间借贷、关联企业相互借贷,用于购买黄金、贵重装饰品等储备产品和用作搞“地下金融活动”等民间资本,游离在经济实体之外的民间资本的数额更多,可激活的潜力很大。
1、宏观环境政策的影响。由于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需大幅萎缩,玉溪市民营企业的商品出口量减少,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投资规模。加之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金融机构信贷“门槛”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钢铁、化工、水电、公路、水泥等行业的准入条件趋严;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清理和持续的房地产、土地调控等,使民间资金介入相关重点项目存在困难。
2、民企自身素质能力的制约。从目前看,玉溪市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主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较低。有的企业主“小富即安”,缺乏投资冲动和创新精神;有的缺乏科学的投资理念,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有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基础性资料缺乏,信息透明度不高,财务行为不够规范,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完整,银行评估其还贷能力和信贷风险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造成金融机构和社会上部分人对民间企业的不信任。加之小微企业规模小、产品科技含量低,容易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市场波动的影响,经营风险高,存续时间短,可抵押的财产和贷款额少,贷款风险和贷款费用率与大额贷款相比要高得多,造成金融机构对诸多中小企业发展前景把握不准。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所有制歧视,从而制约了对其资金支持。这是造成小微企业贷款难和影响民间企业进一步投资发展的根本原因。
3、民间投资领域不够宽。一是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由于缺乏有效的产业发展引导,民间投资领域比较狭窄,较多集中于工业、建筑业和商贸、饮食、娱乐、住宿、客货运输等服务业,投资到金融、保险、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垄断领域,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长期稳定收益的民间资金不多,“两头在外”的工业项目和比较理想的投资项目较少,存在民间投资者“手里有钱不知该往哪里投”、“有钱难找好项目”的现象。二是市场准入方面存在各种“隐形壁垒”,“三门”问题限制了民间投资领域的拓展。据调查,目前有的垄断行业特别是对民间投资者不熟悉的行业,由于缺乏政府引导,存在着民间投资不敢介入也介入不了的“铁门”障碍,造成资金的沉淀和外流;一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长期稳定收益的垄断领域,如金融、保险、通信、能源、水利等,表面上进入障碍有所松动,但更为隐蔽的障碍依旧存在,领域坚冰尚未打破,民间投资的“玻璃门”障碍依旧存在;许多项目依旧存在主要由与其有千丝万缕关联的“裙带公司”来承担等方面的隐性壁垒,使民间投资只能在制造业、商贸流通和房地产开发等较为狭窄的领域内竞争,竞争落败者就得转产甚至倒闭破产的“弹簧门”现象制约了民间企业的投资,形成基础领域投资不足和竞争性领域过度竞争并存的局面。
4、优惠政策厚外薄内,本地民间投资不能享有平等待遇。吸引外来投资已成为玉溪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和“硬任务”,但在扶持发展本地民间投资方面重视还不够,存在政策不完善、不配套、难落实的问题。如在土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外来投资者的优惠,还不能一视同仁地给予本地民间投资者,中小企业税费负担重、“融资难”、“用地难”、用地成本高等问题依然存在,投资待遇和机会不平等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一定程度存在着“招来姑爷气走儿子”的现象。
5、民间投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审批部门与收费部门过多,造成民间投资项目报批手续繁复、时间长,导致报批时间较短、注册费用更高的代办公司等非正常机构的出现。水电、安保、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刻制民企用章等各种名目的收费和“隐性”费用高,造成民间投资止步不前。二是政府规划和引导等方面的扶持措施不到位,民间投资者需要的投资建议、投资渠道等引导性信息匮乏。三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银企对接机制不完善,金融系统与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够,导致金融资源与项目的衔接不到位,项目实施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发布,金融中介机构无法及时跟进并为民间投资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创新、投资咨询、技术评估和金融贷款等方面的服务。四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从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来看,因缺乏必要的硬约束和足够的正向激励,导致部分金融机构过分强调客观困难,在探索开发适合本地民企实际需求、风险可控的信贷产品和复制推广系统内先进省份和地区的新产品、新模式上存在较大差距。
6、受银行贷款条件制度的制约。目前,国家信贷政策偏紧的形势虽然有所缓解,但一方面,由于国有银行省级分行对州市分支机构实行的是按月核定信贷投放总额或贷款增量控制计划的管理制度,客观上造成州市分支机构信贷管理工作操作难度加大,可用额度很难满足所有客户特别是民间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加之受金融创新制度障碍的影响,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集中统一由其总行开发,分支机构受权限的制约,难以进行自下而上的信贷产品创新来满足不同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投资渠道单一、狭窄,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但银行贷款、担保的条件要求严苛、手续繁杂,一般中小企业普遍因抵押资产不足等达不到贷款、担保条件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存在民间投资找不到渠道——“投资难”,民营企业找不到发展资金——“融资难”的两难矛盾。
1、整合资源,嫁接民间投资桥梁。加强政银企之间的交流、协调机制建设,努力在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架起民间投资的桥梁,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银行配合”的民间投资运作平台,完善政银企之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的指导,适时帮助中小微企业分析研究、解决融资过程中碰到的难题。鉴于目前我市只有易门县在县政府设立了金融办的实际,建议市政府尽快成立玉溪市金融办,健全完善市、县(区)金融办的职责与功能,搭建政府经济、金融管理部门与银企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
2、正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一是政府要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适当增加财政投资等方式,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投向有潜力的产业和具有带动效应的主导产业,形成“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跟进”的格局。二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玉溪市的发展实际,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把民间投资引导到实体经济中来。三是以项目为载体,依托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加快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提供创业场所和创业指导,完善代理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入园创业。四是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各类行业或专项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把促进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民间资金搭建更多更好的投资平台,并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项目、科技、政策、法律等信息服务。
3、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应严格按照“新36条”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着力破解“三门”问题。凡属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建设的项目,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应明确界定民间投资的范围。“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为民间资本营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深化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加快培育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等等。
4、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一是应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合,对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手续、环节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该废除的废除,该简化的简化,该创新的创新,该修改补充完善的应尽快修改补充完善。同时,为切实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市、县(区)政府应尽快建立横向统一、纵向协调的便民投资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民间投资实行“一条龙”服务。二是应引导金融机构转变观念,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把支持小微企业业务和创新信贷产品作为信贷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全力支持制造业、商贸流通业、建筑安装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服务业等传统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发展,尽快缓解融资难题。三是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股权投资结构。
5、创新民间投资方式。一是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有收费机制、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交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鼓励和引导街道、社区和农村等,按照互助互利、风险自担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成立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自由参加、自由进出、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经济行业协会,采取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市场方式进行运作。三是引导和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区)、乡镇和村办,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公司,村镇银行、村社资金互助组织等,努力扩大融资、担保主体的覆盖面,吸引和集中当地的民间资金解决小微企业的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四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注重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五是加大民间投资项目的产、学、研结合,解决项目在研究所打转,资金在社会上流动的问题。
6、提升直接融资的比重。针对玉溪市现有企业多以间接融资为主,而直接融资比重较低的现状,要切实解决民间投资主体“投资难”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着力提升直接融资的比重。一是大力推进股权融资,集中力量培育一批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等高科技上市后备企业。二是大力发展债券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积极推动企业中期票据发展;围绕前期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工作衔接,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及其他部门推动落实”的工作思路,大力推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在辖区运用。三是围绕特色产业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种子”和“孵化器”作用。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吸引省内外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户玉溪市,有效增强全市资本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
7、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根据山西、鄂尔多斯等地民间投融资的教训,针对玉溪市目前存在民间投融资渠道少、规模小、手续简单随意、风险大等方面的问题,舆论宣传部门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查处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9年颁发的《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在加大民间借贷风险宣传力度,增强民间借贷主体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加大对重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民间投融资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8、着力提高民间投资主体的素质和能力。一是加大民营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民间企业监管单位在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主体抓好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应加大对民营企业队伍的培训力度,把民营企业家队伍、民营企业科技队伍和民营企业职工队伍的学习培训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增强他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的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研究探索建立企业用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协作机制,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做好“典型引路”,依法保护好民间投资者的权益,以此提升民间投资的意愿,激发投资的热情,推动玉溪市民间投资不断跃上新台阶。
9、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一是在《玉溪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规定》,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为有效激活民间投资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尽快健全完善优惠政策。让民间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招标投标、土地占用、税费缴纳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三是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家投资信心的同时,应对那些积极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或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应借鉴湖南郴州的经验,制定出台《玉溪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四是优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政策制度,加强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积极健全牌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促进各类银行机构以差异化经营、差异化竞争为客户提供‘门当户对’的金融服务,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共振。五是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的比例;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相关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六是建立健全运用先进融资方式的制度。应根据不同项目的内容和特点,改进和运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建议鼓励推广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推出一批项目采用BOT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同时,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广TOT,吸引民间资本,回收资金用于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等。
①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③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
④《积极推进中国银行业转型发展──尚福林在2013年陆家嘴论坛上的讲话》,www.china-cba.net/ben...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