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东北地区灾害救助研究

2014-08-02 03:54
关键词:清政府灾民东北

陈 跃

(西北大学 西北历史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清代东北地区灾害救助研究

陈 跃

(西北大学 西北历史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认为清代东北地区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其类型多样,发生频率日渐频繁,受灾范围逐渐增大,危害日益加剧。为救灾防灾,清廷和东北地方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采取诸多举措,构建社会救灾防灾体系,为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代;东北;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灾害救助

清代东北范围辽阔,地形多样,陆地海洋并存,沙漠草原同在,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交错影响,从而造成东北自然灾害的多样性。随着东北人口的增长,开发力度的加大,生态破坏程度的加深,当地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逐渐加大。自然灾害的多样和频繁爆发,给当地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清廷和地方政府主导、民间积极参与,实施了诸多救灾防灾举措,这在很大程度上救助了灾民,为减轻灾害和尽快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关于清代灾荒史或者荒政史的研究已取得斐然成绩*叶依能:《清代荒政述论》,《中国农史》1998年第4期;倪玉平:《试论清代的荒政》,《东方论坛》2002年第4期;陈桦:《清代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张颖华:《清代自然灾害危机应对策略研究》,《求索》2011年第6期。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李文海先生的四部著作《近代中国灾荒纪年》,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灾荒与饥馑: 1840-1919》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续编》,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对近代灾荒进行了深入研究。上述研究对本文写作提供了借鉴。,然而东北边疆地区的自然灾害研究还比较薄弱*目前关于清代新疆地区的研究有冯玉新:《清代新疆自然灾害初探》,《历史教学》2009年第11期;阿利亚·艾尼瓦尔:《清代新疆自然灾害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1年第6期;阿利亚·艾尼瓦尔:《乾隆时期新疆自然灾害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年第3期等。关于清代东北的自然灾害研究尚不见。。此外,清代东北边疆较为独特的政治地位和地理区位,又使得该区灾害救助呈现出一些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独特之处。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进行论述,抛砖引玉,敬请方家斧正。

一、清代东北自然灾害概况

自然灾害是指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气候异常现象。因为主要是对人类社会造成危害,故而以此为标准来审视清代东北自然灾害的分期。从开发的角度说,清政府对东北管理政策可以分为封禁和解禁两大类型。所以,笔者将清代东北自然灾害情况分为封禁前、封禁时期、弛禁及解禁时期三个阶段论述。

(一)封禁前的自然灾害

从顺治元年(1644)到乾隆五年(1740)封禁东北之前,东北大地上遭受了旱灾、蝗灾、水灾、霜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给当地人民造成了程度不一的危害。依据《钦定盛京通志》、《奉天通志》、《吉林通志》、《黑龙江志稿》、《钦定热河志》、《承德府志》、《热河志略》、《围场厅志》、《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辽河、松花江、黑龙江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赈恤档》和《内蒙古历代自然灾害史料》等资料统计,东北各地先后在96年间遭遇到了30次各类灾害,平均每3.2年遭遇一次自然灾害。就灾害类型看,除了史料记载不详的灾情外,上述灾害以水灾为主,有11次。其次是饥荒,有8次。再次是旱灾,有4次。虫灾有3次,地震、冰雹、大风、疾疫、霜灾各1次。从灾区地点看,多数集中在大凌河和辽河流域,特别是宁远地区,先后受灾11次。在上述诸多灾害中,洪水的危害较为严重。上述灾害不仅严重危害了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封禁时期的自然灾害

虽然乾隆五年开始了对东北的封禁,但这并没有遏制内地人民移居东北开发东北的浪潮。至道光末年,经过百余年的开发,东北地区很多地方的草原和树林被垦成了农田,改变了原来的生态环境。天然植被的大幅减少,不利于水土涵养,容易爆发水灾和旱灾。为便于农田灌溉,人民的定居点也多选在靠近河流的低洼之处,这就存在遭遇水灾的潜在危险。不可否认,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着自然界本身影响,但是人类经济活动对当地自然生态的破坏,也与自然灾害,特别是旱、涝灾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联系。

该时期的东北自然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虫灾、狂风、严霜、冰雹、疾疫、海潮等类型。笔者通过梳理资料,认为东北地区从乾隆五年(1740)到道光三十年(1850)的110年间总共遭遇了150次各类灾害,年均1.4次。其中水灾92次,旱灾17次,霜灾16次,虫灾11次,冰雹10次,风灾2次,疾疫和海潮各1次。这表明该时段内的自然灾害不仅类型多样,且爆发频率大增。

(三)弛禁及解禁时期的自然灾害

晚清以来,清政府逐渐放开了对东北的封禁。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在内地招民前往东北垦荒实边,大量内地人民移居东北。东北很多山林和牧场被渐次丈放,树木被砍伐,草地被翻耕,东北的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很大。虽然东北的农田面积大增,但这些经济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的生态系统,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灾害,洪水、干旱、虫灾、海潮、疾疫频发,而地震、严霜、冰雹、大雪和大风等气候灾害依然继续破坏着人类的劳动成果。

通过梳理资料,笔者认为东北地区从咸丰元年(1851)到宣统三年(1912)的61年间总共遭遇了223次各类自然灾害,年均3.7次。这一时期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远远超过了上一阶段,为前一阶段的2.8倍。在这223次的各种灾害中,水灾92次,旱灾28次,霜灾26次,冰雹19次,虫灾16次,风灾12次,疾疫11次,雪灾8次,地震7次,海潮4次。

该阶段的东北受灾范围有增大趋势。这主要表现在洪水灾害,其中以辽河流域最为显著。辽河流域水系繁多,且地势较低,一旦发生洪水,辽河中下游诸多地区均遭水灾。其次,个别地区灾害连年频发。在一些河流出山口和地势低洼的地方,极易遭受洪水危害。特别是辽西走廊的锦县、义州、广宁、中前所及中后所一线和辽河下游及滨海平原的承德、辽阳、盖平、海城、牛庄等地。前者西部是燕山山脉的余脉,这里发育了大凌河、小凌河和女儿河等流程短的小河流,由于坡度加大且距离大海较近,一旦雨季降大雨,这些河流就会发生泛滥。自康熙朝后,原本是蒙古族游牧的辽西山区逐渐出现农垦,加之清政府和民间在该山地的砍伐和烧制木炭,当地植物覆盖率下降较快。缺乏植被对雨水的吸收和固土护沙,这些河流更易泛滥。以大凌河为例,嘉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连续三年均发大水,造成锦州、义县和广宁地区连遭灾害,连续多年的灾害给当地带来了极大困苦[1]。地势低下的辽河下游平原一到雨季,更是变成泽国,当地百姓饱受水灾,当地遭受水灾的记载不绝于史。此外,位于松花江河谷的吉林和打牲乌拉也较多遭受洪水危害。

在上述诸多自然灾害中,以水灾的危害最为严重。因为水灾爆发时不仅波及很大范围,洪水还淹毙人口,淹没农田,冲倒房屋,把人们积蓄多年的财富毁于一旦。另外,以蝗灾为典型的虫灾和雹灾为也危害甚巨。光绪十五年(1889)六月间,宁古塔境内遭遇蝗灾,“二千三百十一晌五亩禾稼侵蚀,甚至露出赤地”*《赈恤档》,原档案号:0131-087,朱批奏折,《署理吉林将军奏请展限缓征宁古塔三姓珲春三处新旧银谷片》,光绪朝十五年。。嘉庆十四年(1809),齐齐哈尔城西北地区突降冰雹,“小如胡桃,大如茄,苗尽死”[2]。同治二年(1863)六月,昌图降雹如雨,大如燕卵,积厚达三尺[3]。此次降雹击毁房屋无数,禽畜死伤更多,庄稼更是几乎绝收,造成巨大损害,致使当年发生饥荒。

二、清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救灾防灾

面对诸多自然灾害的肆虐,清政府和东北社会民众也采取很多举措积极应对,大致可以分为灾前预防、灾时救助和灾后救助及重建等方面。这些救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然灾害造成的诸多危害。

(一)灾前预防

1.建立粮仓,以应对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饥荒。清政府在东北主要城镇中建立了各种仓储系统,如一般用于民用的常平仓和八旗中的旗仓。康熙二十九年(1690),清廷令“奉天、锦州、开原、辽阳、盖州等处,应积蓄米谷”[4]。由于盛京地区在政治上具有特殊地位,故清廷对此尤为重视。雍正十二年(1734),清廷规定,“奉天、锦县、宁远州,户口殷繁,且系沿海地方,米石接济邻省,令各贮米十万石。盖平、复州、海城等处,滨海潮湿,难以久储,各存米四万石。金州现存米六千余石,毋庸议增。其不沿海之承德、铁岭、开原三县,各存米四万石;辽阳州、广宁县,各贮米五万石……永吉州存仓谷一万石,仍令照旧收贮。义州新设,每年征收地米,陆续盖仓,俟有成数……长宁县,虽地僻民稀,未便并无积贮,酌令建仓贮谷五千石以上。凡现存米石不足议存之数,饬令买补易换一并贮仓”[5]。吉林则建有太平仓(即公仓)和义仓。太平仓始建于康熙二十八年(1689),经过三十九年(1700)和四十三年(1704)两次扩建,最终拥有仓房40间,额存粮70 000石,规模较大。义仓,始建于雍正五年(1727),后经过数次扩建,到雍正末年,已有仓房60间,额存粮34 000石。至同治十三年(1874),吉林、宁古塔、珲春、伯都讷、三姓、阿勒楚喀、拉林等七处义仓共存谷125 500石。

此外,清廷还在东北设立旗仓。如在奉天地区的盛京、锦州、盖平、牛庄、宁远、广宁、辽阳、义州、熊岳、复州、金州(宁海)、岫岩、凤凰城、开原等城,在吉林地区的吉林城、宁古塔城、伯都讷城、三姓城、拉林城、乌拉城、阿勒楚喀城,在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城、齐齐哈尔城、墨尔根城、呼兰城,均建立了旗仓。旗仓,建于各地满城,由城守尉直接管理;常平仓则建于州县治所所在地,由州县政府管理。两者互不统属,独立存在。旗仓存储的粮食来源于清政府对东北旗地及部分民地的额征赋粮,“其额征地亩曰草豆地、米地、银米兼征加赋地。草豆、米地两项,由各城协领城守尉督饬各旗界承催。银米兼征加赋地由民员承催,银留民署,米交旗仓”。清政府规定,奉天地区的盛京及13满城额定储米20万石,黑龙江各城旗仓额储谷33万石。吉林旗仓贮粮206 845石。然而现实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实际贮粮往往并没有达到额定规模。乾隆五十五年(1790),盛京旗仓仅贮粮24 000石有奇,仅为政府额定的12%,差距甚大。

除上述政府设立的常平仓、太平仓、义仓和旗仓外,民间还设有社仓。清政府最早于康熙十八年(1679)倡导各地乡村广立社仓,但限于当时条件,收效甚微。康熙四十三年(1704)后,全国推广社仓之法。清政府规定,社仓出借粮食,须报地方政府备案。州县官定期对所辖地区内之社仓存储粮食的情况进行检查。清政府规定盛京地区民仓额定贮谷应是52万石,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实际贮粮往往没有达到额定标准。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盛京的社仓所储豆谷杂粮共有93 614石有奇。虽然乾隆五十五年(1790)的盛京民仓的贮粮已增至281 000石有奇,但这也仅为政府额定的54%,差距较大。

东三盟地区在清初并没有建立仓储制度,但面对日益严峻的自然灾害,建立仓储以备荒赈济已非常必要。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政府下令在东蒙古三盟各旗建立仓储,并规定了仓储额数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各旗仓存谷石,每岁终,该扎萨克声明仓储数目,及有无霉变之处,分析报院查核。各旗如遇偏灾歉收之年,该扎萨克查验情形,将仓存谷石酌量出陈出新,借给众人,立限完缴入仓,声明报院,俟复准到日再行遵办,不得先支后报。各旗借出之仓谷,遵照院定限期,完缴入仓,按限报院查核。其借用邻旗者,依限完缴,不得推故展现,仍依限完缴入仓,报院查核。”此后,鉴于蒙古王公擅自把所设仓廒改为官仓,不能发挥建仓之本意,致使蒙古贫乏失业之民不能得到救济,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政府特令各旗王公“不得缮写官仓字样,均改书本处公仓”。

承德府设置常平仓的时间比盛京、吉林二地要晚,乾隆五年(1740),承德府才建造8间仓房。此后,经过地方官不断扩建、修葺,至道光四年(1824),承德府的常平仓增至4座,可储藏26 819石。此外,滦平县在乾隆八年(1743)始建常平仓,储藏428石。丰宁县在乾隆十三年(1748)始建常平仓13座,至道光七年(1827)仅存南北中三仓,实际储藏4 284石;同年,又新建义仓,储量1 024石。平泉州则设有常平仓和广裕仓。

表1 乾隆三十七年东三盟地区仓储额数示意表

资料来源: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九《理藩院·仓储》,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36-237页。

虽然清中前期东北各地相继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仓储制度,但迨至晚清,东北各地仓储多是有名无实。以奉天为例,当地几乎没有常平仓和社仓。只有少数城镇建设的义仓,至晚清以后,也多已荒废。庚子之役后,各地官仓多已坍塌,新设州县尚未建立官仓。黑龙江省在齐齐哈尔、呼兰、墨尔根和黑龙江城四地设立常平仓,共397所,但在庚子之役中,被俄军抢夺一空。故此,宣统元年(1909),虽然清廷谕令各地要实行储积以备凶荒,但直到清朝灭亡仍未建立起来。与奉天省相比,黑龙江则相对较好,从宣统元年(1909)开始,黑龙江龙江、呼兰、绥化、海伦、肇州、大通、青冈和拜泉等8县先后重新建立常平仓,仅龙江一县就存粮10万石。这些粮仓,均由各地方自治会管理。

2.修建堤坝,是防御河流洪水的重要措施。比较特殊的是,清代中前期的东北很少有水利工程修建。迨至晚清,东北开始修筑河堤,其典型就是对辽西柳河的整治。柳河,源自内蒙古草园,由热河经彰武大庙地方转向南流,再经过新民县境内注入辽河。柳河上游流经内蒙古沙地,带有大量泥沙,由于新民境内地势较低,柳河至此,流速减缓,大量泥沙沉积,造成河身不断淤积抬高。每遇汛期,柳河多泛滥成灾,泥沙淤积甚至淹没村庄,对新民地区危害甚大。光绪三十年(1904),新民府知府管凤龢聘请英国工程师实地测量,计划修筑堤坝,但未施工。宣统元年和二年间(1909—1910),柳河淤积泥沙已逼近新民府二十里处,治理柳河已迫在眉睫。宣统三年(1911),新民府知府荣凯带领民众堵塞决口四十余处,植柳固沙二十里余里,最终成功遏制了柳河肆意漫流和流沙淤积。此外,晚清时的奉天地方政府还在沈阳境内修筑浑河河堤27段,新开河堤2段。辽阳县修建了浑河东岸河堤。锦县修筑了小凌河河堤。兴城修建了姜女河河堤、凤城县修建了阎家堡坝和龙熊河坝。洮南县修建了洮河河堤4段。镇东县修建洮河河堤1段。这些堤坝的修建为防洪御洪发挥了积极作用。

3.建立防疫所和医院是防御疾疫的一项重要手段。早在光绪七年(1882),左宝贵在牛庄设立牛痘局,接种牛痘。光绪二十二年(1896),牛庄设立同善堂,将牛痘局并入。光绪二十七年(1901),同善堂设立医院。光绪三十一年(1905),奉天省城设立巡警总局,兼管卫生事宜,故局内设立卫生科,掌管防疫;同时,下属巡警局也设立卫生股,主管地方卫生和防疫事宜。光绪三十三年(1907),奉天设立卫生医院,于春、秋两季施种牛痘。宣统元年(1909),省城警务公所设立三处兽医官和卫生队,负责屠宰场和街道卫生。宣统二年(1910),东北三省鼠疫蔓延,东北各地均先后设立防疫总局和其分支机构,负责防疫工作,为扑灭鼠疫做出了积极贡献。

4.在游牧地区发展农业也是重要的防灾措置。清政府针对东三盟游牧的特点,积极鼓励当地从事农耕,以减轻自然灾害对当地经济的破坏。康熙三十七年(1698)冬,康熙谕令敖汉及奈曼等部适宜发展农耕的地区要发展农业。史载:“朕巡幸所见敖汉及奈曼诸部田土甚佳,百谷可种。如种谷多获,则兴安岭左右无地可耕之人就近贸籴,不需入边市米矣。其向因种谷之地不可牧马,未曾垦种者,今酌留草茂之处为牧地,自两不相妨,且敖汉、奈曼蒙古以捕鱼为业者众,较之以饮水灌田,彼亦易从,凡有利益于蒙古者,与王、台吉等相商而行”。在适宜农耕之地改牧为农,可以增强当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5.捕杀蝗虫和虫籽。蝗虫对于农业生产的威胁不亚于水、旱之灾,蝗害一旦形成,短期内如不扑灭,危害极大。清廷将捕蝗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地方一旦出现蝗虫,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迅速捕灭蝗虫和蝗蝻,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均将受严惩。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政府就制定地方官捕蝗违禁惩处条例:“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藉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拿问;该管道府不速催扑捕者,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查访扑捕者,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严饬催捕者,降一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将所委协捕各官革职。该管州县地方遇有蝗蝻生发不申报上司者,革职;道府不详报上司,降二级调用;布政使司不详报上司,降一级调用;布政使司详报督抚,督抚不行题参,降一级留任”。

乾隆二十九年(1764)六月,盛京宁远中前所、中后所两处,广宁属小黑山界内高山子等处渐起蝗蝻,盛京将军舍图肯接到报告后,派员全力扑杀。后又发现南路各城一带也有蝗蝻,他又派兵二百名赶赴扑灭。对此,乾隆帝甚为高兴,并谕令:“勉力捕尽,不可稍留余孽”。乾隆三十八年(1773)七月,齐齐哈尔城南第三台等处发现有蝗蝻。乾隆帝传谕黑龙江将军傅玉,“所有齐齐哈尔附近起蝗之处,务须率领官员兵丁,尽力扑除,其蝻子亦必搜除净尽,不可稍留余孽”。次年(1774),盛京辽河、广宁城属的坡台子和热河的东部的扎鲁特、东土默特等地均发现蝗蝻。清政府严令各地方前往搜扑,务必净尽。

(二)灾时救助

从目前资料来看,灾时救助主要是在洪水和疾疫扩散时的救助。前者的救助举措主要是救助被困人员和财产以及转移灾民;后者的救助主要是对染病人员的消毒、治疗,对其他人群的消毒和预防,对公共卫生的维护和对疾疫传播渠道的阻截等方面。

光绪十二年(1886)七月间,辽河、巨流河等河发生大洪水,辽河下游的营口因地势低洼,水势尤为迅猛,很多灾民被洪水冲走。“经奉军道标派拨兵夫前往上游捞救,陆续救出难民男女三百数十名口……牛庄被水围困,派拨弁兵先后救出灾民数百名”。光绪二十三年(1897),安东发生海潮,大东沟西南一带尽成泽国,当地官员和百姓纷纷乘坐木筏,前往救助,“共救出男妇老幼五百余名口”。宣统元年(1909)六月十二日深夜,风暴潮突然爆发,潮水上涨,安东县沿江的民舍多被淹没,一些幸存的灾民在屋顶呼号,亟待救援。安东县知县陈艺立即亲率衙役和民众等人,分乘舢板船五十艘前往救助。他们“巡船昼夜梭巡分投,拯救人口”。在救出被困灾民后,当地官员还派人分路查看四乡有无受灾。地方政府在救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疾疫期间的社会救助,主要有通过各种措施治疗染病人员,实行交通管制以限制染病人员的二次传染,组织人员杀菌消毒,宣传疾疫的危害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由于涉及内容过多,此不赘述。

(三)灾后救助及重建

灾后救助及重建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立粥厂和收留所等机构为灾民提供饮食和居住场所;通过蠲免赋役等措施以纾民力;通过补偿的方式对死亡人员和被毁房屋建筑进行经济救助,以尽快实行灾后重新;转移灾民至其他地区生活。另外,清政府往往在东北灾歉之年,停止东北粮食外运,并通过截留漕运的方式从外地调拨粮食救济灾区。光绪年间,左宝贵还开创了以工代赈的救灾新模式。

1.设立粥厂,赈济口粮,为灾民提供必要的饮食。光绪十四年(1888)奉天多处发生水灾,广大灾民流失失所,清政府在承德县和辽阳等地设立粥厂11处,海城、盖州等处也设立粥厂10余处,救济灾黎。然而就食者日多,粥厂往往拥挤不堪,为此,清政府增加调拨500石仓米。同时,一些官员还主动捐银,共捐献白银149 200余两,以延续粥厂,接济更多灾民。东北地区一般按照“盛京定例,被灾十分者,旗地、官庄地加赈五个月,站丁加赈九个月;被灾八分者,旗地加赈四个月,大口每月给仓米二斗五升,小口减半。被灾十分户民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大口日给仓米五合,小口减半,扣除小建,每米一石例折价银六钱……又旗民禾稼颗粒无收应纳银谷全行蠲免”。“(民户)定极贫赈给口粮两个月,次贫一个月,大口给米五合,小口减半。”另外,在来年青黄不接之时,清政府也会延续赈济。乾隆五十四年(1789),奉天所属广宁、锦州等七城遭遇水灾。清政府不仅及时给予赈济,而且考虑到来年青黄不接时,米价昂贵,而展赈一个月。

2.展缓或蠲免赋税。由于受灾,灾民本身就很难生存,当年或者来年需要上交国家的赋税自然也就无从着落,故此,政府不仅要设立粥厂来及时为灾民提供饮食,还要展缓或者蠲免赋税,以纾民力。嘉庆二十四年(1819),奉天承德等六州县洼地被水,宁海民地、金州旗地歉收。嘉庆帝甚是关心,“经该省奏到,朕加恩分别蠲缓赈恤小民,谅可无虞所失。为年来春青黄不接之时,民力或不免拮据,著传谕该将军、府尹等勘察情形,如有应需接济之处,即查明据实覆奏,务于封印前奏到,候朕于新正降旨加恩等”。因为海潮带来的海水倒灌,造成“良田已成卤地,非三二年后不能耕种”,故而,清政府更常采取展缓或蠲免灾民赋税的方式来赈恤灾黎。“安东小寺牌地方上年海水浸淹成灾,今年卤性未退,颗粒无收地七千八百九十六亩八分,应请将正赋钱粮全行蠲免。……被灾稍轻之安东县属山城子等十三牌共九十九户,计地三万五千一百五十亩零九分六厘四毫应请将正赋钱粮蠲免十分之七,其余三分缓至二十四年秋后带征”。

3.发放房屋补助,尽快实现灾后重建。对倒塌的房屋,清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其补助标准是“民房全冲无存者,每间照例给修费三两;尚有木料者,每间二两;尚有上盖者,每间八钱,以二人核给房一间,如人数众多,所住房少,仍按实住间数核给。”乾隆五十七年(1792),热河遭遇洪水,沙堤一带官兵和居民的住房多被冲塌,损失惨重。乾隆御令“瓦房赏银二两,草房赏银一两,属照例办理。现在朕于热河驻跸,自宜格外施恩,所有被冲瓦房著赏银四两,土草房著赏银二两,交该道府等查明发给,令其自行修改,俾各安栖止,不致稍有拮据”。类似记载,比比皆是,此不一一援引赘述。

清政府通过发放房屋补助,为尽快实现灾后重建,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另外,地震和洪水过后,不幸遇难人员的尸体,需要掩埋,主要由遇难灾民的家属亲戚自行掩埋,但清政府发放“埋葬银两以纾农力,而资接济”。其标准是“淹毙人口,每口照例给发埋葬仓米五石,小口减半”。

4.把灾民转移至其他地区重新安置生活,也是救灾举措之一。嘉庆十六年,奉天的岫岩、复州和宁海等地,“秋岁逢灾歉,口食不敷,该民户难以谋生”,奉天地方政府安排灾民至吉林伯都讷、长春厅等地投亲览食。嘉庆帝得知后非常高兴,特谕令吉林将军松宁“加意抚绥,并准照赛冲阿所请于该处杂税项下动支银两先行煮赈两月,以资口食。”

5.除了上述的诸多举措外,清政府还往往在东北灾歉之年,停止奉天粮食外运,甚至还通过截留漕运赈济。光绪十八年(1892)闰六月,奉天府辽河一带被水,光绪帝谕令:“截留漕粮赈济,并发京仓米四万石,著孙加鼐分饬核实散放”。此外,光绪十五年(1889),“辽阳春旱,民乏食。官绅筹设楼流所,统领左宝贵奉委发放大麦种并以工代赈”。左宝贵这种以工代赈的救灾方式,开创了清政府在东北地区救助的新模式。

6.社会各界参加灾后救助,主要是参加政府组织的急赈、安置灾民等活动。宣统元年(1909),安东风暴海潮后,当地富商和地方绅士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捐资救助。史载:逃过劫难的灾民,虽得以避难于高埠之地,但仍“累千盈万,露宿风餐”,甚是可怜。知县首倡捐献养廉银,并倡议社会各界救助。安东商会在蒙受灾害的情况下,仍能积极响应,“开办急赈”,从六月十三日到二十日,共放赈大洋1 694元。另外商会还负责购买了大米、木柴、器具及雇用人夫等。除捐资捐物外,红十字会、商会和仁义的富商还捐出庐舍或者厂房,作为安置灾民的场所。“八道沟红十字会前建之防疫隔离所定为男子收容所,由红十字会及商会与富商捐舍,饼粥三日,此外东坎子、德政大号等丝厂共三十家房屋坚固地基较高,难民避居该丝厂者有男女二千六百余人”。

三、总 结

东北地区是我国纬度位置最高的区域,北面与北半球的“寒极”——东西伯利亚为邻,西面与蒙古高原相接,西伯利亚极地大陆气团经常直袭东北地区。故此,雪灾、霜灾和雹灾就成为该区的重要灾害类型。同时,本区还是我国经度位置最偏东地区,且南临渤海、黄海,东临日本海。发源于小笠原群岛的东南季风,可直奔东北;南部而来的热带海洋气团,亦可经渤、黄海进入,给东北带来较多雨量和较长的雨季,故此夏季的东北又多水灾和海潮灾害。

有清一代,东北自然灾害频仍,总共遭遇了400余次自然灾害,年均1.5次,并且自然灾害爆发的频率在封禁前、封禁期间和弛禁后三个阶段呈现出不断加快的趋势。此外,东北地区的自然灾害种类多样,有旱灾、水灾、风灾、虫灾、海潮灾害、霜灾、雪灾和雹灾。此外,地震、疾疫等灾害也时常发生,所以这些灾害给清代东北地区的人民带来巨大损失和痛苦。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清政府和社会各界多能积极投入到救灾中去,或捐资捐物,或提供场地,为救助灾民贡献力量,尽量把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清政府主要承担灾害预防、灾时救助及灾后赈恤与重建等任务。没有清朝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有效组织并实施救助,灾民是难以得到有效和最大范围援救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民众参与是清代东北社会防灾救灾的主要体系。总之,清政府在防灾救灾过程中担当了领导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地方社会各界也多能积极参与,出资出力,为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东北在清代较为特殊的政治地位和地理区位,清政府在东北的救灾呈现出两鲜明特点。第一是清政府把灾民分为旗人和民人,从而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清政府对旗人灾民施行相对优厚的救助政策。首先是同灾区内旗人粮税的缓交年限比民人要多一年。“八旗兵丁、官庄壮丁等本年应交公、义二仓额谷请于前项积欠谷石全完后自十六年起分限三年完交;民户等应交本年应纳地丁米折银两请自次年起分限二年完交。”*原档案号:0067-010,朱批奏折,《吉林将军宝兴等奏为三姓地方连年被灾请分别缓征旧欠谷石折》。道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其次是遭受同样的灾情,旗人受赈济的时间比民人长一个月,且每月补助要多些。“被灾十分者,旗地、官庄地加赈五个月,站丁加赈九个月;被灾八分者,旗地加赈四个月,大口每月给仓米二斗五升,小口减半。被灾十分户民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大口日给仓米五合,小口减半。”*原档案号:0087-045,朱批奏折,《吉林将军富明阿等奏为查明双城堡被淹地亩请蠲免租银抚恤口粮折》。同治七年十月十五日。

第二是清政府在东北西部的草原游牧地区鼓励发展农业,试图以此弥补游牧经济在自然灾害面前的脆弱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抵御自然灾害的效果,也促进该区经济从游牧到农耕的转变。

总体观之,清代中前期的政府组织力度较大,管理能力较强,发挥的主导作用较大,而清晚期则随着吏治腐败和国力衰退而逐渐弱化。反观社会阶层角色,他们一直参与救灾防灾的全程,并在清后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清代东北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积极参与,在灾害发生前后为救灾防灾,采取诸多救助举措,对今天防灾救灾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1] 水利电力部水管司科技司.清代辽河、松花江、黑龙江流域洪涝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96:63-66.

[2] 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一三《经政志·灾赈》[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

[3] 王树楠,等.奉天通志:卷一四四《民治三·灾赈》[M].沈阳:东北文史丛书编委会,1983.

[4] 席裕福,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四二《仓庾·稽查仓务》[M]//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八十九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5] 席裕福,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四九《仓库·积储·常平仓》[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责任编辑:王亚范]

On the Natural Disasters in Northeast China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Social Famine Relief

CHEN yue

(Institute of Northwest History,Northwest University,Xi’an 710069,China)

In the Qing Dynasty,northeast region suffered severe natural disasters,their type are not only diverse,but also occurrence frequently,the scope increased and more severely.To relief and prevent the natural disasters,the Qing court and Northeast local government led,community participated in,taking many initiatives,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stability social order in the disaster area to the maximum extent.

The Qing Dynasty;Northeast;Natural Disaster;Famine Relief;Ecological Environment

2013-11-02

西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科类)(11NW20)。

陈跃(1980-),男,江苏徐州人,西北大学历史研究所讲师,历史学博士。

K249

A

1001-6201(2014)06-0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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