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了事”:作为弱者抵抗的实习怠工——基于校企合作制度下的实习生问题之反思

2014-06-11 11:29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4年7期
关键词:实习生校企学校

■责编/孟泉 Tel: 010-88383907 E-mail: mengquan1982@gmail.com

一、实习生“怠工”:制度弊端还是个体反抗?

随着资本全球化的塑造作用,中国逐渐创造出适合全球生产需要的劳动大军,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世界工厂”(潘毅,2011)。续户籍制度建构的农民工群体之后,大学生成为进入中国市场就业的另一支劳动大军。在高校招生“大跃进”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已然达到初招生源的数倍。为了实习毕业生“更好更快”就业,国家出台扶持政策,要求学生在毕业前需要接受至少半年的企业实习期,并在期间保持学籍。这让全国每年有一百多万来自不同层次的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的大学生,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进入工厂、车间等基层一线的岗位当中去(潘峰,2013)。但是,目前的校企合作制度是否真正面向学生的未来就业,为学校教学提供有益的服务呢?

我们先来看几则实习生案例——

案例一:2006年杭州某四星级酒店的销售部,有个实习生5天上班时间她只来3天。领导对此批评他。她反倒争辩说:“现在是双向选择,你不选择我,我还不一定选择你呢!”原来是,实习单位叫她做一些最基本工作,如到写字楼“扫楼”来拓展新市场。但她却认为企业应直接安排大客户业务,可以将大学所学知识一并用上。冲突之后,实习生干脆消极怠工——利用上班时间转做兼职。1个月不到,她自行结束实习。这一话题引起网站论坛的激烈讨论,记者随即作了追踪报道。(孙颖,2006)

案例二:2008年的某酒店人力资源部门内,人力经理拟将实习生小宋从原来的保安部调到前厅工作。小宋熟悉原部门工作,并认为大学所学不合适新工作。之后,小宋与经理发生争执,双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最后,小宋不顾谈话结果,“一走了之”,径自离开办公室。(李芳菲,2008)

案例三:一项2010年大学实习生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学校对毕业实习多采取“放松”态度。这造成——有的实习生“只在实习单位露过一两次面,就算完成实习任务了”;有的 “纪律涣散,说来就来,说走就走”。还有的“不太懂事,对工作漫不经心,还经常利用单位电脑聊天、打游戏……”他们的行为不仅无法为实习单位创造效益,反而增加单位实习管理的麻烦。因此,大学生实习成为走过场,“随便盖个公章、写个评语等情况在各单位屡见不鲜”。(徐德明,2010)

……

近年来,上述实习生怠工的现象频繁在新闻媒体中出现,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似乎有悖于宏观教育安排的初衷,与政策设计者的理想大相径庭。本文认为,在面向就业目标的政策倡导下,校企合作之项目被赋予了“工学结合”的“教育”名义,使得企业得到长时段拥有实习生劳动力的合法性。从市场竞争角度讲,企业在合法制度的安排下,顺理成章从学校输出廉价的、高智商的实习生群体。在职业“训练”的掩护下,企业能在一定时期内尽情地压榨年青的劳动力,为企业持续地带来低于市场价格的超额价值。正如陈俊兰的调查发现的那样,目前的合作体制存在某种“病态”的症状:一是企业合作动机之本质,不是“为教学服务”,而是为其“获取廉价劳动力”服务。企业在“实习”之名的掩盖下,形成利用学生劳动力的所谓的“灰色利益链”。二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存在“边缘心理状态”与“弱势群体”特征,这与学校和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无关系(陈俊兰,2012)。在企业和学校的共谋下,许多实习生选择了默许的态度,隐忍制度存在的合法性。但是,笔者有着不同看法——在远离学校监督的环境中,实习生更倾向于采取消极怠工行动,以抵抗企业“不公平”的用工安排。

为了更好阐述这一观点,本文从学校、企业、学生的三重视角,探讨实习制度的规训目标和实现途径之间种种不协调,并以此为基础反观学生怠工行为发生的理性逻辑。

二、一个有争议的命题

在《中华法学大辞典》中,怠工是指“工人在工作时间内消极对待工作,操作迟缓,或任凭设备运转而不投料生产,或在工作时间内不工作,甚至破坏工具和设置,以降低生产效率来发泄不满情绪的行为”(王益英,2003)。这一定义主要局限在生产车间的工作方式,强调早期“阶级斗争”的暴力革命方式。在市场经济为主导作用的当代中国社会,消极怠工是指行为主体对工作丧失热情,而采取消极对抗、不合作的姿态。换句话说,行为主体本有能力做得更好,但却拒绝这样做(曾小丹,2010)。本文认为,消极怠工行为主要指不合作的工作行为,涉及迟到、早退、抱怨、抵触,等一系列主动行为。目前国内针对大学实习生的怠工研究,主要可以划分为观念和心理调适两种面向:

(一)“学习”观念的面向

一种观点倡导“工作即学习”,将企业看作是学校规训空间的另一种延伸。这样,实习生的种种工作场所的消极行为,都可以划归为学习态度“不端正”的范畴内。贾冬艳等对实习侵害问题的研究观点,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认为,学生实习本身不是劳动提供,而是想在企业场所学习的过程。因此,企业不需要支付劳务报酬,而是相反——学生或学校应缴纳实习费用(贾冬艳、胡克伟等,2008)。吴萍(2009)认为,实习生习惯用“学生的眼光看待企业”,“接受不了企业规矩,没有耐心去适应企业”。甚至有学者指出,目前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世俗化”观念开始形成(金鸿,2004)。因此,面对未来的就业,实习生应主动调整观念和认识,端正“学习”姿态主动接受企业“指导老师”的各种“学习任务”安排。但是,这样的观点强调自上而下的教育形塑作用,将学习的观念延伸到企业工作的场域,希望通过工学结合解决大学生的未来就业。但是,这样的观点在合法的名义下,无形中掩盖了实习生与企业用工的固有矛盾——只看到了学校教育的一厢情愿,而忽视企业人力资源体制下对实习生劳动利用的经济理性。因此,“工作即学习”的研究仅仅是将实习生进行区隔并贴上标签,重申规训“说教”的权威性,却不能有效解释实怠工产生的机理。

(二)心理调试的面向

还有一种观点,试图从个体的心理调适层面,寻找消极态度背后的形成原因。这一研究将消极怠工看做是实习生理想自我和现实自我之间存在的一种张力。比如,马瑞(2006)通过对酒店管理专业实习生的研究,认为实习生对比“对从基层做起”和自己的高学历时候,容易产生心理落差。吴萍(2009)以三个高职实习生为个案考察,从生命史的层面探讨了他们从学校到工作场所转变的不同心理路径。在这个基础上,反观高等教育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宏大问题。相关的研究还包括角色认知(朱望德,2007)、职业倦怠(马建金等,2012),等。陈俊兰(2012)的研究具有代表性,她从学生主位的观点中看待心理缄默的问题:即学生面对工作不公平而不选择站出来的态度,从而揭示了校企合作背后——企业以实习为形式,利用“学生廉价劳动力”建构的“学校-企业”利益链。但问题是,“缄默说”是否具有解释普遍性?如何解释有些实习生放弃努力表现自己,选择消极怠工对抗企业工作呢?

纵观两种研究视角,观念和心理面向都关注实习制度供给中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关系。所不同的是,前者是怠工行为的发生在观念层面违背了教育的基本目的,应该教育实施者通过规训的方式进行制止和纠正,回顾“工作即学习”的工学结合之传统。而后者强调社会结构对学生行为的各种压制,需要个体的自我调试,以完成自我社会化的转变过程。但是,这两种视角仅仅讨论实习生面对不公平现象而产生的心理和情绪反应(缄默、愤怒、焦虑等),却没有意识到不公平感的行为后果问题。陈俊兰的个案说明实习生面对制度的缄默,却没有进一步说明隐忍的态度是否一种持续下去?换句话说,心理层面的不公平感累积,能否转换为行为上的一种反抗?还有,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市场十分严峻:理论上实习生期望在企业中努力表现,以留下未来工作之可能。悖论却是明显的,消极怠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会影响学生将来的毕业考核,甚至危及校企合作协议的后续实施。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矛盾的事情?背后的运行机制又是什么样的呢?

三、怠工行为背后的机制:企业、学校和实习生的三重视角

(一)合作企业:另类“剥削”的代名词

1.实习生作为替代人力?

传统意义上,学校认为合作企业能通过实习期来考察毕业生,然后筛选出未来可用之才。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合作机制的建立能够为“企业培养新人,储备人力资源”,解决企业难以招到对口的,“有工作经验”,“能直接上手”的未来职业人(吴萍,2009)。然而,实习生的巨大流动性导致企业多少不愿投入培训成本。一是合作期满离开另谋高就;二是在学期间的各种变数存在——服兵役、升本、考公务员等——左右这一理想的真正实现。由于各种不可知因素存在,导致企业不愿意过多支出“教育培育”的成本,转向以“低付出、高回报”的姿态进行廉价使用。

实习生被廉价使用,也与实习生未能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关。实习生基于校企合作协议,在企业从事劳动生产任务,在本质上应被看做是事实劳动。但是实习学生一旦是“因公受伤”,却无法在《劳动法》、《合同法》,或是《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中,找到认定主体的有效依据。不仅如此,实习生的工资或抑津贴,可以被企业为各种名目(迟到、病假、误工等)所苛扣。在富士康跳楼事件发生以后,媒体目光集中到生产企业用工机制和劳工身份问题上面。2010年,针对深圳、昆山、太原、武汉等富士康企业的实地调查报告中,估计有10 万名在校学生从事不同岗位的实习工作。甚至,在昆山的富士康,实习生的数目占整个员工总数的1/6。在“工学结合”体制下,企业可以根据用工的需求“单方面随意确定使用期限”,而不用像正式员工那样“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黄枪,2012)。一份针对台州地区100份大学实习生的问卷调查中,80%的人表示实习与设想存在差距,有超过70%的大学生实习没有报酬和补贴(张莉贝,2010)。

这些不合理用工的问题时常出现,不得不让人重新思考:企业是否真正将实习生作为未来“员工蓄水池”的传统命题。而这一命题本身正是学校构建校企合作制度的理想所在。

2.企业多基于经营用工的考虑,而非人才培养的目标

大多数企业限于规模只能提供训练,难以提供有针对性教学辅导人员。加上,企业生产具有周期性、急迫性,而且企业难以掌握学校的教学规律。因此,一旦培训付出成本,就需要实习生产生效益,迅速转化为可用的生产力。这在开篇案例一中,企业领导与实习生的争论可见这一矛盾的交锋所在:一边是企业基于市场开发而进行的内部人力资源调整,一边是希望通过实习验证书本所学的合理要求。

还有,经营用工的需要甚至会干扰到正常的教学活动。就笔者所调查的北京S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案例而言,自专业建立以来,与地方多处大型酒店、旅行社签订了多样化的校企合作协议。在一些特殊的旅游旺季(2月,5月,10月),有的企业需要上百名的学生充斥到正式工队伍中,补充劳动力的季节性不足。还有一些合作单位,甚至要求如有临时任务安排,也需要15-20名实习生集体带队参加。这些合作和临时工作安排,影响了日常课程的正常秩序,由于学生外出实习而进行调课幅度达到每学期300次以上。许多专业基础课、核心课程面临学生有一半以上在外“打工”的窘况,极大的影响了学生对待理论课程学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学校教学的整体质量。

本着以营利为生存法则的大多数企业,本身不具备面向学院式教学的专门职能,自然也不熟悉指导学生实训和辅导的具体方法。在远离学校日常巡查,辅导工作不能直接落实的企业环境下,实习生的日常“学习”表现和质量评价,很难得到有效的保证。其二,实习结束后的最后工作考核,也不可能是以院校培养计划之能力为本,而更多表现为学生的参与态度、工作完成等非教学内容进行笼统的评判。

3.超时工作,还是超时学习?

不同于学校相对自由的学习时间,实习生习惯用逃课、“翘课”的方式反抗学校的学习管理,却无法适应工厂、单位的工作时间管理。时间管理通过工业化的规训机制,将大学生群体放在企业场域中进行管制——即一旦违反,将得到实质性的惩罚,比如扣减部分的津贴。因此,学生需要在有别于学校的陌生环境中,迅速适应工业化生活的节奏。

时间管理不仅表现出企业力图理性化算计成本支出和收入之间的最优配置,甚至要超额使用劳动力以达致最大化的“榨取”劳动价值的目的。这体现在超时工作上。针对实习的多项调查中,企业均存在违反法律 所规定的用工时间。问题是,实习生为何甘愿成为企业违法行为的牺牲品?在企业时间管理中,通用的作法是将实习期间的加班与学生工作考核,态度表现联系在一起。实习生认同加班,并将加班的行为常态化。这其中,甚至还包括要在周末加班,接受企业的培训。在一项有5296名高职大学生参与的调查中,“将近4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维权行为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1.6%” (贾冬艳等,2008)。

(二)合作高校:绩效为名与监督缺位

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追求实用主义。知识的教化和能力的培养需要建立在面向未来职业发展之需要。因此,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制度的构建,不仅让学生在学校接受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能在职业场所自主实践,从事与未来就业相关的实务性训练。目前,我国合作学习的存在两种“人才培养”的困境:一是理论讲授为重与企业职业需求严重脱节,造成业界人才的断层,学生不能学以致用。二是“做中学”,实习生只有实习的名分。专业的核心技能通常缺少针对性的训练。大部分的实习生重复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所谓的“实习打杂”。特别是在面向大众的服务性行业——工作量大、压力大,容易导致学生热情减弱,易产生工作倦怠情绪。数据显示,职业技术的学习更多的是创造出非关键的,杂役的“社会构建”技能。虽然是企业工作的必要组成,但不是合作学习的主要目的,与职业院校所谓“无缝对接”岗位训练之期望相差甚远。这其中,绩效为名和监督缺位是高校“以名带实”现象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

1.以绩效的名义

高职院校关注职业合作中学生的绩效考核,构成形式主义的整体印象。首先,目的偏离——过于强调毕业生的就业率。自2003年高校扩招,教育大跃进将大学就业问题推入严峻的形势。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新成长的失业人群中,大学毕业生占了四成。 次年,以大学毕业生为主体的需要就业的青年达到新高。在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上,高职院校提倡就业为导向的培养方案设计,关注校企合作制度的有效设计和实施。通过学生就业率的综合评估和考察,纳入到学院市场竞争、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此,许多专业转向“好就业” 的专业申报,而不是市场真正需要的专业。其次,手段偏离——过于强调学生考核的工具理性。学校输出实习生,多少为了修饰而不会过多顾忌企业实际需要的学生素质和工作能力。结果是,一个班所有人同时集中实习,而不加以甄别和筛选。企业考虑工作经验有限,而不愿放手让实习生承担核心任务。更多是参与辅助性岗位的轮值,而没有实质的“生产功能”。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逃避承担可能的公关风险或经营损失。这在开篇案例二中有所体现。

实习生的合格率不仅是学校考核专业建设的一个量化指标,同样是争取学校补助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这样背景下,教师对实习生的评估偏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而无法真实反映实习工作的客观成果。崔靖芳(2011)的调查案例显示:江西蓝天学院的机械系学生,被派往深圳富士康公司进行两个月的“实习”工作;实习被当作是高校专业教学计划的必要组成:实习评价与学分挂钩,不参加的人无法得实习学分,也意味着未来毕业存在困难。同时,入驻工程的实习工作强度大超出想象,金鑫同学无奈的说:“夜班要上到早上6点50分,很累。很多同学想辞职,但又担心因此失去实习学分而拿不到学位。”贾冬艳等(2008)认为,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缔结的临时性实习协议,等同于保障学生利益的委托合同。如果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应向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学生则以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身份主张权利。”虽然如此,这一看似合理的权益诉求,却在钟情于绩效考核的校本主义下显得如此无力。

2.监督缺位

在绩效考核的制度要求下,学校开始积极寻找合作伙伴,以缔结评估数据所需要的指标,进而为未来学生就业提供可能的平台。在高校扩招的洪流下,迫于学生未来就业人数多的压力,学校急于与企业缔结合作关系。因此,学校对备选企业的考察成为一种形式,造成目前滥竽充数,“有单接单”的混乱局面。杜良行(2007)归纳了目前流行的企业合作方式:一是名不副实,签个协议“装饰门面”而已;二是名实分离,疏忽考察,忙于送学生“下基础锻炼”,而忽视对核心技艺的培训要求。按照常理,学校考察需要对工作管理,学习环境,生活照顾,安全卫生,这四个方面提出详细资料。对于企业来说,不仅无形增加企业申请成本,而且对于教育承办人员也是一项工作负担。另外,有些行业不容易通过正式评估,特别是中小企业——运营资本小、工作场所不足,难以形成集中实习的理想规模,也不便于校方的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正是教师的监督缺位导致教学活动与劳动工作之间的边界模糊。原本进入企业实习应成为学生延续学校教学的载体,而能以劳动力交换为主要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领班师傅,都具备了学校教学的辅助作用,而不是实习生实质拥有的生产工具。但是,教学活动与劳动混淆的局面,却赋予了企业压榨实习生劳动的合法途径。这其中,实习生保留学籍的双重身份,使得企业不必将其看作是合同工而受制于《劳动法》。就这样,在“学分制”考核的合法保护下,理性的企业自然会压低“薪资”(津贴),甚至比一般雇佣者的劳动待遇还要低。

(三)夹缝中的实习生:消极怠工

1.双重身份和自我否定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承担与学校业务接洽的部门,作为实习生问题沟通桥梁。一旦发生问题,容易出现管理“飞地”。因此,实习生不被纳入正式的薪酬规划体系中,难以制定符合教学计划的岗位训练计划。一份来自(北京、广东、贵州、湖南、陕西、云南、山东)七省市47所高校,18722份问卷(北京大学课题组,2003)显示:自2003年始,40.9%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实习生)之工资收入(平均1000元),已经接近当年农民工平均1058元的水平,也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此明显的工资差距,必然导致明确的“同工不同酬”的分配不均现象。要问实习生可否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进行权益申诉?答案是否定的。胡泉(2006)认为,实习生虽然身在企业工作,仍保留在校学籍而不属于正式的员工,因而不在纠纷调解和有关法律适用的范畴内。付出同样的劳动却得不到应有回报,自然催生学生对自我身份的定位困惑,以及对实习工作本身的排斥感。

在实习生看来,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是吃定了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他们可以不用遵守劳动法有关正式用工的规约,而逃避税收缴纳和员工福利提供。在学校和企业的共谋下,通过不断扩大校企合作的边界,让更多的学生群体进入正式的劳动领域,从而不断被压低工作、“压榨劳动”。其二,企业的实习环境不同于学校生活,没有人情深厚的朋辈作为道义的维持,而需要更多依赖自我对实习环境的内部调整,自我建立适合职场的人际关系网。当不公平的感受主导了实习生对工作性质的主观评价时,特别是在人际互动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时,就会激发反实习的抵制。对此,我们可以在开篇案例三中找到印证。

这样看来,一边是劳动密集的产业需要大量劳动力,企业需要和学校缔结合作协议:将试用期延伸到学校,却采用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酬设计,所谓“津贴”的形式;另一边是合作制度缺陷的持续存在,学生不仅受制学校的考核,但很少接受企业工作规制的全面约束。挫败感、制度缺陷、隐性歧视、“浅实践”,等因素对实习生形成无形的推力。作为理性的个体,选择怠工“应付了事”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一是节约时间成本(替代行为的解释——考职业资格证,准备升本、考研);二是减少挫败感的重复出现(包括歧视或排斥),更多学生采取隐忍的态度,面对学校证书(不能毕业)、指导教师的考核,经济负担(津贴)等。另一方面,学校“高姿态”培养和企业“浅实践”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催生了实习生群体对实习工作的自觉否定。这可以在流行的口头禅呈现一斑。比如,“读书无用论”,“知识民工”,“大学毕业即失业”,等等。收入低,社会地位不如名义上的高,加上实习生正处于青春期:情绪易波动,容易形成负面的自我评价。各种压力的不如意,使得挫败感的不断增强,进而产生对自我认同的部分或全盘否定。

2.“应付了事”和怠工的发生

当实习生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表述合法性的时候,只能转而使用不合作的各种努力,直接或间接破坏了学校和企业规训将要施压在他们身上的各种不平等之企图 。当工作压力不断增长,超出自我对实习的心理预期,或是实习所得低于他们预计付出的时候,“应付了事”的怠工行为就很可能发生。对此,刘程(2013)从社会安全阀理论视角很好的为我们展示青年工人若累积不满情绪可能的效应和行动后果。在笔者看来,迟到、早退、消极工作等怠工代表了面对制度强权的一种无言抵抗,或是无奈选择。在我收集到的北京S高校实习生的多个案例中,学生进行旅游旺季工作强度通常比较大,也是这一种专业进行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当工作压力超过心理承受能力时,实习生在服务性工作中表现出消极抵触的情绪:要么态度烦躁——“消极待客”;要么干脆集体装病——“不干了”。如果把实习生与企业的工作关系看作是一种心理契约的话,那么就存在交易型契约和关系型契约的两极 。但是,实习生这一矛盾身份的存在,反而颠覆了交易和关系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工作时间短(通常一年)不足建构足够支持的职场关系网,另一方面企业的低价投入使得实习生无法专注于利益上的劳动投入。同时,在远离院校的监督环境中,学生自然选择以消极怠工作为不满的表达方式,以应对企业压榨,逃避学校监督的策略手段。

对于大学实习生而言,合作企业既是“实习点”的代名词,也是雇主施行劳动的“工作场所”。同时,企业也是一个实习生抵抗,作为弱者反叛“不公平”安排的场域。这一抵抗不是年青工人强调劳资对立,崇尚通过协商以构建需求补偿的抗争行动,而类似于斯科德(James C.Scott)所提出的“日常生活的抵抗”(Scott,1985)。作为弱者的实习生群体,被宏观的教育晋升和文凭获致体系所严格规训,不可能直接用行动颠覆教育体系的权威,却受制于劳动力“商品”的巨大影响而呈现出独特的行为逻辑。一方面,在企业资本运营的市场逻辑下,实习行为本身已部分失去教育初衷,部分异化为替代性生产行为。另一方面,实习生到企业实践,也被合理地分解为一系列的教育规训的“合法”行为当中。虽然如此,实习生可以选择和评价自我劳动的真正意义,并通过重新双重身份的客观评估,自下而上反抗规训权力施加的所谓“正当性”。

四、讨论和建议

传统校企合作理论认为,企业和学校的携手可以打破学校教育封闭化问题,促进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市场化形成。然而,本研究显示,校企合作的模式也破坏了学校的知识规训的初衷,带来对高等教育价值和教学组织模式的无情冲击,激发了针对校企合作应如何定位的争论。实习生作为校企合作模式的直接产物:既要保持学校学籍而从事教学相关的岗位实习,同时成为企业雇佣的低于市场价格的准劳动力来源。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看来,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成为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保证有适量、适用的劳动力供应。在高等教育大跃进背景下催生的校企合作模式,建构了推动面向市场的实习生劳动体系,实质上成为企业“合法”占有廉价劳动力的途径之一。正是实习生和企业正式工的界限模糊不清,企业对校企合作制度采取主动迎合的姿态,本身符合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的理性选择,却间接打破实习生进行劳动力自身再生产需要的各种福利支持,如医疗、社会保险等平等用工待遇。学校和企业的合谋,激发了实习生退而使用隐性怠工方式,在学校和企业夹缝中寻找自我保护的抵抗策略。

回到上述观念和心理调适的两种研究面向,我们发现,以往研究要么强调教育规训的权威性,要么将实习生视为“被操纵的个体”,却无视规训施加在他们身上的各种不平等。正如布若威的观点:工人的自发同意与资本主义组织的强制之间有机结合,共同塑造工人认同的生产行为。(布若威,2008)不同的是,实习生有着双重的身份,并跨越学校和企业两个场域,处于管理和监督的中空地带,这为怠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不同的栽培土壤。依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实习生采取隐忍的态度不会一直持续下去,相反,心理层面的不公平感累积最终会转化为对固有制度(校企合作)安排的一种反抗。正如默顿(Robert Merton)在《社会结构和失范》一文中认为的那样,“违反社会规范是对异常社会结构的正常反应”(Merton,1938)。具体说,当社会过度强调目标的实现,或不能提供适合途径完成这些目标的时候,违反社会规范的社会行为就会发生。同理,学生选择消极怠工的方式,其根本原因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寻求公平感恢复或是利益补偿,而是校企合作制度想当然地为实习生构建了“工学结合”的教育目标——希望学生达成未来就业的直通车,却因为企业用人和学校培养制度存在的固有张力,无法有效提供目标完成的土壤,以达成实习本质的教育需求。

综上所述,正是制度设计中的规训目标与实习途径的种种不协调,造成目前实习生的消极怠工。为此,建议加强制度的监控、落实层面的各种实质性工作:其一,对于合作学校而言,应把好校企合作协议的审查和签订的过程。在企业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合作中有关补贴、工时、辅导方式等的权益内容的落实到位;其二,加强学校实习督导工作的巡查安排频数和责任范围,纳入到教师个人绩效考核和学校评价体系当中,有效预付或阻止“学习”行为“工作化”的含糊倾向;其三,有针对性对企业进行工作过程分析和评估,将企业的生产过程纳入到学校教育和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当中,逐渐达到防止企业廉价化使用实习生劳动,最终消除“实习即放羊”的社会污名之产生。

最后,本文期望后续的研究能正视这一庞大的实习生群体之抵抗行为,不能让任由其从消极情绪积蓄发展到暴力行为倾向,从原子化行为走向集体团结。如果这样,原有教育制度的和谐局面就很可能被打破,甚至会成为危及经济社会秩序的又一大挑战。因此,政策研究者和教育制度设计者亟需改变原先的观念和心理调适的两种研究视角,摆脱“说教”式的规训倾向——仅归因于行为主体之本身,而需要转向从宏观制度与微观个体之互动关系,来找寻问题的形成机理和解决途径。这对于当前流行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图1 实习生怠工的发生机理

注释

① 国家《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至少一天。加班的规定是每天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加班最多不能超过3小时。

② 参见刘畅:《应届大学毕业生占新成长失业青年比重有所增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2007年10月25日。(http://www.qingdaonews.com/gb/content/2007-10/25/content_45371.htm)

③ 热门专业多为服务密集型,包括旅游、物流、商务、翻译类的专业。而市场真实缺口的专业如社会工作、家政服务等却鲜有开设。

④ 比如,被贴上“冒冒失失”、“没有分寸”、“学生气”等带有贬意的标签,遭受正式工的群体排挤。

⑤ 在这一点上,这些“盖章”族、旷工族类似威利斯笔下的“家伙”形象。在他看来,“家伙”建构了反学校文化体系:对抗学校所公认的主要教学目标(即让“你”工作),并将学校的教育要求限定在最低程度。(威利斯,2013)所不同的是,怠工实习生受制与企业和学校的双重规训,纳入廉价劳动力生产链中分解为原子个体,无法聚合形成威利斯所说的 “反学校力量”。

⑥ 麦卡尼尔认为,雇员与组织之间的契约是一种契约连续统:一端是交易型契约(transactional contract) ,另一端是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McNeil ,1985)。

1.北京大学课题组:《200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的初步统计》,载《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简报》,2003年第26期。

2.曾小丹:《酒店一线员工抱怨行为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7页。

3.陈俊兰:《职校学生校外实习状态个案研究》,载《职教论坛》,2012年第4期,第14-21页。

4.崔靖芳:《高校学生集体廉价“被实习”》,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8月22日。

5.杜良行:《高职院校学生评价体系探讨》,载《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88-89页。

6.胡泉:《“订岗实习”:同工不同酬?》,载《成才与就业》,2006年第18期,第33页。

7.黄枪:《富士康学生工:被忽略的“苦孩子”》,载《电脑报》,2012年6月25日。

8.贾冬艳、胡克伟、沈淑荣、傅维利:《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侵害责任认定现状的研究》,载《职业教育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0页.

9.金鸿:《浅析当代大学生就业问题及对策》,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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