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本质观的双重视角及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2014-08-10 12:23田志明周建超
江海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双重黑格尔意志

田志明 周建超

马克思法本质观的双重视角及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田志明 周建超

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现实本质由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一种事实性本质,反映了法的阶级属性,即为我国传统法学理论所认识的马克思法本质观;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理想本质反映了法的社会属性,是一种价值性本质。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片面强调法的事实性本质而忽视法的价值性本质,是对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片面解读,从而现实与理想的双重视角解读马克思法本质观,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 法本质观 现实本质 理想本质 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明了方向。今天重温马克思法本质思想的精华,在分析片面解读马克思法本质观消极影响的同时,结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对马克思法本质观进行双重解读和完整把握,有利于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更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马克思法本质观的形成过程及其深刻内涵

马克思出生于法学世家,良好的家庭教育为马克思后来能摆脱教会偏见,形成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奠定了思想基础。马克思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青年时期,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马克思在黑格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参加了青年黑格尔运动,并致力于用理论来解释现实。马克思认可了黑格尔的法是“意志的抽象转变为自然的定在”①的命题,但同时驳斥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将法的本质视为自在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整体意志即绝对理念的历史唯心主义思想,充分吸收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进而得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②的结论。可以说,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对法本质的认识虽带有康德理性“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想主义色彩,不过这种理想成分很快就被拖回黑格尔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对该法将穷人捡枯枝与盗窃林木相混淆的做法进行了批判,认为“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试问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还有什么客观标准能衡量意图呢?”③马克思进而通过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分,清楚地指明盗窃林木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而不是林木本身,“枯枝就是一个例子。正如,蜕下的蛇皮同蛇已经不再有有机联系一样,枯枝同活的树也不再有有机联系了”④,最后得出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⑤。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⑥。可见,此时马克思的世界观已经开始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逐渐转变。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论题进行了科学的阐述,认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⑦。同时,马克思还深入论述了法与自由、平等的关系。这时的马克思对法本质的认识应该说更多地站在现实需要的角度而体现为“实在法”思想。在后期,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采取不断“扬弃”的态度,并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唯物史观,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的发表,使马克思完成了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过渡。在晚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反思,重点考察了古代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面貌,并系统研究了法权关系从野蛮到文明的变迁过程,认为“构成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特殊机制的深厚基础,源自于古代东方社会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⑧。同时,马克思不断与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改良主义作斗争,不断总结民族解放运动的经验,丰富了民主法制思想,形成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并成为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理论武器。由此可见,马克思法本质思想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由浅入深的与时俱进的过程。马克思法本质思想有如下内涵:

1.物质本源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内容

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

3.历史演进性:法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而演进

4.终极价值性: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现实与理想的双重检视

古罗马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理性,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就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去寻求。对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理解需要结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既立足现实条件又着眼未来理想,从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现实本质立足于静态分析,而理想本质则着眼于动态分析,两者是辩证统一的,静态是“相对的绝对”,而动态是“绝对的相对”,现实本质总是本能地向着理想本质发展。

1.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现实本质:阶级属性下巩固政权的工具

2.马克思法本质观的理想本质:社会属性下保障自由的手段

3.双重检视: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马克思法本质观的双重检视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1.片面解读马克思法本质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消极影响

2.科学解读马克思法本质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意义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责任编辑:范旭斌〕

田志明,1967年生,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周建超,1964年生,历史学博士,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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