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言学理论角度看反训问题

2014-08-07 02:24:50金小平
关键词:义位变体词义

金小平

(浙江师范大学 教务处,浙江 金华 321004)

反训是训诂学的一大症结,到目前为止仍众说纷纭。

蒋绍愚先生指出:“‘反训’的界域必须严格划定,即:一个词同时兼具相反二义。如果不是一个词,或者不是共时的语言现象,或者并非真正相反二义,就不能叫‘反训’。”[1]156可见,理解反训的关键,是确定词的同一性问题。这必然要牵涉到语言学的基本理论。

已故语言学大师王力先生曾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根据普通语言学的原理来研究传统语文学,使我国的语文学得到继承与发展。”[2]那么,结合普通语言学的理论来分析反训现象,我们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一、语言和言语的问题

关于语言和言语的关系,我们同意聂志平的理解:1.语言和言语,是工具和对工具的使用及所产生的结果(话语)的关系;2.作为语言的构成成分,音位、词语和语法包含在言语中,是体现在具体中的一般。[3]落实到词义问题上,就是词语的概括义、义位是语言的,词语的具体义、义位变体、临时义是言语的。如果把语言看作是诸多言语现象的简单叠加,就很容易误认为反训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从表面看,“逐”既可以表示“追求”,也可以表示“驱逐”:

(1)厌迩逐远。(《国语·晋语四》韦昭注:“逐,求也。”)

(2)三仕三见逐于君。(《史记·管仲列传》)

如果把这些在具体上下文中的意义都看作义位,反训似乎就是存在的了。但是词义是对事物本质特征或区别性特征的抽象概括,在此过程中,舍弃了一些不是根本的或区别性的差别。正确地概括词义,是要对义位变体进行概括而不是叠加,不能是随文释义。概括的义位总要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于是表现为诸多义位变体;词义能包含这些义位变体又不等同于其中任何一个。词义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对它进行概括及表述时却可能带有主观性。因此,我们研究词义要从词义本身入手,而不是盲从注疏家的说法或者词典中的义项说明。

言语并非完全是个人的,它有一般性的社会规约。作为义位的表现,义位变体不是任意的,蒋绍愚先生把它们分为中心变体和非中心变体,并指出这种变通是有限度的,因为一个非中心变体总不会离开一个中心变体太远,更不会和这个义位的概括意义相脱离;如果离开了一个义位固有的意义,只是凭上下文去主观猜测,那就不对了。[1]44反训词所谓的两个相反的义项,它们的使用频率是极不均衡的,使用较少的往往是那些非中心义位变体,它们不足以形成新的义位。根据唐钰明先生对“臭”(气味)的统计,汉代之前的典籍中,指“香”和“臭”的比例是7∶53,[4]这也是古代注疏家特别要注明其意义的原因。由此我们推断,义位变体的变动总是包含在固有词义所能容纳的范围内;义位变体不会任意变化,甚至发展到固有词义的反面去。

二、系统与价值、共时与历时问题:词义是共时态词义系统的产物,不能混淆共时与历时

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索绪尔明确地将语言作为一种共时态表示观念的符号系统而与自身的发展状态区别开来,提出了语言的共时态与历时态的区分,并阐明了它们各自的特点。他认为,语言符号系统由于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在时间上是连续的或演化的,“绝对的不变性是不存在的”;[5]194另一方面,语言又有稳定性的一面,“言语从来就是只依靠一种语言状态进行工作的,介于各状态间的变化,在有关状态中没有任何地位”,[5]129因为“语言是一个纯粹的价值系统,除它的各项要素的暂时状态以外并不决定于任何东西”。[5]118因此,索绪尔所说的语言共时态,实际上就是他的“语言”或“语言系统”:语言是一个共时态的价值系统。这就是索绪尔为什么特别强调语言共时态研究的真正原因。

在这个系统中,重要的不是要素本身,而是要素间的关系,即对立:“语言是一个系统,它的任何部分都可以应该从它们的共时的连带关系方面去加以考虑。”[5]127词义是词义系统中词义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产物,或者说,词义是词义系统的产物。在共时态的词义系统中,词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使词义得以明确,不会“是甲”又是“非甲”。作为一个语言单位,“臭”这个词可以泛指,也可以单指“好闻的气味”(香)或者“不好闻的气味”(臭),但其词性是名词,我们能用“气味”这个上位概念替换它。因此,“臭”只能看作是包括一个义位的一个词。我们很难设想在实际的语言交际中,人们会把一个泛指“气味”的名词“臭”和一个表示气味难闻的形容词“臭”当作一个东西来使用;[6]也很难想象,人们会用一个词语同时既指“好闻的气味”(香),又指“不好闻的气味”(臭)。

从唐钰明先生对先秦两汉典籍的统计中可以看出,“臭”指“香味”和“恶臭”这种对立只出现在《山海经》里:两次是“香气”义,一次是“恶臭”义。[4]在此之前和之后的文字材料里都没有这样的对立。这种现象能不能解释为它同时兼指正反两个意思(反训),或者处于过渡阶段呢?

经我们检索,在《山海经》中“臭”共出现4例,其中3例都作“臭如蘼(蘪)芜”,另1例是:

(3)禹湮洪水,杀相繇,其血腥臭,不可生谷;其地多水,不可居也。(《大荒北经》卷十七)

唐钰明先生认为这个“臭”是表示“恶臭”的意思。这似乎不确。因为,“恶臭”的意思不是由“臭”承担的,而是由“腥”表示的。在这里,“腥臭”不是一个词,而是一个词组,它不是作为一个义位来与其他表示气味的词语构成“气味语义场”中的对立的。我们猜测,唐先生是把“腥臭”看成一个复合词了,而“腥臭”那个时代是不可能作为一个词来使用的。因此,在《山海经》中,作为一个词,“臭”也并不同时兼表“香”、“臭”两种意思,它只表示“气味”义的这个用法没有改变。

三、语言与文字:两种不同性质的符号

语言和文字是不同的符号系统。文字是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是依托于语言的。但是,在研究反训问题时,人们往往会抛弃语言而主要从文字入手。比如,把“乱”字的“治”、“乱”二义看作是一个词所具有,就是因为把文字的混同看作一个词语了;[7]把“置”类词看作反训词也是因为受到字形的迷惑所致(见下文)。所以,应该区别语言和文字,研究语言现象时不应该被文字所蒙蔽。尽管研究古代的材料要依靠以文字为载体的书证,但更应坚持语言学的研究方法。汉字通过字形来代表词语,但由音、义这两个要素构成的整体,亦即词语,才是语言要素。在此,应该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一)同音假借

乖,ɡuāi 违背,不协调。(注:古代,“乖”字不当乖巧讲。)

这说明:1.“乖”的“违背,不协调”义是“乖”的本意、基本义;2.“乖巧”义以及“漂亮”义,与本意、基本义没有关联,只能是同音假借;3.《汉语大字典》“乖”下所列的6个意思,应该看作分属于三个词:乖1(包含义位①②③)、乖2(包含义项④⑤)和乖3(包含义位⑥);4.作为字典,《汉语大字典》这样安排是可以的。写成一个字的“乖”既然代表3个词而不是1个词,也就谈不上意义的相反或相对,更谈不上什么反训了。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将“乖”看成两个词(不含方言用法),无疑是正确的。

区别了语言与文字,那种认为即使是假借造成的字形一致,只要意义相反就是反训的说法,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现在对反训的一般理解是,相反的意思出现在一个词的内部。罗少卿认为:“假借义也是词义,它出现在书面语言之中,属于词典义项的收列范围。既是假借,表明两个词语在语言上有联系,以相同或相近的语音表达相反或相对的语意,这也是反训的形式之一,把它排斥在反训之外,是不应该的。”[9]说假借义是词义,也是词典收录对象,这是对的;但把用同一个字的假借现象看作是同一个词,把本来代表词语X的字A假借来表示词语Y,进而认为词语Y的意思y属于词语X,这是偷梁换柱,是把文字现象当成了语言现象,混淆了不同性质的符号;而认为假借“表达相反或相对的语意”,也是没有语言学依据的臆断。因此,认为假借也是反训是错误的。

(二)语音形式不同,字形不同,后来混同了

(三)字形的构形理据与词义有关,但只起提示作用,而不是完全相等

四、不同语言有不同的系统性,不能任意类推

有学者从外语角度来论述反训现象,其中有些误认为是反训的情况,与汉语的情况类似。在杨明对英语反训的论述中,[14]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把词的义位变体看作是两个不同的义位

(4)Hardened criminals met their justdeserts. (惯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5)Brave soldiers met with theirdeserts. (勇士们受到应有的奖赏)

认为desert的复数形式的一般意义为“某人应得的回报”,这是正确的;但上列语境中的“惩罚”义和“奖赏”义只是这个义位的变体,而不是词义。

(二)把语法意义和词汇意义混同起来

(6)Mrs. Smithrenteda room from Mrs. Jones. (史密斯太太向琼斯太太租了一个房间)

(7)Mrs. Jonesrenteda room to Mrs. Smith.(琼斯太太向史密斯太太出租了一个房间)

其实,rent的词义就是“租”,它是靠from和to这两个介词来区别“租入”、“租出”这两个语法意义的。

(三)把中性词认为是褒贬同词

(8)He isambitiousto conquer the world. (他野心勃勃地想征服世界)

(9)He isambitiousto build a new school for children.(他雄心勃勃地想为孩子们建一所新学校)

因此,作者所列英语中的反训是不能成立的。此外,英语内部本身也存在着差异。比如publish school,在英国是私立学校,在美国指公立学校,等等。这说明,尽管两国使用的都是英语,有语源的关系,但却是不同的系统。所以,不应该笼统地把它们都说成“英语”,而应该区别成“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因此,我们也就不能说publish school同时表示“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两个相反的义位,认为它是反训。不仅如此,就算同一个语音形式,尽管它在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里表示的基本意思相同,但是如果有引申义存在的话,也会有不同的引申方向,至于朝哪个方向引申则具有不确定性;然而就具体的某一种语言来说,它只能有一个引申方向,这是由具体语言的系统性制约的,是确定的。如table这个词,作名词指“桌子”,作动词在英语里指“列入讨论议程”(立),在美语里指“搁置不谈”(弃)。1962年日内瓦裁军会议上,英美两国因为对“table it”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论。其实,英国人说的是“把提案拿到桌面上讨论”,美国人却误以为是“撂在桌子上不讨论”。有学者据此认为table是“一词正反”,[15]殊不知,这两个table并不是一个词。

五、语言演变是有规律的:词义演变的理据性

不仅从语言的共时系统角度来看反训是不存在的,即便在词义历时演变的过程中,也不会出现从词的一个义位引申出它的相反义位的情况,亦即一个词在历时演变中不会形成正反相对的两个义位。理由如下:

(一)从理论上说不通

既然一个词在同一个共时平面上都没有形成两个相反的义位,那么,历时平面的正反二义也就更无法存在了。因为,“语言状态无异就是历史现实性在某一时期的投影”。[5]127

(二)要剔除词义的褒贬两种感情色彩的历时演变情况

褒贬的感情色彩是词的附加意义,而不是理性意义。我们判断两个词是不是构成反义词,是从它们的理性意义入手的,如果理性意义基本相同或相近,即便感情色彩相反,这两个词也是同义词,而不是反义词。没有人会认为现代汉语中的“后果”与“成果”是反义词,也没人会认为现代汉语中的“爪牙”与古代汉语的用法构成了贬义与褒义相对的反训。

(三)即便作为义位变体,“反训义”的使用比例也很低,不足以形成一个独立的义位

按照唐钰明先生的统计,“臭”在汉代之前的典籍中表示“香”和“臭”出现的比例是7∶53;也正因此,“臭”由“气味”义缩小为“恶臭”义,而不是形成“香”这个义位。“反训义”不会随着词义的引申而同步引申,也说明它没有取得一个独立义位的地位,不能滋生新的意义。

(四)词义的引申是有理据的

人们在使用一个词语表示另外一个事物时,总要有一定的依据,那就是这个“另外的事物”与该词语所表示的原事物之间有相似或相关的联系,从而形成词语的比喻义或引申义。语言符号的理据性,也是语言系统性的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如果认为词义可以向相反的方向引申,就违背了语言系统性的原则。罗少卿认为词义向反向引申符合事物的矛盾向相反方向转化的规律,[9]这是混淆了不同质的事物。此外,罗氏认为由动作义产生对象义或动作主体义也是事物向相反方向转化,这是把“相反或相对”泛化了,这种把“编辑图书”中“编辑”的意思与“报刊编辑”中“编辑”的意思看作是反训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语言的演变不是在玩变戏法,而是受语言系统的制约,是有理据、有规律的;所谓的用辩证法来解释“反训”,似是而非,本身就是反辩证法的。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置”这个词的词义引申情况。根据《汉语大字典》的说明,“置”有11个义项,最后一个是“置”的假借义,其他的列举如下:①赦免、释放;②废弃;③搁置、停下;④安置;⑤栽植;⑥树立、竖立;⑦设立;⑧确立;⑨购置、置办;⑩驿站。[8]1217把“赦免”义列在第一位是受了《说文》中“置,赦也”的影响。有学者认为,“置”的本义是“赦免”,引申为“废”,再对立引申,有所废必有所立,故有“建立、设置”的意思。[16]这种说法是很不对的。根据甲骨文中“置”的写法,有人认为,既然是“安置鱼网”就一定是有所期待,“置”的本义应为“置而有所期待”。但据《篇海类编·网部》:“置,弃也。”这是从鱼网脱离手的角度得出的词的本义。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在探求动词词义的时候,不能过于拘泥于字表义的具象而忽略了词义的概括性这一本质特点。“置”的词义当为表示“将某物放于某地”这个动作。语言符号是使用最频繁、最广泛的符号,在使用中,一个词义会产生由具体到抽象、抽象到具体,一般到特殊、特殊到一般等种种引申,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引申义。由于语言符号经济原则的制约,表示新事物或新观念,可以利用已有的符号通过组合构成新词;也可以给词语增加义位,亦即以一词多义的形式来表示。由此,“置”的“搁置、停下”、“赦免、释放”、“安置”、“栽植”、“树立、竖立”、“设立”、“确立”、“购置、置办”、“驿站”等意思,都是在“置”这个词的本义所能引申的范围内,而且都是正向引申的。从表面上看,惟有“废弃”义能和其他义项(如“安置”)构成反义。

从总体上看,“置”的词义并没有沿着“废弃”这个方向继续引申出与其他各个义项构成反义的义项。“废弃”义不能滋生出新的引申义,说明它没有能形成一个独立的义位。再看看“废弃”义下所列的书证,“今以小忿弃之,是以小怨置大怨也”(《国语》),这个“置”更接近现代汉语的“置换”。其他的,如“置大立少,乱之本也”(《晏子春秋》)、“子置无复言”(《韩非子》)(《汉语大字典》注为“放弃、放下”)等等,这些“置”都是“某物脱离手放于某地的动作”这个词义的抽象,把它们理解成“废弃”、“放弃”,是随文释义的结果,而不是词义本身所固有的。虽然可以说此处的“置”指的是“废弃”,但这不是它引申出来的词义,而是临时使用的义位变体。和“弃”比起来,“置”的词义相对宽泛,看起来似乎有向两个方向引申的可能,但“置”的诸多引申义都是朝着“置而有所待”的方向引申的,这是词义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结果。“废弃”义是“置”的本义的一个比较边缘的变体,而且没有被固定下来。可见,多义词的引申义和比喻义都是围绕一个基本义展开的,是向心的,在当中出现一个离心的“反训义”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认为,在词义演变过程中,多义词也不会出现反向引申。

六、结论:反训之说不可信

以上分析,可以概括为两大问题,即语言与言语的问题,语言的系统性问题。

理解反训的关键,在于确定词的同一性。如果不能确定为同一个词,也就不存在反训问题。应该区别作为语言单位的词和作为文字系统单位的字;词义是客观的、抽象概括的和稳定的,不应把义位和义位变体混为一谈;词义是词义系统制约的结果,词的一个义位不可能同时兼有正反两个中心义位变体,一个词也不可能同时具有正反两个义位;不同语言不具有可类比性;语言的系统性,不仅表现在共时平面语言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上,也表现在语言演变的规律性上。在语言的历时发展演变过程中,词义引申也具有理据性,一个词的词义不可能向反向引申,产生与基本义相对的反义。

综上所论,我们认为,从语言学理论角度来看,反训之说不可信,反训现象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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