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与实现路径

2014-07-09 22:03李朝
理论观察 2014年11期
关键词:实现路径评估

[摘 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变法之后的普法运动成为中国法治现阶段的主题。普法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法治传播,而由此展开的“法治传播”评估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地方性需求的必然选择。“法治传播”评估在中国的开展具有可行性,其可行性既有来自法治评估系统的理论支撑,同时也有来自法治评估技术的支持与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路径重点在于做好法治传播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法治传播评估内容的丰富化及法治传播评估方法与技术的多样化。

[关键词]法治传播;评估;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19 — 02

① Geoffrey de Q.Walkerr,The Rule of Law: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1988,9-11.

② 参见[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收稿日期]2014 — 09 — 20

[作者简介]李朝(1985—),男,河南驻马店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光景。在这段时间内,中国法治从最早期的移植型法治逐渐走向自生长和自我配置的法治建设格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蓝图也逐渐走向自我发展与完善为主的法治渐进模式。尽管如此,当前中国法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仍然是变法后的普法之要,如何将书本上的法治、规则上的法治转变为生活中的法治、行为中的法治,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会使中国法治发展的重中之重。法治评估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创新与方法创新,业已引起学界的重视并在地方法治建设实践发挥重要的纠错和预测功能,而法治传播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面向和基本维度却往往被研究者们摒弃于法治评估项目的宏大蓝图之外,这种忽视法治传播重要性的作法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利于中国法治的现实推进。由此,笔者提出应当从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入手,讨论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可行性,提出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现实路径,对中国法治普及与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价值与意义

(一)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法治应该服务于致力一个自由的社会,创造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价值和理想的大众福利①。要达到此目标,法律系统必须提供相对稳定的关系与结构,使人们能够为自己计划,选择适宜的生活方式,保证他们享有参与法治的机会与权力。法治传播作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公开权和参与权的主要平台,至少在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是法治讯息的获知;尽管社会流动的增强使得人们能够实现大范围的横向活动,但是法治信息的获知然而主要依赖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通过媒体对法治决策与举措、法治事件与行为的宣传,使人们对中国法治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其二是舆论监督;法治传播提供监督严格立法、合理司法与依法行政的平台,使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接受到公众的质询和检验,不断结合社会公众的现实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而所有的法治传播功能是否起到预期效果却无从考证,也无法确定法治传播的建设与工作开展是否能够助推中国法治抑或相反,这就使得中国法治传播评估显得格外有意义。通过法治传播评估,能够清晰地反映中国法治传播软硬件建设的不足,以及法治传播在树立公众法治信仰、培育法治文化方面的不足,为法治传播力度和方向的明确奠定基础。

(二)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地方性需要的必然选择

创设法治术语的功劳通常归于戴雪,而在戴雪提出法治概念后,不同学者对法治都作出相应的解读,法治往往变得空洞而无确定性的实际意义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人民对法治的理解存在着差别,甚至在一国或一地区内部,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也存在差别。中国法治建设有自身独特的制度需求,而法治传播则承担着中国法治的普及与推广之责。特别是在国家格局下各地法治的不断推进,如何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能够准确的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划蓝图,甚至能够为各项变法实践的推广提供保证,法治传播评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法治传播评估,既可以了解各地法治传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更好的发掘各地法治传播实践应当尊重的地方性规律,做到有的放矢,使法治传播落到实处而不至虚悬,保证中国法治传播能够迅速、有效的在公众群体中的到实现。

二、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可行性论证

(一)法治传播评估是中国法治评估系统的重要面向

法治评估是对评估地区或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衡量与评价的系统工程,当前中国进行的法治评估大都是针对特定地区的全面性法治评估,但是围绕着局部法治现实进行评估,或可体察与发掘地方行为模式或典型事件背后蕴含地方法治伦理价值与法治资源①,是十分有价值的一种尝试,而法治传播评估恰是符合这种思路的作法。无论是清廉国际还是廉政透明指数对法治评估的面向选择都在表明这种以特定法治面向为重点进行评估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特别是法治传播构成中国普法之路的重要内容,是中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的基本途径,不同地区的法治传播状况和法治信仰实现程度也成为各地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表征,由此建立法治传播评估并开展相应的实践,不仅可以深度了解中国普法进程,还可以丰富与完善中国法治评估的复杂系统,使得法治评估契合中国之道而富有建设意义。

(二)法治传播评估具有评估技术方面的支持与保证

在法治概念和形式可按照要素或指标划分的前提下,如何将法治传播的各种属性和特征抽离成各种可测的、可数据化的指标进而构成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具有可行性的技术支持。首先,法治指标具有认知功能;法治指标作为一种测量尺度,能够准确的描述、反映、比较和评价法律现象及其发展与变迁的规律②,能够实现对已定制度目标的明确和可测,能够准确反映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缺陷。认知功能强调法治指标具有可计量性、概观性、现实性,通过对法治传播概念的层级操作,使抽象概念下降到经验层次,形成可实际测量的法治传播分析指标。其次,量化方法与技术的成熟与进步;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以统计分析为核心的定量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研究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量化技术包括指标操作、抽样策略等都较为成熟,统计应用也从最早的简单百分数等统计量发展到回归和方差分析,再发展到多元统计分析、结构方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等。这些技术手段从经济学、社会学领域逐渐扩展至法学领域,白建军以“死罪”案例为样本进行法律解释学的实证研究,作出死刑阶梯与关系的分析就是很好的例证③。随着统计分析技术在人文社科领域的推进,通过计量与统计技术把握研究对象的共性问题成为现实可操作的方法,为法治传播的评估量化研究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三、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路径

每一条法治之路的背后都有其一贯的法治之道,每一种法治之道也必然指向其特有的法治之路④。中国法治传播评估的实现必须遵循中国法治的发展规律,必须遵循传播学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中国法治现实的真实处境,才能使法治传播评估真正的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作出努力:

(一) 法治传播评估主体多元化

从已有的余杭、成都等地推行的法治评估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法治评估者多为政府部门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而这种作法的缘由多为大量讯息为公权力机关所掌握,独立的第三方缺乏完整资料的收集和获取能力。但是,法治传播评估的对象多为社会公众、社会媒体机构,其咨询的公开性和可获得性较强。而且,普法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对话、交流、沟通、学习的过程⑤,普法主体应当是法治传播评估主体,而普法的对象也可以作为法治传播评估的主体,进而审视和体察自身在法治传播过程中的不足。所以,法治传播评估主体应当走向多元化,包括舆论媒体、社会公众及中间组织都应当成为法治传播评估的当然主体。

(二) 法治传播评估内容丰富化

由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性需要,法治评估多选择遵循制度性进路而建立法治评估指标。法治传播评估内容主要体现为指标内容的丰富与全面,具体包括:其一,普法宣传教育指标;在此项指标栏中包括对法律的宣传与学习,也包括对公众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培训宣传情况的评价。其二是法治传播载体指标;该项指标既包括对评估地区的媒体建设、教育基地的发展状况作出评价,也包括这些已有硬件设置与机构在功能实现上的评价与衡量。其三是法治传播保障指标;该项指标包括法治传播的领导组织指标,即党委、人大及政府组织在法治传播中的组织和实施职能履行情况评价;同时包括相应的法治传播管理机构的配置与职能履行情况评价,还包括法治传播的社会参与指标,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法治传播的积极性、参与力度和参与成效等。

(三) 法治传播评估方法与技术多样化

评估技术本身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法治评估也应当具有多样性的选择。作为法治评估的重要面向,法治传播评估的方法与技术也是十分丰富的。其中最主要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指标量化技术,通过将法治传播转换为主客观测量指标,例如,法治新闻的数量、种类及法治信仰与法治意识的实现程度等指标,并通过描述性分析技术进行解读。此外,定性方法也是法治传播评估的重要技术,通过法治传播叙事的过程性分析,也可透视评估地区的法治传播的状况,查找法治传播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事实上,法治传播评估对公众群体的偏重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对公众的调查,才能更好的得出法治传播程度的真实样态。

总之,法治传播评估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法治评估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实现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尽管现阶段法治传播评估指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法治传播评估实践尚不成熟,但是就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局而言,法治传播评估的推广仍然是十分有建设性的工程,也必将随着中国法治三位一体建设方略的落实而得到更为圆满的实现。

〔责任编辑:张 港〕

① 参见张德淼、李朝:《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② 冉井富:《论法治指标的认知功能及其局限性》,《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

③ 白建军:《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④ 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⑤ 夏雨:《法治的传播之维》,长江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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