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寨侗族村落文书调查及初步研究

2014-08-08 14:37龙泽江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侗族

作者简介:龙泽江(1970-),贵州金沙人,凯里学院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编辑,研究方向为区域社会经济史。

摘要:柳寨位于贵州省清水江下游北源支流小江的深处,属侗族北部方言区。柳寨契约文书内容丰富,归户性强,传承脉络清晰,较为完整而系统地记录了清代民国侗族村民的经济与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关键词:柳寨; 侗族; 契约文书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1-0026-09

2010年寒暑两个假期,课题组成员2次到柳寨调查,2012年和2013年又分别去了2次,访问乡贤耆老,搜集民间文献,拍照和扫描了契约文书600多份。

一、柳寨人文历史概况

柳寨村是天柱县最偏僻的村寨之一,由柳寨、塘代、里翁3个自然寨组成,属石洞镇,位于天柱、锦屏、剑河3县交界的一个三角之地。八卦河(又称小江)流经南部,为3县界河。柳寨自然风光优美,有梯田,六十丈洞瀑布以及莲花山等景观。柳寨传统服饰尚黑,史称黑峒,属侗族北部方言区的核心区。全村现有452户,人口2006人,全部姓龙。1950年至1952年,土地改革时全村只有100多户,不到600人。当时全村有4户地主,其中1户是官僚。划分地主的标准是全家平均每人有谷子15挑(1挑相当于100斤)以上,最大的地主约有六七十挑谷子。贫农占80%,小土地经营1户,富农13户,无田无地8户。根据村寨老人口耳相传,柳寨村是从江西吉安府迁徙而来的。原来宗族有6个姓,分别为龙、杨、潘、文、申、梁。六姓宗族并为一个龙姓宗族是在清朝年间的事,距今约有200年的历史。最早是龙家在明朝时先进入寨子,然后是杨家、文家、潘家,最后进寨子的是梁家和申家。关于其他姓改姓龙的原因,老村长介绍说:“古代往往是大寨子欺负小寨子。当时,有某大寨子的人经常到柳寨抢东西。然而柳寨各姓的人互不相帮,因此经常被抢得日子过不下去。后来龙家一位老人出头号召全寨人捐钱财派5个人外出习武3年。在他们的努力下,终于使全寨得以平安无事,龙家的威望由此产生。为了显示全寨的团结,其他姓的人也相继改为姓龙。改姓后,虽然全寨子都姓龙,但其中又分为两派:一派是盘棒、高寨、塘代、里翁作为一个派不准结亲;另一派是田坝、大坪、坳闷、坳庙、各豪、闷大、寨脚几处作为一个派不准结亲。”

每年农历正月初唱戏(以前老戏)、玩龙。经常到锦屏县彦洞乡苗佰村唱戏,因此与该村结成兄弟村寨。秋收后放牛打架,走家串寨,由各家各户捐钱捐米来做。斗牛是北部侗族最盛大的集体活动,几乎每个村寨都有公共斗牛场。每年秋收之后,节届重阳,四乡八邻的村民聚集在一起观看斗牛,以此联络感情。特别对于年轻人来说,这种社交活动尤为重要,是他们通过对歌结识、结交情侣的重要机会。因而,斗牛与赛歌成为重阳节的两大内容,世代相传,长盛不衰。近年来,柳寨及附近村寨的村民都集中到村子北面云雾山顶一个叫“高银雾”的斗牛场斗牛。每届斗牛节,从天柱、锦屏、剑河云集高银雾的斗牛少则五六十对,多则100多,非3天不能结束,每天斗至夕阳西下,各家邀请来客回家共进晚餐,畅叙节日盛况,三分酒意后,便猜拳行令,互对酒歌,通宵达旦。

二、柳寨文书的现实作用与学术价值

柳寨文书以田地和山林买卖契约为主,主要产生于清代同治、光绪和民国年间,最早的是嘉庆年间。但嘉庆、道光、咸丰年间的契约数量较少,且全为白契,说明该期官府几乎没有介入民间的土地买卖。同治年间,不仅契约增多,而且红契也增多,说明官府加强了对民间土地交易的管理。除了土地契约外,柳寨文书还有一些粮册、税单、税契、分家析产,租佃、典当以及司法诉讼、纠纷调解、婚书、继嗣等文书。

(一)契约对当代侗族村民经济生活的影响

土地契约是侗族土地产权的主要管理手段,对于维持侗族村寨社会秩序发挥着持续的作用。直到今天,土地契约仍然是调解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解放后,在小江流域的侗族乡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改、林业三定、土地承包以及2008年开展的林权改革等。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每次土地改革运动都遗留了较多的问题,如土改时只有少量土改证发放;林业三定时走过场,遗留问题多,存在四至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土地分户承包时基本上还是以祖业为依据,祖业比较多的才划一部分出来补给少的。然而,小江流域作为近代以来以自耕农为主体的乡土社会,地主少,能把祖业平衡出来的并不多。这就形成土地承包又回归到土改前的土地占有现状,即大多数村民现在承包的责任地和责任山基本上还是自己祖上购买的产业。2007年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林权改革,但直到现在,在柳寨这样的村寨,仍然不能确权发证。在侗族乡民的观念中,他们更看重传承有序的土地契约。从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可以看出古老契约对乡民经济生活的影响。如下面这份契约是笔者在柳寨村民龙俊豪家拍照的,契约签订于民国十一年(1922年),距今有90年了。契约录文如下:

契1:立卖地土字人本寨龙明亮,今因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美凉土地一团出卖,上抵太田坎,下抵仁连田,左抵路,右抵杉木坎为界。四至分明,要钱出卖。自己问到亲芳(房)龙仁瑞承买,言定价钱四千二百八十文整。其钱亲领入手应用,[其地]买主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代笔:龙金球

民国壬戌年(十一年)四月初八日立①契约引文中如有错别字则用小括号括注正确的字;如文中有漏字,则用中括号括注可能漏掉的字。以下引文相同。

2011年,有一户村民为了和他的连襟争夺这块叫美凉地相邻的一块土地,特地从老家跑到我学校来,提着烟酒来找我(当然,烟酒没收他的),要我把这份契约复印件给他。因为这份契约第二行说“上抵太田坎”,而太田是他祖父,也就是说这块地上面应该属于他。但这块地却一直是他的连襟(姨夫)在耕种。这位村民回去后,和他的连襟打了一架,村委会来调解,还是维持现状。但这位村民并不服,矛盾仍然存在。正因为这种民间土地纠纷较多,使得声势浩大的林权改革在这里也不得不草草收场,确权发证工作不了了之。

又如下面这份契约,录文如下:

契2:立卖地土杉木字人清属平岑村宋明经父子五人,今因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豪谢地土木一团。上抵谭品球、品相,下抵溪,左抵井上边冲小土坎荣明安岩为界,右抵买主。四至分明,要铜元出卖。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安马村龙喜文明(名)下承买。当日凭中议定价钱铜元三封一百八十文。亲手领足应用,其杉木地土付与买主耕管为业。不得易言。若有易言,不干买主之事,卖主上前里(理)落。恐后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外批:爪上早建溪孝口以先所共杉木(?)

凭中:彭玉和亲笔:宋祖发

中华民国癸亥年(民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立卖

这份契约签订于民国十二年(1923年),记录了毗邻的剑河县属平岑村宋氏父子将山林卖给天柱县属柳寨龙喜文的事实。由于这片山林在河对岸,多年来,柳寨并没有对之进行有效管理。林权改革时,两村在边界问题上发生了纠纷。2011年,在州、县、乡(镇)土地与林业部门相关同志的参与下,以柳寨出示的这份契约为依据,两村达成了边界协议。

可见,这些年代久远的契约并非完全是历史陈迹,他还实实在在影响着村民们的切身利益,是民间土地纠纷调解的重要依据。

(二)柳寨文书的历史文献价值

这些归户性强、系统完整、传承有序、脉络清晰的契约文书,是对近代侗族社会自耕农经济的完整纪录。个别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契约文书,有着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可以与正统史料相互印证。如下面一份土地执照,其录文如下:

贵州通省善后总局,贵州承宣布政使司,贵州下游游善后总局

为发给执照事:照得黔省贼扰之区,居民流散,田土荒芜,兹幸全景肃清,亟需清理田业广为开垦,除有主有契之田照常耕管外,其有口遗田确者应准作为本业,屯亡田在者,应仍作为屯业。更有田主远逃,在若存若亡之间者,应暂作为存业。又田主播起本文书划及倡乱附贼被剿伏诛者,应即作为绝业、叛业。以上各项产业,现在荒芜犹多,间有开垦之处,或系官为安插,或系自口生聚。而恃强逞刁之徒,串通朦混,影射摇惑,以致耕凿者心志不固,而本司等又无由周知。其数何以定民居而厘甲赋,□本司等刊刷三联印照,选委妥员,分赴各府州县逐段查给,凡系有田有契之户,务即呈验,盖用戳记。其无契者,务即分别屯者叛绝,将田土坵数,坐落地名,计算榖积,应纳丁粮,逐一开单报明本团本寨甲长,取具口实甘结,呈请验给执照。如业主有□不呈验,无契不领照者,均不准其管业。惟该业户领照之初,自应激发天良,各口本业。如将屯存叛绝各业指为己业,□□□□以及以少报多,一经发觉,定即从严究办,并将团寨甲长出结人等及扶同朦混,连环保结各户一并分别惩究。至各□□照管业之后,本系已业者限耕至一年,冬季无人告发,方准私自出卖。如业主不俟限满则卖,买主不俟限满而则买,查出田价田土一并充公,仍治以应得之罪。其承耕屯存叛绝各业者,俟至乙亥年(注:光绪元年,1875年)冬季无人争认,即将原照呈验加盖戳记,或令补充屯卒,或令承充官佃。分别酌定,俾资永业。如临期不呈请加戳,查出追还原照,另召妥佃,亦治以应得之罪。除出示晓谕外,为此仰该耕户等遵照承领,以资管业。再查耕种己业遗失契据者,前曾由局刊发执照。该业户等如已领有前照,亦即呈请换领,以凭截取缴验。总之,此次清查,系为周知田数,厘定民居起见。并不取给照费。倘有故意需索,许各业户据实具禀,听候提究,凛遵毋违,须至执照者。

这份土地执照是同治十三年(1874年)由政府颁发给柳寨村民龙理仁的,执照后面还粘贴了龙理仁的土地清册,载明土地的坵数、位置和产量等。

咸丰五年(1855年),贵州爆发了张秀眉、姜映芳等领导的苗族侗族农民起义,直到同治十一年(1872年),清政府才将起义完全镇压下去。大乱之后,清政府面临休养生息、恢复生产的问题。中国传统社会以农立国,土地是农业的根本。因而,善后措施中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就很重要。这类文书对研究少数民族土地制度史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康熙《天柱县志》上卷“田赋”记载,天柱“苗田”(侗族史称“峒苗”)“原额无亩”,说明清代前期并没有在少数民族村寨丈量土地。而上述土地执照和归户册则反映了咸同起义被镇压以后,清政府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村寨的管理,全面丈量土地,增收赋税。土地与财税政策的扩张,又成为晚清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行新政的基础。可见,加强对这些资料的利用和分析,可以深化我们对许多历史问题的认识。

(三)柳寨文书的社会学研究价值

柳寨文书以土地契约为主体,但也不乏反映家族、家庭、妇女与婚姻等社会生活的文书,如捐资修建宗祠文书、继嗣文书、婚姻文书等。另外,本课题组在柳寨收集的大量道士科仪书,对于研究近代侗族社会民间习俗和信仰也很有参考价值。从以下2份柳寨的婚书中,我们或许可以对近代侗族社会的婚姻与家庭管窥一斑。

婚书1:立婚书人锦屏九寨乡高坝保欧孟荣,情因胞兄孟长先年娶到皮所寨刘贵求之妹名唤妹竹为室,人好无常,□如于民国三十一年中从戎出征,迄今五载未回,音信亦未□到。家境又□寒微,同兄嫂出外佣工度活,与柱邑柳寨龙文登有缘成配。荷蒙地方父老入中调解,由登出洋捌万捌仟元作为[兄]长日后回来另娶之资。以后远近房族人等如有籍端滋事,有本人负完全责任。特立婚书一纸存照。

主婚人:欧孟荣

代笔人:欧洙

地方父老:龙骧、龙吉坤、龙代□押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立

本婚书签订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其内容是锦屏县高坝村的欧孟荣,因为兄长当兵5年(当时正值抗战),音讯杳无。于是,由他主婚,将嫂嫂改嫁给天柱县柳寨的龙文登为妻。并由龙文登出法币88000元,以防其兄长万一回来,可以另外再娶。查1946年的法币已经大量贬值,当时镇远府每公斤大米价格为428元[1],88000元可购买大米205.6公斤。按粮食购买力来算,只相当于现在人民币约1200元。这既反映改嫁妇女彩礼价格非常低廉,又反映侗族乡村的妇女贞节观念不如汉族浓厚。

又如下面一则婚书,

婚书2:立清白甘心离婚字人皮所寨石明干,情因先年娶到本寨彭昌仕之女名唤现花为室,过门十余载,男女生育。因夫妇遂尔反目,屡次冲突,各起离意。该妻与书有缘,今得双方合劝,补聘金市洋一万三千五百元作为另娶之费。而妻再醮于书为室。今凭双方心甘情愿,日后不得翻悔。倘后有籍端滋事,有我主婚人负责,不干娶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有清白一纸为据。

主婚人:石明干(押)

代笔:石恒四

保长:石承璧、彭震寰

父老:彭唐文、光太、彭有干、彭汝雨、龙通炳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立

此婚书签订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当时锦屏县皮所寨的石明干与其妻结婚已有10余年,并生育有男女小孩。可是,不知什么缘故,石干明却以夫妻反目为借口,以13500元的价格,将妻子卖给柳寨的龙化书为妻。1944年的黔东南大米的价格为法币42元1公斤[1]89,13500元可购买大米321公斤,不足现在人民币2000元的购买力。以前侗族农村妇女一般十五六岁结婚,结婚10余载也就大约30岁,还有生育能力,所以龙化书愿意买来为妻。根据访谈和文书解读,龙化书为一位道士,前妻病故,留下1女,和石明干之妻婚配后,又育有1男。他比较有文化,有时还包揽词讼,其家族文书记录他曾为家族赢得官司后获得家族奖励一片山林。作为道士师傅,常给村民做法事,应该常有外快收入。可是由于浪荡江湖,染上赌博等恶习,把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败光了,以至在向石明干买妻之时,不得不向亲友募捐。下面便是1份他向亲友募集买妻费用的文书。录文如下:

窃鄙人化书命生不辰,运途多舛。昔者田连阡陌,今者地无立锥。忆卅余年前,坠于武陵门第(笔者注:龙氏郡望),承先人余荫,传以释子衣钵。只冀绳其祖武,克绍箕裘。讵思年轻浪漫,终始参差。泪翟子之悲,意气不纯,仓皇反复。恸朱公之哭,卷入漩涡。酒市樗搏为惯技,误入迷途。田园产业尽云烟,更添父母先逝,妻室云亡。茫茫人海,难起一灶之烟。渺渺前途,何承一宗之祀。恨也不及,对祖宗而有愧,顾亲友以谁怜。彷徨四顾,何处为家。落魄江湖,回头是岸。欲续鸾胶,后昆有裕。重兴家业,经济无着,还望慷慨。族中资[助]弟龙化轩乐助钞洋伍佰元。其救一笔,求助诗既为人咏,贷账贴载债人书。待来年秋以为期,赵氏璧定由蔺返。倘大雅义能为利,薛氏卷以待冯烧。所愿仁人君子,心发慈悲,绵延瓜瓞于后世,大展恩膏,不忘衔环以报其德也。谨伸微意,候伫佳音。敬叩

台祺

化米借钱来续婚,书立证据此为凭

派君多少由亲友,缘法总希靠族人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古历十月日 龙化书谨叩

本文为骈体文,多处借用典故,文采斐然,可谓奇葩。大意是说本人30多年前出生于龙氏门第,先辈传以释子衣钵(民间法师)。可是我却因为年轻浪漫,饮酒赌博,把田园产业都败光了。又因父母双亡,妻子病故。现欲再婚续弦,延续祖宗香火。可是经济无着,特地向亲友告贷,来年定当奉还。

柳寨文书中还有一些分关文书和继嗣文书,对研究侗族家庭财产关系也有一定价值。如下面一份继嗣文书:

立分子过继承宗字人龙邦相,同缘龙氏出香夫妻二人名下配偶数载,结发多年,所生女子三而男子无一。不幸先年夫身亡故,遗下老母桑榆暮景。日月如梭,切思终身待老,曷得一儿抚养供奉。只得无奈择取良日通报四邻□与阁族商议。通房则是心欢意愿,分到亲房龙汉祥之子名唤昆来名下过继抚养为儿。遗下园圃田产概然付与过继之子龙昆来各管,邦相田地产业收项。不得异言。日后成婚之期,三啻齐美,尚愿房房贵富,齐登万有。诚恐人心不姑(古),立有过继分书为据。

亲房:龙邦朝、邦彦、金仁、显亮、岩荣、金才、汉礼

亲戚:龙运忠、全富、全合、全兴、化勋、金禄、明隆

代笔:龙显干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立

这份契约的立契人龙氏出香与丈夫育有三女,无男孩,又因丈夫亡故,只好从亲房中过继一男孩抚养,明确把所有田园产业付与过继之子龙昆来管业,而3个亲生女儿却无份。

三、柳寨土地契约的统计分析

柳寨土地契约可以分为地土契、林地契、林木契、卖田契、田土典当契5大类。地土契包括种植旱地粮食作物的山土、房前屋后的菜园以及地基等;林地契是将树木与山地一起出卖,有杉山、茶油山、竹山、荒山等;林木契又叫活木契,大多是人工种植的幼林,卖木不卖地,但需要借山养木,多者长达30余年,相当于购买了山地相当长时间的使用权。

从清代至民国不同时期土地契约中使用的货币有银两、制钱、银元、铜元、法币等,且相互之间的比价关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因而,理清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换算关系,并折算成统一的货币如银两,成为土地契约统计的关键点。个别契约有以稻谷为交易媒介者,对于清代中后期的谷价按照每斤约10文折算,①《清水江文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一辑第13册第238页契约:“每斤谷折捌文”(咸丰九年);第一辑第10册第248页契约:“价谷每斤钱拾文”(光绪九年)。民国谷价可以查询相关方志的记载折算。柳寨文书中最早使用制钱的契约是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根据笔者对清水江文书的梳理和考察,清代道光十八年(1838年)至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清水江流域

地区银钱比价约为1∶1600,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

至咸丰六年(1856年)约为1∶2000,咸丰七年(1857年)以后为1∶1500。②②关于清水江流域的银钱比价,笔者在拙作《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贵州苗侗地区货币流通中的几个问题》(《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及研究报告《清代贵州清水江下游流域苗族土地契约的计量分析》(未刊)之中进行了专门考察。以下主要对柳寨契约中的民国货币及相互换算关系进行梳理。

(一)清末民初银元、铜元与银两的换算关系

民国初年贵州还普遍使用清代制钱,到1915年前后开始使用外省流入的“当十”铜元,大约1924年前后开始使用重庆铜元局造的当“五十文”和“当二百文”铜元。①《贵州钱币资料》编写组:《贵州钱币资料》(内部发行),1984年10月,贵阳黔灵印刷厂印刷,第33页及81页。柳寨文书中,最早明确书写交易货币名称为“铜元”的契约是龙权铭家藏民国十年(1921年)的1份土地契约。但之后的契约中,明确写明货币名称为“铜元”的很少,只有寥寥数份。大多数契约把货币名称写为“价钱××文”,模糊了货币种类。很有可能是铜元与制钱同时流通,混合使用,但以铜元为主。

笔者在柳寨村民家中,看到其祖传的铜钱主要有民国初年四川造“当制钱五十文”铜币、清末湖南铜元局造“当十”光绪元宝和“当制钱十文”大清铜币,以及康熙、乾隆、道光、咸丰各代制钱等。民国初年四川军政府造当十铜元,重量为五钱。清末湖南铜元局所造光绪元宝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始铸造,面额有“当二十”铜元重库平四钱,“当十”者重库平二钱,“当五”者重库平一钱。大清铜币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始铸造,面额只有“当十文”1种[2]。清朝各代制钱,1枚为1文,标准重量为一钱二分(不同时期受政府财力和铜料供应情况等因素影响,其重量略有增减)。

由于铜元面额大,材质轻,“当十文”铜元的重量不及2文制钱的标准重量,自然,相同货币单位的铜元,其价值就要低于制钱。所以,铜元和制钱折为银价时,折价标准有较大差异。如龙生海家藏有1份契约签订于民国元年(1912年)五月十七日,该契约在民国二年(1913年)八月二十日交契税时,税契批注“产价钱八千二百八十文,合银六两”,则每两折钱1380文。

而铜元与银两的比价关系就大不同。如龙权铭家藏1份契约签订于民国十二年(1923年),交易额为“铜元三封一百八十文”。民国十三年(1924年)征税时,该契约的税契买价栏为“叁仟壹佰捌拾文,折银壹两零陆分,合洋壹元伍角玖分”。由此可知,铜元1封为1000文,与银两的比价关系为:3180文÷106两=3000文/两;与银元的比价关系为:3180文÷159元=2000文/元。即银1两=银元15元=铜元3000文,或银元1元=铜元2000文≈银06667两。此处之银两是旧两(库平),因为贵州迟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才设立度量衡检定所,推行市制新度量衡标准。②参见张肖梅:《贵州经济》,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七月初版,第十三章第1页。还需指出的是,此处银06667两不是指银元的含银量,而是指银元1元与银两06667两在价值上相当。清末银元标准重量为七钱二分,含纯银九成[3],照此标准计算,含纯银约为2417克。1933年3月,民国政府废两改元,银元每元含纯银为23493448克[4],约合0.63旧两(库平1两为37301克),或047市两(1市两为50克),说明银元的价值超过了其实际含银量的价值。

1935年推行法币后,“当十文”“当五十文”铜元仍然作为辅币在贵州流通。③参见张肖梅:《贵州经济》,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七月初版,第五章第12页。其兑换标准仍然按银钱比价1∶3000换算。

根据上面的分析,民国年间柳寨契约的银钱比价有2种情形:第一,民国九年(1920年)以前流通的铜钱主要是清代的制钱和低面额的“当十”铜元,币值较高,银钱比价应以1∶1400的标准折算。第二,民国十年(1921年)以后,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币值高的制钱必然逐步被铸币厂回收熔铸成较大面额的铜元,或者被私人熔铸为铜器。所以该期制钱逐步减少,并且外省的大面额铜元如当五十文开始流入,降低了铜币的价值。该期契约有的将货币名称明确写为“铜元”或“元钱”,或把货币单位写为“封”,这些都是使用铜元的标志。并且以“文”为货币单位的单笔交易额明显放大。之前单笔交易额很少有超过1万文的情况,而现在单笔交易额超过10万文的情况也不乏其例,应该是使用较大面额的铜元的原因。所以,该期的铜钱折为银价时应按1∶3000的标准折算。

(二)1935年以后法币与银两的换算关系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国民政府发行法币。法币发行之初,原则上法币1元合银元1元。法币发行的最初几年,币值较为稳定。法币大幅贬值始于1940年以后,并呈加速贬值趋势。对于1937年以前使用法币的契约,可以将法币与银元按1∶1的标准折为银元。1938-1945年使用法币的契约,可以根据物价指数,将相应年份的法币数额折算为1937年的法币数额,也即是相当于银元的数额。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以法币计算的物价指数如下:

表1抗战八年国统区物价指数(以1937年1月至6月为基期)[5]

年月1937.12 1938 1939 1940 1941.12 1942 1943 1944 1945

批发物价指数 100 166 335 1143 2464 6000 15785 45475 78654

零售物价指数 107 141 266 1001 2483 5829 17340 48035 93328

(原注:国民党政府经济部档案四,4254)。 

表1年度物价指数是依据年末物价水平来计算的,在物价长期处于上升通道的情况下,上半年的物价应远低于下半年的物价。且少数民族村寨僻处深山之中,处于半自然经济状态,能够消费的工业产品有限,农产品的上涨速度或波动幅度都不会有大中城市剧烈。如果以当年年末的全国物价指数来测算偏僻民族村寨法币在本年内的购买力,则可能过高估算了法币的贬值程度。如果以上年末的全国物价指数为标准,来测算本年法币在该地区的实际价值,可能更接近实际。例如,《黔东南州志(物价志)》记载:“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天柱县1银元或1元法币可买稻谷1石(约60公斤)。”(第89页),说明1939年法币与银元在该地区还在等值流通。但如果按1939年物价指数折算,要3元多法币才能等值于1银元的购买力。所以,如果按表1全国物价指数来测算柳寨契约中法币与银元的换算比率,应该以上年的全国物价指数为标准。比如要将1945年契约中所使用法币折算为在当地具有相同购买力的银元数量,则应按1944年末的全国物价指数来测算。

1946年以后,伴随着国民党政府在内战战场上的失败,法币加速贬值,至1948年8月崩溃。1948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取代银元券,规定白银按其纯含银量每市两兑给金元券3元(1市两=50克,1旧两=37.301克),银元每元兑给金元券2元,美元每元兑给金元券4元。由此可以推算出下面几种关系:

1美元=2银元,6金元=3银元=2市两;又1市两=50/37.301旧两=1.34旧两=﹥1银元=0.8936两(库平)或1美元=1.7872旧两。

这里,1银元=0.8936两(库平)与前面民国初年1银元=0.6667两(库平)的标准有较大差异。其原因并非是因为民国后期银元的含银量提高了,而是政府人为提高银元的兑换率形成的。1935年国民政府发行法币后,银元作为银行的储备基金,用于和法币兑换,相对提高银元的价值也就理所当然。所以,1935年以前,银元与银两的比价应按银元1元等于0.6 667两折算,从1936年始,两者的兑换标准应是银元1元等于银0.8 936两。

1946年以后使用法币的契约,可以根据外汇价格将法币换算为美元,再折为银两。①法币发行之初,就与美元和英镑的汇率挂钩,实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政策,是一种汇兑本位制的货币。但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外逃的资金大量套取外汇,造成国民政府的外汇资源供不应求。1938年3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外汇请核办法”,结束了外汇的自由买卖时代。抗战时期,虽然官方外汇牌价长期稳定在法币20元兑换1美元的标准,但在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下,普通企业无法获得外汇进口货物,只能依靠外汇黑市,使得外汇黑市价与官方价有巨大的差距。如1945年7月,重庆每美元达法币3200元,昆明3000元,高出官方价格150倍以上。1946年以后,官方外汇牌价大幅提高,并随着市场价格上升而逐步调整。虽然和市场价格还有差距,但差距已大为缩小。所以1946年以后可以根据法币的外汇价测算其真实价值。 1946年-1948年外汇价格如表2。

表21946-1948年1美元与法币的兑换价格①参见马俊起:《法币的通货膨胀与国民党政府的外汇政策》,《金融研究》1995年第2期。

年月 1946.3 1946.8 1947.2 1947.8 1947.11 1948.3 1948.8

法币(元) 2020 3350 1.2万 3.9万 7.3万 40万 1000万

三)柳寨土地契约统计与初步分析

根据本文的土地契约分类标准及货币折算办法,笔者制作了柳寨土地契约目录提要,又根据目录提要,制作了土地契约交易分年代统计表和分类统计表即表3。

表3及其图1显示,1880年代以前,柳寨土地交易活动非常少。这与清水江下游干流上的村寨加池、文斗有较大差异。清朝嘉庆、道光年间,清水江干流上的苗族村寨的土地交易非常活跃,木材贸易非常繁荣。而位于支流上的侗族村寨如柳寨,由于距离清水江干流的水路约有20公里,木材运输费用较大,因而人工种杉业不发达,土地交易量很少。说明山区地理环境的封闭性,造成了村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咸同起义以后,政府加强了对苗侗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的管理,同治年间颁布了大量土地执照,规范土地交易,使偏僻村寨的开发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所以,从清末至民国年间,清水江下游流域又迎来了一次土地交易和林业生产的繁荣时期。

表4显示,田契交易额占到约70%的比例,加上种植旱地作物的地土契,水田和地土交易比重约占80%,居于主体地位。而林地和林木交易只占约13%的比例,居于从属或补充地位。这与清水江干流上加池、文斗等村寨以林契交易为主体形成巨大反差。说明位于支流上的村寨,因木材运输的费用增大而使经济效益递减,人工林业发展受到限制,林业的地位远低于粮食种植业,居于从属地位。

表3柳寨土地契约分年代统计表

年代 1810S 1820S 1830S 1840S 1850S 1860S 1870S

宗数 2 1 2 2 7 38 14

金额(两) 6.8 5.8 37.01 57.56 18.38 108.44 106.64

年代 1880S 1890S 1900S 1910S 1920S 1930S 1940S

宗数 12 38 25 37 97 34 30

金额(两) 39.99 265.32 459.96 733.76 1566.6 893.71 525.65

图1柳寨土地契约分年代统计示意图

表4柳寨土地契约分类统计表

分类 典当田土契 地土契 林地契 林木契 田契 总计

金额(两) 306.05 527.85 421.55 203.8 3372.3 4 831.55

占总额比重 6.33% 10.92% 8.72% 4.22% 69.8% 100%

四、余论

柳寨侗族村落契约文书内容丰富,归户性强,其系统性与完整性保存完好,是研究清代民国侗族社会历史的典型材料。通过本文的分析可见,由于侗族村落大多位于清水江的支流上,水运交通条件较差,木材贸易发展缓慢,经济与社会开发时间较晚。而清水江下游流域苗族村落大多位于清水江干流两岸,由于水运交通条件好,木材贸易比较繁荣,经济开发时间比较早。因而,清水江中下游流域的侗族村落文书与苗族村落文书有显著的差异。而1988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写《侗族社会历史调查》时,由于缺乏侗族文献资料,便以清水江干流沿岸的文斗苗族村落契约文书代替侗族历史文献,来论述侗族的社会历史状况。该书后来成为许多学者研究侗族社会的重要参考文献,却有名不附实之嫌,不得不说这是该书较大的缺憾。因而,加强对柳寨等侗族村落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对于侗族民族史研究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物价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1.

[2]李炳震,曲尉坪.湖南清代货币[M].武汉: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336-339.

[3]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M].合肥:黄山书社,1986:118.

[4]邱松庆.略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政策[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4).

[5]孔经纬.关于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党统治区经济[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2).[责任编辑:龙泽江]

A Preliminary Study on Dong Documents at Liuzhai Village

LONG Zejiang

(Research Centre of Original Ecological National Culture, Kaili University, Kaili, Guizhou, 556011,China)

Abstract:

Distributed in the Northern Dong Dialect areas, Liuzhai Village is located in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Xiaojiang River, a northern tributary of the downstream of the Qingshuijiang River. The Dong documents at Liuzhai are characterized by their rich contents, obvious household ascription and distinctive heritage contexts, systematically recording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life of the local Dong villagers during the time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y have great value in terms of histo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iuzhai Village; the Dong;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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