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继军+余蕾
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也随之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剖析信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信阳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和认证体系建设取得了极大进展,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现就信阳市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关系到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贮运和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管理,涉及到种子管理、植保、农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多个单位,是一个系统管理体系。但就信阳市目前的实际来看,关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还不健全。
1.1.1 产地环境管理缺乏
产地环境管理需要财政、水利、水产、土地、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通力协作,依法进行。目前,产地环境管理大多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环境负总责。鉴于人力、财力等的不足,各乡镇并没有对农产品基地制定统一的发展计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对产地进行分类与整理、保护与建设,也未在农产品基地建立长期定位环境监测网点,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更是缺乏监督机制。
1.1.2 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缺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况,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并且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生产过程记录的管理。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多次下发了关于生产记录管理的通知,但是,由于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化程度较低、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分散农资经营体制等问题的存在,使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的难度较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县开展生产过程的全面监管工作。
1.1.3 农产品安全生产指导缺失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据了解,绝大多数县(区)农技推广队伍体系不完善,并没有专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工作,更没有从推广农业标准化、指导农民使用无公害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指导服务。
1.1.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不到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信阳市只有市农业局和固始、淮滨县专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三个检测机构中只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开展了监督抽查工作,还存在着检测范围小、检测能力弱等问题。八县两区因无专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不齐全等,到目前为止,监管工作还不能进行。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较低
总体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在机构、人员和力量上与监管工作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矛盾比较突出。当前的检测能力不足,通过认证的检测项目少,不少新的风险参数没有能力检测,检测的人员也严重不足。
1.2.1 检测设备不完备
从全市范围看,目前只有市检测中心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验室,设备配置还不齐全,部分机构的仪器设备已经老化。八县两区中,只有六个县区分别争取到了300-400万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但检测设备还不齐全,其中的四个县区还都没有建立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县区,检测水平只限于定性分析。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基地建立检测点的建设更是不足,大部分生产经营者没有能力建立检测设施。
1.2.2 检测队伍素质亟需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比例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申请省级考核认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农业基础知识和农产品生产特性,具备相应的检测技能,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信阳市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严重存在缺编、缺乏技术人员的问题,检测技术力量薄弱成为制约当前检测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市检测中心也存在着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检测人员专业不对口、检测与管理人员混用、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少等问题。
1.3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问题
1.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总体规模较小,认知度低
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加上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消费者对其认知程度较低。认证的产品得不到消费者的认知,在市场上没有优选性,直接导致认证作用和意义的削弱,又导致生产企业认证率低。另外,有些生产者为逃避监管和责任追究,直接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1.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GAP、GMP和HACCP体系认证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着力点主要集中在前期的考察与标志审批,对于认证的后续跟踪监管和用标过期企业申请续展等的工作重视不够,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进行质量自我监查的自觉性和进行认证的积极性。
1.3.3 认证流于形式,国际互认程度较低
我国标准的技术内容老化、标龄过长、标准的层次不合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较低,缺乏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使现有标准难以与国际标准接轨,又没有与国际上许多认证机构达成互认协议,我们认证的产品不被国际认可,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特别是外企认证的积
极性。
2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项规定,深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1 建立有效协作机制
要强化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食药、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横向配合,强化纵向联动,明确各自职责,严管各个环节,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应组建由多个部门组成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销售和使用农兽药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整顿。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为农产品质量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2.2 加快农产品监测机构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各县区必须成立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专业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检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在加强和完善市、县区一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的同时,按照农业部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入力度,合理成立镇一级的检测机构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超市检测点,让其作为县区级检测机构的延伸点,使检测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建立政府检测机构的同时,应有重点地扶持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立自己的检测
机构。
2.3 提升检测队伍的工作水平
农业行政部门协调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农检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建立专业、精干的检测队伍。各级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要严格按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强培训指导,强化岗位练兵,切实提升基层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不断拓展工作思路。
2.4 强化制度管理
建立基地准出和农产品准入制度,对农产品进行售前检测,凭检测合格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者、经营者信誉管理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加强产地源头管理,逐步建立定点采购和检测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规和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2.5 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
加强基地管理,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和推广,对农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引导他们按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开展对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全面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建立田间生产档案,实行规范的标准化生产。在产业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当中,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活动,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模式。
2.6 加快建立认证体系
加强认证机构建设,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提供硬件和人力支持与保障。加强认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三品认证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严格“三品一标”的认证程序,提高认证门槛,严把认证质量审核关,重点加强证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实行认证产品的持续性监管。加大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冒用品牌、超范围使用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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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