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
摘 要:休谟在西方哲学史中以怀疑论著称,尤其是他对因果关系的怀疑是认识论中的重大问题。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可以分为对其必然性和客观性的怀疑,怀疑必然性是否认因果关系来源于天赋,怀疑客观性则是经验主义方法的结果。在归纳问题上,休谟也抱以怀疑态度。
关键词:休谟;因果关系;怀疑论;归纳法
1.知识的分类与因果关系
在提出因果关系之前,休谟对人类的知识进行了分类,他认为“人类理性或人类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而然地分为两類,即观念的关系(Relations of Ideas)和实际的事情(Matters of Fact)。第一类中有几何、代数、算术等科学,简言之,在直觉上或演证上具有确定性的一切断言,都属于此类…这类命题,我们只凭思想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发现出来,并不必依据于在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1]19这是休谟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者对人类直观能力(天赋理性)范围的划定,因为“人类理性的第二对象——实际的事情——则不能在同一方式下来确定;它们的真理性不论有多大,在我们看来总不能与前一类的真理性同样明确。各种事实的反面仍然是可能的;因为它并不包含任何矛盾,而且可以同样轻易明晰地位心灵所设想,就像那符合实际情况的一样。”[1]19这种分类对现代科学哲学的影响十分深远,现代著名数学哲学家James Robert Brown在其《数学哲学》说:“关于素数无穷大的证明理论是确证无疑的,而自然科学却无法给我们提供类似的确证性。”[2]
在对人类研究对象的分类之后,休谟追问,在我们感官的当下证据或记忆的记录之外,保证我们确信任何真实的存在和事实的明确性的本质究竟是什么?[1]120休谟将至归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涉及我们们对实际事情的判断,因此属于实际的事情(Matters of Fact),那么我们是如何得到因果关系的?
2.因果关系来自哪里
如何得到因果关系的呢?休谟的观点是:因果关系的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由先验的推理(reasonings apriori)获得的,而完全从我们的经验中来的,即产生于当我们看到特殊的对象恒常彼此地连接在一起的那种经验。[1]20在因果关系由来问题的两个答案:先验的和经验的,休谟否定前者接收后者,接着他论述了为什么因果关系不是来自于先验的。
首先,休谟对“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这条理性派的先验原理提出了怀疑。他认为依据感觉和反省得来的所有印象,我们只能发现所谓的因果关系不过是一种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我们只看到了“太阳晒”,然后感觉到“石头热”,我们并没有在“太阳晒”中看到“原因”,在“石头热”中看到“结果”。
其次,休谟说:一个人不管他具有多强烈的自然理性和才能,如果他面前的对象对他来说完全是新的,那么即使他极其精细地考察它的可感性质,他也不能发现关于这个对象的任何原因和结果。我们不参照过去的观察,不具有任何经验,那我们如何用心灵构想这个对象将会引起的结果呢?如果有那么一个结果,那么很明显这种构想出来的结果是任意的。因为,结果和原因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我们在原因中决不能发现结果,[1]23既然结果是任意的,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所谓的因果关系也是任意的。
我们发现休谟否定因果关系来源于先验的主要依据是,“原因”和“结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In a word,then,every effect is a distinct event from its cause——但是休谟始终坚持这两个“event”相互独立完全没有关系。这一点受到很多哲学家的质疑,卡尔纳普在澄清因果性的概念时特别强调到:因果关系在什么样类型的实体之间成立?引起一个事件的并不是一个物(things)而是一个过程(process),是一个事件或过程引起另一个事件或过程。说太阳引起植物生长真正的意思是指来自太阳的辐射——一个过程——是原因。[3]维特根斯坦也说:“世界是所有事实(facts)的总和,而非事物(things)的总和…发生的事情即事实。”[4]卡尔纳普和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概念的澄清使得休谟“原因”和“结果”完全独立的观点受到了挑战,更有甚者是,詹姆斯的“经验之流”,詹姆斯认为,经验是“直接的生活之流”,它是连续的流,各部分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一个直接指向并渗透到另一个。[5]这样一来,休谟所谓的“原因”和“结果”相互独立也就自然不成立了。
因果性是来自于我们的生活经验,特别是恒常回合的千百次的重复经验。那么来自于经验的因果关系其客观性何在?
3.来自经验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吗?
诚如康德认识到的,休谟问题很重要的概念是因果连结概念(以及由之而来的力、作用等等派生概念)。休谟承认所谓的“因果关系”来自于重复的经验,他说“至于过去的经验,可以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仅仅只限于我们经验所认识到的那些对象。”[1]27休谟只承认了经验对象(those precise objects)的确定性,并没有承认对象之间纽带关系(tie or connection)的确定性,这是休谟论述因果关系过程中最为隐秘而又极为关键的一点,即他否定了已经发生在过去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那作为普遍规律的(包括过去和将来)因果关系之必然性更是无从谈起。
在《人类理智研究》中休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叙述,休谟说:“我们只能发现各种事情相继出现,可是我们不能了解原因所借以进行的任何能力,和原因同其假设的结果间的任何联系…一件事情虽然跟着另一件事情而来,可是我们永远看不到它们中间有任何纽带(tie)。它们似乎是‘会合在块的,却不是‘联系在一块的。”[1]65-66这也是对前边论述“原因”和“结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对象(休谟有时候用“object”有时候用“event”)的回应和补充,正因为这种关系是不可经验的,不具有客观性,所以作为对象的“原因”和“结果”才是相互独立的,再多次数的经验也无法经验到两个对象之间的鸿沟。
以上就是休谟对因果关系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怀疑,休谟将因果问题归之于经验,经验的依据就是归纳推理。至于过去的经验,可以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仅仅只限于我们经验所认识到的那些对象,并且只限于我们经验认识它时的那段时间。但是这个经验能否扩展到将来?[1]27休谟的答案是否定的。但休谟并未因此而否认因果关系和归纳法在生活中是有用的,它们虽然不是必然的但也不是任意的没有规律可循的,我们可以根据经验对未来的事物做出大致可信的判断。休谟说习惯是人类生活的伟大向导。(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吕大吉 译 ,商务印书馆2009年.
[2] 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to the world of proofs and pictures / James Robert Brown.——2nd ed.2008.p2.
[3] 卡尔纳普《科学哲学导论》,中山大学出版,1987年184页。
[4] 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王平复 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43页。
[5] 孙冠臣.休谟问题及詹姆士的解决.现代哲学2001(4):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