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增大,公众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在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挑战。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成為金融监管者研究的重要方向。本文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指出互联网金融条件下,金融消费者在维护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披露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由于监管和法律缺失,一旦消费者权益侵害,后果将更加严重。最后,本文提出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6-004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6.09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挑战。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成为金融监管者研究的重要方向。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特点和趋势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带来商业模式的变革,对金融行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金融模式创新,目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peer to peer lending)、众筹融资(crowdfunding)、电商金融、网上保险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
从机构类型来看,目前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它们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部分业务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另一类是纯虚拟的网上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电商和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此外,还有部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两类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各具特点,相互融合、渗透,共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从规模来看,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9.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①。根据艾瑞网数据的统计, 2013年我国P2P贷款规模达到680.3亿元②。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金融业务平台化。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都要依托网络平台。互联网业务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础,平台的建设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平台的安全性、平台数据处理的效率直接关系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金和信息的安全性,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2.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增强。在互联网条件下,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都变得非常简便和低廉,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很方便的、在平台范围内对客户信息进行共享,从而更好地开发和整合各项业务。通过一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客户既可以买卖基金、理财产品、保险等金融产品,也可以进行支付、申请小额贷款等业务。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的增强,一方面大大降低业务成本,提高了效率,为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方便地获取客户的总体财务状况,发掘新的客户资源。同时,也使客户能够更加容易的获取需要的金融产品。
3.便捷性和经济性增强。在互联网条件下,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金融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自助快捷地处理各项金融业务,大大降低了对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和人员的需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同时,金融消费者自助完成业务,可以使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把工作重心放在平台构建、整合和运行监控上,放在产品和服务设计上。
4.业务规模的小微性。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大大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使互联网金融在处理小微业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互联网支付业务、理财业务和贷款业务均呈现出单笔业务金额较低、业务量大的特点。以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在推出的3个月内,规模就达到500亿元①。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规模达到1853亿元,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单支基金,用户数达到4303万②,户均余额只有4300元,远远低于银行理财的最低门槛。
5.市场化程度较高。我国对传统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管制,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管制较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化程度高,竞争较为充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不同阶层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尤其是被传统金融机构忽略的小微客户,不断拓宽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可以预计,互联网金融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将是形成一个面向客户的整合的智能化业务平台,平台集合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客户全部信息在平台实现共享,客户可以根据自己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自由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交易手段便捷化和客户效益最大化。同时,平台上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相互关联转化,人寿保险产品、基金或股票可以直接抵押实现贷款,资金可以在预付账户(公交卡、手机卡等预付费账户)、储蓄账户、信用账户之间自由流动。
二、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飞速发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密集应用,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使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不同于以往的特殊性,也增加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资金安全面临更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自身的各类不完善之处和漏洞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风险。计算机系统自身存在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问题,并面临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的攻击等问题,极易引起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1]。出现损失时,很难区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责任,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而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客户与银行机构面对面办理业务,钱款当面点清,之后产生的资金风险完全由金融机构承担,可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尤为重要
互联网金融整合了金融消费者的各类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出诸如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被盗用或滥用的概率增大。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将严重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害。如何保护信息安全,合理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既是互联网金融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课题,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应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在互联网条件下,供应商可能有意或无意的将重要信息掺杂在大量无关信息中,金融消费者难以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面信息,特别是收费情况、合同各方的责任等关键信息。
(四)监管机构缺失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大量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信息系统业务以及银证保等多个业务领域,业务彼此交叉,产品创新多,产品结构复杂,金融监管大。
(五)破产问题
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众多,各机构资信等级、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千差万别,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存在机构经营不善或者经营违规,从而破产的情况。在破产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突出的问题。
(六)侵害后果更加严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提供了便捷条件,同时,也放大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后果。互联网条件下,这种侵害发生时间更短,传播更快、危害更大、影响更广、受影响的消费者人数更多、弥补损失难度增加。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微性,侵害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更大。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
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互联网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金融稳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输的结果。结合互联网金融特殊性,建议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2]。
(一)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协调机制,适时成立单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关联性和平台化等特点要求“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合理确定各自的监管范围,明确监管职责,协调监管工作,以适应在互联网这一新型技术和商业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时,尤其要加强对刚刚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已初步形成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因此有必要构建跨行业、跨区域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适当的时机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3]。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修正和完善涉及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规范信息披露,破产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4]。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维护资金安全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海量信息的特点,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不但要详细规定披露的内容、时点,还应具体规定披露信息在网页的位置,防止误导或欺骗金融消费者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监管机构应指导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加强自身网络安全建设,制定安全评级标准,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级别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公布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并做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四)借助互联网技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建立金融消费者网上保护平台,实现网上投诉,网上受理,网上解决。借助网络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构建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防止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情况。
(五)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情况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均事实上享有国家信用担保。在传统金融机构发生信用风险和危机时,国家相关监管机构会接管问题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监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处置措施,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做好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必须协调好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二者的关系。一方面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防范可能的风险。随着技术的进步,创新的不断应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及时跟进,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郑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N].金融时报,2012-10-22.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王世水.中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1,25(5):90-92.
[4]刘爱萍.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N].光明日报,2013-07-29.
收稿日期:2014-04-17
作者简介:宋晓源(1975-),女,山西介休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①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3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EB/OL]. [2014-02-18],http://www.pcac.org.cn/file/File/13932516
56.pdf.
②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4年P2P小额信贷典型模式案例研究报告[EB/OL] .[.2014-01-18] http://report.iresearch.cn/2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