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四地共话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

2014-07-18 11:30陈余泓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长三角条款法规

文/陈余泓

长三角四地共话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

文/陈余泓

5月8日,苏浙皖沪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论证会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中心召开,就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沟通。此次区域协作立法在全国地方人大立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全程参加论证会并讲话,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致欢迎辞,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主持会议。四地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领导,部分专家学者及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同志出席会议。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的、跨区域的系统工程。今年1月7日,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共同构建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上海宣告启动,在此背景下,探索和推动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立法,可以使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与区域协作立法机制形成对接。据介绍,此次论证不是搞统一立法,而是要坚持求同存“特”,即形成示范文本,由四地根据各地实际在立法时分别表述。目前,江苏、安徽和上海已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浙江也正在组织相关法规修订前的调研。

论证会上,与会人员对前期起草的示范文本表示原则同意,并就会前确定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充分的论证。

关于产业结构优化条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林、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曹林生提出,四地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容量均有差异,各省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工艺、设备淘汰目录报经长三角区域协调机构协商,很难操作,建议四地法规对此不必作出要求。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建议,可以在总体条款中,对四地“共同协商产业发展”提出原则性要求。江苏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建琳建议,法规可以要求四地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上述两项信息,并承诺拒绝引入落后的工艺和产能。

关于秸秆禁烧问题,与会者认为,采取措施推动对秸秆综合利用,减少露天焚烧秸秆是有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的省还不具备立法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条件。目前,可以先规定在极端天气情况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与会者认为,就该领域开展合作,有利于提高四地预报预警水平。王腊生副主任建议,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可考虑增加探索建立三省一市统一的空气质量监测机制的规定。尹林副主任建议,进一步明确四地启动信息通报机制的预警等级。

关于跨界重污染项目环评会商、信息共享机制,王腊生副主任、尹林副主任建议,进一步扩展联动执法的范围,例如规定四地应当定期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联动执法;对造成跨区域污染的重大违法案件和纠纷,相关地区应当联合处置。尹林副主任、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吴建建议,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对信息共享的方式、手段要进一步明确。

关于法律责任,与会者认为,四地法规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基本一致,使同类违法行为在区域内承担相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会议讨论结束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作即席讲话。他指出,此次会议迈出了区域协作立法的第一步,必将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留下浓重一笔。吴汉民副主任总结了会议达成的共识,并对今后的区域协作立法工作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是加强研究,认真研究政府间前期协调确定的方案,提炼出相关内容,视情上升为法规条款;二是突出重点,对某些关键条款,在四地讨论达成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具体法规的表述形式应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决定;三是确保沟通,四地可指派工作人员建立工作班子,专心研究,统一关键条款,及时沟通汇报,适时再召开类似会议予以确认。

猜你喜欢
长三角条款法规
对《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若干条款的商榷
“1+1=7”凝聚长三角人大更大合力
百年辉煌
——长三角油画作品选之四
2020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eUCP条款歧义剖析
2020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首届长三角新青年改稿会”作品选
2019长三角企业100强
霸王条款等
奇怪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