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后旅游法”时期的多主体变革※

2014-07-20 09:14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旅行社景区旅游

赵 媛

(运城学院,山西 运城 044000)

2013年4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旅游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改善旅行社市场结构,新产业整合,保护旅游者的消费权力与行业监控方面都有重大调整。最终将对旅游者、服务者、旅游行业都实现相应的变革。

一、旅游法提出前旅游产业的发展状况

(一)旅游经济高速发展与满意度低并存

根据我国国家旅游局统计网站统计,目前我国的国内旅游人次与国内旅游收入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具体数据如表1所见。

表1 国内旅游人次及收入表

整体统一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在09年之后,增速加快更为明显,平均增速达到10.64%与18.74%,而同时,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我国游客,尤其是国内游客的满意度较低,根据整理09至11年的数据,国内旅游的满意度基本都维持在“基本满意”的状态,而且不同地区呈现出的满意度差别也较大,相关数据显示,东部地区的满意度要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二)旅游行业内部竞争不均衡

全球旅行社行业基本都形成了产销一体化的垂直分工,从市场分散走向产业集中,而我国目前依旧以水平分工为主,这与我国旅游发展有关系,作为政府推动式的旅游行业,最早根据入境出境业务分为三大类旅行社,九十年代的行业整合后也是依次分为两类社,这种划分在资源利用与市场把握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阎友兵等人对旅行社统计公报的数据整理得出,目前我国旅行社的产业集中程度仅为15.13%[1],远低于旅游业发达国家与地区,一方面对于旅游供给方,不利于成本控制,另一方面对于旅游需求方,也不利于其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满足。

据中国旅游统计公告内容,如表2所示,2009至2012年期间,旅行社的行业毛利率呈现下降过程,远低于国际旅行社业的平均利润率,过度的价格竞争与信息的不通畅使得旅行社业进入“劣币驱逐良币”状态。

同时,过度的价格竞争也给导游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困难,据全球分析网统计,至2010年底,共有78.6万人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其中60万持有IC卡,中级导游2.4万,高级导游1400人,特级导游17人,根据2010年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据,在60万执业导游中,约有七成挂靠在其他导游机构,作为在职的导游员,也面临着高流失率与低工资福利的困境。

表2 旅行社收入利润表

在旅游业的其他领域,由于整体市场结构长期处于“门票经济”,旅游景区也不断的利用自己的产品独特性与控制景区承载量的接口一味提价,不仅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另一方面,在满足市场,提高游客满意度方面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

二、新旅游法的主要调控内容对各主体的经济意义

(一)改善旅行社行业中的竞争与结构状况

1、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垂直分工体系

我国目前的旅行社是按照业务特点进行水平分工的业务体系,这样的体系在早期开发旅游,市场空白的状态下,起了较大的引导与分工作用,但随着旅游不断发展,这样的分工体系一方面不容易形成大的旅游产业链[2],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价格竞争,而非产品质量与多样化的竞争、深度分工细化市场的竞争。

本次旅游法的推出,在第四章退出了很多相应的解决性条款,如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这条在下游旅行社进行了强制性调控,对旅行社的质量与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继而会淘汰市场上小、乱的旅行社,使得旅行社根据本身的能力进行再定位。大的旅行社可以通过旅游集团、战略联盟等方式进行上下游的产业拓展,因为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必须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与服务。这也对上游旅游企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对规范产品质量起到很大的作用。为我国最终实现大旅行社集团化,中等旅行社联盟化专业化,小旅行社门市部化创造了条件。这样的结果既可以改变同质低价的产品现状,随着集团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成本的进一步减低,也有利于提高整体利润。

2、有利于产品规范化的调整

新旅游法中,对旅游产品中的购物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活动,并通过购物或其他付费项目取得不正当利益。但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条法令,一方面为规范旅游市场,减少“零负团费”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消费者合理的权力要求。

根据我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报告,如下表3与表4所示,我国团体个人总花费的份额要远高于散客的个人花费,而且在消费结构中,团体个人花费的团队费用呈现递减的局面,而购物等所占比重在不断增加,由此可见,旅游购物已经成了旅游者在外出时非常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所以,旅游法的本条法令既控制了强制消费,不对等信息消费,同时也为合理合法的购物环节留下了充足的改进空间,并非是简单的“一刀切”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整个旅游产品的规范化,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满足双方的共同诉求。

表3 团体个人花费及结构表

表4 散客个人花费及结构表

(二)规范旅游景区,规避“门票经济”

“门票经济”已经成为中国旅游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门票经济,就是将景区的经济增长点放在景区的门票上,而非在改善旅游消费结构方面,门票涨价的理由有两点,一点是为了满足景区的运营管理与再开发的投资[3],另一点在于对过多的游客进行价格调控,通过提高价格,控制进入门槛继而缓解景点承载量。但往往这两者都只是涨价的表面原因。

一方面,景区的财政不透明,使得运营成本与开发成本缺少监督与审查,游客数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收入的不确定性也更为明显,而资金的去向与使用也较难安排。

另一方面,所谓的控制景区承载量也很难收效。我国旅游高速发展的背后是旅游者的刚性需求,以黄山为例,黄山自02年起共涨过三次价,计算弹性时,采取02年与05年的两次涨价数据,分别计算需求价格弹性,结果发现旅游需求价格弹性都远大于1,而且弹性的变动随着时间的增长几乎在成倍增加,从1.93提高到了3.44,足见我国消费者的出游刚性极大。如果作为正常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产品,如下图1中左所示,当S单方面的提高价格,即从S1移动到S2,则原来的均衡量发生改变,但改变的A区域与B区域基本相似,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不改变总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相应的游客量,但作为弹性小的需求,如图右图所示,区域A的范围要远大于B,而Q的变化并不如一般产品明显,最后的经济效果要远大于环境效果。

表5 黄山景区游客的需求价格弹性

图1 不同需求弹性在供给变动时的状态

所以在新旅游法的章程中,在门票价格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如第四十三条,对于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提出了相关的听证会要求,对于变相涨价与收回成本的景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也在提高门票价格方面提出了提前六个月公示,组合定价等提出了相关的措施。这两条主要是针对涨价的第一个原因。另外针对涨价的另外一个原因,于第四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核定最大承载量,并提出了相应的承载量控制方式。

(三)有利于形成旅游产业集群

建立旅游产业集群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作为产业链较长、涉及产业较多的旅游业,建立相应的产业集群已经成为发展的重中之重,无论对旅游业的整体发展还是地区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王润等[4]对产业集群概念的综述,要达到旅游产业集群,必须要实现三个要求,第一,旅游产业要素在空间上有一种区域集中表现,第二,主体间有一种良性的合作关系,相关要素包括网络等协作与合作模式,第三,产业间存在垂直分工。要实现三个条件在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旅游业自发展开始,就面临着“小、全、散”的局面,管理与整体的集中程度都比较低,基本属于画地为牢,多头管理的状态,在旅游形象、品牌的建设方面缺少相关意识与环境;其次,作为竞争集中度较低的旅游业,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较难实现,由于产业链薄弱且相应的保护法规与竞争不合理,相应的合作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因此成本与合作较难实现;最后,我国旅游业属于政府推动型产业,很多相应的政策起初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在旅游产品的关键组织者旅行社方面,由于一开始的水平分工体系推广与政策保护政策使得垂直分工很难出现,在批发商、经营商、零售商的建设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进行产业集聚的发展存在障碍。

新旅游法推出以后,对于上层的管理方面,在第七条以及第三章规定要求建立相应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与相应的规划措施,通过对人民政府的协调控制进行统筹安排。这就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旅游中控制成本过高,控制效率低的局面。同时,如前所论述,新旅游法的推出对我国旅游集团的建立,旅游垂直体系的建立具有极强的法律保障,也为旅游产业集群的发展做了法律保障。

三、旅游法调控下各主体实施调控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阵痛期”的行业监管力度

自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以来,旅行社在信息透明度,产品价格清晰度方面依旧处于之前的状态,但在产品价格方面几乎全线涨价,一方面存在部分隐性收入的补偿性回报,另一方面也存在旅行社单方面提价对市场的试探现象,因此,要加强相应的监管,规范新旅游法规定的消费透明化与合理化,避免相应的投机与利润转移现象。

(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投诉监管系统

旅游法的提出,为各个主体保护自己的权益,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依据,虽然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申诉的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接受投诉的部门单位,国家旅游局应牵头建立相应的全国性的监管机构,使得旅游这个兼具流动性、服务性与敏感性的活动有法可依、有部门可依,使得旅游参加者与旅游从业人员真正参与到旅游监管中去。

(三)加强各不同主体的信息流动

我国旅游的时间指向性非常强,尤其是需求的时间指向性,大多集中在法定节假日,因此,除了旅游法中提出的,在规划时就应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外,还应该加大所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游客预警系统,如加强交通系统、住宿系统的预定系统预测景区未来人数,及时发布通知与分流工作,另外,在游客承载量的测算方面,应尽早出台相应的办法,避免法律无据可依,避免景区一味的以“游客流”、“门票流”作为发展目标,这对于促使景区改善整体旅游产品的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与市场的沟通,满足多方诉求

旅游法的内容虽然严格,但却拥有一定的弹性,如在旅游购物方面,在兼职导游的使用方面,均保留了一定的空间,监管机构、旅游业各主体以及游客应及时沟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满足多方的利益诉求。

(五)加强引导市场与管理部门共同培养市场

旅游法的提出,短期内对旅行社的业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造成了一定的考验,对导游队伍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就市场整体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而言,都是必然的选择,作为政府以及旅游业涉及到的各个主体,应该通过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特色、规模化以及多样化的优势,培养市场,培养新的消费习惯,就供求原理而言,消费一旦提高,相应的价格与消费数量自然会同方向提高。

[1]阎友兵,洪梅,王忠.我国旅行社产业集中度演化及对策[J].旅游学刊,2008(08).

[2]樊志勇.论旅行社业现有分工体系的重新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耿松涛.我国旅游景区门票经济的转型之困与应对策略[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07).

[4]王润,刘家明.旅游产业集群研究综述[J].地理科学进展,2012(10).

[5]戴学锋.《旅游法》实施促进旅游团费理性回归问题的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0).

[6]宁泽群.我国旅行社市场的进入悖论与旅行社企业的“套中套黑箱定价”模型[J].旅游学刊,2006(05).

[7]国家旅游局网站.http://www.cn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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