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三维向度及其启示

2014-05-30 14:00曾琰
理论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权社会正义

曾琰

〔摘要〕 马克思正义理论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法权批判、社会批判和道德批判三维向度的统一。正义的法权批判向度在批判自然法和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揭示了正义的阶段属性,正义的社会批判向度指出了解决正义问题必须返回到现实的生产实践当中,正义的道德批判集中体现在马克思从人性角度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反思。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现实启示是:分配正义是保障社会正义的基础,社会正义的实现要防止个体需求满足异化为对拜物教的追逐,个体正义感的确立需要对个体人性的充分关注。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法权,社会,人性,启示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5-0035-05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零零散散地分布于他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话语中。欧美国家研究马克思理论的重要人物塔克和伍德均认为马克思没有社会正义的理论,他们以典型的实证马克思主义倾向指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正义理论的不相容性,以此掀起一场影响深远的“塔克-伍德”争论。笔者认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存在状态是批判式的,它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彰显出来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以唯物史观为主线,从法权批判、社会批判、道德批判三维向度解析了正义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了社会正义对于个体生存的人性关照。

一、法权批判彰显了正义的阶级属性

“根据西方传统,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生活;作为社会存在者的个人,乃是与制定法律、保障权利、发布法律命令等权力相联系的个人。基于这种社会概念,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什么权利与正义应该被当作根本的社会原则和所有行为的最高标准。” 〔1 〕 伍德总结了正义之所以成为一个法权概念关键是它无法逃离权利和法律的界限。马克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是如何产生的,社会发展的正当性问题、社会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合理性问题由什么决定。

第一,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出发明晰了法权概念的考察前提。在黑格尔看来,立法内在于绝对精神之中,国家的产生只是自由意志发展的结果,应该把立法归结为国家生活的整体。而解决“法”的本质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在通过长期的革命实践过程中,马克思逐渐表示出他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不满,“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 〔2 〕 (P32 )。同时,马克思还强调,“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3 〕 (P298 )。在此,马克思打破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规定,在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问题上,为其进一步分析“法”相关问题打下了基础。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同样是分析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之前提条件。

第二,揭示了正义的法权限度。在确立了谈论法权概念的前提条件以后,马克思对于法权视域下的正义批判也逐渐开始了,而这一批判也蕴含在对人本主义者和社会改良主义者的批判思想当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等改良主义者时讲到:“什么是公平的(正义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正义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正义的)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 〔4 〕 (P302 )通过反问,马克思想说明我们在法权视域下来考察社会正义这一问题,必须要将其放入社会经济生活中去,尤其是在分析一定时期的分配方式时,更是要注意到这种分配方式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在这里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要想从分配方式上的“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即仅仅从分配方式的改良方面来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这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正义作为法权概念,最终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其二,马克思也指出了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向度,即法权概念如何可以合理发挥观念的作用,它作用的空间和限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这其实表明了“正义”作为法权概念,它的作用范围只能在既定的经济活动当中。

第三,从批判“应得性正义”的法权理念到对“市民社会”的超越。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讲到:“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 〔5 〕 (P506 )。无论是国民经济学、自然法、黑格尔法哲学,这些旧哲学的立足点都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前提的,以自由竞争和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形态,个体都将对方视为实现自己私人目的的工具,这也是黑格尔所讲的“主观自由支配”的领域。所以如何克服“市民社会”当中的利益冲突问题,马克思要走的是一条超越之路,即通过“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达到“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

在不触碰“市民社会”这一既定前提下,“正义”始终在“应得性正义”这一分配领域中徘徊。“应得正义理论是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作为立论前提说明收入和财富的应得。在应得正义理论中,收入和财富的应得根据在于它们作为私有物对于私有者而言的特殊所属关系,即私有物的私有性质” 〔6 〕 。按照上述说法,之所以这种分配方式是合理的、正义的,是因为在一定的所有制条件下来谈论分配方式一定是必然的,合理的,即是“正义”的。而上述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论述被很多学者误解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实则不然,马克思这里所指的正义并非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而是马克思所生活年代资产阶级的正义观,这也侧面表示了研究法权正义的阶级历史性。

可以说,正义的法权向度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起点,它揭示了“市民社会”中正义对于私有财产维护的作用,以及“应得性正义”意义的限度,它根本无法起着彻底的批判作用进而发挥革命效应。上述提及的伍德对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否定,其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伍德过于从法权向度来解读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在伍德看来,正义理论作为“法权”只是在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功能,从“法权”视角来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问题无疑显示出马克思早期人本主义理念,它与马克思实践存在论的唯物史观思想是背离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决定论”思想的变相发挥,这不但曲解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精髓,更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丰富的人性关照。

二、社会批判彰显了正义的唯物史观向度

伍德对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否定是为了维护其唯物史观的价值要义。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直接造成了现代人的生存危机。按照马克思唯物史观资本主义一切问题的源头在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如何揭开资本主义社会当中的不正义之处而又始终贯彻唯物史观的思想?这就决定了马克思正义思想必须要以社会批判为基础。

第一,正义的社会批判转向彰显唯物史观总体理念。可以说,在“法权”视域中批判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问题集中体现了马克思早期的思想。“正义”的法权功能是为既定生产方式服务的,这就决定了要想使“正义”既能体现法权的规定、又能实现对无产阶级的关爱,将批判的视角局限于法权当中是无法达到的。而这就反映了为什么一旦提到社会正义,我们总是试图在收入分配和权利分配中去实现。在法权范围内谈论正义问题,其实就是论述“正义”自身实现的合理向度,它只能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发挥维护个体权利和财产的功能,超出这一范围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陷阱之中。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的人本关怀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正义局限于法权理论势必会陷入人本主义的唯心史观中,如何实现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的人性关爱而又不至于犯人本主义的错误,马克思必须要转化批判视角。

马克思是在社会批判的过程中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向,“马克思的社会本质上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的” 〔2 〕 (P211 ),“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吗?可是什么是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我们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 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社会” 〔7 〕 (P273 )。要想得知无产阶级不正义地位的本质和缘由,就必须要深入到经济活动之中,在探究异化原因的历程中发现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并且指出只有通过革命才能改变无产阶级不正义的境地。

第二,正义的社会机制彰显现实物质生产活动。在《手稿》中马克思曾说,“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 〔8 〕 (P5-6 )。马克思指出,自然法学派、青年黑格尔派等错误理解了人的本质,即他们把人的本质理解为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他们完全脱离了现实物质生活来谈论人的“权利”、“正义”等问题,并以此构建他们的政治哲学基础。即使休谟也讲到“正义的规则虽然是人为的,但并不是任意的。称这些规则为自然法则,用语也并非不当,如果我们所谓‘自然的一词是指任何一个物类所共有的东西而言,或者甚至如果我们把这个词限于专指与那个物类所不能分离的事物而言” 〔9 〕 (P524 ),休谟就把正义从人性的角度加以解读并赋予其价值永久性。恩格斯说:“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 〔10 〕 (P322-323 )。可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自然法中抽象的正义基础上提出了理解正义的正确思路,即正义不是一种永恒的价值观,也不是个体与生俱来的天赋理念,正义的产生一定是植根于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在这里,马克思将正义置于唯物史观的视野当中,将物质生产方式作为考察正义的现实,同时从生产活动中催生出的生产关系来反向解释正义。在此,我们就可以破解伍德对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质疑。

第三,正义的实现依靠社会革命。在深入现代社会的生产活动当中,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和集中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这一巨著中,揭示了资本和私有财产的相互关系,发现了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奥秘,并提出了扬弃异化劳动的方式,通过在经济生活领域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方方面面。如面对古典经济学大卫李嘉图等将无产阶级的工资收入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的这一错误取向时,马克思反对说, “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 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为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 〔8 〕 (P5-6 )。在马克思的反驳中,他传递出了两层含义:其一,劳动者的工资反映的是其劳动力的价值,而并非劳动的价值。这为马克思在后期论证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以及发现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创造了条件。其二,期望无产阶级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受到剥削的根源所在,正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私有化导致了劳动者参与劳动是被迫的、劳动结果会受到剥削的、整个生产活动都是不正义的。这里面就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社会正义的唯物主义思想,试图寻求科学的路径来带领无产阶级实现真正的正义,这显然是一种彻底的变革社会之路,即通过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三、道德批判重建正义的人性旨归

马克思主义理论也是解决现代社会中人的生存危机问题,这种理论蕴含着真切的人文关怀。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的道德批判必须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以此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唯物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统一。

第一,从人性需求来反思未来社会分配正义的合理限度。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选择是明确的,即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必须要实行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阶段是按需分配进行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阶段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在所有制方面已经实现了彻底的正义制,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还是必须保留商品经济的形态,个人需要按照劳动付出的多少来取得一定的收入。然而面对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时,马克思依然显示出“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的无奈,而虽然在社会主义阶段中,个体之间已经彻底实现了权利的平等,但是“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4 〕 (P304-305 )。这是马克思对于分配正义原则的反思,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原则是典型的规范性原则,它主要是处理在资源稀缺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马克思是在强调按劳分配并不能真正带来一种正义,因为每一个个体的家庭出生、自然禀赋的差异也会影响着个体自由发展的正义实现。这显然带有道德应然的意味来看待个体的正义实现问题,同时这种道德应然是以唯物主义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也彰显出马克思对于按劳分配一种无奈和人性反思。

第二,以个体自由发展的终极关怀回归正义的道德意蕴。从《手稿》、《导言》、《提纲》到《资本论》,马克思深入研究了经济学,发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如果从法权概念出发的话,正义伴随着它在协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并在共产主义阶段会最终实现;同时,无产阶级革命绝对不能由正义观念来决定(这会消解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一旦无产阶级确立了正确的革命理念,人类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就真正树立起来了。在讨论正义与革命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是想告诫无产阶级不应在收入的改良活动中丧失了革命的斗志,只有不断地、彻底的革命才能到达真正的社会正义。马克思将正义与共产主义联系起来,我们不禁要问,正义是否有一个既定的、可视的目标呢?马克思所讲“共产主义对于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全体产生的” 〔5 〕 (P539 )。马克思眼中的一切终极的价值关怀都会在共产主义阶段实现,而真正实现的时刻也就是这一实体概念消失的时刻。所以,正义就像我们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一样,它不是一个既定的价值目标,而是一种在实践过程当中不断体现出来的主体性运动。如果我们看到了马克思眼中共产主义阶段人是处于自由全面发展的这一图景时,我们立刻就会明白共产主义中正义也是与个体的自由发展紧密相连的,那个历史阶段的正义将是它对人性关照的最好写真。

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人性向度上,布坎南提出:“那些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兴趣限制在道德问题上的哲学家们,如果忽视正在快速演进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的发展,那将是危险的。这样做就等于忽视了马克思的一个重要的洞见,即任何值得思考的道德观念必定不是乌托邦式的” 〔11 〕 。布坎南旨在批判审视马克思正义思想中将道德和科学、物质和精神二分的思维方式,而在唯物史观之外来考察马克思势必会消解马克思对于人性关怀的公正思想。通过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商品拜物教”、“剩余价值理论”等,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非正义的道德批判,这种批判不是通过抽象精神运动和先验思维预设实现的,而是站在唯物史观立场上的科学道德批判,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及对资本主义现代危机的深刻批判, 将正义的人性向度建立在经济批判和历史批判之上, 实现正义批判的科学性和人本性的统一。

四、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现实启示

按照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释,在实践中推进正义建设,必须要把握好正义的三维向度。当前我国社会正义建设中个体正义感失落的现象,其本质原因还在于没有落实马克思关于正义的人性学要求,并一直在正义的法权范围内循环。从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的批判理论出发,我们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配正义是保障社会正义的基础。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前提下产生的,正义的作用发挥也绝对不能超越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即必须要以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为前提条件。而根据正义的这种基础属性,结合我国社会正义建设的实际,我们必须要明确:首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这一目标过程中,一切分配方式的选择、正义政策的制定、福利保障的落实等都必须要和我们今天的经济限制和所有制形式吻合,否则任何事关正义的政策部署都会因为没有前提支撑而落空。其次,在所有正义的法权实践样式中,个体的劳动收入保障是最根本的。马克思在强调正义的合理限度时,就已经暗含了个体收入和劳动付出要成正比,这也是现实生活当中维护个体最基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的体现,也能从根本上消除个体普遍存在的剥削感问题。再次,要将影响社会正义的个体权利形成一个保障体系。当前个体正义感的形成关系着诸多方面的因素,根本是个体各项权利要得到切实保障,尤其要防止当前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利的滥用而损害个体权利的行为,否则将激发个体将不正义感的矛头指向党和政府。

第二,社会正义的实现要防止个体需求满足异化为对拜物教的追逐。马克思提出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是共产主义时期“按需分配”的落实,说到底我们在社会正义的建设过程中需注重个体的现实需求。从总体上,我们应该明白需要并不等同于“生存需要”。然而这一问题,并不能将其解读为需求的满足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即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个体的需求越是得到满足,则该社会形态则越是正义的,如共产主义的正义就在于它完全满足了人的独特需求,即可以实现按需分配。这种解读方式很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人的欲望之间的本质差别。如马克思就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欲望描述为破坏性的,彼此冲突的,且是植根于阶级社会中异化的社会关系所扭曲的意识之中。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现代资本逻辑统治下的需求就是一种典型的拜物教心理。而纵观我国社会正义的建设过程中,在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的话语中,个人总是将个体收入、阶层地位提高等作为衡量社会正义的重要尺度。这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反映一个社会和国家正义的程度,然而过度追求物质获取和欲望满足,则是一种典型的拜物教心理,这与我国社会正义建设也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个体正义感的确立需要对个体人性的充分关注。威尔·金里卡在评价马克思思想时曾经讲“共产主义力图消除正义的条件,因为正义的条件与善观念相冲突……由于利益的一致,家庭成员满足彼此的需要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自发的爱,而不是基于权利义务的考量或个人利益的计算” 〔12 〕 (P182 ),金里卡也发现其实正义的真正实现是由于个体之间的“爱”和“善”。但是,如何注意在正义实践中达到对个体的人性关爱?这就需要我们注意那些不属于个体权利或者属于个体权利中容易受到忽视的部分。在《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对进城农民工正义感的调查中,有农民说到“城市居民瞧不起外来打工的农民”、“我把快递送到主人家中,但是主人态度很差,爱理不理” 〔13 〕 (P119 )等诸如此类的话语,我们发现真正影响农民工正义感确立的是农民心中对于城市归属感希望的落空。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中,由于阶层流动比较频繁,会经常出现我们所谓的“暴发户”、“土豪”等群体,而这部分人在长期以来对于这种称呼也是显然不满的,他们更希望被视为物质和精神都富裕的群体。可以说,在我国正义社会的建设中,我们必须明白个人精神需求满足的滞后性和欠缺性这一事实,要将视角从以往只是注重外在物质保障转移到对个体内心精神需求的满足上来。从宏观来讲,就是要特别注意这一现象,即个体产生的他对于他者和社会对于自身接纳并给予一定身份认同的心理需求。

从马克思正义的批判理论中,我们会发现马克思并没有指出社会正义实践的具体方案,他只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正义过程中提出了相关要求。而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现一种真正的正义,马克思最终将这一理想寄托于共产主义社会阶段。这样,正义也和共产主义一样,它是贯穿于实践活动中而表现为一种主体性运动,它本身是没有既定的、规范性的样式。而就中国的实践来说,更是要注意不应该从一种“应然”的理论设定来对社会正义建设进行框定,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极度反对的。另外,就个体的正义观念来说,我们必须形成一种合理评价正义观念的标准,要排除个体正义理念中的不合理成分。应该明白,个体正义理念的确立也绝非可以达到全民性和绝对性,只能是在追求一种最大限度的正义中来确保它对人性的关照。

参考文献:

〔1〕〔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J〕.林进平,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J〕.中国社会科学,2014(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英〕休谟.人性论(下)〔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Allen E.Buchanan.Marx,Morality and History:An Assessment of recent analytical Work on Marx〔J〕.Ethics,1987(1).

〔1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13〕王俊秀,杨宜音.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苏玉娟

猜你喜欢
法权社会正义
新中国成立初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共产党人民法治理念及其法权设计的形成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纵向社会的人际关系
河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与管理的实证研究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问题研究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法律与正义
权利的道德基础—一种关于康德法权思想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