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问:我是一名女工,曾在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达11年之久。此后,我改行进入另一家单位。一个月前,年满45周岁的我,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去办理退休时,却遭到劳动部门拒绝,理由是我的档案中并没有任何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记载。原来,公司在档案中对我的工作经历,只是简单地写明了起止时间,并没有详细记录具体的岗位、工种。虽然我随即提交了自己的《金属焊接操作证》以及六级电焊工资质证书,但劳动部门认为这只能说明我受过相关的培训、具有相关的资质,不能证明实际从事对应工作和工作时间的长短。请问:鉴于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我无法提前退休,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提前退休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明确规定:“容器内电焊工、氢孤焊切割工”属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即鉴于你作为女工,已经满45周岁,在电焊工的岗位上工作达11年之久,当属应当退休之列。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企业档案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须完整;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即公司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却没有将你曾经从事11年有毒有害工种的情况记入其中,已明显与法律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