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宏霞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
社会法治调查课程设置及其流程化运作模式探究
霍宏霞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
社会法治调查是认知社会、理解法律、探究法律事实并做出法律决定的基础。社会法治调查课程设置是“卓越法律人才”背景下培养目标共识性认识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逻辑延展,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实践向度在法学专业理论课程脉络中的延续,也是法学专业理论课程在实践性运用中的理论反思与理论拓展。构建一套以提升“真实性”为主的社会法治调查课程运行流程才能确保社会法治调查课程所承载的意义得以实现,使其“实效性”得以彰显。
社会调查;法治;课程化;流程化;真实性
网络出版时间:2014-03-28 17:40
近年来,一方面,即便忽略掉数据统计自身可能存在的标准认定、技术瑕疵、信息收集失误等因素,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数据统计还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饱和[1]。另一方面,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服务高端市场人才匮乏,以及西部地区法律适格人才供给不足等社会现象却也反映了社会需要法学人才。
这种法学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表象悖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人们需要重新以一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眼光看待“法学人才”的界定,如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和院校特色及其资源,结合学生自身差异和教学整体目标的渐进性,强化当前形势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相应的分类分级培养方案的制定、实施与完善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社会法治调查设置正是《教育规划纲要》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逻辑延展,正是“卓越法律人才”背景下培养目标共识性认识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逻辑延展。
尽管不同的学校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分类分级问题上有些许差异,但在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问题的目标确定问题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从法学专业教育改革入手,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从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突出学生的专业特色化、夯实学生的理论分析力、提升学生的知识实践性是一个底线性的共识。因此,强化实践课程体系,优化理论课程体系,深化两大课程板块的教学质量,实现两大课程体系的效果融合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实践课程体系中的《社会法治调查课程》的建设在一定意义上最能有效实现两大课程体系的效果融合,是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而便捷的选择。
社会调查研究或社会调查方法或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通常是社会工作和社会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开展社会工作和社会学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的高校在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基本都将此门课程或类似此门课程的课程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一个必要专业知识和方法模块。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中,目前很多高校对学生的社会调查基本是放任自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去指导、监督与管理。社会调查更多的是以活动型方式而非课程型方式存在并运行的,往往是笼统地要求学生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由于缺乏相关社会调查理论和方法方面的系统指导,学生在选题、调查提纲和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注意事项方面理论和经验缺失,这样一种放任自由的活动型方式的社会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收效颇微。近年来,中国陆续有些高校开始尝试将社会调查课程纳入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并使其常规化,通过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系统的实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规训,以便于其更好地从事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便于其更客观地科学地认知分析社会中的种种法律现象。但由于该门课程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的孤立性,没有受到学生应有的重视,学生往往是将其作为一个与法学专业无关的社会调查来完成的,在社会调查的选题方面没有很好地与法学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宽泛的社会现象调查缺乏后继的应有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视野的导入性分析,社会调查方法与法学专业知识处于相对脱离状态。
社会法治调查课程的设置及其流程化运作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在此背景下针对此种情形做出的一个尝试性的补救措施。通过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设置《社会法治调查》这门实践课程,并将其纳入到法学专业必修课课程体系中,以“实践”的方式,使其在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体系和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课程之间建立一个连接,提升学生对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课程的重视度,延续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在法律现象发现与认知,在诸多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法律现象的发现与认知方面的实践与运用,延续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不同部门法学理论知识在社会调查实践中的检验。同时通过流程化的课程运作安排,尽可能地强化社会法治调查的调查真实性要求,以及在真实性基础上进行的调查报告撰写中调查分析的有效性。
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遇到困惑的问题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调查,通过调查弄清楚特定事实的起因、现状、预测其未来走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人们遇到法律中的困惑问题时,往往首先想到的也是调查,通过调查弄清楚特定法律规范的制定背景、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路径,对法律的现实运作有更真切的了解与理解;通过调查探究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法律观念或探究不同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做出合理的法律决定。社会法治调查作为一种收集和处理社会法治信息的基本方法,是有效认知社会、正确理解法律、深入探究法律事实、做出合理法律决定的“路”与“桥”。
(一)认知社会的根本途径,理解法律的必由之路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是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调查研究的过程既是了解真实社会情况包括法律情况的过程,又是法律思维中概念、判断、推理形成的过程。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反复调查研究,才能逐渐接近社会真实,接近社会法治状态真实。只有认识中国社会,才能思考建设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法律现象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是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法治兴则法学繁荣,法治衰则法学不振。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技艺,一门如何以法律有效治理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效率的技艺。对社会(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各种社会现象)有一个正确真实客观的认知是法学实践性的基础,是制定法律与有效实施法律的基础,进而是实现法与社会互动的基础。因此,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性的论证。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对此有过经典的论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2]1社会法治调查是法学专业学生认识社会的根本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科学的社会调查,就没有科学的法律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治调查的直接目的是了解“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的实在法或“作为社会控制工程”的实在法在社会中运作的真实情况。这样一种“实在法”意义上的法律不仅是作为有重要意义的规范的构成物而存在的,而且也是作为社会现实的因素存在的,它根源于社会,是社会现实的一个组成要素,它的目的和内容是社会赋予的,它和社会的道德价值相一致。因此,法律的构成要素决不限于“规则”,对法律的认知绝不能仅仅从“纸面的规则”角度认知,尽管对“纸面的规则”进行逻辑的分析和体系的分析也是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一个路径,但规则仅仅是庞德“实在法”指称意义上的“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中的“律令”中的一种,作为“权威性资料”的“律令”除了规则之外,还包括原则、概念、标准。构成原则、规则、标准的组成要素的“概念”是一个社会历史的经验结果。进行社会法治调查,了解社会,才能了解各种“律令”所承载的“特定时空”的社会意义。
除了包含“规则、原则、标准、概念”的“律令”之外,庞德的“实在法”中的“权威性资料”还有更为重要的指称,即“权威性理想”和“权威性技术”。其中,前者是“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是“关于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这是解释和适用律令的背景”,后者是“法治和适用律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3]22-24。对“理想”与“技术”的深入理解同样也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来获知。法律不仅仅是一批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规范,法律往往就是隐藏于“程序”的夹缝里,正基于此,法人类学才强调以“参与观察”的方式(包括调查表的方法、客观观察的方法、案例调查的方法)来认知无论是原始的还是文明社会的法律[4]26。
设置车辆的速度为一个从10 km/h到120 km/h的变化范围来评估3中不同路由算法的3个度量指标,即:包的递交率,端到端的平均延时以及数据包的平均跳数,实验结果如图3、图4和图5所示.
除了作为社会控制的依据和标准的包含“理想、律令、技术”的“权威性资料”之外,实在法更是作为“社会控制”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秩序本身,更是作为社会控制活动主要内容的“司法和行政过程”,这些“行动中的法”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法治调查更是理解“行动中的法”的不二法门。
(二)探究法律事实的方法,做出法律决定的基础
广义上的法律决定既包括法律实践中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规范的实施,还包括法学研究中法律理论的提出。法治社会中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理由优先于结论”。法律决定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武断的恣意。作为“结论”而存在的“法律或法律决定”必须是一个充分说理的过程。在无论是立法中的法律决定,还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决定,还是司法适用中的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还是在法学研究的学术理论和学术观点的提出过程中,社会调查是探究作为立法基础的社会事实,是探究作为作出行政、司法法律决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真实含义与真实样态,是探究作为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素材的客观基础,是探究“理由”重要的过程,而探究“理由”的过程也正是锻炼法学本科生独立进行学术研究的能力的过程。
中国古代历史上,包拯、海瑞之所以能秉公执法、明断疑案而流芳千古,除了对法与正义的信仰与捍守之外,就在于他们都非常重视通过对案情的实地调查来搜集断案依据,就在于他们重视对法律的结合社会经验的理性理解。近现代以来,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为了使法律起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社会调查以更广泛更普遍的形式充斥于各个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环节中。同样,西方历史上的法律先哲,其许多著作都是立足于社会调查的结果的。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篇》等,就是他考察斯巴达政治制度的产物。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在调查研究100多个城邦基础上撰写成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则是他在对欧洲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制、风土人情、社会情况长达3年的综合考察,并对英国政制实地调查之后,进行分析研究的产物。法社会学产生之后,社会调查的方法更是现代法学学者进行学术性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进行社会法治调查更是一次进行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训之旅。
社会法治调查所承载的意义的实现不仅仅依赖通过“课程”、“必修课程”的“语词修饰”以及在此语词修饰的背后的“学分”机制来使其从“活动”转化为“课程”,进而提升学生对其的重视度。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提升“社会法治调查”的真实性。只有在“真实性”的基础上,所谓的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数据的分析、调查结论的形成才有依托,也只要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上,学生的实践能力才能得到有效的训练,社会法治调查课程的“实效性”才能得以彰显。因此,必要的流程设计对于确保调查真实性,提升调查质量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一)组织课程介绍,开展课程动员
动员主要是一个简单的课程介绍,强化学生对课程重要性和课程基本流程认知,熟悉课程流程及相应的任务。除此之外,在动员过程中,对以往社会法治调查课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社会法治调查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预先提示。动员采用平时动员与集中动员相结合的方式。平时动员主要是教师在法学专业理论课程讲授中,结合具体的问题,合理提示学生社会法治调查的重要性。集中动员主要是在课程开始前安排一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的参与人员来介绍具体的课程开展流程(社会法治调查课程开展主要流程见表1)。
社会法治调查课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设在第三学期的初级社会法治调查,一是设在第七学期的高级社会法治调查。在大一新生专业介绍会中统一开展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介绍时,将社会法治调查课程纳入实践课程的介绍环节,从总体上介绍该课程的性质、目的、基本要求等相关问题。在第二学期开学初,以第二学期开设的《社会调查方法》理论课程为《初级社会法治调查》和《高级社会法治调查》实践课程的理论依托,布置初级社会法治调查课程任务,介绍课程评分标准和课程总成绩构成,以及初级社会法治调查与高级社会法治调查任务设置的关联性、调查的持续性以及专业知识储备基础上的调查内容设计和分析总结的深入性。鼓励学生开展了与本课程培养目标相一致的调查活动,鼓励学生自行合理安排时间,利用平时的课余时间,尤其是节假日和长时段的寒暑假时间,走出宿舍,走出校园,走入社会、走入生活,围绕社会中的特定法律现象,以在课堂中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以及在课外通过拓展性阅读和相关文献资料查找获取的知识,通过团队合作与分工展开调查,获取对法律制度运行和法律观念实况的认知,发现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中国社会法治状况以及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有更深切的体认。
表1 社会法治调查流程示意图
(二)组织调查分组,确定调查选题
以3~5人为一小组,由课程代表负责协调统计学生的结组情况。在分组过程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注意分组中学生能力结构、性别结构和生源地域结构的合理安排。由学生自主拟定调查题目或从教师提供的调查题目中选择一个,通过小组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论证,小组和小组之间的交流论证及老师和小组之间的指导论证的三重商榷论证最终确定调查题目,填写选题表,对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说明或论证。在初级社会法治调查阶段,学生可以选择一些法律现象进行探索性、描述性研究。在高级社会法治调查阶段,可以围绕初级阶段关注的法律现象进行解释性研究。在选题过程中,注意选题的价值性、创新性、可行性、合适性等选题标准问题[5]。注意选题的广泛性和创新性,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是无所不在的,因此,课题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在选题中尤其应该注意避免选题的笼统化,提升选题的明确化。
(三)确定调查方法,设计调查方案
调查方法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调查课题和调查内容的客观需要。但是,同一调查课题往往可以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同一调查方法也往往适用于不同的调查课题。在课程设置中,进行了初、高级社会法治调查阶段中主要调查方法的区分性设计。初级社会法治调查的调查方法主要以访谈为主,可以同时采用其他方法。高级社会法治调查的调查方法主要以问卷调查为主,可以同时采用其他方法。围绕同一调查主题,高级社会法治调查进行必要的回访和问卷调查,是在总结初级社会法治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的一种持续性的反思性的提升性的社会法治调查,也是在全部掌握16门法学核心课程和更全面地掌握法学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的更深入的社会法治调查与分析。
围绕调查题目设计调查方案。首先,由每小组提交一份小组内部讨论后的原始调查方案。其次,小组之间交换调查方案,借鉴他组调查方案中的合理之处,发现并指出他组调查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此环节的互查,各组重新调整、完善各组的调查方案。最后,每小组再提交一份经过互查环节后调整完善的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中主要设计对调查问题的预设,以访谈提纲或调查问卷设计为调查设计的主要内容,通过试访或试做对访谈提纲或调查问卷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必要的论证。
(四)开展调查活动,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阶段的监控主要是通过要求学生注意证明调查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的保存,在调查展示阶段以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示出来。包括关于访谈地点、访谈对象、访谈内容的证据资料和小组内部开展讨论活动的证据资料。各调查小组成员应有意识地围绕本小组拟定的调查题目各自收取留存最能证明调查真实性和参与性的图片、音频和视频资料,以便在调查展示阶段使用,以佐证调查活动的真实性。通过实实在在的调查,对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报告的撰写。要求每小组成员在调查数据共享的基础上,独立完成各自的调查报告撰写,而不是共同完成一份调查报告。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避免个别同学“搭便车”现象。
(五)集中调查展示,反思调查效果
在课程设置所列集中汇报展示的时间内,要求学生进行集体汇报。每个人把关于自己自主参与此项实践教学活动和在教师组织下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情况和心得制作一个PPT,展示5~10分钟,给学生一个在有限时间里最大可能展示自己有效调查信息的平台,这里涉及到学生对信息的筛选和评价以及合理分配和利用时间等诸多能力的考评。展示中重点考察如下方面:(1)对前面各阶段工作的考察,重点考察学生对调查活动的实施情况;(2)考查学生在展示中的时间控制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3)考查学生PPT制作的能力和态度。
集中调查展示的环节设计是一个重要的激励机制。这一环节通过直观的比对与竞争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实践的积极性,而且能够对整个调查实践做一次总的评估。通过将展示者具体到个人,也可以有效避免个别小组成员搭便车的心理。同时,同一小组和不同小组的每个学生之间可以通过展示互相学习,互相启迪,相互之间可以有一次提升的机会。在这一个过程中,每个学生做出汇报以后,评委老师和其他同学可以针对该同学的调查进行提问,根据展示情况和回答情况,由教师给出一个成绩,整场展示结束后,由教师对整场调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别同学的突出性问题进行总体点评。最终,通过展示及展示中的沟通,在多个层面的意见互动中反思调查效果,为高级社会法治调查提供一个基础,也提供一个持续性调查的阶段性对比,在同一小组不同阶段围绕同一主题的调查的承继和对比中,记录并见证法学专业学生以兼具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的调研能力为主的种种能力的提升。
这样一种以提升调查“真实性”为监控导向的社会法治调查课程流程化运作模式的设置使“社会法治调查课程”所预设的提升法学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与法学研究能力的目标得以切实化,确保了课程的有效的良性的运作,不仅激发了学生对法学专业理论课程的热情,而且增强了法学学生独立思考、互相讨论、检索文献、分析论证的能力。同时,“真实性”为监控导向的社会法治调查课程流程化运作模式的设置也是对教师专业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和教学责任心的巨大挑战。以“真实性”为监控导向的社会法治调查为了防范学生在调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虚假性”以及“虚假性”导致的课程目标的落空,要求教师要在动员、选题、调查提纲、问卷设计、调查实施等诸多环节付出许多努力,要与学生互动,要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及时点评学生调查诸多分解环节中的得失。教师应该具有广博的知识储备,熟悉各个环节的做法与知识应用,耐心细致,还需具有较强的临时反应能力。
[1] 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1.
[2] ﹝美﹞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时候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5] 马德峰.选题及其选题意识——对社会调查方法在青年研究中应用的反思[J].青年研究,2001,(9):48-49.
Research on Curriculum Provision and Operation Mode of Social Surveys into Rule of Law
HUO Hong-xia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Social surveys into rule of law is the basis of perceiving the society,understanding the law,exploring the legal facts and making a legal decision.Its curriculum provision is a logical extension of consensus of training goal in the context of“excellent legal talents”in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 cours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 continuation of practice dimension of social investigation methods in the theory courses of law,and a theoretical refl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theory course of law in practice.The paper thinks that building an operational course process with the theme of promoting“authenticity”of social surveys into rule of law can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meaning of these courses,and manifests their“effectiveness”.
social survey;rule of law;curriculum provision;process;authenticity
G 42
A
2095-462X(2014)02-0105-05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40328.1740.042.html
(责任编辑 治丹丹)
2013-01-03
霍宏霞(1977-),女,山西大同人,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