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
摘 要:在当前社区治理中,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多元主体由于角色定位不清、职责界限混乱造成治理中的矛盾与冲突。治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力量薄弱、居民社区参与有限。应加强对物业公司运作的监管,理顺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的角色关系,强化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合作,增强居民社区参与意识、对社区治理加强监督。
关键词:社区治理;居委会;物业公司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2004201
1 问题提出
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在城市社会,社区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大量新建城市社区建立,随之而来的是物业公司的进驻。在这种背景下,城市社区单一主体的局面被打破。在城市社区中,物业公司、居委会、城市社区的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居民共同构成了社区治理的主体。由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历史较短,社区治理的模式一直处于在不断探索中,加之社会转型的深入,社区逐渐成为各种利益诉求的聚集点。社区多元主体造成了治理的张力与困境。
2 社区治理多元主体的张力与困境
2.1 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多元主体形成的张力
在目前社区治理的主体来看,从组织的属性上来说,居委会虽然是自治组织,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进行对社区的治理。物业公司是经济型的组织,“盈利”是物业公司的经营目的,遵循的是市场中的等价交换的原则,业委会是代表业主力量的社会组织。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均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并不存在谁隶属谁的问题,在社区治理的内容方面既有分别也有交叉。从职能上来看,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是社区中的法定组织,负责对社区事务的全面管理。物业公司是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既是社区硬件的管理者,又是业主的服务者,遵循有偿服务的原则。主要是负责房屋的保养、维修、环境清洁、绿化及小区内的商业服务、治安维护等活动。在现实的社会治理体制运行过程中,物业公司是市场经济组织,居委会是政府拨款代表国家意愿的自治组织。两者从事社区治理动力来源是有明显差别的。物业公司是出于经济盈利的需要,而居委会是出于对上级行政部门任务的完成。而对于居民社区服务的其他需求,由于无法收费,物业公司不愿过多干预,居委会由于经费、人力有限的原因有时也很难顾及居民服务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维持清扫等日常业务之外,一般都没有积极性参加社区开展的各项活动。在社区治理运行实践中,由于定位体制不顺、概念不清等原因,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直接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在三大主体中处于最弱小的地位,在行动上缺乏自主性,在物质上缺乏资金来源,在权威上缺乏业主的信任。
2.2 多元主体角色定位不明确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在现代公共管理学中的多元共治理理论上是可行的,多元主体博弈利于社区居民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可最大程度地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三主体间却存在着角色混乱、分工不明、权责利相互交叉的问题。居委会在法律定位上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但是从运行实践上看,却承担了大量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居委会在实际运行中成了街道下面的一级行政组织。繁重的行政事务使得居委会无暇顾及居民社区服务等工作。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权力来源本应是群众的赋予,但是在实际中却来自于上级政府的界定。居委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资金主要来自于上级的拨款,这也造成了居民会角色的混乱。物业公司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但在当前的社区治理实践中,物业公司却处于霸权地位,业主不敢声张自己的权力。很多物业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侵犯业主利益。在我国城市社会,物业公司是随着住房商品化而出现的新生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实际运作模式、监管等处于探索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物业公司因权力的非对称性而有机会且有能力凌驾于业主之上,致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经常处于一种敌对的状态。
2.3 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力量薄弱、居民社区参与有限
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利益的自治性群众组织,在实际中由于既无资金来源也无行政权力,无法与物业公司抗衡,力量非常弱小,难以维护业主的权益。社区的其它组织大多处于散乱的微弱地位,如居民因为兴趣而自发组织的一些舞蹈队等,大多是出于居民集体活动的需要,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有限。大多数居民很少参与社区活动,居民认为,参与不参与一个样,在很多事务上,居民没有发言权,更不能左右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治理决策。因此,社区居民社区缺乏社区参与的动力与热情。
3 对策探讨
3.1 加强对物业公司运作的监管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化运作是必然趋势。如果在运作时没有完全遵循市场化的要求,而是不断掺杂着行政的因素,那么必然导致物业公司运作的异化。因此要按照市场规律的需求,加强对物业公司运行的监管。给予物业公司与业主平等的地位,健全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交流,业主要参与到物业管理监督中来,以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沟通不顺畅。强化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目前,在我国很多城市社区业主对物业选择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权力,很多时候在物业管理公司成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就削弱了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博弈过程中的能力,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提高了物业公司的优势,使得博弈失衡,需要通过提升业主委员会的选择权来平衡博弈局面。
3.2 理顺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的角色关系,强化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合作
要对物业公司、居委会的角色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对服务内容交叉部分进行重新划定治理权限。在角色内容上,要突出居委会代表国家与居民对物业公司收费、服务情况的监督权。厘清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使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不产生经济关联,在工作内容上更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强化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在服务内容上的沟通,建立规范的沟通、协调制度。在一些服务项目上,为了居民的整体利益,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也要加强合作。
3.3 增强居民社区参与意识、对社区治理加强监督
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体,社区参与是提高社区凝聚力与提高居民共同体意识到的主要途径,也是良好的社区治理秩序的基础。因此应加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发挥居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决策。在社区治理中对物业公司、居委会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在社区中,人们不仅仅是居住在一起,而是互帮互助、情感归属的生活共同体。使社区成为城市生活的美好家园,这才是社区治理的终极目标。
4 结论与讨论
社区是社会治理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基础。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社区的多元主体治理是必然趋势。在目前的情况下,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使其行动逻辑更多的是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物业公司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盈利的目的,在现实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力量薄弱,难以发挥维护业主利益的职能。社区的多元主体治理造成一定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应加强物业公司运作的监管,理顺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的角色关系,强化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合作,增强居民社区参与意识、对社区治理加强监督。
参考文献
[1]覃安基.我国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J].城市问题,2012,(5):78.
[2]李江新.社区管理三大参与主体分析:基于多元共治的视角[J].学术界,201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