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西召,林奕慧,鲍君忠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2010年于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方面,该修正案主要完善了证书签发和管理体系,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强化了公司对船员培训与管理的责任,强调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等电子设备与系统的应用,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与机舱资源管理强制性要求,细化和明晰了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要求,明确了保安培训与发证的标准,新增了高级值班水手与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要求。[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第V章B部分新增了几个建议性培训导则,分别是近海供应船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指导、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历指导、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和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指导。这些建议性的标准对相应船舶上的船员或操作人员的培训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5年。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对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发证和值班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根据修正案的新内容对相关的法规进行了修订,相关的过渡期安排正在落实中[2]。
自马尼拉修正案生效以来,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一直在审议关于新的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其中包括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气体燃料动力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等。本文将对这些新标准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对我国主管机关的可能影响,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
随着极区水域航运业的发展,近年来已发生数起海事事故。极区水域地理位置偏远,水文、海洋、气象、冰河现象独特,在搜救、援助和疏散人员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会遇到严重的操作和后勤保障困难,所以在极区操作的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需要特殊的培训、经验和相关资格。[3]
关于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在审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期间就曾审议是否使其成为强制性规则,但考虑到当时的《极地规则》正在制定中,STW分委会暂时决定将其置于STCW规则的B部分。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事宜的第11号决议,决定一旦《极地规则》通过,该标准就成为强制性规则。
2012年召开的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第56次会议(DE56)完成了关于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的船员资格的《极地规则》第13章的制定。因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制定由STW负责,DE56要求2012年召开的STW43审议如何将《极地规则》的第13章和STCW公约和规则的衔接事宜。[4]
2013年召开的STW44围绕着极地规则的几个重点问题展开讨论,包括适用范围(水域范围、人员和船舶种类)和培训层级与内容等事宜。会议决定将极地船舶船员培训和发证要求纳入STCW公约第V章,并同意在《极地规则》第13章中明确关于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应符合STCW公约相应章节的索引。[5]图1显示了《极地规则》第 13章与STCW公约第V章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的关系。
图1 极地规则与STCW公约第V章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的关系
2014年人的因素、培训与值班分委会(前身STW)第1次会议(HTW 1)完成了极地规则(草案)第13章的审定,审议了针对在极地水域内操作的船舶上的任职船员(简称极地船舶船员)的培训和发证要求,决定以公约修正案的形式将上述要求纳入STCW公约和规则第V章;明确了极地船舶船员的培训和发证要求的制定原则,包括培训设为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两个层次、高级培训发证的海上资历要求应具有灵活性、培训内容不应与STCW规则第 II、III章的内容重复等内容。[6]
2004年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MSC78)决定制定《国际气体燃料动力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并指定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牵头,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与消防分委会(FP)协助共同起草IGF规则。[7]2010年召开的BLG14次会议决定将低闪点液体燃料的安全问题纳入IGF规则,为此IGF规则的全称也改为《国际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安全规则》[8]。2012年召开的BLG 16次会议请求STW会议考虑《IGF规则》第18章(草案)有关船员资格要求,并考虑其与STCW公约的关系。
STW44认为《IGF规则》于2015年生效是可以预见的,而依据马尼拉外交大会决议15,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显著的和大范围的修正应在每5年为周期的基础上进行,即2015年是修正公约的时间窗口,因此须尽快起草STCW公约修正案草案。同时,考虑到《IGF规则》即便在2015年生效,其涉及船员强制培训的要求也应于2017年1月1日后生效,因此STW44决定拟定一个临时导则,以便其在《IGF规则》生效前对航运业船员培训起到指导作用。
会议决定将气体和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人员强制性培训要求纳入公约第V章,并在《IGF规则》第18章中明确指向STCW公约相应章节的索引部分。
HTW1次会议完成了关于气体燃料动力船船员培训和发证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终稿)(须经于2014年11月召开的MSC94核准),预计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生效。修正案将适用于受IGF规则约束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在船服务的人员。培训分三层:熟悉培训、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其中熟悉培训针对担任船上职务前的所有船员,基本培训针对与气体燃料管理、使用及其事故应急相关的所有船员,高级培训针对船长、轮机部高级船员以及所有与气体燃料操作直接相关的其他船员。会议还起草了在气体动力船上任职的船员培训暂行导则。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删除了除滚装客船外的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保留了滚装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并将其更名为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2012年初的歌诗达协和号豪华游轮搁浅事故促使美国向MSC92提案建议设立对STCW公约和规则中有关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进行审查的工作议题。MSC92采纳了该建议,并在HTW1的工作议题中增加了对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审查议题项。[9]
HTW1会议上美国提交了关于建议审查STCW客船特殊培训的提案,由于时间限制,会议未能完成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的起草。分委会同意成立以美国为协调人的会间通讯工作组,起草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草案)。
在HTW1次会议上,新加坡提案认为目前实施STCW公约第VI/6条(对所有海员与保安有关的培训和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制定实施该条款的准则。菲律宾、国际航运协会和国际海运联合会提案认为应该延伸该条款实施的截止日期。
HTW1会议明确了船员保安培训合格证三级证书(船舶保安员、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之间的关系,澄清了上述三个证书由高到低的覆盖的原则,即持有了高一级的证书就无需持有低一级的证书,如海员已经持有了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我国证书的B09)就无需再要求其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我国证书的B08)。
关于船员统一持证期的问题。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4年1月1日之后,船员需要持有与保安相关的培训合格证。考虑到缔约国政府面临船员培训与发证的实际操作困难及目前尚有大量的船员无法及时获取适当的证书的现实,HTW1决定将上述的截止期延伸至2015年7月1日。
2009年召开的MSC85设立了“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的制订”议题,并指定由当时的航行安全分委会(NAV)牵头由无线电通信与搜救(COMSAR)和STW分委会协助起草该实施计划。[10]
STW43认可了关于电子航海船员培训的差距清单,认为伴随电子航海的发展,需要对STCW公约和规则中的培训要素进行审查,但审查工作需要在技术、操作和规则上的电子航海解决方案清晰后方能进行。
HTW1会议上,挪威提案建议在船员培训课程中增加一个模块,使船员了解电子航海的原理、操作性优势和使用的技术。会议经审议认为现阶段审议任何关于电子航海的培训要求为时尚早。但会议达成了如下的共识:海事院校的实习生应当熟悉培训要求;主管部门应使其监管的培训机构及时了解电子航海发展动态;应在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最终确定后再确定相关培训要求。
STW43次会议上,国际航运公会和国际海运联合会联合提案指出,SOLAS公约对ECDIS设备的安装要求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ECDIS的培训要求存在时间安排的衔接问题,可能发生在已安装ECDIS的船舶上服务的高级船员尚未接受ECDIS适任培训的情形。提案建议驾驶人员先行接受通用ECDIS培训,以满足STCW公约的要求,而后接受船上特定型式的ECDIS设备熟悉培训,并进行文件记录。[11]同时,培训可通过由生产商提供的CD或DVD来进行。会议决定发布STCW.7/Circ.18号通函,以明确有关海员参加ECDIS培训的要求。STW43同意了上述提案建议,并且要求主管机关通知PSC(港口国监督)官员除了检查符合马尼拉修正案的适任证书,还要检查ECDIS特殊熟悉培训记录。[12]
2013年召开的STW44次会议上,相关机构提交了9门经修订或新开发的示范培训课程供确认,包括“电子电气船员”“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船长和大副”“驾驶员”“轮机长和大管轮”“轮机员”“油船和化学品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等示范课程。由于时间的限制,STW44只完成了前6门示范课程的确认。HTW1会议确认了经修订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液化气体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和“GMDSS限用操作员”4门示范课程,还起草了关于示范课程开发、审核和确认的导则草稿,待下次会议继续审议完善。
STCW公约和规则第V章B部分对海上移动平台(MOU)的人员培训给出了指导,该指导仅适用于航行期间自推进式MOU的人员培训。而2000年IMO大会通过的《关于MOU人员培训的建议》(A.891(21))适用于非自推进式MOU和就位后的自推进式MOU的人员培训。鉴于马尼拉修正案新增了培训要求,STW44对 A.891(21)决议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动态定位系统等定义,增加了公司的责任要求和船员保安意识培训,完善了专业培训和资格的最低要求,同时将MOU人员分为四类并制定了针对性的要求。[13-14]
(1)关于极地船员培训标准的制定议题,我国主管机关应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深入研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争取提出有关培训和发证标准技术性提案。[15]
(2)HTW1次会议完成了关于气体燃料动力船船员培训和发证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我国主管机关应积极做好应对该修正案要求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在IGF规则生效前在《气体动力船上任职的船员培训暂行导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对于客船安全的回顾和培训要求的修订议题,有必要对国内相关企业和海事机构进行调研,在充分考虑我国客船安全管理现状和行业发展实际的前提下,主动参与相关起草工作。
(4)对于电子航海的议题,应鼓励有实力的院校、企业做好立项及基础研究工作;争取通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差距。
(5)主管机关要确保目前尚未取得B07或B08的船员在2015年7月1日之前取得该证书。对于已经持有船舶保安证书的船员不必再参加相关的保安培训。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通过至今已近4年,目前又到了再次修订的时间关口,相关国家和组织不断提出新的关于船员培训与发证的修订建议。本文主要就近几年有关船员培训的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归纳了相关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进展及对缔约国的影响,以为我国相关机构制定船员培训和发证政策提供参考。
[1]STCW公约解读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J].世界海运,2011(1):20-24.
[2]孟祥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中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和对策[J].航海教育研究,2010(3):3-5.
[3]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408b.
[4]IMO.STW43/14-Report to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R].伦敦: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2012.
[5]鲍君忠.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4次会议概要[J].国际海事公约研究,2013(5):14-17.
[6]鲍君忠.IMO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一次会议要点[J].国际海事公约研究,2014,(1):20-23.
[7]IMO.BLG9/17-Report to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and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Development of Provisions for Gas-Fuelled Ships[R].伦敦: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2005.
[8]IMO.BLG15/19.-Report to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and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R].伦敦: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2011.
[9]IMO.MSC 92/WP.8/Rev.1-Passenger Ship Safety.Bridge management[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3.
[10]IMO.MSC90/28-Report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n Its Ninetieth Session.Safety of Navigation(report of the fifty-seventh session 40 of the Sub-Committee)[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2.
[11]中国海事局.出席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3次会议的报告[R].北京:中国海事局,2012.
[12]IMO.STCW.7/Circ.18-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s(Ecdis)Training[R].伦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2012.
[13]IMO.STW44/12-Revision of the Recommendations on Training of Personnel on Mobile Offshore Units(MOUs)[R].伦敦: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2013.
[14]IMO.STW44/19-Report to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Annex3 Draft Assembly Resolution-Recommendations for the Train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Personnel on Mobile Offshore Units(MOUs)[R].伦敦: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2013.
[15]中国海事局.出席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1次会议报告(草案)[R].北京:中国海事局,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