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心理矫正制度初探

2014-05-28 23:16王靖翔
2014年4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王靖翔(1987.9-),男,现为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理论法学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制度。

摘要: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和运行状态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开展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必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更顺利的开展,将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有机结合,实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目标,更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实现我国的刑罚改造目的。

关键词: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心理档案

一、前言

心理矫正也叫心理矫治,在心理学领域中是指心理治疗者运用心理学知识,借助于特定的手段和语言方式对有心理问题的人的治疗的专业术语。社区心理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的一种方式,是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层面矫正和引导的一种方法,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手段,

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亦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将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有机结合,实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目标,更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实现我国的刑罚改造目的。

另外社区心理矫正符合刑罚人道化和人本化的价值取向,真正走进矫治对象的内心,与矫正对象共同解决其存在的心理问题。这是司法实践贯彻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符合国际刑罚理念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社区心理矫正制度现状

1、立法现状

社区心理矫正是随着我国社區矫正制度的从无到有而逐步发展起来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展的标志。随后北京、江苏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市、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明确提出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可谓意义重大,使得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进入刑法典。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精神,地方制定的细则更加具体。例如《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种矫正活动。(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心理矫正专业志愿人员通过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治疗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安徽省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更进一步对心理矫正的执法主体做出规定,第五十八条:“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治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者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2、心理矫正的实施现状

(1)社区心理矫正实施方式

通常意义上的社区心理矫正方式主要有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等

笔者调研了东升园司法所和学院路司法所这两所基层司法所,其社区心理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矫正之前对该犯罪人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置于社区的危险性,结合犯罪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形成调查报告,这个报告会成为对其进行心理矫正的重要依据;

②司法所和社区在接收服刑人员之前,也会对他们做一项综合测评,要求填一些表格如危险程度可能性评估量表、社区矫正对象自陈量表、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综合评分表等,这些测评包括对其心理问题的评估,然后根据测评的结果将这些服刑人员分为几种类型,通过这个类别标准在日常的心理疏导和教育过程中对其采用不同方式;

③此外北京市各区在政府主导下都成立了“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也称“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al center),它是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刑满释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环境适应能力的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机构,主要为他们提供食宿、基本就业和教育咨询、心理辅导与咨询、经济帮助、继续治疗、辅助性监督工作等服务。据东升乡司法所的警官介绍,区司法局会定期组织服刑人员去海淀区中途之家进行心理辅导与心理教育授课,中途之家有专业的心理矫正人员制定心理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在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之前,也会组织他们在中途之家进行服刑之前的心理评估和心理健康教育。据学院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一旦发现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在服刑过程中产生可能有大的心理波动或是有心理问题需要咨询和治疗的,会将他们送到区的“中途之家”接受专门的心理矫正治疗。

(2)社区心理矫正执法主体

①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日常工作中承担大量社区矫正任务的是各个基层司法所。

以笔者调研的这两个基层司法所为例,东升乡司法所管辖地域较小,辖区内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目前有六名,五名是被判缓刑人员,一名是监外执行人员,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调任至司法所多年的一名狱警,还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和两名协管员协助矫正工作;学院路司法所所辖区域大,目前在社区服刑人员有近百人,除管制刑以外的其他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均有,正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五名,配备若干司法助理员和协管员,基本上每个司法所都会配备一到两名狱警,日常的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就是由这些派驻在社区的狱警来完成,在这些司法所所辖社区,日常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教育工作主要也由他们来完成,由于专业所限,他们的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简单的通过语言上的说服教育和对服刑人员心理状态的观察来对其不良情绪进行平复。

3、社会工作者

“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是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最初构想,也是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社区矫正工作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社会上吸收更多的人员来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在东升乡司法所和学院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依靠的社会力量是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居委会与服刑人员日常联系较为密切,社区矫正协管员也往往由居委会的人来担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都会去居委会了解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若是其情绪或心理有大的起伏和波动,居委会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会一起制定方案,对其心理进行评估,进行说服教育或是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使其心理保持健康的状态。

4、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由各行各业人组成,满足了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的要求,具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地位,从我国目前其他公益行业志愿者队伍来看,主要由在校大学生、退休人员和专业人士等组成,东升乡司法所由于人少工作量少,目前没有社会志愿者参与心理矫正工作;笔者从学院路司法所了解到,在其辖区,平时定期会邀请附近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或心理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来社区做义工,内容包括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疏导和针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授课。

三、目前社区心理矫正所存在问题

1、立法不够完善

虽然社区矫正办法和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规范将社区心理矫正明确写入,但只是泛泛的规定,并没有一个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去规定心理矫正中的具体程序、不同的心理矫正方式需要在什么情况下加以应用等操作性强的东西,使得社区心理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基本上由各地司法机构自己摸索,难免会出现适用手段不适当的情况,影响心理矫正的效果和权威性。

2、经费缺乏保障

稳定的经费来源才能保障社区矫正这项严肃的执法工作能有条不紊的開展,从我国近十年来各试点地区实施来看,各试点都尚未建立起正式的经费保障体制,其主要办公经费仅仅依赖政府拨款,笔者调研的两个基层司法所来看,政府并没有社区矫正专门经费,社区矫正所需经费都从司法经费里出,在矫正工作中需要用到经费的再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去报批,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基本的社区矫正经费都无法保障,更不用说其中的心理矫正活动了。

国家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差距较大,各地的相关部门从政府那得到的经费也是相差很大,鉴于各地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程度不同,办公经费的具体数目并没有任何的相关规定,以至于很多地区的基层司法部门工作环境软硬件的配置都比较差,譬如在东升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司法所人员共有一间办公室,学院路司法所有自己的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但是两者均没有专门的进行心理矫正的地点,若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的话必须将其送到区的“中途之家”。

3、社会对社区心理矫正意识过于保守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少民众对体现人道主义的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工作并不支持,民众对服刑人员有歧视,使其产生难以融入环境之感,容易心理上出问题。在调研过程中,东升乡司法所的张警官反复提到了影响矫正工作效果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对这些矫正服刑人员的包容度度要提高,大家都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会不自觉地与其疏远,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人员就业情况普遍不好,比如东升乡司法所辖区内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找了个保安的工作,结果没几天就因为有过犯罪记录而被辞退容易,这样的社会歧视会加剧服刑人员对社会的疏离感,影响矫正效果。

4、缺乏专业的社区心理矫正人员

从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性质出发,其需要的是具备一些特殊知识如心理学、社会学的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方面的教育指导。但是,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司法工作者很多都不具备这些专业的知识和技术,笔者调研的这两个基层司法所内都没有专业的心理人员担任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专门的社区心理矫正队伍势在必行:

在社会人员方面,首先我国将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称之为心理矫治工作人员,而将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志愿工作者排除在外。而日本等社区矫正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将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者范围定位很广,如将心理矫治人员定位在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民间社会志愿者组织。尽管我国的民间组织、志愿者可能没有日本等其他一些国家成熟,但是赋予这些组织和个人以心理矫治专门人员的地位是有助于我国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

其次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开展的心理矫治工作大部分是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临时培训上岗,相较专业的心理矫治工作者而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专业知识方面存在欠缺,没有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很难进行好专业的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

最后我国尚缺乏社会工作者管理相关制度,无法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具体来说,从对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到解除社会工作者,包括中间的考核、培训等环节,都需要合理完善的制度去规制。

四、解决和完善方法

1.完善社区矫心理矫正立法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社区矫正予以明确规定,在《社区矫正法》中应该增加心理矫正的内容,包括较为详细的社区心理矫正操作流程,是心理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从而能指导各地矫正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或制定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以使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正这个制度具体化;

2.加大社区矫正的财政投入和人员投入;

政府应该加大社区矫正财政投入,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国家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募集社区矫正资金,避免社区矫正制度由于经费问题而趋于形式,不能落到实处;

我国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心理矫治成熟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聘任专门的心理矫治人员,为其设立专门岗位和固定编制,并且为了保证矫治工作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和固定性,司法部和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关应当就岗位设置、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专职人员的职称待遇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可以实施社区心理矫正人员注册资格制度规定心理矫正人员需要哪些资格才能从事这一工作并发给证书。

3.建立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档案

心理矫正档案是通过心理测评、心理咨询等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被矫正人员个性特点、缺陷、矫正过程及其效果等方面心理资料的系统记载,反映了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轨迹,对综合分析及预测其未来的行为倾向,具有重要意义。心理矫正档案既可以动态跟踪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保证心理矫正的效果,也可以为开展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提供参考依据,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因此建立社区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档案非常必要。各社区还应加强信息交流,摸索心理矫正的新模式新办法,建立社区心理矫正网站或交流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心理矫正科学知识讲座,及时发布国内外心理矫正方面的最新动态及科研成果,交流各自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促进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多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和成绩,为我国降低犯罪率,使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做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民众也慢慢地熟悉和了解这一刑罚手段。然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社区矫正力量单一,不同发展程度的地区社区矫正开展程度差异大,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斥与孤立等等,我们需要出台更具体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探索,将这一刑罚手段继续完善。(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姜祖侦:《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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