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尘,
(安徽理工大学 思政部,安徽 淮南 232001)
“语出天地,言其万物”。语言,作为人类极其重要的传情达意工具,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它可以使我们抒发自己的情怀、倾听他人的心声、感叹世界的多彩。时至今日,语言门类繁多,法律语言便是其中之一,而通俗法律语言乃法律语言百花丛中的一朵。学界虽有法律语言的精英化与大众化之争,然而,事实上,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已亟需传出些许法律教学语言大众化之声。
“实证主义的知识观是建立在知识的客观性与有形性基础之上的,由这一范式所支配的研究者总是倾心于创设必要的条件以便于采集客观数据。”[1]重视“硬”资料的搜集是学者极力追求研究科学化的重要体现之一。自05方案实施以来,“基础”课的法律教学是否得到学生的认可?法律教学功能能否发挥?有哪些成功经验?又有哪些需要反思之处?对于这些问题,多年来没有答案。为了有一个“说法”,笔者以所供职的安徽理工大学的学生为抽样群体,对低年级工科学生滚动进行的1738份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简要的分析报告。
针对调查问卷中“你对学习法律知识有多大兴趣”的问题,学生的回答如下: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很有兴趣 1407 80.96 较有兴趣 316 18.18 没有兴趣 15 0.86 反感 0 0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几近100%的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有兴趣”,没有学生“反感”。可见,大多数工科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还是比较认同、非常有兴趣的,这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是推动教师努力教好“基础”课法律的动力。
针对调查问卷中“你对法律知识知道多少”的问题,学生的回答如下: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很多 0 0 较多 462.65 不多 1397 80.38 不知道 295 16.97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有16.97%的同学“不知道”法律知识,超出80%的选择“不多”。这表明绝大多数工科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陌生。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可能与中小学不重视有关,尤其是高考的应试教育,这对教师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针对调查问卷中“你对教师的教学方法如何评价” 的问题,学生的回答如下: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非常好 20 1.15 比较好 95 5.47 比较差 1329 76.47 很糟糕 294 16.92
从上表中可知,93.39%的同学认为教师教学方法“比较差”和“很糟糕”,“ 非常好”的几乎没有。学生如此评价,反映了教师的教学方法确实有很大问题,必须下大力气改进。
针对调查问卷中“你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如何评价” 的问题,学生的回答如下: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很好 53 3.05 较好 173 9.95 一般 1216 69.97 很差 296 17.03
从上表中可知,高达87%的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效果“一般”和“很差”。学生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否定,说明了学生对教师的认可度偏低。
任何事物都有适宜其生长的土壤,“基础”课法律教学语言的大众化也概莫例外。
05方案“基础”课的法律教育目标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解决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实际问题。为完成这一目标,国家实施了新方案、开设了新课程、使用了新教材,相应地,法律教学方法自然亟需大力改革。
古语曰,窥一斑而知全貌。从以上的调查,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的效果仍不尽人意,教学品质低下的现状依然未能根本扭转,法律教学方法不受大学生欢迎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怎么办”的问题已经成为工科“基础”课教师的“多年之痒”。
由上可知,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方法的反映比较强烈。笔者经过对问卷调查的分析,发现工科学生普遍认为教师表述的法律语言太多,相当于是在原封不动地“念书”。就此,笔者再次问卷调查学生对教师语言使用形式的想法。见以下两表:
对书面法律语言教学的评价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很喜欢 9 0.52 较喜欢 117 6.73 不喜欢 1395 80.26 非常讨厌 217 12.49
对“白话”法律语言教学的评价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非常欢迎 248 14.27 比较欢迎 1410 81.13 无所谓 72 4.14 讨厌 8 0.46
“严谨的和理性的概念枯燥无味,无法满足人类情感世界的需要。”[2]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也是如此。“您对书面法律语言教学是否感兴趣”和“您是否喜欢老师使用大众化的法律语言教学”来测查学生对教学语言的认同度。统计结果表明:超过90%的学生“不喜欢”和“非常讨厌”老师使用书面法律语言教学。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高达85%的同学“欢迎”老师使用大众化法律语言教学。
法律书面语决定其理解对象必须也应拥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否则,无异于“对牛弹琴”。工科“基础”课教师授课时如果不立足于学生的实际,一味地以法律专业语言统一而论,那么学生难以“柳暗花明又一村”。
面对工科学生法律知识“基础差、底子薄”的现实状况,教师如果运用专业化的法律语言教学,那么容易造成学生“云里雾里”的局面也就不足为奇。因而,专业化的法律教学语言成为工科学生理解、内化法律知识的“拦路虎”,大众化的法律教学语言走进工科课堂是比较适宜的,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理。
“大众化”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不鲜见。列宁在讨论如何改进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宣传鼓动方法时就指出:“必须更大众化,善于处理问题,善于用最简明的和真正有说服力的方式解释社会主义的基本真理。”[3]在这里,列宁强调了大众化的宣传鼓动方法。恩格斯在评价马克思起草的《法国工人党纲领宣言》时说:“寥寥数语就对群众说得一清二楚,这是我少见的,说得这样简明扼要,真使我自己也感到惊奇。”[4]可见,“大众化”的方法及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大众化语言在我国更是有广阔的市场。近年来,我国政坛甚至也兴起“大众化语言运动”。 国家领导人就讲了很多大众化政治语言。例如,前任国家领导人胡锦涛的“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温家宝的“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吴邦国的“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贾庆林的“顶得上去、帮得上忙、管得上用”。现任国家领导人讲的大众化政治语言更是不胜枚举,譬如,国家副主席李源潮同志的“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要重视关心老实人、正派人、不巴结领导的人”,等等。在中央领导身体力行示范之下,我国政治生活中大众化政治语言蔚成风尚。一些地方政府也将抽象的施政理念生动化、僵硬的政策方针口语化,如,广东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不漂浮、不做秀、不忽悠”等。在人民群众对主流的官话、套话、大话、空话深恶痛绝的背景下,这些大众化政治话语引起人们的热议与赞赏,给我国政治生活吹进清新之风,是我国民主政治在语言层面的一种时代进步,极具有革新意义。
我国国家领导人的许多大众化政治语言在海内外能引起巨大反响,适用的大众化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对我们工科“基础”课教师而言,也有不少的深思和启迪。
作为教学近二十年的“老”教师,笔者记得每个法律教师无不是以法律专业语言授课,而且教学效果不尽人意,无论是05方案之前的“法律基础”课,还是之后的“基础”课中的法律教学,莫不如此。出于“基础”课法律教学方法改革之需,工科“基础”课教师可尝试以大众化的法律语言教学,结果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喜人效果。这是因为大众化的法律语言教学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的兴趣、产生学生的情感力量,这是一种爱的语言情感!如果“缺乏爱的语言,就会把颠扑不破的真理,拧成冷酷的、僵化的训诫。”[5]
法律语言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若是接近大众生活实际的、用以服务大众生活的法律出现大量的专业语言,就不能被大众理解和接受。这样,法律知识与智慧的推广普及便会“迷雾重重”“不见天日”“路漫漫其修远兮”。针对工科学生的现实,任课教师如果恰当地运用一些大众化的法律教学语言,一方面能使学生茅塞顿开,理解原本“内涵很深”的法言法语。另一方面也能够增强教学的趣味性,提高教与学的互动性。因此,大众化的法律教学语言表达形式是解工科“基础”课教学发展之困的良方,可以起到启迪学生法律智慧的功效。但大众化语言在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运用过程中,教师也要处理好几个问题:第一,大众化语言要根据工科学生的理解特点,坚持走“群众路线”,让学生感到其实法律就在自己身边。第二,大众化语言要与法律教学内容贴切,要有相似点,不要把本来简单的法理“通俗”得更加复杂繁琐,更不能把本来具体的法理“通俗”得更加抽象。第三,要选用一些积极向上或者中性的大众化语言,否则,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会产生负面效应。
[1]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7.
[2]池田大作,威尔逊.社会与宗教[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188-189.
[3]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8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24.
[5]别林斯基.新年的礼物[A]//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4: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