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宁 肖红春
摘 要:亚里士多德在考察政治与自然的关系时,没有将二者对立起来,而是认为自然正当就是城邦生活的一部分。亚里士多德这一观点的基础在于,他认为人按照其自然本性是政治动物,他们必须生活在一种政治共同体之中,“人生而是政治动物”。人作为政治动物就意味着,人类有义务根据自然正当来实现善的城邦,这种善是自然正当理论的最终使命。
关键词:自然正当;亚里士多德;善;城邦生活
中图分类号:B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086-02
在Leo Strauss的《自然正当与历史》一书的第四章谈到古典自然正当学说的三个代表人物或三种类型,即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亚里士多德式的、托马斯主义式的。在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然正当中,对自然正当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两个论点:(1)自然正当是城邦政治社会的一部分,自然正当在城邦中的实现不需要借助于一种不得已的“稀释”;(2)自然正当是可变的。在《自然正当与历史》中,Leo Strauss对亚里士多德的这两个论点或断言做出了精辟的分析和解释,但分析的篇幅过于简短,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思想又相当之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
一、何以自然正当能够与城邦的政治社会生活相一致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很显然是与城邦的政治社会生活相一致的,至少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冲突。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谈到公正时说道“政治的公正,或是自然的,或是传统的”[1]。亚里士多德政治生活显然是指城邦的政治生活,而这种政治生活中最重要德性的来源就是自然。亚里士多德没有将自然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对立起来,而是将自然或自然正当作为城邦生活的一个部分。根据自然而来的公正不同于根据传统而来的公正,是“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1]而根据Leo Strauss的论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自然正当理论中,自然正当与政治社会生活之间并没有这样一种一致性,自然正当如果想要进入政治社会生活就必须接受政治社会生活的某种程度上的“稀释”,也就是说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根据自然正当而进行的政治生活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这种不可能存在的状态何以会在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中出现?我认为这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学说有关。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人的自然本性并不是一种我们现代理解意义上的自然,是种不被现代化沾染的生命原初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按照其自然本性是政治动物,所以他们必须生活在一种政治共同体之中。“城邦是一种自然的制度,是从最自然的人与人关系中发展起来的。”[2]人的自然状态(或者说在充分展现的意义上)是以城邦公民身份出现的。希腊谚语有“一个人并不能成其为人”的说法,说明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具有人的存在属性就在于他是一个政治人,而这种政治人只有在城邦中才有可能存在。城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本身,只不过是“放大了的人”。既然城邦是符合人的本性或者是从人的自然本性中发展得来的,那么自然正当只有在城邦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出来。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正當是从属于城邦的,自然正当(或者自然正当的充分展现形式)只有在城邦之中才有意义。
这样一个论断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潜能与现实和最高善理论中得到充分的说明。人的潜能是自然,但是这种自然赋予的潜能必须在一种特殊的环境中变成现实。这种特殊的环境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就是城邦。按照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定义,人作为唯一能够从事政治活动的动物,其本性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政治活动的潜能(注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活动和现在理解有很大的差距,很明显的一点就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指向最高的善——一个好的、完善的城邦,因而一个居住于该城邦的完善的公民集合体)。这种政治活动本质上不是个人的,而蕴含在城邦的政治社会生活当中。这也解释了何以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正当可以不经“稀释”就可以适用于城邦政治社会生活。因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明显区别于柏拉图的是自然正当(一种按照人的本性充分发展的自然正当)不是在城邦政治生活之上、之外的,那种理念的自然正当是不存在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和质料的区分只是在思辨理性当中才可能,因而在现实中理念是不存在的),自然正当只有放在城邦当中才可能理解。两个在荒野中相遇的人之间的确也存在自然正当,但是这种自然正当的观念只有在城邦中生活过的人才可能明白真实的含义。没有城邦生活,没有城邦最高的善,自然正当就是不可理解的怪物。在这一意义上,野蛮人的自然正当也必然是和某种群体性政治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生活我们可以将它视之为城邦的雏形。
二、自然正当何以能够改变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正当的第二个论断,即“一切的自然正当是可以变易的”。关于这一断言恐怕是和他之前的哲学家分歧最大的,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自然正当里,自然正当之所以能够称其为自然正当以区别于存在于法律等其他形式中的习俗性正当,一个关键的属性就是自然正当的不可变易性。Leo Strauss在讨论了历史上对这一断言的两种最有影响力同时又相互分歧最大的解释之后(即托马斯-阿奎那的“限制说”和阿威罗伊主义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然正当”),提出了自己对于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断的理解。文中的分析主要观点是认为自然正当是针对具体情景的,因而针对不同的情景,“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诸目的的等级序列。”[3]Leo Strauss的论述虽十分精彩,但给予的篇幅十分短小,在这里希望能够进一步阐发。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中谈到公正时,提到一些人对于公正的看法,“出于自然的东西是不能改变的,对于一切都有同等效力,正如火焰一样,无论在波斯还是在希腊都同样燃烧”[1],而他们看到的公正却是变化的,因而公正很明显不是出自于自然。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仅仅“只是在某种意义上如此”,因为,“尽管一切都是可变动的,然而有些是出于自然的,有些不是出于自然”[1]。然而亚里士多德却没有紧接着向我们解释原因,而是举了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是关于人的身体器官功能的。“右手自然更加有力些,但不妨碍一切人双手都可以很灵巧”。在古希腊的哲学家那里,关于人自身的比喻很多是和“放大了的人”——城邦相关的,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就是柏拉图用心灵的三个部分来类比城邦当中三个阶层或三类人,并用心灵的三个部分之间的和谐来说明城邦的正义,一种三个阶层之间各司其职的和谐状态。在这里,我们有理由引申一个结论:自然正当的变化,并不妨碍自然正当的存在。很显然,在亚里士多德眼中的自然正当和柏拉图理解的自然正当是有区别的。自然正当的存在并不代表自然正当是永恒不变的抽象原则、理念,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不存在的。自然正当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自然正当,脱离了现实政治生活,自然正当也就变成了抽象的“空洞”了。
上面已经提到过,自然正当是与城邦的政治生活相一致的,是城邦自然正当的一部分。同时,亚里士多德明确表示城邦本身是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人按照自然本性,是要按照城邦公民的成分来活动的(对于野蛮人和奴隶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不可能足够宽大以至达到我们看待问题的方式和态度,但很显然亚里士多德关于奴隶的区分也是基于对自然的理解之上的)。城邦对于自然正当的重要性体现在:第一,只有在城邦中,自然正当的真实含义和价值才能够被理解(参见在第一部分关于野外相遇的两个人之间也存在自然正当的分析);第二,只有在城邦中,自然正当才有可能从我们理论理性的把握中、从潜能中变成现实。而这种重要性的充分实现,即最完满的自然正当必须在最完满的城邦、善的城邦中才可以实现。我们可以放心地说最大的自然正当是善的城邦。“到处都合乎自然、最好的政体只有一个”,这个城邦无疑就是一个善的城邦。根据最大自然正当是城邦的善或实现善的城邦,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解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自然正当是可以变化的?根据达成善的城邦的需要(这种需要在最低程度上是要保存城邦),看起来变化的自然正当,其实是在维持一个不变的最高的自然正当,那就是城邦的善。这就是Leo Strauss在书中提到的诸目的序列。在这一序列中处于最高位置的很显然是善,而这善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因而也就是城邦的善。根据当前最紧迫的任务的等级序列,我们可以决定在目标等级序列中选取相应的自然正当。
三、城邦的善与自然正当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一个善的城邦,自然正当的某些部分才是有益的,如正义、节制等,但问题是善的城邦尚不存在或者即将被摧毁。因此,关键在于如何能够建立一个善的城邦或是在一个极端情况下保存这个城邦,我们必须设定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自然正当,这里的自然正当可以给我提供一个如何行动的理由。在善的城邦或保存、建设善的城邦之中提供行为指导的自然正当应该是一个整体,如果我们不是将自然正当作为一个自身内部协调哲学概念。自然正当作为城邦的一个重要部分,(类似于城邦的治理原则等等)应当是一个整体,多个原则结合的统一体。这些原则在没有参照外界具体情景下是没有任何冲突的,原则本身不存在相互取代关系。自然正当作为一个整体本身是没有任何变化的,有着普遍的效力性“自然的公正对于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这正是自然正当区别于传统与习俗的关键所在。
自然正当作为城邦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具体体现就在于针对不同的情景展现自身的某一个部分。凸现的那一部分自然正当是自然正当,但隐退那部分自然正当依然是自然正当,只不过在面对这一问题时自然正当展现的是另一部分。在这一理解上,我们必须借助亚里士多德“中道”的观点。死守一个原则应对出现的所有情况当然不可能处处都能出现符合“中道”的德性,而自然正当之所以作为是正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符合“中道”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两个极端之间寻找自然正当的平衡点。自然正当在城邦生活中的运行情况就像一架音色优美、音阶完备的钢琴,这架钢琴虽然尽善尽美,但在不同的演奏家那里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旋律,或悠扬,或激昂,或舒缓,或骤然爆发……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韩水法.正义的视野:政治哲学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