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自由观理论

2014-07-09 22:03张中胜
理论观察 2014年11期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

[摘 要]自由是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洛克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既是基于人的本能,同时也要在人的理性的指导之下,自然状态是“完美的自由状态”,人们在其中遵循自然法的指导,所以当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时,人们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自由观的原则就是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关键词]洛克自由;理性;自然法

[中图分类号]D5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13 — 02

[收稿日期]2014 — 09 — 20

[作者简介]张中胜(1986—),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实习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洛克作为自由主义之父,对自由权利进行了充分论述。自由是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观念,它不只是一种重要的自然权利,还是洛克所主张的自然权利的表现和实现途径。人们的人身权以及对于财产的支配权体现在何处呢?很明显,只有人们在自由地行动以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人们才算是真正地享有了这些权利,而按照自身的意愿来指导行为时,人们就拥有了自由。

一、人是生而自由的

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不止一次的宣称。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主要反驳了天赋统治权,指出人们都是上帝的创造物,赋予了人们同样的能力,人们也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人不会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利。人们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因此也是自由的,任何人没有权力去奴役任何人,妨碍他人的生活。

自由是人的一种机能或能力。“简单来说,我的意思就是:自由是根据心灵指导来发生或停止动作的一种能力。”〔1〕当人们拥有了这种能力,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选择和指导:可以进行某种思想或者拒绝这种思想,采取某个行动或者其他或者什么都不做,简言之,就是人们可以意愿的支配自己的行为。自由作为一种能力,与人的思想、意志和意愿十分不开的,没有思想、意愿以及意志,就没有自由,但是有了这三者,并不一定就有自由。洛克认为,“自由要先设理解与意志”,他举例说,一个网球无论其运动或者静止,我们都不会认为它是自由的主体,这是因为它没有思想、意愿,不能自主的选择运动与否。另外,即便是拥有思想与意志的人类,由于受到各种必然性的约束,人们无法意愿地来改变自己的行动及处境,这种情况下人们也是不自由的。比如,当人们得病时,身体处于痛苦之中,人们的能力不能让他立时消除痛苦,而他的意志也无法终止这种状态,这也是不自由的。

自由与欲望。我们可以看到,自由虽然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行动与否的能力,但“自由并不属于意愿”,“只有在有能力根据心灵的选择或指导来决定一件事做或不做时,才有自由。我们自由观念所能达到的范围只能和能力的范围一样大,而不能超越。”〔2〕即是人们的动作或静止应当在人的能力范围之内,若是动作或是意志不在其能力范围之内,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里,洛克已经指出了自由不是任意所为,它是有界限的。此外,洛克还重点阐述了意志或意愿与欲望的不同(这对于认识自由的目的是有帮助的),“意志或者意愿的能力只与我们自己的动作相关,并且在此静止,不再前进一步;而意愿则是心灵在动作方面一种特殊的决心,由此心灵可以发生、继续或停止它能力范围内的任何动作。”〔3〕意愿是意志的选择,而欲望与意志相比来说,欲望是更为根本的,并且欲望决定了人的意志,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意志所驱动的倾向与欲望所有的趋向有所差异或者相反。于是,自由与欲望就联系在了一起,但是强烈的欲望可能会破坏自由的环境,因为欲望只追求免除痛苦,满足自己的欲求,会对人们的自由形成威胁。但是上帝在人身上预设一个对于欲望的限制,就是人的理性。

自由与理性。“因为人的自由,就是除了受被判断所指引的欲望支配外,不受任何其他事物的支配”,〔4〕这里的判断就是人们的理性。表面上看,似乎理性是对自由设定了界限,其实并非如此。幸福或者善驱动着人们的欲望,但是幸福有着若干的印象,所有的幸福从理论上来讲,都是一般欲望的对象,“但所有的善,就算是被人看到和承认,也并不一定能打动所有特殊人的欲望。”〔5〕所以,只有当一种善,能够被人认为是他的幸福的必要部分时,才可以刺激他,打动它的欲望。欲望是对于恐惧与邪恶的逃避,所以能够免除恐惧与痛苦,就是幸福的。而在此种欲望支配下的自由,是十分有限的,对于较大或者具有更深远意义的善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善并不是总能驱动我们的欲望,人们或许认识到了它的存在,但是它并不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它,人们同样可以得到满足。“自由的目标,正在于达到我们选择的善。人都是有智慧的生物,所以他有必要服从自己思想和判断的决定,去追求对他来说最好的事物”。〔6〕所以,理性指导下的自由,可以选择对于人类来说更为美好的事物,不只是对于痛苦的免除。“由我们自己的的判断决定,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这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或减少,恰恰相反,是对自由的促进和加强;非但没有减少自由,反而是自由的目的和功用。”〔7〕在理性的指引下,自由才可实现自己的最大功用,虽然对自由设置了一些限制,但在另一面,可以使自由能力能够为人们较大的幸福服务。因此洛克说“人的自由和按着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是以他所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够教导他理解那些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8〕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人们并不是在实践中有能力将其付诸实际行动中。因为理性是要人们在社会中受教育和不断研习才可以得到的,当他可以运用理性的时候,他才能够成为一个自由的人。所以,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即理性未成熟的人),他有必要服从父母的教导与管制,而作为父母,他们也是具有这种义务的。因为未成年人还不能运用理性来指引意志,他的意志也就没有可以遵循的,“他的生活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智的成熟都需要他接受他人的意志的指导,而不能听从于自己的意志。”〔9〕而他们逐渐长大成人,拥有了理性,就可以脱离父母的管制,真正成为自由人。

二、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受自然法所引导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一种平等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虽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是却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10〕自然状态就是这样一种状态:人们在其中只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在其中调整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教导着有意遵从自然法即理性的全人类。在自然法的支配和约束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或者也是不会去侵害他人的自由与财产,因为理性不会指引人们去危害他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不矛盾,而是在只有不侵害别人自由情况下,我们的自由才可以实现,遵循自己的理性行事,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并受理性指导的。自由的真正内涵就是受理性的约束。人生而自由,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如果缺乏理性的指引,人们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正是理性指引人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才可以最终能达致自由的。

三、政府中的自由——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只能通过一种方法放弃自己的天赋自由,接受公民社会的各种限制,这就是通过同其他人达成一致意见,加入并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11〕让我们看一下人们放弃的自由主要是那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惩罚权,这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为了制止同类罪行发生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个惩罚权,主要是为了保证自然法对于人们的约束,而自然法又是为了人们的各种自然权利,所以这个惩罚权也就是以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为目的的。但是这个每人都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正是自然状态的一大不足之处,因为作为自然的裁判者和执行者的人,无法摆脱其自身自然本性的控制,只关注自身权利,对他人漠不关心,会使在裁决与执行中陷入困境,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当人们放弃这一天赋自由,交由政府行使时,人们会发现他们所得到的远比失去的多得多: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以法律和各种规则加以规范,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律和规则的执行,维护社会秩序,更加全面的保障人们的权利。所以放弃一种对自己来说弊病丛生的自由,而自身各种权利又由于政府的支持,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这是十分有利的。政府之下的自由,要受到明文法的约束,以及政府作为案件与纠纷的裁决者与执行者,似乎是对人的限制有增无减。其实并非如此,这种法律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制定的,对于人们的自由它更是一种保护而非限制。而明文法作为一种规则,从日常生活到政治,无所不在,由于规则是在人们理性指引下的意志所决定的,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不会以这些规则为障碍。

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这也是洛克一直所坚持的。从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到政府下的各种明文法,自由的实现总是离不开规则。洛克之所以对于规则如此重视,可以说是对于人性的忌惮。他认为人性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欲望,虽然理性可以对人们的欲望进行引导从而走向正确的方向,但是理性的引导作用是相对的,从本质关系上来讲,理性对于欲望是无可奈何的,反而欲望决定着理性。自由主义只相信受理性引导的个人,而对于一切依靠个人来运转的团体及国家都是怀疑的,从根本上来讲是对于人类欲望谨慎的考虑,因为欲望充满了不确定性,进一步来说,洛克对“人”持一种审慎乃至怀疑的态度。所以洛克真正信任的只有规则和制度而已,更多、更完善的规则和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人们对于欲望之不确定性的恐慌,即在现实中防止各种对个人的侵犯,更好的维护人们的权利。所以自由的真正威胁是不确定性,正如人们无法确定自然状态何时何地堕落为战争状态一样。而在另一方面,规则是人们理性的体现,是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制定的,它不是对自由的约束而是对自由的保护。政府可以尽可能的完善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所以,处于政府之下的自由,是人们享有的最为充分的自由。

通过对洛克自由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对于“自由”这一自由主义核心观念的开创型贡献,自由不再是形而上的哲学思考,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是人的天赋权利,这个权利从时间上来讲,它先于政府而存在,从与政府的逻辑关系上来说,政府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而产生的。而洛克所主张的以生命、自由、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自然权利,也初步确定了现代政府的合法性源泉。

〔参 考 文 献〕

〔1〕〔2〕〔3〕〔4〕〔5〕〔6〕〔7〕 〔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谭善明,徐文秀,译.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111-102-103-111-105-107-107-184-184-149-205.

〔责任编辑: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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