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君
日前,中荷乳业合作社模式专家咨询会在京举行。据多家媒体报道,荷兰的农业合作社模式受到与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认为中国农业发展可以参考“荷兰模式”的经验和作法。
综合各家媒体相关资料来看,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模式可以简称为“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现已成为世界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6家最大的乳品公司中,一半属于合作社性质。在荷兰的花卉、土豆、西红柿、养猪等名列世界出口额前茅的农业领域,也主要采用类似模式。
以荷兰皇家菲仕兰合作社为例,这种模式的组织形成和架构是这样的:
荷兰的家庭农场主自发组建大规模合作社。合作社通过组建加工、销售的公司,向产业链下游发展,以工业和商业利润反哺农业。
家庭农场主是整个产业链的主人。合作社的各级管理人员和重大事宜决策,均通过会员农场主投票表决。合作社下属的跨国公司(如荷兰皇家菲仕兰公司)高管的任免和考核,由9名会员农场主代表和4名外部专家组成的公司监事会负责。
合作社是菲士兰公司唯一的股东,其首要目标就是让奶农获得可观的收入,其次是乳品的安全。
合作社会员的鲜奶必须全部卖给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和资源来确保奶农获得可观的收入。同时合作社还可以给那些生产出高质量牛奶的奶农一些财力方面的激励机制,也给那些产品质量做得不好的奶农进行经济的惩罚。
根据全体会员农场主表决通过的决议,在菲仕兰合作社,奶农第一次严重质量违规,合作社对其做出的罚款和赔偿相当于这个家庭农场全年营业额的3%,全年净收入的15%。两次严重质量违规,将被终止合作社成员资格,从而彻底逐出奶牛养殖业。
经过140多年的合并与扩容,荷兰皇家菲仕兰合作社吸引了荷兰、比利时、德国的近2万名会员农场主,2012年菲仕兰公司销售收入达到103亿欧元,相当于伊利、蒙牛、光明三大乳制品集团的总和。
据荷兰皇家菲仕兰公司中国乳业总监尚昊哲(AtzeSchaap)介绍,一个标准的荷兰家庭奶牛农场,平均拥有500多亩土地和85头奶牛,主要经营者和劳动力就是夫妻或父子两人。这样的家庭农场平均每年产出72万公斤的牛奶。
在荷兰,农场主属于中等偏上收入人群。2012年,皇家菲仕兰合作社一个中等规模家庭奶牛农场的营业收入合计约为29万欧元,经营利润6.4万欧元。
荷兰“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的优势成果是很明显的,其中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
首先,家庭农场主拥有绝对话语权。
合作社由农场主自愿自觉组成,其重大事宜决策、管理人员任免和考核,均要通过身为会员的农场主投票表决或由农场主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的公司监事会负责。可见,在合作社里,会员农场主是老板,职业经理人是打工者。
其次,家庭农场主的利益是第一位的。
合作社及其下属公司首要目标就是奶农获得可观的收入,其次是乳品的安全。
合作社每年把利润的55%分配下去,剩余的45%用以发展合作社。会员农场主的收入的其中79.4%来自销售牛奶和牛犊的收入,20.4%来自于跨国公司通过合作社组织分发给农场主的现金分红、债券分红、债券利息。这样就保证了农场主的可观收入,使其获取了最大化的利益,从而成为体面的职业农民。
第三,生态文明和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多元制衡机制。
荷兰的生态文明和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除了政府的严格监管外,更多依靠家庭农场、合作社组织和乳品公司职业经理人的三方制衡,以及现代农业组织形式提供的自律机制。
在菲仕兰合作社,奶农严重质量违规,合作社对其做出罚款和赔偿,或者终止其成员资格使其出局。如果公司由于资本的贪婪和职业经理人的冒进,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又会对其刹车叫停。农场主是质量管理的主体,其家庭农场多是世代传承,为了子孙后代的事业,农场主会自觉维护农场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制约合作社及其公司的决策和行为。
正是基于这种“人人管人人”的自律机制,保证了这一多元制衡机制健康有效的运行,从而保证了荷兰乳业140多年来的高质量。
由于基础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生产风险高,经营利润低,所以合力应对农业问题是最佳选择。但是,建立合作的方式,却是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使合作主体农民受益,否则就违背了合作建立的初衷。目前,在国内建立合作的方式有多种,农农合作或农企合作等,无论是什么形式,一定要保证农民主体权利地位,至少也是一个共同体的主体部分。否则,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毫无话语权,利益被强者大部分攫取,其发展成果和规模再大,与农民利益无关,达不到发展经济惠农的根本目的。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资本逐利的驱使下,肆意过量开发,超过土地承受力,直至耗竭为止,留给农民的只是一片又一片贫瘠的土地和仍然穷困的生活。
“做强家庭农场,做大合作社”,是“荷兰模式”的精髓。农场强则农民富,合作社大则农民强。立足点都在于农民,才是农业发展之王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