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
摘 要: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决策以及争端解决等各项活动,广泛地影响着WTO。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地位历经演变,如今它已通过出席部长级会议和参与研讨会等途径或多或少地影响了WTO的决策,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诉讼,影响WTO的争端解决。尽管如此,其在WTO中的地位仍不比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明确。将介绍非政府组织对WTO决策与争端解决的参与实践,以及其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地位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WTO;法庭之友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105-02
有学者曾评论说,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标便是影响国际组织的决策、政策、规则的执行以及争端解决的活动。非政府组织一直为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保驾护航,多哈回合后,更是蓬勃、迅速的发展。因WTO在世界贸易活动的国际主导地位,以及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民主缺失问题,都使非政府组织更加努力地争取在WTO中地意见表述权和参与权。
一、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在WTO中角色的演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重建世界经济秩序,西方发达国家便计划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在ITO的宪章即《哈瓦那宪章》中第87条规定,“可以对该宪章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足以见得,国际贸易组织的政策设计者们有意使非政府组织参加到该组织的活动中。可是基于各种原因国际贸易组织并未如愿顺利地建立。为了经济的发展,各国采取变通方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的内容加之各国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通过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在临时协定GATT中,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而且在GATT秘书处会议记录中表明,不允许非政府成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GATT会议。GATT的不透明及对秘密的过度保守广受诟病,非政府组织对此进行极力的批评,要求GATT应关注世界利益,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乌拉圭回合中WTO建立,《马拉喀什协定》第5条与《哈瓦那宪章》第87条做出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从WTO的一些规定中能够看到,其为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活动提供了一定有利的依据。在1996年通过的《与非政府组织安排的指导原则》,也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及意义,表达了将会不断促进彼此之间合作的意图。
二、非政府组织对WTO决策的参与
如上文所述,WTO的相关文件对非政府组织与WTO的关系做出了一些安排,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这种安排并没有赋予非政府组织实质性的参与权。实践中WTO与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磋商和合作的一些做法:包括非政府组织出席部长级会议中来,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研讨会等等。
(一)出席部长级会议
1996年的新加坡会议开启了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的先河。159个非政府组织在会议召开前申请参加。最终108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认可出席了会议。总理事会也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但非政府组织在此次会议的资格仍是参加者而非观察员也不具有谘商地位,会议结束之时亦没有总结陈词的权利。
自新加坡会议后,出席部长级会议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不断攀升。(2001年的多哈会议除外,因基础条件等客观因素不允许数量太多的非政府组织参加)到2005年的香港会议,实际出席的就有836个。尽管我们欣喜地看到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的实践逐步被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没有确定的规则和制度来固定和规范这种长期的实践,而且仅是参加会议不能做任何形式的陈述,使得这种参加流于形式。
(二)参与研讨会
1996年《指导原则》指出:秘书处在协调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时,可以组织其与WTO的臨时研讨会。1994年秘书处就举办了一场贸易与环境的研讨会,由此便成为非政府组织向WTO表达意见想法的一种途径。
研讨会原是以全体大会的形式,但此种形式使得对议题的聚焦度降低,不能达成明确具体的决定。鉴于此,2000年WTO将研讨会形式改为各种独立的专题研讨会的公开活动。但是这种论坛的效果也不是十分明显,此种形式仅是各方交流意见和想法的平台,而没有想法的实际落实。
(三)其他方式参与WTO决策
秘书处为了改善WTO的透明度,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这使得非政府组织获取WTO信息的途径增加。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简报变得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在减少对参与简报的非政府组织的限制。WTO网站上设立了非政府组织专区,对WTO主持的非政府组织研讨会,部长级会议等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信息进行专门报道。
从以上非政府组织参与WTO决策的方式中可以看出,现今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比如在准入的机会上就是不平等的,实践中支持WTO的非政府组织才会被允许参加部长级会议,参与决策的范围是有限的。
三、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与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成熟,非政府组织积极谋求在WTO中的地位同时,将目光投向了争端解决机制。他们通过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逐步介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中,并以此影响裁判机构的裁决过程和结果。
(一)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的实践
法庭之友是由拉丁文翻译而来,是指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由具有专业特长或见解独到的人士向法院提供报告,被称之为法庭之友陈述。法庭之友不会倾斜于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对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非政府组织就进行了以法庭之友身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的实践。可是专家组拒绝了报告,理由是非政府组织并非WTO成员,没有权利提出意见。在荷尔蒙案中也是如此,非政府组织的报告不被接纳。直到1998年的“虾和海龟案”,打开了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诉讼的大门。
在“虾和海龟案”中,非政府组织向争端当事方和专家组提供了书面报告。美国在其申请中附加了法庭之友陈述。然而申诉方反对非政府组织的做法,并主张只有成员方才能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美国据此提出抗辩,但专家组不接受考虑非政府组织的意见。随之,案件被提交至上诉机构。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不接受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存在错误,否决了专家组的决定。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地位由此渐渐明晰。
(二)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通过一系列的案件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加诉讼,其对WTO争端解决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陈述能够使WTO争端解决更为合理。非政府组织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视角,对事实及法律问题做出的调查。是争端当事国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它能够使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获得有关案件更为全面的信息,为其合理地判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法庭之友更能体现WTO透明度的原则,实现程序正义。在现今WTO的制度和决策无疑会对世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才能维护其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法庭之友”的参与,体现了市民社会对WTO所涉事项的参与和监督,也是第三方中立对案件的客观评价,这将是WTO开放性和民主化的力证。
非政府组织多为社会公益组织,法庭之友亦是贸易全球化的产物,其对于争端公正解决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起到了促進案件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保护环境等社会利益的优势。人们评价说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皇冠上的明珠,那么非政府组织就使这颗明珠更加熠熠生辉。
四、非政府组织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及借鉴意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有自由决定向非政府组织咨询的权利。为了方便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经社理事会制定了分类制度。即将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地位分为:普通地位、专门地位、登记地位,由成员国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处理非政府组织地位的认定。按照规定,在全体大会和分会上非政府组织能够在会议主席的邀请下发言。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发挥其作用,对会议结果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人们常说WTO是经济联合国,换句话说WTO与联合国的规模极为相似,成员都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只是WTO专注于经济领域,而联合国则是维护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和发展。所以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应向着规范化发展。
欧盟是一个蓬勃发展的区域组织,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咨询机制也极具前沿性。1951年,欧盟规定,部长理事会可就欧洲理事会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与非政府组织机构做出适当的安排。1976年进一步通过决议使非政府组织获得了咨询资格。1993年通过决议确定为咨询的身份。并不断推动欧洲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合作。欧盟是一个经济政治高度一体化的组织,各方面的发展及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制度也是可供WTO效仿的。
从以上组织与WTO对比不难发现,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尚不成熟,可是WTO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地位都日益重要,因此促进二者的有效合作,并发挥各自的优势,无论是对世界的经济还是对环境、人权等的关注都是有可取之处的。
五、结语
非政府组织从GATT时起便与WTO有着渊源,它的争取与WTO的完善,使得其在WTO中角色不可替代。在实践中自新加坡会议后就开始参与部长级会议,WTO也不断打开大门组织研讨会等听取非政府组织的声音。尤其在WTO的争端解决中,非政府组织更是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影响裁决,使得WTO的争端解决更为公正、民主。但是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地位远不及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而没能发挥出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能量。只有在借鉴其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作用并结合WTO自身的特点,完善其在WTO中的角色,才能更好地纠正WTO中对于资本优势集团的倾斜,更深远地促进贸易规则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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